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私营企业劳资纠纷的冲突与化解(1949—1956)

2020-12-01 16:10杰,王
南都学坛 2020年5期
关键词:资方旅社开封市

巴 杰,王 珂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政府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随着国家“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政策的颁布,资本家展开生产,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及至“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由于错误理解党和政府的用意,资本家开始紧张起来,纷纷缩小营业规模甚至停止生产,由此引发了诸多劳资纠纷。据统计,河南省1949—1956年劳资案件收案数为:1949年30件,1950年181件,1951年272件,1952年432件,1953年724件,1954年368件,1955年253件,1956年224件[1]131。可见,在“三反”“五反”前后,河南省内劳资纠纷案件数量开始激增,受政策影响明显。目前学界对1949—1956年这一时段中劳资关系的变化等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绩。然而就地域范围来说,当前学界更关注上海等私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对这一时期河南省私营企业中的劳资纠纷关注较少(1)相关研究有:徐小洪《冲突与协调:当代中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胡其柱《抑制与抗争:建国初期的政府与私营工商界(1949—1952)》,载《晋阳学刊》2005年第2期;李方祥《“五反”运动后国家对劳资关系调整的经济史分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1期;赵入坤《过渡时期劳动关系的国家调节》,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期;霍新宾《劳资关系与社会转型——新中国成立前后上海的劳资关系变动》,载《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9期等。。本文通过对开封市鸿盛祥绸布店、怡安旅社、五美仁等劳资纠纷案例的分析,探析政府、工人和资本家三方之间的互动以及在政府调和下劳资双方心理的变化在劳资纠纷化解过程中的作用,由小及大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劳资纠纷与经济发展。

一、纠纷产生:河南省私营企业的劳资纠纷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而早在春节前后,便有投机分子利用上海的市场规律及国民党飞机轰炸上海的局势,伺机囤积物品,哄抬物价,造成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大涨。自1949年至1951年,已有三次物价上涨的经济危机,加之国民党执政导致的通货膨胀对新中国经济的波及,使得经济发展严重受挫[2]。面对物资紧缺、物价大涨的局面,党中央决定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以打击投机资本,稳定物价[3]7。

随着“三反”“五反”运动开展,部分商人误解政府的初衷,未认识到政府的目的是整顿市场、打击投机倒把行为、稳定物价,反而认为这是政府准备对工商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前奏,于是纷纷开始“保护”自己的资产。据不完全统计,1953年以前,仅河南省受理的关于资方违法停薪、故意拖欠工资导致的劳资纠纷案件有599件[1]131。例如开封市鸿盛祥绸布店资方便在“三反”开始后、“五反”开始前通过提高工资的方式企图让工人包庇自己,“五反”运动结束后,资方后悔自己给出的高工资,提出解雇工人、追回福利,从而引发劳资纠纷。通过整理及总结这一时期河南省私营企业劳资纠纷案例,可以看出其有许多共同点。

首先,劳资纠纷的解决耗时长。其中解决较快的鸿盛祥绸布店一案,从申请到彻底解决也历时一年。而这些案件解决如此耗时,一方面是由于程序的复杂,另一方面是因为劳资双方的隐瞒,致使政府工作人员在调查实际情况时需要面对种种困难。例如在怡安旅社一案中,工人在实际未解雇的情况下拒绝退还解雇费,引发劳资纠纷。而在调解过程中,该社工人在意见书中说到,由于批准解雇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而私营企业往往来不及等待程序的审批,因为耗时越长,企业赔损越多,所以行业中往往会在申请交上去,经区级劳动股批准解雇后便自行解雇(2)《意见书:一九五三,二、七,于怡安旅社》(1953年2月7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53。。由此可见,批准解雇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使劳资纠纷的解决变得缓慢。除此之外,劳资双方的隐瞒是导致劳资纠纷解决耗时过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五美仁一案中,资方以经营不当为由申请解雇,但在解雇后多次拒绝发放解雇费。同时,资方欺骗政府,制作假账非法解雇员工,且私自将房屋售卖的款项移作他用,由此反倒牵扯出了资方隐瞒资金、假立户头支取利息等一系列乱象,从而导致这一案件历时三年才得以解决(3)《本科1953年关于调处五美仁、三阳观酱果业劳资纠纷的报告协议会议记录及判决书》(1951年2月25日—1954年2月27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36。。

