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花
近代以前,海上航行多受气候和海流的影响,东亚海域海难事故频发。周边国家的海难船,时常漂流至朝鲜海域。随着漂流民的增加,朝鲜政府逐渐确立了一系列的中国漂流民救助方案。朝鲜海难救助制度的形成与运用,不仅关系到东亚国际秩序,还关乎朝鲜朝廷对周边形势的判断与权衡。经历东亚海域的动荡之后,朝鲜朝廷从国际关系、政治利益、外交关系的角度考量漂流事件,逐渐将中国漂流民的救助予以制度化。
目前,漂流研究作为东亚海域交流研究的重要部分受到学术界重视,在各方面已有成熟的研究成果。如东亚海域的海难事件与漂流民救助制度研究,以日本的荒野泰典、池内敏、松浦章,台湾地区的刘序枫、汤熙勇最为显著,论述颇丰。(1)以上学者对东亚海域漂流民救助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日]荒野泰典:《近世日本の漂流民送還體制と東アジア》,载《歷史評論》400号,1983年;[日]荒野泰典:《近世日本と東アジア》,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8年;[日]池內敏:《近世日本と朝鮮漂流民》,京都:临川书店,1998年;[日]松浦章:《近世東アジア海域の文化交渉》,京都:思文阁出版,2010年;刘序枫:《由华夷变态看清初东亚海域的海上交通情况》,载《海洋史研究》第一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刘序枫:《清政府对出洋船只的管理政策(1684—1842)》,载《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九辑,台湾:“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5年;汤熙勇:《清代中国政府により救助された外国籍の海難船の研究》,关西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但是他们主要关注的是中国和日本的海难救助制度。相对来说,朝鲜的漂流民救助制度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虽然已有研究成果,但是研究还集中在韩日之间的海难救助研究,较少涉及朝鲜对中国漂流民采取的救助措施。尤其是朝鲜的官方漂流记录中占主要比重的中国漂流民的记录,只有少数学者关注。(2)国内学者的主要研究如下。屈广燕:《朝鲜西海域清朝海难船情况初探(1684—1881)》,载《清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114—123页;李善洪:《清与朝鲜间“漂民”救助问题管窥——以<同文汇考>中“漂民”文书为中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3期,第134—140页。韩国学界对中国漂流民的研究主要如下。[韩]金京玉:《朝鲜的对清关系和漂流至西海海域的中国人》( ,“ 對淸關係西海海域 ”),载《韩日关系史研究》第49辑,2014年,第127—174页;[韩]金京玉:《18—19世纪西南海域地区漂到民的变化——<备边司誊录>的“问情别单”为中心》( ,18—19 漂到民 -『備邊司謄錄』『問情別單』 ),载《朝鲜时代史学报》第44辑,2008年,第5—36页;[韩]郑珉 :《通过漂流记看东亚 的文化接触:茶山的〈海防考〉中出现的中国漂流船处理问题》( ,“漂流記 文化接觸:『海防考』漂船 ”),载《韩国学论集》第45辑,2009年,第155—180页;王天泉:《从陈乾事件看清初朝鲜王朝对中国漂流民遣返方式的改变》,载《中国学研究》第73辑,2015年,第477—500页。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着眼于《同文汇考》和《备边司誊录》等官方文献,忽略了非常重要的另一史料《通文馆志》。
