孔子修《春秋》之“笔法”变革考论

2020-12-08 07:40孙董霞
甘肃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春秋史官笔法

孙董霞

(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

提要: 孔子是否作《春秋》,是学界公案,争议颇多。但说孔子曾经修订《春秋》应当是没有问题的。提倡述而不作的孔子之“作”《春秋》,即是在鲁《春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笔削。从先秦文献来看,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史官皆从自己国家的角度出发记录历史事件,号称“百国春秋”。而孔子修订《春秋》的笔法也应当与春秋早期史官们的笔法不同。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使史官的书史笔法面临挑战和种种问题。史官只书制度,不见人文的书史笔法存在着“文”过之弊,面临着“礼”与“理”的矛盾,而王官失守,史官流散再加上社会变乱,难免出现记录失宜的情形。孔子修《春秋》对春秋史官笔法进行了改革,救“文”之弊,运用微言大义,将“义法”与“情理”结合,变“外文”为“内文”,因而更具威慑力。

关于孔子是否修《春秋》,唐前人基本持肯定态度,自唐代以后,学者遂多有孔子不修《春秋》论者。当代学者中以杨伯峻先生为代表,杨先生在《春秋左传注》“前言”中有“孔子未修《春秋》”的专门论述。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并对其中的一些佐证材料进行了辩驳[1]。我们认为,孔子应当是修订过《春秋》的。提倡述而不作的孔子之“作”《春秋》,即是在鲁《春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笔削。千百年来流传的孔子“作”《春秋》说,这个“作”字就体现在孔子对春秋史官笔法的改革上。孟子曰:“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许学夷《诗源辩体》:“盖谓东迁之后,风雅美刺之诗既亡,而《春秋》褒贬之书始作也。吕成公言:‘指笔削《春秋》之时,非谓《春秋》之所始。’”[2]“《春秋》作”非谓《春秋》之所始,而是笔削《春秋》,这是很精到的见解。

一、“史法旧章”与“《春秋》变例”

我国的史官文化源远流长,书史笔法随着时代而变化,春秋时期的史官笔法有别于西周,也有别于孔子修订后的《春秋》笔法。《春秋公羊传》庄公七年释“星霣如雨”曰:“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复。’君子修之曰:‘星霣如雨。’”[3]120所谓“不修《春秋》”者,就是未经孔子修订的原鲁《春秋》。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认为《春秋》“发传之体有三,而为例之情有五”[4]1706。所谓的“三体”“五情”即说明了孔子所修《春秋》与原鲁“史记”之间的“因”与“革”和“通”与“变”。所谓“三体”即“发凡正例”“新意变例”和“归趣非例”。正例即旧例,杜预认为“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孔子据此而修《春秋》,成为一经之通体。而此旧例在春秋史官的著述中已然有所缺失,因为“周德既衰,官失其守,赴告策书,诸所记注,多违旧章”。所以杜预才说“仲尼因鲁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其教之所存,文之所害,则刊而正之,以示劝戒”。“考其真伪”,意为鲁史原书有“伪”存焉。“上以遵周公之遗制”,说明是远绍周公之制,而并非完全遵从鲁史记之原貌。周公之遗制在春秋史官笔法中被继承下来,是为“教之所存”。“教”即周公之教,但也有因“文之所害”而教义不明者。对此,孔子则“刊而正之”,“盖周公之志,仲尼从而明之”。杜预认为周公之志在春秋史官的书法中并没有很好发扬,孔子通过“微显阐幽,裁成义类”的方法“据旧例而发义,指行事以正褒贬”,继承和弘扬了承载周公之志的书史“旧章”。这是孔子对“三体”之“正例”的修订,主在“微显阐幽”“正本清源”“原始要终”。变例就是新例。《左传》解经时标明“书”“不书”“先书”“故书”“不言”“不称”“书曰”之类,皆孔子所以起新旧、发大义,谓之变例[4]1706。杜氏认为,变例是孔子修《春秋》的主要新创和“变革”。所谓“非例”,即“史所不书,即以为义者”。旧史中有一些“不书”的情形,这些不书的情况,在孔子看来,也是不当入史的,正好符合孔子之意,也可看作是孔子的另一种新创。此种义例表现为“曲而畅之”,而作传者可以直言其“归趣”,畅明其义。以上是杜预《春秋左传集解序》对孔子修《春秋》之笔法变革的观点。

徐复观认为,《春秋》笔法“应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鲁史之旧的书法,另一部分是孔子的书法,再一部分是作传的人由揣测而来的书法。三部分混合在一起,难于辨认”[5]。傅刚也认为,“《春秋》诸义例,有的是史官旧法,有的是仲尼变例”,“史官旧有的书法如何,后人已无可查考,也因此对《春秋》中哪些是旧典,哪些是孔子变例无法分辨”。“对孔子的褒贬,一定要落实到某字某句的书法表现,确实是困难的,一定落实难免会带有主观的案定。”[1]虽然不易具体区分《春秋》旧例和变例,但孔子修《春秋》的基本宗旨和总体思路是可以推知的。掌握这些基本“原则”,《春秋》之变例也可窥知一二。