其次,资方的疑虑是这些案例产生的根本原因。例如鸿盛祥绸布店一案中,劳资双方在“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前关系融洽,甚至在“五反”开展前,工人王万盛曾拿出自己的八百万元存款借给资方。但在“三反”开展后、“五反”开展前,资方感到政治变化动向,于是在政府开展“五反”的文件尚未颁布时,便与工人协商补发晚入职员张宪之工资及提高全体员工工资之事,希望能借此模糊劳资关系。但工人经过中共的教育,提高了阶级觉悟及思想觉悟,并未因资方讨好对其错误视而不见,反而对其展开了积极的斗争。于是资方怀恨在心,开始消极经营,转移资金,并于“五反”后调整工资。同时资方大肆叫嚣经营不当,要求解雇工人,工人对此不满,导致劳资纠纷的产生(4)《本科1953年关于调处私营鸿盛祥绸布店劳资纠纷的文件》(1952年12月25日—1953年12月22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37。。在“五反”运动中,因为国家将资方是否守法经营的一部分评判权交给员工执行,所以出现了“老板不得不哀求店员工人”的情况[4]。因此在怡安旅社一案中,由于资方迫切想要逃离资方身份,反倒被社员兼工会主席的王鸿明利用要挟,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劳资纠纷(5)《本科关于解决怡安旅社劳资纠纷问题的有关来往文件》(1952年7月28日—1955年2月14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53。。从中不难看出,“三反”“五反”运动前后产生的一系列劳资纠纷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资本家对于中央政策的妄加揣测和错误理解导致的。

再次,资方使用的手段相同。在劳资纠纷案例的调查中,做假账、隐瞒资产、设立假户头是资方转移资金、偷税漏税的主要手段。例如鸿盛祥绸布店的资方杜绎曾就曾通过设立假户头来借钱给柜台,以此提取利息,转移资金。据不完全统计,1951、1952年,杜绎曾在这两年内就提取利息四千二百多万元,而鸿盛祥1951年的毛利润九千九百多万元,1952年毛利润六千九百多万元,杜绎曾仅通过提取利息就转移走了该店两年总毛利润的25%(6)《开封市人民政府劳动科(通知)》(1953年11月30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37。。而五美仁资方为转移资金,将钱存入柜台,并声称是“外债”,借此提钱。五美仁的经理及资方潘西白自己谈道:“总计股东及家属存款近两亿元,就占他‘所谓外欠’‘赔累不堪’的百分之六十以上。”(7)《对于批准酱果业五美与三阳观两号缩小经营解雇工人情况的检查报告(第一次草稿)》(1954年4月25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36。在偷税漏税方面,资方的手段是谎报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项制度建立,在工商业界,为便于管理和收取税收,要求各企业将资产登记,但资本家隐瞒资产,企图偷税漏税。例如在政府明令办理工商业登记时,五美仁总分支共六家店铺只登记资金三千余万元,在隐瞒的资金中,他们将店铺房屋的价格用长期借款的名义不向政府登记,并按照月息一分半支取利息。同年底,在政府明令其进行财产重估时,仍然隐瞒不报,在进行披露后才登记了一部分(8)《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1954年2月27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36。。

二、纠纷化解:政府对劳资博弈的调和

劳资纠纷的解决,其实质是政府调和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以此来解决双方的利益问题。通过分析政府调和的过程,能清晰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河南省劳资纠纷的复杂情况。在诸多案例中,怡安旅社是情况最复杂的一案,所以在分析中我们以该案为主。

在“五反”期间,由于旅社经营不当,资方提出解雇工人,并将旅社房屋出租给省建筑公司,其租金作为工人的解雇费,劳资双方于1952年7月8日达成解雇协议。但建筑公司接到派出所通知:此房屋系大毒贩吕明德的房产,为避免被钻空子,不要租用。所以省建筑公司要求资方退还租金,但此时租金早已作为解雇费发放给工人,而工人认为自己被解雇一事非自己违法,不需退还解雇金。资方无法,于是向劳动科申请调解。