本文主要着眼于《通文馆志》(3)[朝鲜]金指南:《通文馆志》,首尔:世宗大王纪念事业会,国译影印本,1998年。的记录,并参考《朝鲜王朝实录》(4)《朝鲜王朝实录》,首尔: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1968年。和《备边司誊录》(5)《备边司誊录》,首尔: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1996年。等官方文献,分析清初东亚秩序动荡时期朝鲜漂流民救助制度的形成过程及背景,以及救助制度建立之后,朝鲜政府对中国漂流民采取的具体措施。
进入17世纪以后,东亚格局迎来了剧变。日本建立了幕府体制,中国发生了明清易代。经历“壬辰倭乱(1592—1598)”和“丙子胡乱(1636—1637)”之后,朝鲜社会一度进入恐慌,无暇顾及漂流民。直到1630年,朝鲜和日本之间的漂流民救助和遣还才得以重启。(6)[日]荒野泰典:《近世の日本漂流民送还体制と东アジア》,载《歷史評論》400号,1983年,第73—102页。自从与江户幕府恢复往来之后,朝鲜意识到漂流民的遣还是和邻国维系和平关系的途径,更加重视外籍漂流民的救助和遣送。(7)[韩]李薰:《朝鲜后期漂流民与韩日关系》,首尔:国学资料院,2000年,第115页。与此同时,清王朝正在崛起,并逐渐掌握了南方和沿海地区,随后又平定郑氏势力,成为东亚海域最强大的势力。起初,朝鲜夹在清廷和日本之间,左右为难、立场摇摆不定。而这种彷徨,恰好体现在遣返“汉人”漂流民时朝鲜所采取的态度上。
1644年,前往长崎贸易的广东商船漂流至朝鲜南桃浦海岸。对此事件,朝鲜认为“时中原形势不便交付”,便将52名中国漂流民解送至釜山倭馆,由礼曹发文给日本。(8)《通文馆志》卷9,“仁祖大王二十二甲申”。这种做法,与朝鲜救助日本漂流民的方式完全一致。对此,日本致复书以表欣慰感激之情,要求往后也将南方漂流商船交予日本。(9)《通文馆志》卷9,“仁祖大王二十七年己丑”。朝鲜的这种做法激怒了清廷,事后对朝鲜发出了严厉警告。(10)《通文馆志》卷9,“孝宗大王元年庚寅”载,“户部尚书巴蛤纳等摔到勅谕略曰,……强欲以朕之汉人,而捕送倭国耶?若倭国侵犯,大兵增援,断不迟悮。尔国料天下未平,恐调兵马,设虚诿倭情云云。”在清政府的高压之下,朝鲜不得不改变漂流民的遣返路径。
1652年,江南省苏州商人苗真实等人漂到了济州,朝鲜将漂流民通过陆路移送至北京,交给清廷。(11)《通文馆志》卷9,“孝宗大王三年壬辰”。1667年,又发生了林寅观等95名福建商人漂流到济州的事件。当时,就这批汉人的处理问题,朝鲜朝廷展开了剧烈的讨论。一部分人主张把这批漂流汉人交给清廷,以免惹怒清政府,招来后患;另一部分人则基于“大明义理”,反对把漂流民交到清廷。而这批汉人极力恳求前往长崎,愿用败船所余的大量货物换取海路返回。(12)《显宗实录》卷14,“显宗八年十月癸酉”。但是,朝鲜显宗权衡政治、外交利害之后,最终将95名汉人以陆路解送至北京,交给清政府处置。(13)《通文馆志》卷9,“显宗大王八年丁未”。朝鲜的这种做法表明,在漂流民的救助问题上朝鲜不敢忤逆清政府的指示。
