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74岁,老伴早年去世,唯一的女儿也在国外工作,自己平时生活大多依靠邻里帮忙照应。2021年例行体检时,医生告诉我脑部CT现血栓症状,建议我住院观察治疗。我担心自己发生意外,想与邻居李女士协商,委托她担任我的意定监护人,代行办理出入院手续、手术签字、陪护等一系列属于监护人的职责。请问我的想法有法律依据吗?是否还需要征得我女儿的同意?
您有權自主确定意定监护人,并不需要法定监护人(如父母、子女等)同意,即被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因为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意定监护人而非法定监护人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承担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