孔子修《春秋》对春秋史官笔法的“变革”情况,可以从多方面进行推断:一是孔子之前的春秋史官笔法之形态,即《左传》还原历史事件时所录零星的史官原记录,诸如晋太史董狐之“赵盾弑其君”,齐太史之“崔杼弑其君”之类。二是当时的社会现实以及史官笔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三是孔子的思想主张。四是其他相关典籍诸如《公羊》《谷梁》《繁露》之属的解说等等。

二、春秋史官笔法面临的时代挑战与弊端

春秋史官笔法与谥法制度一样,都是通过文化权力和意识形态来规范和约束人的文化制度。谥法是对人一生行迹的盖棺论定,史官笔法是对人在重大社会事件中的行为的判定。前者呈示于祖宗,后者被写入史册,昭示于神灵,两者都有宗教意味。人们惧怕史官笔法,惧怕自身行为受到宗教和历史的双重审判。《左传》襄公二十年记载,卫国的宁殖因为被史官记录为乱臣而死不暝目,以死后灵魂不接受祭祀逼迫子孙想办法消除记录[6]1055。可见当时的卿大夫对于史官载录的重视。春秋史官裁定人事有一套严密的制度,事件被史官记录下来之后通过呈告的方式送到各个诸侯国,各诸侯国的史官再将其编入自己的史册,形成广泛的传播效应。这种记功罚罪的记录与宗教祭祀联系在一起,名在史册,上可通于鬼神,下可流播于天下,又会流传于子孙后代,因此对人形成巨大的约束力。

(一)春秋史官的话语权力及其转变

史官掌握周王室上层的礼乐文化权力。从西周初年的史官参与策命诏诰和记功德、颁赏赐等事务可以看出,史官是国家话语权力的喉舌,是国家意识形态权力的掌握者。周王的册命、赏赐都由他们来拟定和颁布。陈梦家认为,册命的主要内容有三:一、赏赐;二、任命;三、告诫。而一般的册命亦以赏赐为多,其次任命。这些册命,要么是王自命,要么是史官代宣[7]。但具体拟定这些册命的事务肯定由史官承担无疑。在王室力量强盛的时期,史官的权力相当大,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8]820。《周礼·春官》记大史之执掌云: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

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之所登。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8]817

在周王室鼎盛之时,史官能按照礼乐制度的规范行使文化权力。史官的主要工作是颁布诏诰法令和记功行赏,或者记录一些重大的事件。可是随着周王室的政治控驭力下降,各种越礼行为层出不穷。史官也不能依仗王室的力量对违礼者进行生杀予夺的处置了。他们只能凭借一贯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传统,通过书史笔法对越礼行为进行干预和影响。史官的书写由论功行赏变为惩恶扬善。

史官虽然失去了书史的政治保障,但还有来自天命的神圣传统和来自文化自身的权威性来保障其书史行动的正常进行。史官凭借自身的文化影响力继续维护周的礼乐制度和政治权威性。他们的书法令僭越者胆战心惊,寝食不安。史官笔法之所以具有震慑作用,与史官话语的宗教背景和天道意味密切相关。早期史官兼巫、史之职于一身,巫史的职业特点使他们的书写兼有宗教和历史的双重内涵。在春秋史官话语的政治权威性下降之后,其来自天命的支持力仍然很强大。过常宝认为:“春秋时的史官应该有两种载录方式。其一是作为正式文献收藏在宗庙石室中,呈现给神灵和祖先的。”[9]129“其二是史官在自己职业内部相互传授的、更为详细的历史记录。”[9]130而作为沟通天人的中介,史官向神灵传达的信息无疑会“影响”神灵对当事人的态度。王朝史官依据人们的功德和行为定策命、行赏罚、颁爵禄、告神灵。史官的嘉奖不但是论功行赏的依据,更是泽被子孙的福音。早期史官在拟定策命时反复强化这种宗教意味。他们在论功行赏时,不忘重申天命神义和祖先福佑,使受赏者和受命者的功德与宗教挂钩。功德的大小决定家族获得的祭祀规格,祭祀的规格又影响着子孙获得的荫庇和福泽。当史官的书写由嘉奖变为批判时,同样具有“祸及子孙”的宗教意味,因此人们才如此惧怕史官笔法的裁定。

史官笔法的这种“宗教—历史”二重性,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中国文化从宗教到历史的转变根脉。随着巫史兼职的史官身份逐渐向“史”的纯粹化演进,史官书法的“宗教—历史”二重性也逐渐倾向于历史。记录功德明确家族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祭祀权力,祭祀时讲诵祖先功德事迹,两者相辅相成。家族功德和获得的策命累积起来就成为世代相传的家族历史,凝聚为家族精神,成为家族文化遗产和获取社会资源的历史资本。各种世家祭祀不绝,功德事迹长存史册。这样中国文化就自然而然地完成了从“宗教到历史”的无缝对接和理性蜕变。不论在宗教层面还是历史层面,史官的书写都具有创造“不朽”之意义。

