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记者 封聪颖
2020年10月以来,“20永煤SCP003”等多只发行时主体评级为AAA的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AAA评级”信仰被击破。 视觉中国 ❘图
★监管与评级挂钩,这是“父爱主义”的监管思路,即监管机构希望能够帮助投资者控制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实际效果却不佳。
国内债券违约的历史很短,2014年才出现第一笔,可以说国内尚无环境来检验声誉资本。之所以过去违约少,是因为国内没有开放垃圾债市场,而能发信用债的大多是央企、国企,后者因政府背书,一直存在普遍的刚兑信仰。
在刚性兑付、市场违约率约束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大的情况下,往往评级标准最松的评级机构获得优势,因此容易造成市场上评级的虚高,也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过程。
信用评级分析师王森入行不到五年,已两度遇上信评业的“黑暗时刻”。
第一次是在2018年8月,证监会暂停大公国际证券评级业务一年。国内信评业以级定价、滥发评级的乱象首次受到高度关注。当时正在大公国际工作的王森选择离开,投靠另一家大型评级机构。
2020年10月以来,“20永煤SCP003”等多只发行时主体评级为AAA的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AAA评级”信仰被击破。除了发债主体,被称为“看门人”的评级机构也成为众矢之的。评级虚高、未能及时披露风险等质疑再度涌向信评业。
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10月底,中国债券市场托管面值达114万亿元,从总量上看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
债券信用评级,大多是针对企业发行的有价债券,国债等因具有政府信用,不参与信用评级。购买信用债的投资者,则以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为主。
王森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目前,大部分券商、银行等买方机构投资者都有内部信评团队,每只新入池的债券都会完成内部信用评级。尽管如此,为了满足目前债券发行的监管要求,买方还是需要一份外部信用评级。但就是这份外部信用评级,屡屡失信。
2019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官方铅印”
国内企业发债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债务违约数量也在显著增加。
2014年,“11超日债”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成为债市首例实质性违约事件。此后,债券违约事件频发,第一只违约国企债是“11天威MTN2”,第一只违约央企债为“10中钢债”。2020年10月以来,AAA级债券也开始违约了。
然而,国内评级机构对大多数企业的评级,仍处于AA至AAA的高评级。
南方周末记者梳理各评级机构公开披露的报告发现,截至2019年末,大公国际、联合资信、东方金诚、中证鹏元、上海新世纪和中诚信国际共6家主流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分布在AA级及以上的比例均超过70%。其中,上海新世纪、中诚信国际超过90%。
“国际机构的评级中枢在BBB,级别拉得更开,区分度更高;而国内评级中枢在AA,实际只有AAA到AA-四个区分度。”信评分析师周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评级的区分度差意味着,评级机构无法实际承担定价职能,评级质量低。周琦在一家评级机构工作了5年。
来自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等10家头部评级机构共有分析师1375人,从业经验5年以上占比仅25.75%。
国内债市并不允许垃圾债发行,也就是说,只有优质企业才能发行债券。如何区分垃圾债和优质企业,信用评级就是其中一种把关方式。
1992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提出,企业债券发行前应经过信用评级。自此之后,不少监管条例都有了类似的要求。譬如,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发布547号文件,明确企业债券发行前,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9家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门槛不断提高。199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各自发布《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均规定申请债券上市的公司(企业)须经过交易所认可的信用评估机构评估,且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上述规则经过多次修订,2018年,债券信用评级已提升至“AA级或以上”。
高评级企业的债券发行程序甚至能被简化。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在2013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属于“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理论上来说,监管与评级挂钩,这是“父爱主义”的监管思路,即监管机构希望能够帮助投资者控制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这些监管规则是否能够达到监管机构预设的目标,现在看来是存有疑问的。”