但是在之后的几年,朝鲜对中国漂流民的处理方式又发生了变化。1670年,福建人沈三等65名汉人漂流到济州,他们的船在海浪中受损,无法航行,而这批漂流民极力恳求前往长崎。当时的济州牧使卢锭反复斟酌之后,为这些人准备一艘船,放走他们,并向显宗密报此事。当时,根据朝鲜收集到的情报,清廷对明朝遗民采取残酷的打压政策,对南方漂流民更是手下不留情。朝鲜既不想正面抵抗清廷,又想救助这批明朝遗民,才出此计策。(14)《显宗实录》卷18,“显宗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乙丑”。朝鲜的这种举动,是一种基于“大明义理”和“事大主义”的处理方法。这表明朝鲜依然对南明残余势力怀有希望,对清廷的统治地位持有怀疑态度。
之后一段时间,朝鲜总是以这种方式处理汉人漂流事件。中国商船漂流至朝鲜海域,朝鲜不予上报,对清廷隐瞒此事,根据漂流民的要求放行。假如船只破损,无法航海,朝鲜会提供船只给漂流民,协助他们离开朝鲜海域。《肃宗实录》有相关记载:
领议政许积曰:“济州乃郑锦舍船往来日本之路也。了望之事,不可不着实。三邑守令之黜陟,必须严明。意外有他船泊着之时,则不必执捉,使之任归。即捉汉人,则不可入送北京,若其船破,则其人处置极难。若给船则恐或漏泄于彼中,又不忍送于北京。惟故失一船,容彼窃去,佯若不知可也。”上曰:“立以此分付。”(15)《肃宗实录》卷5,“肃宗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丁未”。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符合朝鲜所标榜的儒家“义理”,又是政权交替、外交形势复杂的情况下,朝鲜权衡政治外交利弊的结果。朝鲜的这种举措表明,朝鲜对南明残余势力的崛起抱有一线期望。虽然清廷强力监管朝鲜,想防范朝鲜和南明的残余势力联合,对朝鲜采用了鞭策和鼓励的双向政策,但是依然无法杜绝朝鲜的暗箱操作。朝鲜尽管要面对清政府的高压政策,又处在强有力的监管之下,但是依然会违背清廷的指示,私自处理漂流民事件。
由上可知,直到17世纪70年代,朝鲜救助中国漂流民时并没有建立统一的标准,朝鲜的漂流民救助制度还没形成体系。
进入17世纪80年代以后,朝鲜的漂流民救助制度才初具体系。1683年,消除台湾郑氏政权这一心腹之患之后,清政府开始解除海禁,并逐渐掌控东亚海域的贸易主权和制海权。1684年,康熙颁布“展海令”,鼓励民间贸易。另一方面,明清鼎革的动荡时局之下,朝鲜一直积极搜集大陆的政治、军事情报。随着清政府势力的日渐壮大,朝鲜意识到大局已定,接受清朝统治地位不可颠覆的事实。
因此,朝鲜依照清廷的要求救助中国漂流民。朝鲜的漂流民救助制度,作为以清王朝为中心的东亚海域秩序的一部分,主要是以清廷礼部己巳年(1689)的咨文(以下简称“己巳咨文”)为基础形成的。“己巳咨文”的内容如下:
己巳,礼部咨:海禁已停,其漂海人民,朝鲜仍差官解送。但路途遥远,解送惟难,嗣后船完者停其解京。除禁物外,其余货物听从发卖,令其回籍,仍将姓名、籍贯、物货查明,俟贡使便报部。如船破难回,将人口照常解京。(16)《通文馆志》卷3,“赉咨行”。
清政府下达这样的咨文,起因于1689年朝鲜以陆路遣送陈干等28名福建商人的事件。1687年,朝鲜人金大璜、李德仁等人漂流到安南,往来于安南的福建商人陈干和朱汉源等,主动提出用船送金大璜等人返回朝鲜。作为答谢,朝鲜朝廷支付陈干和朱汉源等人白银2 556两,并以陆路遣送他们到北京。(17)[朝鲜]李益泰:《知瀛录》,济州:济州文化院影印翻译本,2010年。送朝鲜漂流民回国的陈干等人,严格来说并不是漂流民。他们不但船只完好,且熟谙海路,但是朝鲜王朝执意通过陆路解送他们回国。对于朝鲜这种死板的做法,清廷表示不满,下令“嗣后船完者停其解送。”
