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分案模式的困境、反思与进路
——以智能化分案模式为中心

2020-11-28 12:53张星磊
关键词:庭长审判办案

张星磊

引 言

学术研讨的前提是论证对象一致,否则就失去了讨论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使用了“分案制度”这一概念,①参见刘毅:《人民法院案件分配制度运行状况之调查与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8期。笔者认为使用“分案模式”更为恰当。分案制度是分配案件的制度规定,分案模式是分配案件的方式方法,研究的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具体的制度规定,后者侧重于具体的方式方法;而制度是在运行方式方法成熟的基础上制定的,即在没有相对成熟完善的分案模式之前不宜使用“分案制度”概念。比如,传统的庭长分案就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仅是传统做法而已。故本文论述中采用的是分案模式。

近年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法官员额制的实施,传统分案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多家法院开始尝试改变传统的分案模式,探索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的分案方法,出现了轮流分案、随机分案等模式。可以说,每个分案模式的提出都不是盲目的,都有其各自的理论支撑,都是法治道路上燃灯者的智慧结晶,都经历了对其应用价值的判断,或前提、立意以及后果的构想、考量和预测的过程。本文并不想提出反对哪一个或支持哪一个的论调,因为简单的反对或支持不仅对问题的解决毫无益处,还会由此而滋生一些新的难题,甚至会导致从这个泥潭掉入那个泥潭。①参见杨维松:《论环境资源审判的基础问题思考》,载《法官与法治》2016年第2辑,第163页。

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化分案模式应是不可推算的、不可预测的,所以现行所谓的随机分案实为轮流分案,无论按照什么顺序对主审法官进行排序,然后根据立案顺序逐一分案,都是可预测、可推算的,仍不能完全杜绝人为因素干扰的可能。例如,湖南省株洲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采用“摇号”方式选择案件承办人。②参见禹爱民、李婵、曹碧波:《均衡分配工作量有效避免“人情案”》,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0日,第1版。具体是在立案大厅设置类似彩票摇号机的机器,机器中放置若干有编号的小球,每个编号代表每名主审法官,当事人立案后亲自开启摇号机选定案件主审法官。这一分案模式虽然是真正意义上的随机,是不可预测和不可推算的,但每个案件都需要摇号,程序过于繁琐,势必影响审判工作效率。因此,设计智能化一键分案模式是法院案件管理流程的重要环节。

一、困境:我国法院现行分案模式的弊端

合理的分配案件,实现人案匹配对于法院案件质效的提升至关重要。如何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案件,各级各地法院采取了很多的方式方法。从分案方法上看,有随机分案,不以分案人和承办法官的意志为转移,不考虑案件难易和法官个体差异;还有均衡分案或平均分案,从形式上保证案件入口绝对的公平。从分案主体上看,有立案庭分案、诉讼服务中心分案、庭长分案、审管办分案或院庭长分案。从分案方法上看,有人工分案,有电脑分案,也有人工+电脑相结合分案。以上分案方式,都有其可取之处,也都有存在的弊端。下面就比较典型的庭长分案和轮流分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庭长分案模式

长久以来,我国各地法院的分案模式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分案模式——业务庭庭长分案或称二次分案,即由立案庭先按照案件性质和辖区范围,分案到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派出法庭等,再由业务庭庭长将案件酌情分案给承办法官。这一分案模式至今还有很多法院在使用,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其正常运行依靠庭长分案时能够出于公心和审判人员比较自律,很少向庭长提要求审理哪个案件或不审理哪个案件。走访业务庭长询问其分案依据时,绝大部分都说要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案件难易程度、审判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量等因素;在询问是否存在打招呼要求某个案件由谁办理的情况时,他们回答不排除个别案件的特殊处理情况,如同事打招呼示意或审判人员主动要求,但这种特殊案件极少。走访审判人员询问其如何评判现行分案模式时,有不少人抱怨分案的不公平,甚至有人说庭长将复杂的案件分给了他,当然极有可能是庭长刻意锻炼他、培养他,但他对此却有了抱怨。①参见杨维松、宋仕超:《自主化+市场化:随机分案模式的审视与重构》,载蒋惠岭主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59-267页。

从走访调研结果不难发现,庭长分案是极易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干扰的,且容易让人产生不公平的想法,其弊端也是存在。