中国金融学会会长、原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曾于2011年12月25日在中国经济前瞻论坛上表示,“从监管规定看,有很多监管要求在对风险进行判断时要依靠外部评级,这一点需要改变,要尽量减少监管规则中对评级的过度使用,防止为其贴上‘官方铅印”。
级别竞争
当发行人的需求集中在高信用级别,而信用评级又由发行人付费,评级机构在声誉和利益之间选择时,容易受到利益驱使而偏向于发行人。
国内的信用评级业务始于1980年代末。1986年,国内开始允许地方企业发行债券。次年,央行开始组建评级机构,隶属于各省市的分行系统。
2006年后,评级公司逐渐市场化,但相比国外,国内评级业务发展较晚,在评级方法等方面均借鉴了国际市场。在收费模式上,也是采取国际上主流的发行人付费模式。
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从接单、发行评级再到调整级别,评级机构很难保持独立性。
据周琦介绍,评级的过程和做审计项目类似,包括接单、进场尽调、资料收集、撰写报告等流程,出具报告需经过项目经理一审、同部门资深二审、评委三审、评级委员会投票。
评级机构里的主要职位有销售和分析师,销售负责接单。“虽然按照规定,销售人员要与评级部门隔离,但销售为了拉业务而影响评级是心照不宣的事。”周琦说。
结果最终是评级委员会投票给出的。例如,有一个20人的评委专家池,每个项目选出5位,听取项目经理汇报并投票给出等级。周琦表示,少数情况下一审的推荐评级可能会被推翻下调,但他强调自己从没见过被推翻且上调的情况。这说明送审的推荐级别往往偏高。
2007年,为防止无序竞争对评级行业造成危害,国内5家主流评级机构联合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收费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统一明确最低收费标准。根据《自律公约》,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收费不应低于10万元,债项信用评级收费不应低于15万元。
在最低收费标准的红线下,仍有灰色的空间。据王森透露,当客户有一年多次发债的需求,评级机构会和客户签订协议,给予对方一定的优惠,以此揽下一年的债项评级业务。
据王森介绍,评级机构的客户来源多数为存量客户,另外一部分则来自评级机构间互相“抢客户”。“比如我遇到了某一家公司的高管,了解到这家公司和原来的评级机构有矛盾,想要更换评级机构。”
发债企业选择或更换评级机构的考量是什么呢? 联合资信相关负责人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目前发行人在选择评级机构时大多采用招标或遴选的方式,级别和收费往往是发行人关注的重点。
“对于企业来说,要发债必须达到AA级,(如果)评级机构给不到AA级,(企业)为什么要花钱找你呢?”王森一语道破。
根据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债券市场情况通报,二季度共有106家发行人更换评级机构,68.42%的发行人选择更换为大公国际。更换后,26家发行人的新评级高于原级别,大公国际提高评级的最多,有13家。
完成发行评级后,评级机构还需要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追踪评级。
但王森坦言,评级机构向下调整评级的压力很大,他曾负责城投债的评级。“如果下调一家城投的评级,相当于得罪了一个市。这个市下辖的区、县的企业,它的项目可能都不会再找你做了。”
这也导致信评业出现“峭壁式”评级的问题,即评级机构事前维持高级别不变,当发行人违约或接近违约边缘时,才一次性大跨度下调级别。
声誉资本
在发行人付费模式饱受诟病的情况下,国内开始探索投资者付费模式。目的是通过更公正的评价,在评级市场引发“鲇鱼效应”,对发行人付费机构形成制约。
中国首家投资者付费机构——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资信),成立于2010年9月,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出资设立。
官网介绍,中债资信与债券发行人之间并无业务委托关系,一般采用主动评级的方式,即未经评级对象配合实地调查和提供资料,而是通过公开渠道收集发行人相关信息,以此为依据进行信用评级。
在中债资信之后,证监会还批准了中证指数、上海资信、四川大普、北京中北联四家投资者付费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
“虽然在同一个行业,但是我们在考虑市场份额时,不会将中债资信看作是竞争对手。”王森感觉,目前中债资信对发行人付费机构的影响有限。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徐晓萍认为,投资者付费机构发挥的制约作用有限。因为在评级市场“级别竞争”严重的情况下,发行人付费机构更多的还是在努力提高各自的市场份额,而对声誉的重视程度不足,“致使它们对中债评级的反应不足”。
此外,和发行人付费机构相比,投资者付费机构只能依赖公开信息进行评级,有先天的信息劣势。
“级别严格一点并没有多大意义,实际的风险披露和增量信息才可能有意义。”周琦认为,中债资信由于评级中枢(评级主要的分布区间)和其他机构完全不同,以至于直接利用评级结果前要做映射(形成某种对应关系),以及买方付费导致没有现场尽调和增量信息,其评级结果已经实际上不可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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