1952年12月31日,二区办事处和第六联委会的相关同志前往怡安旅社,对该事进行调解,且一致认为,工人所拿费用为公款,且未经上级批准,应予退回。但工人并未听从建议,拒绝退款。于是在1953年1月3日,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再次前来调解,但结果与上次相同,工人仍拒不退款。

在此期间,由于房屋未成功出租,所以旅社照常营业。在此情况下,工人依然拒绝退还解雇费。为此,劳动科于1953年1月15日召集第三次调解会议。劳动科同志认为工人应从解雇费中扣除之前所欠工资后,将余款退还。但工人仍拒绝执行调解结果,并于当日写下五条拒绝退款理由。面对此种情况,资方和政府也未就此妥协。资方在1月18日再次上书第六联合业基层委员会和二区办事处,详述工人王鸿明霸占资方三权、在劳资纠纷后有酒喝有菜吃、不遵守栈内纪律等情况(9)《报告人怡安旅社高振远》(1953年1月18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53。。劳动科于1月22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随后又于1月28日再次组织调解,当然,第四次调解仍以失败告终。

调解是劳资纠纷产生后政府采取的第一种手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更多是利用自身威信作为第三方,为劳资双方提供参考意见。加之政府的协调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所以劳资双方的问题在这一阶段通常难以解决。例如鸿盛祥绸布店一案中,工作人员提出资方也有错误,需在报纸上向工人道歉,但资方拒不登报,且向市长写信歪曲事实。而在五美仁一案中,在政府的多次调解下,资方都用“利落签字,拒不发放”的态度来处理与工人之间的欠资问题。

1953年2月4日,在劳动科的召集下,仲裁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商讨,决定仍维持上次调解时的退款原则,但是资方也有责任,应在报纸上声明错误,而工人也不应在未实际解雇的情况下收取解雇费,需予以退回。在仲裁会议后的第三天(2月7日),工人代表再次给仲裁委员会写意见书。在意见书中,工人认为政府相关人员官僚主义严重,以威胁、恐吓的行为要求自己服从安排,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再次了解情况,并召开第二次仲裁会议。

2月10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劳动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书下发,但王鸿明仍拒不执行,并扯起“法律”这面大旗,于2月12日、16日连写两封信给仲裁委员会,询问工作人员:旅社资方在未得到劳动科批复,仅有二区办事处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解雇,旅社资方、二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同种情况的旅社等是否违法(10)《申请书:一九五三年二月十六日于怡安旅社》(1953年2月16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53。。与当代“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在1966年之前,我国各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均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仲裁,实行所谓的“只裁不审”,但由于当时的仲裁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且仲裁机构是政府机关,所以仲裁的结果往往与调解结果无太大区别。这就导致两种结果:一是经过多次调解及仲裁,劳资双方终于认清现状,接受仲裁;二是劳资双方仍不接受这一结果,劳动局将案子移交法院审判。而怡安旅社便属于第二种。

1953年3月2日,开封市人民法院对怡安旅社劳资纠纷案进行了民事判决,判决书中表明,劳资双方均有违法行为,法院完全同意劳动科的调解原则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11)《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民字第一〇六号)》(1953年3月20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53。。在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后,工人王鸿明仍拒不服从,不退还解雇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一直用《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但是《共同纲领》中有关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仅有十五条,且这十五条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对经济发展中的细节未能涉及。因此,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只能以《共同纲领》、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朴素价值观来进行审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绝大多数劳资纠纷案例在法院审判后便能解决,但是也有部分案件的审判结果不被执行,如怡安旅社一案,在法院第一次审判后,其他工人均已接受法院的处理结果,唯独王鸿明仍拒不服从法院判决。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通过,为劳资纠纷案例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怡安旅社一案在僵持了两年之后也终于迎来了转机。怡安旅社的房产于1954年9月被依法没收,1955年2月14日,经开封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相关判决,终于解决了这件历时三年的劳资纠纷案。

三、历史启示:经济发展中的假物与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这要求政府促进甚至是保护私营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在照计划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但由于时间仓促,政府未能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之这一时期,私营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党和国家的政策,而政策自身的抽象性使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5]。正是基于这一特点,河南省的经济发展中存在着“假物”的现象,即资本家与部分工人借助政策中的抽象性为自己牟取利益,并导致双方的利益冲突,从而产生劳资纠纷。