宗教向历史的转化就在史官的记录中悄悄进行。巫史最后变成了真正的史,宗教意识最后让位于历史意识。当然这是后来的事了。春秋时期的史官书法对人的宗教和历史的双重震慑意义仍然存在,只是随着社会的失序和礼崩乐坏的政治局面的加剧,史官笔法从记功策命变成了对越礼行为的记录和批判,积极维护礼乐制度和周王朝大一统的政治传统,这就使春秋史官笔法的意识形态性反而被强化,史官书史,“其旨不在记事实,而在借事明义,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10]。其记录史事不着重追求客观性,书史表现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力。只是这种反常的意识形态性和刻板的唯“礼”独尊已经与变革中的社会格格不入。

(二)春秋史官笔法的“文”过之弊

春秋史官由于刻意维护崩溃的礼乐制度,按礼法制度维护原有的等级秩序,缺乏基于事理的变通和考量,所以显得过于刻板和生硬。其完全以礼制为据而不能适应巨变中的社会,所以引起了当时权力阶层的抵制。春秋史官笔法只“书制度”“书义法”的单项思维显得过于“文”。《孟子·离娄下》曰:“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檮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11]295过常宝先生认为:

此处“史”指《春秋》,以“书法”为主,故云“文”,而“事”则另有所载,以齐桓晋文等事件为主。……由此我们可以重新考虑孔子所谓“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的话。……这句话中的“野”,是指以事实为主,后代所谓“野史”之“野”源于此;而“史”则以书法为主,即正史。[9]133

早期史官们的笔法正好与“文”的特征相合,其价值判断大于事实判断,与后来意义上的史不同。早期的比较接近客观真实的历史事实就是孟子说的“事”。春秋史官笔法并非是对事件原象的呈现和客观的描述,许多笔法是尊礼而不尊因果和情理的。尽管当时的史官从传统的立场出发认为他们是依礼而书的,是遵从“道义”的,问题就在这种有失公允的道义面对春秋时期自上而下的各种越礼行为已经越来越没有说服力。就从“赵盾弑其君”这一有名的笔法来说,董狐坚持了传统的礼制原则,但有违情理,其书法包庇行为失范的君王,显得“文”过饰非,孔子对作如此书法的史官董狐做出“良史”的评定,但也对赵盾深表惋惜和同情[6]663。在崔杼弑君事件的记录中,史官接二连三地殒命,除了崔杼以强权干预史官的书史之外,还与史官以礼“偏袒”君王的不合理行为有关。

(三)春秋史官笔法面临“礼”与“理”的矛盾

春秋史官笔法按照礼制对人事进行判定,维护礼制下原有的等级制度,其原则就是只为尊者讳,不为贤者讳。如晋太史书“赵盾弑其君”就体现了“不为贤者讳”的书史态度。赵盾为古之贤大夫,其尊君忧国值得尊敬,但太史书史时贬贤崇尊。史官维护旧礼,但已经与时代不符。

另外,不管春秋史官如何维护礼制,他们都脱离不了春秋时代礼崩乐坏的普遍现实。不论是王者、尊者还是贤者,他们都难免成为礼的僭越者。以维护传统礼制为己任的史官话语面临着尴尬的境地。周礼亲亲尊尊的礼制秩序是一套严格的等级体系,这种等级秩序在权力和义务的要求上是不平衡的。在上者有道,这种尊卑上下的权力秩序尚能维持。在上者无道,等级秩序中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就会失衡加剧。如“天王使宰咺归惠公仲子之赗”“天王伐郑”“祭公来逆王后”“家父求车”“武氏毛伯求赙金”“王人救卫”“王师败绩于茅戎”等等的失礼行为,使王室尊严荡然无存。王室本已衰落,被尊的资质逐渐减退,王室又自身做出种种违礼的行为而不能自尊,史官如果还一味用“礼”维护王室,就显得与理不符。另外,一些被史官贬斥的事件本身就是由尊者引起的,如“赵盾弑其君”事件中的晋灵公,“崔杼弑其君”中的齐庄公,“夏徵舒弑其君”事件中的陈灵公,其行为都是极其乖戾荒谬的,他们自身是导致弑君事件的主要原因,而春秋史官皆书为臣下“弑”杀君王,即使贤如赵盾者也在所难免。在春秋史官看来,弑君无疑是“大恶”之罪,即使君王失德,也不能动辄弑君。如果矛盾的冲突最终导致君王杀了臣子(如赵盾不逃走,而被杀),史官大多会记录为“某国(人)杀其大夫某某”,而一旦臣下弑君,则相对于君恶来说,就成了绝对的大恶,因而以“大恶”的书法判定事件,君王之过被掩盖,难以呈现事实的真相。这种只求合礼,不求合理,完全以礼制等级和上下尊卑为标准的书法显然太过刻板。