“己巳咨文”在往后的漂流事件处理中被多次提及,成为朝鲜救助中国漂流民的实质性依据。如李益泰《知瀛录》中提到:“己巳年漂唐人朱汉源等解送北京,则回咨内,此后则勿为从陆路解送之语,此出于除弊之意也。”(18)[朝鲜]李益泰:《知瀛录》,济州:济州文化院影印翻译本,2010年,第98页。李益泰(1633—1704),朝鲜肃宗时期文臣。《知瀛录》著于1693年,作者时任济州牧使,收录了1652年到1693年间发生在济州海域的13起漂流事件的问情记录。宋廷奎《海外闻见录》也有提及:“自康熙廿八年,朱汉源等解送北京时,礼部回咨以贸易海禁已经停止,嗣后内地漂船至朝鲜者,停留解京。除原禁货物外,听从发卖,令其回籍,仍将名籍货物,俟贡便汇开报部。故是后非本船破坏者,则皆自本州直送回籍。”(19)[朝鲜]宋廷奎著,金龙泰、译:《 海外闻见录》,首尔:humanist,2015年,第200页。宋廷奎(1656—1710),朝鲜肃宗时期文臣。《海外闻见录》著于1706年,作者时任济州牧使。
清礼部向朝鲜下达“己巳咨文”以后,朝鲜政府才真正开始执行自愿、省便的漂流民救助方式,尽可能从海路直接送还中国漂流民。而“己巳咨文”里清廷的要求,与之前的态度形成鲜明的对比。仅仅在五年前的1684年,三名登州人漂流至智岛,朝鲜派专人解送,清朝礼部题:“海禁已开,漂人发回,应行奖赏”,(20)《通文馆志》卷9,“肃宗大王十年甲子”。鼓励朝鲜以陆路遣送中国漂流民。
清政府这种态度的变化,源于统治得到强化而产生的自信。清初,出于管理明朝遗民的需要,清政府多次强调全部漂流民必须陆路遣返。巩固政权之后,清廷的态度发生转变,开始实行温和的政策。面对这种局面,朝鲜决定按照清廷的要求实施漂流民遣返政策。除了日本的漂流民外,琉球、吕宋、安南、阿兰陀等国难船漂流至朝鲜,朝鲜都会先把漂流民护送到北京,交与清廷,再由中国遣返其本国。(21)[朝鲜]朴珪寿:《瓛斋先生集》卷7,“本国法例,凡有异国商船漂到者,船完则助粮给需,候风归去。船不完莫可驾海者,从愿旱路,差官护送,以达北京。前后不止一再,是为体仁上天,视邻国之民犹吾民也。”朝鲜之所以这么做,一是为了节约外籍漂流民的救助成本,二是想对清政府阐明朝鲜不与他国私自交往的立场。朝鲜漂流民政策的形成和落实与清政府的崛起以及18世纪东亚的国际秩序不无关系。融入新的国际秩序的朝鲜按照清政府的要求,再结合本国的国情和需求,逐渐确立了漂流民救助制度。
清礼部的“己巳咨文”,虽然为朝鲜提供了救助中国漂流民的大体依据,但是并未提及漂流民救助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救护用品的发放、漂流民的安顿、漂流船只的处理、装船物品的处理等由海难事故导致的一系列衍生问题。下面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朝鲜对中国漂流民采取的具体救助措施。
康熙帝颁布开海令之前,中国漂流民救助中最为关键的是遣还路径的选择:以陆路遣送漂流民至北京或凤城,意味着把漂流民交给清政府;而以海路发回漂流民,则说明朝鲜对清朝持有二心。清初,清政府严格要求将中国漂流民由陆路送往北京。而后中原局势稳定,禁海令解除之后,清政府提出了新要求。
按照清廷“己巳咨文”要求,遣返中国漂流民时,朝鲜遵循的是“船完者停其解京”“船破难回,人口照常解京”的原则。因此,1727年,江南镇江人高三等10人漂流至白翎镇,船破漂失物件,朝鲜派专人解送漂流民至凤城。(22)《通文馆志》卷10,“英宗大王三年丁未”。1730年,浙江宁波府商人姚鹏飞等43人漂流至蔚山府,因船体完好,则使其海路返乡。(23)《通文馆志》卷10,“英宗大王六年庚戌”。