1.分案流转周期过长

庭长分案模式是由立案庭在当事人立案后将案件按性质类型和辖区范围分到相应的业务庭,再由业务庭庭长综合各种因素将案件分到承办法官手里。这一过程经过了两次分案,且抛开人为因素不说,单就分案周期来看,需要耗费大量人力、时间,容易耽误审理期限。

2.主观随意性较大

庭长分案是人为分案,更多地是庭长综合各种因素酌情分案,而不是按照既定的制度分案,其主观随意性很大,且未有制度约束机制。同时,不同的案件难易程度也不一样,还存在通融打招呼的案件,庭长在分案时就会统筹按照。诚然,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过硬的,但也不可否认存在个别情况,毕竟法官也是懂人情冷暖的社会人,容易滋生人情案、关系案。

3.影响公平竞争

正如上所述,庭长分案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且案件难易程度不一,这就可能导致庭长将复杂的案件分给别的法官,自己留下相对简单的;还有可能导致庭长将关系案、人情案分给关系好的、好说话的法官办理。②参见王战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院分案机制研究》,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这些情形都会导致不同的审理周期、上诉率、信访率等,进一步影响法官之间的公平竞争,甚至会导致法官之间的同事关系紧张,难以达到表扬先进、激励后进的效果,造成恶性循环。

4.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

庭长酌情分案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案件分给合适的法官承办,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能够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但这毕竟还是人为操作,而不是制度管理;且其前提要求庭长是能够识案识人的伯乐。这又陷入了“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的困境,一要有相马的能力,二要有相马的时间,这些因素无疑制约了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轮流分案模式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认识到二次分案的弊端后采取了新的分案方式,最为典型的是轮流分案,如秀山法院出台《分案工作实施办法》,建立由立案庭直接将案件分配给法官的一次分案机制,即立案庭事先将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按照一定顺序排列(一般按照法官的姓氏笔画或姓氏首字母排列),然后将新收案件按照事先排好的顺序依次直接分发到相应的法官手中,并依此循环的分案方式。这是以工作量配人、“调蓄分流”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避开了人为酌情分案、缩短了分案周期,但其仍先天不足,存在诸多弊端:

1.容易造成案件积压

轮流分案是按既定顺序依次分案,未考虑承办法官的办案能力和效率存在差异的问题。恰因每位承办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存在千差万别,且案件的难易程度也存在高低不等的情况,势必会导致办案能力低的法官、案件相对复杂的承办法官的结案率低,极易造成案件长期积压,与均衡结案的目标背道而驰。

2.容易助长平均主义

轮流分案的局面是相同时间内不同法官分取的案件数量是相同的,造成了平均主义局面。不利于办案能力强的法官脱颖而出,不利于办案法官之间你追我赶的竞争,不利于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最终影响了整个法院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3.容易损害司法廉洁和司法权威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轮流分案将案件分配权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由立案人员取代业务庭庭长分案,相对比较中立,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人情案的发生。但毕竟是人为操作,仍带有较多的人为因素,导致当事人产生怀疑,无形中为案件的上诉和上访埋下了隐患。上诉案件数和上访案件数的增多,再次损害了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反思:我国法院现行分案模式的假前提和突破

由上文可知,我国法院现行分案模式的设计都有两个共同的假设前提:一是案件的难易程度一致;二是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相当。但事实上,各类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承办法官的经验与能力也存在差异,采取上述方案方式极有可能导致一些案件分到无法胜任的法官手中,进而难易保证其审判质量和效率。所以,案件繁简分流和分配制度的路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案件难易程度与法官能力差异相匹配这一基础问题。案件是一个客观存在,是无法改变的,能够改变的只能是案件分配模式,承办法官的主体差异是可以通过选择、调整、匹配等各项措施提升的。如何设计一个既能够解决人为干预、又能让人案匹配的分案模式,是本课题研究的初衷所在。

(一)我国法院现行分案模式的假前提

1.案件难易程度问题

案件类型的差异性就决定了不同案件的审理难易程度,进一步影响案件的审结效率。①参见杨维松:《破与立:法官绩效精准评价体系重构——以H法院“沭法币”精准称重工作量为中心》,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但难易案件划分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是固定的案由,还是标的额大小,以此标准划分的难易案件是否名副其实?一般来讲,传统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婚姻家庭、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案件相对简单;但是这些案由中也不乏复杂案件,比如民间借贷,涉及的借款是否交付、是否返还、多次多笔利息如何计算,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有无虚假诉讼之嫌等等,当事人争议往往较大,上诉、发改的几率也很大;再比如离婚纠纷,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债权债务的清理等等,其复杂程度不亚于其他案件。因此,单纯以案由、标的等看似客观的标准划分案件难易其实不全面。