周人一开始就将自己统治的合理性与德联系在一起,并且以德作为自己代替殷商的理由。统治者失德、失礼却要讳书、不书,或者完全怪罪于臣。这已经背离了其以德立国的政治原则。另外,西周末年,厉王和幽王昏乱,出现了许多直接批评幽王和厉王的诗,因此尊者之恶并不是不可书。而史官笔法之所以讳书或者不书,只能说明春秋史官笔法单向度的意识形态属性。所以尽管有史官以如此严厉的笔法加以威慑,但由于其遵从的礼法过于烦琐,过于苛刻,而且过于不合“情理”,也难以服人。这种“过于”因为王室和君上的“不德”而被强化。如果王室强,君上有德,能自正法度,即使书法中有尊上抑下的倾向,也不会显得过于生硬,还能够被人们接受。当一向标榜“天实无亲,惟德是辅”的周王室自己失德却还要“有德”的齐桓公、晋文公在“尊王攘夷”的过程中还要“不专讨”“不专封”显然是不可能了。周人以德作为自己政权的依据,也就为日后有德诸侯的专讨专封提供了依据。周人德衰,史官坚持的礼法道义就显得偏颇而有违情理。春秋史官在简略的记事中给予事件和人物以“合法合礼”而又“不合情理”的价值判断,这种只讲礼法,不见情理;只见制度,不见人文的书史笔法必然降低其权威性。

春秋时代,就发生过许多传统“道义”和“情理”相违的事件:晋太子申生因孝敬父亲而不揭发骊姬的阴谋,最后以死全孝道。宋襄公因坚持礼仪而大败,为后人所不解。从这些典型事例可以看到礼与时代的不相容性。看来礼的改革在所难免。礼的改革问题是春秋的一大时代主题,贵族君子和史官都对其进行了思考。引领文化潮流的贵族精英对礼的意义内涵进行了全新的审视和诠释。他们不重礼的繁文缛节,而重视礼的内涵和本质,并且将礼与天道、人事、个人行为等结合起来重新考察。这样,史官在知识上的专有权和优势也渐渐让位于贵族士大夫中的有识之士。大多数史官退出了文化权力的中心。而春秋中后期是“君子文化兴盛的时代”。

(四)史官失守与史册失宜

史官文化作为王官之学的主体,其书史精神和职业传统需要政治和社会环境的保护,但随着周王室的日渐卑弱,作为王官的史官们也怀抱典籍,纷纷向诸侯国流亡。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许多史官就来自王室。起初,王室虽弱,但诸侯国尚能以尊王相号召。在赵盾的时代,周室对于诸侯在政治和文化上的统摄力尚在,史官们来自王室的权威保护和职业的神圣性还在。因此,仍然可以有“赵盾弑其君”这样“不畏强权”的强硬笔法。而到了后期,随着王室权威的逐渐消退,史官“由服务于天命和王室而获得的神圣光环也逐渐消退”[9]89。在礼崩乐坏,弱肉强食的混乱局面中,“臣下上逼,僭拟天子。诸侯强者行威,小国破灭”。“诸侯本怨随恶,发兵相破,夷人宗庙社稷,不能统理。臣子强,至弑其君父。法度废而不复用,威武绝而不复行。”[13]111史官的职业道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能否按照史官们尊崇的礼法传统“秉笔直书”已经成了问题,史官笔法的独立精神和书史传统已经难以保证。《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初,斐豹,隶也,著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6]1075

书史笔法在这里成为一种利益交换,不光彩的一面可以用政治交易的方式抹去,这无疑是对史官笔法权威性的颠覆。尽管大多数史官坚持用非常严格的礼法记录事件,但面对强权的干涉,难免出现史官丧失原则的记录,或者记录被篡改的情况,“赴告策书,诸所记注,多违旧章”[4]1704。在社会变乱中,各诸侯国之间的大事呈告制度也无法正常进行,时常出现因“不告”而“不书”的情形,许多事件被漏记,误记。这些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削弱了史官笔法的权威性,加剧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扰乱了人们的价值观,书史笔法需要正本清源,这也是提倡“克己复礼”的孔子进行笔法改革的原因之一。

(五)史法体例内部的矛盾

首先是简约体例与事件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作为承告制度的载体,春秋史官笔法叙事简约,但其所记之事往往复杂而曲折,概括叙事模式难以交代事件的因果关系和是非曲直。针对这一矛盾,要么在笔法技巧的变革上寻求调和;要么采用复杂叙事模式,还原事件因果,呈现事件过程,让事实说话。

其次是记事与评判之间的张力,或者说述事件与立义法之间的张力。春秋史官书史的目的不是单一的,他们想用有限的文字既叙事、又评判。想在事件中立义法,用“微言”显“大义”,这显然是很有难度的,是需要斟酌文字技巧的。从《左传》的记录来看,春秋史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有限的。

春秋史法体例内部的这两个矛盾也正是孔子修《春秋》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要保持史官笔法简约书史的体例,又要在“微言”中显“大义”,必须在文字技巧上寻求突破。如果放弃简约笔法,则可以运用复杂叙事,还原事件本身,将评论与事件分开。述而不作的孔子,选择了前者,寓论断于叙事,微言大义,改革笔法,完成修《春秋》的文化盛举。这也是先秦两汉学者盛赞孔子作《春秋》的原因。史官中的敏锐者,尤其是孔子之后的史官选择变简约叙事为复杂叙事,在《春秋》的基础上寻求另外的书史模式。