船只虽破损,但可以修补,且漂流民愿意海路返乡的话,朝鲜亦尊重其意。1690年,南京程胜远等45人漂流至济州,济州官府照例审讯,并依照漂流民的要求,提供修船所需的板材,使其自行返乡。(24)[朝鲜]李益泰:《知瀛录》。1693年,江南江宁府程干顺等32人漂流至济州,朝鲜以为:“船只虽云破碎,本板尚存,则可以仍补,不必陆路解送,修补其船自济州直为还送可也。”(25)[朝鲜]李益泰:《知瀛录》。因此,令漂流民修补船只后自行离去。从朝鲜的角度来看,陆路遣送漂流民,不仅费用高,还耗时耗力。假若漂流民乘船载货自行离去,则整个救助过程相对简单,能省去不少麻烦。如果漂流民愿意从海路返乡,朝鲜会尽力满足漂流民的意愿。1739年,浙江人吴书申等167人漂流至济州旌义县,其中8人溺亡、2人冻死。对此,朝鲜的处理方式是,“造给船只衣粮发回,咨报如例”(26)《通文馆志》卷10,“英宗大王十五年己未”。。1759年,福建龙溪县人阮隆兴等21人漂流到济州旌义县,朝鲜同样“造给船只衣粮发回,咨报如例”(27)《通文馆志》卷10,“英宗大王三十五年己卯”。。
清廷曾一度对山东籍漂流民的遣返提出了新要求:“山东人漂流至朝鲜,一律从陆解付凤城。”(28)《通文馆志》卷10,“英宗大王六年庚戌”。因此,1730年,山东登州人刘桢等14人漂流到宣沙浦,船只虽完好,但依条约,朝鲜派专人解送漂流民至凤城。(29)《通文馆志》卷10,“英宗大王六年庚戌”。之后,1738年,登州府蓬莱县人胡元浦等46人漂到忠清道平薪镇,朝鲜按照“山东漂人从陆解付凤城之例”,派专人押付凤城。陆路解送山东漂流民的这一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不了了之。此后主要遵循的是“水陆间从愿还送”的原则。例如,1776年,山东省福山栖霞等县人87名漂到全罗道灵光郡,朝鲜的做法是:“王裕顺等十八名,愿从水路,待风发回。王玉山等六十九名,愿从旱路,专差院正金履熙,押解凤城。”(30)《通文馆志》卷10,“英宗大王五十二年丙申”。这一事例说明,处理漂流事件时,朝鲜不仅仅从省弊角度考虑问题,亦尊重漂流民的意愿,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如1820年,江南省通州人彭锦祥等12人漂到全罗道旌义县,船只破碎,朝鲜批准这批漂流民乘坐同州漂人葛源裕船还归。(31)《通文馆志》卷11,“纯宗大王二十二年”。
以上事例表明,东亚海域局面稳定以来,在中国漂流民的救助问题上,朝鲜遵循的是“省弊”和“从愿”原则。在遵守清王朝制定的大体框架的前提下,结合漂流民的意愿,优先考虑“省弊”的方案,解救中国漂流民,使其安全返乡。
另据笔者统计,《通文馆志》的记载中,1641—1889年间中国人漂流到朝鲜的事件多达235起。其中,江、浙、福建等南方地区商船的漂流事件是126起,占所有漂流事件的54%;山东、天津等北方地区船只的漂流事件是109起,占所有漂流事件的46%。南方地区的126起漂流事件中,通过陆路解送的是46起,通过海路自行返回的是80起;北方地区的109起漂流事件中,通过陆路解送的是75起,只有34起是通过海路自行返回。这说明,山海关以外的南方漂流民送还问题上,朝鲜优先考虑了海路遣返,山海关以内北方漂流民的送还则更倾向于陆路解送。