同时,难易案件是固定的还是动态的?难易案件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更是动态发展,不断变化的,比如有的案件在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难以裁判就比较复杂,但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裁判自然简单了很多。还有的案件本来争议不大,但双方因各种历史原因对立情绪严重,难调解易上诉,让法官很为难,反之,有的案件争议较大,但通过庭审程序和举证规则的适用,双方都能很好的接受,自然案结事了。因此,难易案件程度大小取决于很多因素,是随着时间、地点、证据甚至情绪等不断变化的,没有绝对的难易之分。

2.办案主体差异问题

法官作为案件的承办主体,对审判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工作能力差异;二是自身性格差异。那么难易案件到底由谁办理比较合适?是不分难易机会均等,大家一起办理;还是让审判经验丰富、司法能力强的资深法官办难案,让新入额的年轻法官办简案,或反其道而行,为锻炼提升年轻法官让其勇挑重担,给予年长法官更多修整的时间;亦或是设置专门的简易案件审判庭和复杂案件审判庭进行区分进行类案专办。笔者认为法官能力有差异,审判有专长,案件有共性更有差别,因此,不加区分随机办理,只会导致随机而不随意,入口均衡而出口不均的局面;以入额时间长短划分亦不现实也不公平,毕竟能力不以年龄为限;设置专门的审判庭或审判团队,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专业的法官审理专门的案件,尊重法官亦尊重案件,才能实现人案匹配,提质增效的目标。

(二)分案模式的突破——智能化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案件繁简分流和分配有了更明确的标准,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基层法院多建立了审判团队作为基本办案单元,实行扁平化管理,取消了院庭长的分案权及对具体案件的审查、把关、签发裁判文书等职责。员额法官主导的团队办案模式与传统业务庭办案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庭长分案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团队化办案要求,分案改革势在必行。除繁简分流是案件分配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外,如何做到人案均衡、人案匹配亦非常重要。

1.要科学设置分案标准

由上文可知,案件类型的差异性就案件难易的划分,有两个最重要的标准,一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案件争议不大,即简单案件,争议大即复杂案件;二是从法官的角度而言,法官为案件所付出的成本越多,工作量越大,案件越复杂,反之则属于简易案件。难易案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2.要充分尊重法官主体地位

法官作为案件审理主体,对案件最有选择权和发言权。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但法官有兴趣爱好、有个人专长、有能力差异、有年龄性别之分,只有充分考虑并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才能让合适的法官办理并办好合适的案件。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还权于法官,法官的权力不仅体现在审理权、裁判权,还应体现在对专业的选择权,对人员的选择权,以及参与管理决策的意见建议权等各个方面。比如法官应该自由选择审判专业,并根据工作需要或自身需求提出申请予以调整;法官的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合和协助,要允许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实行双向自由互选,避免“拉郎配”带来的工作不愉快或梗阻,影响工作效率或人际关系;要在严格审限的情况下,由法官主导案件流程,自主确定送达方式,开庭时间,依法行使裁判权,并独立担责;院务管理、领导决策要征求法官的意见建议,允许法官提出不同的意见,通过论证讨论、公开表决等程序,让法官参与决策,让制度更具公信力,充分体现民主民意;对于上级发改案件、当事人举报、上访的案件,不能随意定责,要给予法官自我辩护的权利等等,从方方面面让法官感受到权责的匹配,以此倒逼其提升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①参见曹珊珊、王艳妮:《一个基层法院审判全流程改革的探索与实践》,载《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2019年11月29日,第1版。

3.要实现智能化一键分案

智慧法院的三个显著特征是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其目标是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网上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分案的智能化也是建设智慧法院的应有之义,一方面案件增多,人工分案耗时费力周期过长;另一方面人工分案带有干预色彩,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滋生不公,而智能分案只需要人工设计分案程序,开发分案软件,即可实现案件的一键分配,当然,看似简单的一键操作,前提是必须把分案标准和程序设计规范,比如案件数量、专业选择、难易程度等等,把院庭长的分案职能变为智能化、随机化的大数据模式,通过智能分案系统实现法官受理案件与专业选择相匹配,与办案效率相适应。

