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垠
绥化市公证处,黑龙江 绥化 152000
2015年修订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在随后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又将老年人的范围扩大至成年人。简单来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在经过协商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选择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作为监护人,而当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时,可以根据对方的协议约定承担对自己的监护职责。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健全,意定监护制度可以直接体现对意思自治的尊重,能够为意定监护提供法律屏障。
意定监护制度是一种不同于法定监护,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最大化的支持,意定监护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宜,一个人的一生均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形式让其他人帮助自己实现。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进一步加剧,积极的构建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不仅可以最大限度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权价值,而且可以有效的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从当前意定监护制度应用范围来看,其只有在被监护人处于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发挥作用,一旦缺少与之相应的制度监督,就会导致被监护人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比如说当发生监护矛盾与纠纷时,常常会因为举证不充分而产生不利后果,直接导致被监护人的部分正当权益无法得到实现与保护。对国外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研究后发现,外国在规范意定监护时通过采用公证方式,可以发挥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保障被监护人正当权益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可以对这种方式加以借鉴和应用,将公证融入至意定监护制度中,以期促进意定监护制度的高效运行。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后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公证活动是由公证机关按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等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证明的活动。而将公证引入到意定监护制度中,其直接原因是意定监护中最重要的便是意定监护协议,所谓协议便是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是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双方行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虽然意定监护协议是为监护而形成的协议,但并不会引起身份关系的变动,是一种类似于委托合同性质的行为。
从我国当前意定监护公证实践应用情况来看,很多的地方已经将公证纳入到了意定监护制度中,并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条例。以上海市为例,其在2016年出台生效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对相关的意定监护公证作出了详细的阐述,比如说在规定老年人意定监护权益时,明确指出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允许其亲属或存在密切关系的人承担监护责任,并可以对自己选定的监护人进行公证,得到最终确认。如果老年人并未进行监护人选定的相关事项,则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公证的全面应用表明其已经被意定监护运行方式所接受和确定,实际运行过程中可以为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法律支撑。
总的来说,在意定监护制度中融入公证让意定监护制度趋向完善,实际应用价值显著。其具体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协议双方可以通过公证机构申请:具体来讲,监护协议双方向公证部分申请时,公证人员可以向协议双方讲解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内容,并为其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咨询,同时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行为意愿形成书面材料,进一步完善意定监护协议内容,增强协议的科学性与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完善意定监护协议不仅可以保障协议双方的正当权益,而且可以避免协议对第三者利益的损害,很大程度上减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监护纠纷情况的出现,有利于维护民事交往的稳定;②公证可以对意定监护协议发挥公示作用:就目前公证应用情况来看,每一个国家对公证公示登记机关规定均有所不同,但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法院登记,另一种是公证部门登记,法院登记以美国、英国和德国为代表,而公证部门登记则以日本为代表。我国意定监护方面的研究人员表示,意定监护合同与公示登记均可以由公证机关来完成,之所以这样认为,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方式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是公证机关人员具备高度的综合素质,可以满足意定监护协议与公示相关的工作需求,可以完全胜任此项工作。另外,让明确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活动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同时可以避免协议被篡改情况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法院压力,提升实际工作效率与质量;③意定监护公证有助于监护权益的明确:从被监护人财产保护角度来看,意定监护公证能够解决监护人选择和监护职责问题。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对协议中的财产进行安排时,公证机关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可以重点从资产保护、资产委托及遗嘱等方面向当事人进行建议,而等到当事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公证人员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对现有的协议内容进行更改或完善,有利于意定监护制度优势及作用更好发挥。
值得注意的是,意定监护公证实践应用虽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是其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均不是十分完善,这就决定了其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必然会存在很多的问题与困境。总的来说,在意定监护公证办理时,具体需要注意以下要点:①为了确保后续出现协议纠纷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在进行意定监护公证时需要全程录音录像。一旦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法律责任时,被监护人因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无法进行举证,此时会加大败诉风险,直接产生的结果就是被监护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严重时会滋生出诸多的社会问题,会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对意定监护公证证据采集与留存,这点值得特别注意。比如说有一则案件,邓某与张某在公证大厅办理公证业务时,因为两人的年龄均在76岁以上,所以想选择他们的大儿子作为意定监护人,并办理相关的业务。在此过程中公证人员全程监控录像,在出具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时特别作了细节录像,保存了较为完备的音频资料。②在意定监护公证时,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需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无法直接知晓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由法院或鉴定部门开具的证明。另外,需要对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的行为意愿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胁迫或诱导行为;③在公证时,公证人员要向意定监护双方讲解协议签署后各自的权利与责任,特别是要向老年人重点讲解。按照协议规定,监护人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落实身所具有的法律责任,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处置财产;④要做好意定监护协议的备案工作。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当意定监护协议形成后,在实际的责任履行过程中是完全取决于监护人的诚信和自觉意识的。因此,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造成监护人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情况,无法确保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落实。鉴于这种局限性,应该对意定监护协议做好备案,备案工作可以由当地基层组织完成,一般来说,基层组织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委会。这样一来,意定监护协议可以被当地基层组织熟悉,监护人责任落实现状也可以得到监督和管理,有助于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推进。
我国当前的意定监护制度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为了进一步保障意定监护制度的高效运行,可以通过公证保障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落实,在其应用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实践应用过程中的要点,以此促进意定监护制度顺利、有效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