春秋中后期,史官已经不是文化知识的主导者,各国士大夫中有识之士的知识完全超出了史官,文化引领者从史官转为“贵族君子”,一些史官摆脱旧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束缚,与时俱进,发挥自己的优势,以史论道,在时代的大潮中,积极主动地融入君子文化的行列。这一类史官的代表作是《左传》。史官对春秋君子的文化创新深为认同,两者互相趋近。在《左传》中,史官为贵族君子留下了充足的言说空间。史官不但在《左传》中帮其立言,而且对其言论进行补充、完善和发挥。从《春秋》到《左传》反映了史官文化的发展趋势。至于春秋史官笔法承载的“义法”问题,则采用“君子曰”等评价方式来完成,让价值判断和事实陈述保持一定的距离,使得史官的书写焕发出新的时代光彩。

综上所述,春秋史官笔法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这正是孔子修《春秋》的动因。孔子除了改革《春秋》简约叙事的笔法技巧,书史的思想原则也是需要变革的。书写原则由礼到义的转换,打破讳尊不讳贤的格局,在合于礼和合于理之外,还要斟酌合于情,这些在今本《春秋》中皆有体现。

三、孔子修《春秋》的“笔法”变革

孔子虽然维护周礼和王朝大一统的政治局面,但孔子是春秋时期的改革家。面对崩坏的礼乐制度,希望对其进行改革和提升以适应新的时代需要。所以孔子不会不顾事实真相而完全按照刻板的礼法来修《春秋》。春秋史官笔法是一种非常严苛的人事评价制度,其与谥法制度一样,是通过文化权力对已经失调的周文化和周的政治制度进行维护。孔子的《春秋》笔法同样是利用文化的权威性维护周的礼乐制度,但孔子将“礼”与“理”结合,修订之后的《春秋》笔法令“乱臣贼子惧”,更让人心服。

(一)救文之弊

《左传》成公十四年概括《春秋》笔法说:“《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汙,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6]870《左传》昭公三十一年对《春秋》笔法的作用和意义有更详细的说明:

冬,邾黑肱以滥来奔。贱而书名,重地故也。君子曰:“名之不可不慎也如是:夫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以地叛,虽贱,必书地,以名其人,终为不义,弗可灭已。是故君子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惩不义也。齐豹为卫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义,其书为‘盗’。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贱而必书。此二物者,所以惩肆而去贪也。若艰难其身,以险危大人,而有名章彻,攻难之士将奔走之。若窃邑叛君以徼大利而无名,贪冒之民将置力焉。是以《春秋》书齐豹曰‘盗’,三叛人名,以惩不义,数恶无礼,其善志也。故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婉而辨。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是以君子贵之。”[6]1512-1513

“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汙,惩恶而劝善”,表现了春秋笔法的整体特点。“非圣人谁能修之”,显然是就改革史官书法的孔子而言的。也就是说,由显而隐,由直而婉是圣人修订之后的《春秋》之形态。结合孔子的思想观念,曾经说过“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的孔子可能对原来鲁史所记《春秋》在过于“文”的地方作了中和而又委婉的修改,对过于苛刻烦杂的制度做了向合情合理方面的让渡。孔子对于周礼是改革家,他提倡的“文”已经从传统生硬的制度之“文”向“人的自我修养之文”转变。由外而内的文化转变,是春秋时期文化变革的一大特点。可以说,孔子作《春秋》其实就是救书史笔法的“文过”之弊。《史记·高祖本纪》太史公曰:“夏之政忠。忠之敝,小人以野,故殷人承之以敬。敬之敝,小人以鬼,故周人承之以文。文之敝,小人以僿,故救僿莫若以忠。三王之道若循环,终而复始。周秦之间,可谓文敝矣。秦政不改,反酷刑法,岂不缪乎?”《史记集解》引郑玄曰:“忠,质厚也。野,少礼节也。”“敬之敝,小人以鬼”,《史记集解》引郑玄曰:“多威仪,如事鬼神。”僿,《史记集解》引徐广曰:“一作薄。”又引郑玄曰:“文,尊卑之差也。薄,苟习文法,无悃诚也。”[14]393-394可见“文”指的是礼法制度,礼法制度过于苛刻烦琐就是文之敝。因为,过于烦琐的礼法制度要么让人无以忍受,要么流于形式而“无悃诚”。因此,孔子要救文以质。《后汉书·张敏传》也说:“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春秋》笔法通过微、婉、隐、讳等方式对其“文过”之弊予以纠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中用具体的事例来说明如何“救文以质”:

君子笃于礼,薄于利,要其人不要其土,告从不赦,不祥。强不陵弱。齐顷公弔死视疾,孔父正色而立于朝,人莫过而致难乎其君,齐国佐不辱君命而尊齐侯,此《春秋》之救文以质也。[13]123