漂流民生活必需品的提供,包括粮食及衣服等,在朝鲜时代,有一定的标准。《万机要览》《边备司所掌事目·漂到人》规定:“异国人漂到状启入来,水陆间从自愿还送之意,覆启知委,而衣袴及越海粮,禁杂人护送等节申饬。漂人若路由京畿,则入弘济院后,发遣郎厅更为问情,衣袴杂物别为题给。”(32)[朝鲜]徐荣辅《万机要览》卷2,《军政篇》1,“边备司所掌事目·漂到人”,首尔:民族文化促进会,1971年,第268页。《通文馆志》则规定:“漂人留京时,礼宾寺管供馈,户曹赠给每人衣袴各一,小匣草五锡,烟竹一,战笠一,小帽子一,黑皮靴一,中带子一,小带子一,出户曹誊录。”(33)《通文馆志》卷3,“赉咨行”。
以上是朝鲜救助外籍漂流民时,关于救护用品的指导性规定。从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在漂流地,在护送过程中,还是在京城,中国漂流民都能得到朝鲜各级官府发放的救护物品。朝鲜不仅会发放漂流民生活所需的日用品,还会提供专门的住处,以确保他们维持日常生活,直至漂流民离开朝鲜。
朝鲜时期,各级地方官府都有储置米和灾布等储备,以备急需,漂流民的救助物品也是从中获取。假如漂流地官府的储备不够,不足以支付漂流民日常所需,则会从所在的道和周边各邑调动。如1739年,中国人157名漂流至济州,船只破败。鉴于漂流人数多,朝鲜政府决定提供两艘船,使漂流民自行回国。因济州的储粮不多,全罗道水营资助灾布三同十七疋,周边沿邑资助储置米一百石,直到漂流民离开济州。(34)《备边司誊录》105册,“英祖十五年二月八日”。石,与下文的两、斤、分均为旧制计量单位。
漂流民通过陆路返国时,沿途的各邑负责提供漂流民的住宿和生活所需用品。移送漂流民之前,备边司提前给沿路各邑下达通知,使其做好准备安置漂流民。(35)《备边司誊录》63册,“肃宗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漂流民在京城留宿弘济院,由户曹发放衣服和粮食。户曹是朝鲜时代管辖田粮和贡赋的官衙。户曹发放物品的数量明细都有精确的规定。1713年,中国漂流民从陆路返回时,依照前例,由户曹发放衣袴等物,过平安道时,依照前例,由平安道的财政给每个漂流民发放二两银子。(36)《备边司誊录》66册,“肃宗三十九年十一月十八”。
以上事例说明,中国人漂流至朝鲜海域,首先由漂流地的地方财政负担相关费用。地方财政困难时,可以向上级机关请求支援。移送漂流民时,沿途的各个官府负责漂流民的食宿。漂流民抵达京城之后,由户曹发放生活必需品。为了彰显怀柔,朝鲜倾向于从优厚给粮资。
如前所述,中国籍漂流船完好或可以修复的,漂流民乘船载货离去,漂流民的救助就不涉及船只和货品的处理,整个救助过程相对简单。朝鲜出于“省弊”之考虑,鼓励中国漂流民以海路自行离去。如《备边司誊录》所示:“他国商船之漂到于济州者,船只虽破伤,不至于全然败失,所持公文,果为明白,则修改其什物,直为发还,一边驰启事定式。”(37)《备边司誊录》42册,“肃宗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然而,漂流船往往遭遇惊涛骇浪,以致船体破损沉没,或无法修复。在这种情形下,海难船和船中货品也是救助对象。关于海难船,朝鲜采取的措施是“所破船只,可以有用,则依例折给。如果无用,则即地烧火”(38)《备边司誊录》158册,“正祖一年十二月四日”。的原则。关于船中货物,沉重难运时,采取“从愿厚折价以给”的原则,以布匹或银两折算后交与漂流民带回。如1759年,江南太仓的商人徐七等漂至全罗道茂长县,船中重物,以布匹换给,烧火破失船具。(39)《备边司誊录》137册,“英祖三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又如1760年,福建同安县林福盛等24人漂流至全罗道罗州时,也是烧毁破失船具,船中货物难运的,以布匹折算给漂流民。