政府制定一系列的规章、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恢复经济发展与生产方面,河南省积极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并据其制定了《河南省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凡半年毛利额不满500市斤小麦者,免征其固定工商业税[3]52-53。在1950年3月20日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目前劳资纠纷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对工商业资本家须有正确的认识与分析,为了发展生产,必须对他们团结……同时并帮助其计划扩大生产,解决部分销路,以及动员工人完成生产计划等方法上团结他”,“集体合同订立后,各地劳动局应检查执行情形,如资方有执行合同很好且生产有成绩者,则予以表扬鼓励”[3]59-60。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河南省逐步恢复生产。及至“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由于部分资本家错误理解该运动的意义,纷纷假借名目缩小营业甚至停业,导致劳资纠纷的产生。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以及资方三权成为资方要求解雇工人的一个名目,阶级斗争及政府对工人阶级的保护变为部分工人向资方索要不合理待遇的一种手段。

经过中共对工人阶级的教育,工人思想得到解放的同时,也使部分掌有一定权力的工人开始借助国家政策及阶级斗争为自己牟取不合理的利益。例如开封市怡安旅社的劳资纠纷一案中,王鸿明经常拿自己工会主席的身份在社内随意安插员工,在资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说“你老高不同意没关系,我们工人同意了”。在劳资纠纷产生后,其他工人不敢用发放的解雇费,但是王鸿明却压着魏作善和马进才将钱用了。除了借助政府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很多工人使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并利用资方畏惧阶级斗争的心理,进行大罢工,要求资方提高自己的工资及待遇。在“五反”期间,职工普遍趁机向资方提出增加职工福利和超额奖金的要求,导致工人的实际收入大幅度增加,从而影响了资方的利润,还有不少工人利用罢工等手段向资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6]。

从资方角度出发,由于许多资本家对产业今后的发展道路持有疑虑,所以他们普遍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制度仍不完善的特点以及相关政策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方面继续生产,另一方面使用各种手段转移自己的资金与产业。首先,在政府对工商业进行管理时,一大批资本家利用当时政府人员不足的情况,对自己的资产进行瞒报。在政府明令办理工商业登记时,五美仁六家店铺却只登记资金三千余万元,其中他们将店铺的房价用长期借款的名义不登记,并按照月息一分半支取利息。同年底,在政府明令其进行财产重估时,仍进行隐瞒(12)《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1954年2月27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36。。其次,借助政府对工商业减免税款的政策来逃避赋税的同时大肆解雇工人。五美仁资方在1951年时就曾向政府诉苦,说自己营业不当,并递交假账本。税务局在检查账面以及核对税收后,轻信资方亏损,决定减免其所得税80%,并在五美仁于1952年申请缩小营业、解雇工人时也允其解雇。再次,利用资方三权违法解雇工人,逃避政府的管理与监督。在鸿盛祥绸布店一案中,由于工人在“五反”期间对资方开展了积极的斗争,所以资本家怀恨在心,趁六项措施及整顿劳动纪律时无中生有,大肆叫嚣业不抵债要求解雇工人(13)《开封市劳动科关于鸿盛祥绸布店解雇问题的检查报告》(1953年12月15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37。。在工人对资方解雇行为产生疑问想要调解时,其资方杜绎曾还到处说“如果资方能正确实施三权,利用‘五反’要挟福利应予追回”(14)《开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调解书》(1952年1月27日),开封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32-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河南省私营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体现出假物之风,即各方借助一切手段来为自己牟取利益。在政府解决纠纷时,劳资双方借助各项政策的抽象性来维护自身利益,加之劳资双方的隐瞒,使得劳资冲突进一步复杂化,而政府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来调和双方的冲突。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河南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在私营企业方面的体现是劳资纠纷案件的逐渐增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经济的发展中,政府通过制定政策管理私营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恢复,资本家借助相关政策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工人也借助相关政策来提高自己的经济待遇。劳资纠纷在政府的调和下,资方和工人间的博弈中得到化解,同时也促进了各项政策和法规的完善与出炉,为保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通过研究这一时期河南省私营企业的劳资纠纷,有利于我们由小及大,对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一个更加细致、具体的了解。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当时资本家的一些手段在当今经济发展中仍被沿用,而当时国家解决的方法对现代劳资纠纷的解决仍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有利于推动当今经济管理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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