苏舆注曰:“文质有以礼言者,有以政言者。孔子筮贲而不乐,林放问本而深赞,以礼言也。史公酷刑之说,此篇亡乱之鉴,以政言也。强暴之过谓之文敝,则知宽柔之过谓之质敝,可以得其相救之用矣。”[13]123也就是说,文之弊可以体现在政治刑法和礼制两个方面:暴虐酷刑就是政治上的文之弊;完全以尊卑等差为标准来评判是非则是礼制上的文之弊。救政治上的文之弊是以宽仁代酷刑,救礼制上的文之弊就是将“礼制”与事件本身的合理性结合。孔子“作”《春秋》的救文之法是求“礼之本”。其实按照文化的演进,并不像太史公所说的那样,“三王之道若循环,终而复始”,其实质是否定之否定后的更高层次的回归。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救文之敝的方式是对传统文化的重新整合和重新诠释。孔子之所以强调和重视中庸就是因为他并不是完全彻底地要走向质,而是要“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相反,面对文之弊,道家则走向了彻底的回归,完全去文而就质。孔子的文质“中庸”看似是对三代文化的调和,实际上,他对质更为重视,并且对于质从人的内心道德方面找到了许多规范和要求,是化外文为内文,变质朴为质文。而原来的礼作为仪式只是对于内文(修养)有辅助作用,或者只是内文的显现,而非强制和虚设。

(二)礼下庶人,刑上大夫

孔子“作”《春秋》改变了春秋史官严苛以礼制等级判定是非的书法,而是对一切人的不合理行为皆予以评判,且尽量用合理性标准来评判。评判的对象不限于乱臣贼子,还包括君王,体现其“劝善惩恶”的宗旨。从《春秋》的讳书笔法来看,其不但为尊者讳,而且为贤者讳,为亲者讳。贤者行事更倾向于合理性,为贤者讳体现了书史笔法从以“礼”为原则向以“理”为原则的让渡。《春秋》重在立义法,孔子作《春秋》也不会改变春秋史法的这一特性。所以《春秋》体现的是一种法的精神。另外孔子也是维护礼法和等级制度的,但他对礼法和等级制度进行了合理性的改革和提升,将其建立在仁和义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机械的礼法规范之上。按照严格的等级制度,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奴隶社会早期,奴隶主占有资源和特权的表现。礼不下庶人,其实是奴隶主统治者对文化资源的独占和垄断。奴隶主统治者在文化上的独占权随着礼崩乐坏而被打破,权力下移,王官失守,文化下移,士阶层崛起,礼乐文化中的精华为春秋君子继承,随着文化传承者身份的多元化、平民化,“礼下庶人”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同样,《春秋》笔法虽然为尊者讳,但不避君王之恶;为贤者讳,但同样会含蓄指出贤者在某些方面的越礼行为,而不是以偏概全。通过综合考量和权衡进行人事评判。这种评判模式打破礼制等级链中高位阶层的受庇护特权,体现了“刑上大夫”的“史法”精神。事件的评判结合人物的各方面表现而予以综合考量和权衡。对于君臣上下皆有错者,则按是非轻重予以评判。比如卫宁殖对自己当初协同孙林父逐走卫献公之事后悔不已,并对各国史官记录在册的“孙林父,宁殖出其君”的恶名难以释怀,以死后不来受祀逼迫宁喜消除记录。今本《春秋》记录为“卫侯出奔齐”(襄公十四年),杨伯峻先生认为此处记录与原记录的差别,就是宁喜当权后,遵父之遗嘱而通告各国史官作的修改。但这种说法有许多疑惑之处:“卫献公出奔”发生在襄公十四年,宁喜迎归卫献公在襄公二十六年,时隔十多年后再去修改各诸侯国史册上的原记录,绝非易事。以卫国动荡多变的政治局面和弱国地位来说,其在诸侯国中没有什么话语权,即使宁喜当权也难以通告各国修改史册。另外,宁喜为了遵父志,迎卫献公复位却又杀死了已经作国君多年的卫殇公剽。《春秋》书曰:“卫宁喜弑其君剽。”《左传》解释说:“言罪之在宁氏也。”按照宁殖嘱托宁喜说的“君入,则掩之”,宁喜要修改书法则当在弑新君和迎旧君之后,以弑君的恶名去通告各国修改史册,更不可能。在史官笔法面前,尚自身难保,何能修改其父之记录。所以说这更有可能是孔子的修改。因为统观卫献公行事,与晋灵公,陈灵公等相差无几。卫献公逃亡出境之时,祷告祖先,申诉自己无罪,定姜列举了他的三宗罪予以批驳。说明过错主要在献公,卫献公在《春秋》中的笔法待遇是合理的,对当权者宁喜的记录也是合理的。

孔子修订之后的笔法“礼下庶人”而“刑上大夫”,他对合理性(道义)和合法性(礼制)进行了兼顾,对人物和事件的评价是较“客观”的。经他修订过的《春秋》顺应了新时代发展的要求,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因此才会真正具有震慑意义。