难船变卖的价钱,交给漂流民带回。(40)《备边司誊录》139册,“英祖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通文馆志》中对漂流船货品的最早记录是1668年,清朝刑部下令朝鲜归还两架红衣炮。1667年,福建漂流民陈得等漂流到朝鲜,漂流船上装有两架红衣炮。漂流民以陆路返回本国,将沉重的红衣炮留在了朝鲜。朝鲜把漂流民移交清廷时,刑部要求归还两架红衣炮。(41)《通文馆志》卷9,“显宗大王九年戊辰”。这是17世纪清廷唯一一次对漂流船上的物件提出要求,因红衣炮属于军事武器,清政府才会引起重视。
禁物以外的一般货品,允许在朝鲜境内发卖。1704年,广东人王富等116人漂流至全罗道南桃浦,船载药料物货,去往长崎的途中遇风,船沉水底。朝鲜依“己巳咨文”,允许漂流民和卖一般货物,而属于禁品的弓角和乌铅等货品,则与漂流民一并被解送至凤城。(42)《通文馆志》卷9,“肃宗大王三十年甲辰”。朝鲜的这些举措,完全符合清政府的“除禁物外,其余货物听从发卖”的要求。
清政府曾对朝鲜的处理方式,提出过一次质疑。1809年,江南省苏州商人龚凤来等16人漂流到济州,船败破损,漂流民从陆遣返。对于漂流船上的货物和铁物,朝鲜的做法是折银给价,使漂流民带回本国。漂流船的铁物多达4 300斤,每斤折银2分,合银86两。(43)《通文馆志》卷11,“纯宗大王九年己巳”。清廷质疑铁物数量过多,怀疑参有不明武器类,要求朝鲜提供铁物的数量和种类明细。清廷确认这些铁物是船饰后,才消除了疑虑。之后,朝鲜对船饰铁物加强了管理,尽量将漂流船的铁物搬运至中国境内。1821年,江南省通州人彭锦祥等12人漂到济州,船只破碎,乘同州漂人葛源裕的船返回本国。而彭锦祥等人放弃的船上铁物2 500斤,由朝鲜派专人押解至盛京。(44)《通文馆志》卷11,“纯宗大王二十一年辛巳”。还有一次,漂流地地方官员擅自隐藏了铁物3 543斤,备边司在调查漂流民的过程中发现此事,经核查之后,下令将铁物迅速运送至平安道,以便解送至盛京。(45)《备边司誊录》213册,“纯祖二十五年二月十四日”。
以上事例表明,朝鲜的漂流民救助进入正轨之后,中国漂流民的财产亦得到朝鲜政府的保护。朝鲜对中国漂流民实施了无偿送还原则,尽可能保护中国漂流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即便中国漂流民所持财物足以承担返乡费用。
朝鲜的漂流民救助制度形成于17世纪80年代,稳定实行了一个半世纪。19世纪30年代以后,西洋船经常出现在朝鲜海域,要求朝鲜开放门户,进行通商。面对这种情况,朝鲜依然墨守成规,按照以往的方式处理外籍漂船,坚持以中国为中心的漂流民送还制度。尽管朝鲜政府拒绝变化,但是朝鲜社会面临由内而外的动荡。朝鲜受到的各种冲击还反映在漂流民救助上,不少漂流事件的处理没按常规进行。(46)例如:1871年,葡萄牙商船坐礁于朝鲜白翎岛,9名中国人和2名葡萄牙人在船上。按照惯例,朝鲜打算将这些人一并解送至凤城。而这批漂流民,不等朝鲜的救助,乘坐前来营救的英国船离开了朝鲜海域(《通文馆志》卷11,“高宗大王八年辛未”);1883年,8名中国人漂流至全罗道黑山镇,朝鲜直接将这批漂流民交付到当时进驻在朝鲜的吴长庆的军营(《通文馆志》卷12,“高宗大王二十年癸未”)。而这些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不予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