(三)实与而文不与

我们从《春秋》笔法中看到的所谓“为尊者讳、为贤者讳、为亲者讳”等其实反映了书史笔法在新时代的新变化。为尊者讳,基本上是用“委婉”的方式对犯了过错的尊者和亲者进行讥刺,为贤者讳是对于整体上遵从礼法而在个别事件上于礼法有亏的“贤者”有所照顾。尤其是为贤者讳表现了新的时代精神,这体现出《春秋》面对时代的发展,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的权衡。因为对于一些事件和一些人不能一概而论,一个人在某一件事上的做法可能有问题,但在其他方面可能有大贡献。因此对其在不同事件中的不同做法需要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春秋》笔法通过讳书、该书而不书、该不书而书等方式对生硬的史官书法制度起到调和作用。《春秋》笔法中的一些不书和讳书就体现了合情理性的综合判断。如隐公元年不书隐公继位,左氏、公羊和谷梁家对这一反常的书法都进行了解释。左氏认为是“摄也”。公羊认为是成公意也,“公将平国而反之桓”,意思是《春秋》成全隐公的初衷,把国家治理好,然后把君位返还给桓公。隐公继位与礼法不符,按照纯粹的礼法是要对此事贬斥的,但这并非隐公之错,况且隐公贤,所以,《春秋》笔法对于隐公继位之事不书。

这种委婉的讳书和合理性的权衡表现为一种“实与而文不与”的特殊形态。如《春秋繁露》说:“诸侯不得为匹夫兴师,不得执天子之大夫,执天子之大夫与伐国同罪,执凡伯言伐。献八佾,讳八言六。郑鲁易地,讳易言假。晋文再致天子,讳致言狩。桓公存邢、卫、杞,不见《春秋》,内心予之,行法绝而不予,止乱之道也,非诸侯所当为也。”[13]117这些越礼的行为多发生在贤者身上,有些也是情势使然,但与礼法不符,于是用了讳书,是“内心予之,行法绝而不予”的典型事例。《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公羊传》:“狩不书,此何以书?不与再致天子也。”此处的狩本应该是不书的,但在这里却“书”,通过这一反常的书法说明“不与再致天子也”。晋文公成为霸主,招天子会盟,这与礼法不符,作为诸侯理当朝天子,不能致天子会盟。但周天王无力拒绝晋文公的不合礼要求,而去参与晋文公主持的盟会。周天王和晋文公作为君臣于此事都是失礼的。所以《春秋》笔法将其讳书为“天王狩于河阳”,将这件尴尬的事换成了另外一种说法。僖公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公羊传》:

救不言次,此其言次何?不及事也。不及事者何?邢已亡矣。孰亡之?盖狄灭之,曷为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何为为桓公讳?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曷为先言次而后言救?君也。君则其称师何?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也。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3]188

就是被《春秋》大为称赞的楚庄王,在公羊家看来,其有些做法根据《春秋》的义法是需要为其讳书的。如宣公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徵舒。”《公羊传》:“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不与外讨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讨也。”[3]360因为按照春秋尊王室的义法,无王命,诸侯不得专讨别国有罪之人。楚庄王“以贤君讨重罪,其于人心善。若不贬,孰知其非正经。”人们皆知楚庄王贤,并且在替陈征讨夏徵舒这件事上,是以贤君讨重罪,于情于理也是应当受到褒奖的。但“《春秋》常于其嫌得者,见其不得也”,“常于众人之所善,见其恶焉;于众人之所忽,见其美焉”[13]3。《春秋》为何要费这么大的周折,在一件事的书写上如此挖空心思,曲于周旋。因为贤君讨重罪的“合理性”事件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重要的《春秋》大义——大一统、尊王室。所以就这一条,楚庄王的这一做法也应当受到贬斥。所以经过综合权衡,肯定了其“征讨”之举,而又通过讳书指出其“专讨”之失。讳书并非纯粹的隐藏和包庇,而是暗含警诫甚至讥刺。录为“楚人杀陈夏徵舒”,乃“实与而文不与”也。这一隐讳显然是就贤者在这一事件中的做法进行的一种折中的评价,体现了《春秋》在记录历史事件中,面对义法和情理的矛盾心理和折中倾向,即一分为二,褒贬一体。《春秋》最基本的宗旨是立义法,除了对事件进行褒贬记录,还要正乱纠偏。“天王狩于河阳”,《繁露》:“是故齐桓不予专地而封,晋文不予致王而朝。”[13]3晋文公招周王会盟,周王不得不承认文公的霸主地位,这事对晋文公来说是僭越天子之礼,只有诸侯朝天子,而晋文公致周王显然是天子朝诸侯。对这一重大的政治事件又不得用隐而不书而略去,但对于天王来说,是极失王室尊严的事情。天子参加诸侯霸主的盟会等于正式承认了其霸主地位。而对于晋文公来说,作为《春秋》所尊崇的“二伯”之一,其做法显然是越礼的。《春秋》在这件事中一面面对的是“贤者”,一面面对的是“尊者”天王,同时还有应该遵循的义法。所以只能将真实事件变成完全不同的另一件事,讳书曰“天王狩于河阳”。从整体来看,此事是天王(尊者)失政,诸侯(贤者)失礼,但又无可奈何。礼法虽然强调上下秩序和尊卑等级,但上下皆不按礼法行事,《春秋》对于历史记录只能委曲求全,勉为其难了。

(四)尊卑上下和亲疏内外的综合考量

公羊家对于《春秋》笔法的解释有多种,如“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常事不书”等等。这种尊卑内外的综合考量也显示了孔子对于春秋史官笔法的改革精神。

《春秋》分十二世以为三等,有见,有闻,有传闻。有见三世,有闻四世,有传闻五世。故哀、定、昭,君子之所见也。襄、成、文、宣,君子之所闻也。僖、闵、庄、桓、隐,君子之所传闻也。所见六十一年,所闻八十五年,所传闻九十六年。于所见微其辞,于所闻痛其祸,于传闻杀其恩,与情俱也。[13]9-10

按照董仲舒的解释,《春秋》笔法中依据“见”“闻”“传闻”的不同在对事件的评价中分别用“微其辞”“痛其祸”“杀其恩”的评价态度和原则,是因为情理使然。因为记录者随着事件距离记录时间的远近而在情感上对其进行了“近近而远远,亲亲而疏疏”“贵贵而贱贱”“重重而轻轻”“厚厚而薄薄”的处理。《春秋》桓公二年:“三月,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公羊传》:“内大恶讳,此其目言之何?远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隐亦远矣,曷为为隐讳?隐贤而桓贱也。”[3]56桓公二年何休注:“所见之世,臣子恩其君父尤厚,故多微辞是也。所闻之世,恩王父少杀,故立炀宫不日,武功日是也。所传闻之世,恩高祖曾祖又少杀,故子赤卒不日,子般卒,日是也。”[13]11可见《春秋》笔法对于人和事的评价用语是依时间的远近和人的尊卑、贵贱、亲疏而不同。对于时间久远的,因为杀其恩,而可以依据礼法和事实进行评价,即使本国的君主有大恶(如“成宋乱”),也可以不为之讳。而对于同样时间久远的隐公却为之讳(由于是摄位,而不书继位),因为隐公贤。

孔广森云:“闻之,有虞氏贵德,夏后氏贵爵,殷周贵亲。《春秋》监四代之全模,建百王之通轨。尊尊、亲亲而贤其贤。尊者有过,是不敢讥。亲者有过,是不可讥。贤者有过,是不忍讥。爰变其文而为之讳,讳犹讥也。”[13]13

因此,时间越近,则由“痛其祸”而不忍再到“厚其恩”而“微其辞”。当然除了“厚其恩”的亲亲原则之外,更有“畏其威”的“尊尊”权衡。“尊者有过,是不敢讥”,是为尊尊。如果面对的是位高权重的强权者,如何做到笔法记录“义不讪上,智不危身”就成了考验史官智慧的难题。这种情况就不是尊尊的权衡,而是情势的考量了。齐史为了记录“崔杼弑其君”事件,前赴后继,殒命多人,齐国史官在强权势力面前因为“秉笔直书”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齐国史官以身殉职的气节令人感佩,而春秋时期像这样不畏强权的史官不在少数,如被孔子称为良史的董狐等。但以文立事的笔杆子也可以另辟蹊径,避开强权刀戟的锋芒,选择更机智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力。综合考量内外(亲疏),尊卑(贵贱),时间远近(恩),贤不肖(人本身),道义(礼法)、情势(政治权力)等等因素,改变书史笔法,立义法,明道统。“是故于外,道而不显,于内,讳而不隐。于尊亦然,于贤亦然。此其别内外、差贤不肖而等尊卑也。义不讪上,智不危身。故远者以义讳,近者以智畏。畏与义兼,则世逾近而言逾谨矣。”[13]12-13这就是《春秋》笔法的又一变革思路。这一变革思路,司马迁在《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中也有论说:

是以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故西观周室,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上记隐,下至哀之获麟,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浃。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14]509

《汉书·艺文志》“春秋家”也说:“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口授弟子,弟子退而异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15]1715当书史的话语权遇到强权时,冲突是在所难免的,而像董狐和齐史那样的书史笔法必然是受到政治威权的制约的,因为用以保障史官书史权威的周王室大一统的局面已经不存,而史官书史来自天命神权的道义支持也随着礼崩乐坏和神权的失坠而削弱。史官的话语权失去了其所凭依的保障和土壤。

虽然孔子对《春秋》笔法进行了变革,但孔子修《春秋》的目的仍然是要维护礼乐制度的,是用微言大义来匡救时弊的。《春秋》重在立义法,在后世统治者看来,它适用于维护政治制度和文化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它用微言大义和各种笔法使这种评价体系更加合理而更能让人接受。将评价建立在合理性的基础上,不论是对君王还是臣下来说,都是有震慑作用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孔子修《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具有更为深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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