4.要形成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

案件分配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只是诉讼活动的起始,案件能否分下去,分下去的案件是否合理,法官愿不愿意办理,办案的速度和效果如何,均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进行保障和检验。

(1)审判流程要畅通无阻。审判流程制度即让案件从立案到归档沿着既定的流向和程序进行,包括诉讼服务流程、审判流程等,其中诉讼服务流程又分立案、分案、送达等节点,各个流程节点之间是一个连续的整体,对每一个流程节点设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明确的时限,严格要求该流程节点的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定内容。分案是流程中重要的一环,只有其前后都保证无障碍、无梗阻,案件才能顺利分配下去。比如在立案环节,要严格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案件信息,让承办法官从中了解更多的案件要素,以便于选择是否承办该案。比如在审理环节,对于类型化案件要及时梳理,通过类案转出、合并审理的方式节约司法资源和审理周期,对于敏感类案件要及时报告,形成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等等。比如审判管理环节,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负责案件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建立案件信息评查与通报制度,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予法官一定的引导和规范。

(2)绩效评价要公平公正。如果把法官绩效考核制度放到福柯的理论脉络中来考察,它可被视作是高度复杂和精细的“规训”技术,是知识与权力的完美结合,相比于先前的“人治”式的法院管理方式,它在技术上可谓是“升级换代”了。①参见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法官办理案件的多少,与案件分配是否合理有很大关系,但与绩效考核能否调动工作积极性更有关系。案件没人办理分不出去,法官手中有大量长期未结案件积压,院领导每周调度每月通报仍没有成效,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一个科学系统的绩效评价办法进行引导和激励。首先要杜绝分案平均主义思想,如果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话,消极办案,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现象就会屡禁不止。其次要保证绩效考核的科学和公平,如果考核标准不统一,程序不严格,结果不公正,考核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要大于不考核。再次,考核结果要合理运用,如果只考不用,明明有考核,但年终评先树优仍然是通过民主测评或领导推荐进行,那考核即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至关重要,把法官的办案实绩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绩效工资等结合起来,时时处处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劲头就上来了,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就不难营造。②参见杨维松:《破与立: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业绩考评机制重构》,载蒋惠岭主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90-101页。

(3)监督管理要严格规范。严格工作纪律和工作规矩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案件分配也需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比如电脑随机分案确定承办法官后,案件信息随即进入承办法官个人电脑中,立案人员直接预分案到承办法官,待送达团队完成送达工作可以开庭时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手中。对于符合开庭调解的案件,承办法官不得拒收,否则应予以纪律处分。承办法官接收后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当按规定履行书面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调案。

三、进路:智能分案模式的实践——以临沭法院为例

鉴于篇幅,本文仅对智能分案模式论述,繁简分流和配套制度另行撰文。临沭法院的智能分案模式可以用“库存定量、结出递补;辖区优先、专业优先;主业随机、次业随意;溢出案件、挂牌拍卖;重大疑难、领导托底;案值权重、供求定价;多劳多得、按分取酬”概括。

(一)库存定量,结出递补

结出递补是根据“洼地效应”来确定的一个分案方法,不同的法院考虑的分案参考值不同,比如历史结案数、审判团队数、均衡结案率等等。这个参数需要站在法官具体的院情下来综合确定。临沭法院的“库存定量、结出递补”,是指将全院的审判团队按照刑事、民事、行政、特岗等类型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审判团队,并根据一段时期内收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近期每一类团队的标准库存数,由智能分案系统根据标准库存数,采取结出递补的方法向各个审判团队直接随机分案,当审判团队未结案件数量低于标准库存数时,系统自动分入案件,如果等于或者高于标准库存数,则暂缓分案,实现案件直接随机分配给案件积存数最少的法官,并保持每位法官积存案件数量大致相等,使法官工作能力和承办案件数量得到匹配和平衡。其基本原理就是谁的办案效率高、存案少,案件就自动分给谁,结案数也就要相应的多;反之,谁的办案效率低,只要积存案件达到一定数量,电脑就自动停止对他分案,结案数自然就少。这样就形成了你追我赶的自由竞争机制,更有利于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挖掘法官的潜力,真正提高审判效率。

“库存定量、结出递补”的随机性是客观的,不仅能充分利用司法资源,还能客观地评价法官的办案能力,让每位法官分得的疑难或简易案件的机率均等,在此基础上考评每位法官的审判绩效是公平的。它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推行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有利于减少分案的人为因素、保障司法廉洁,有利于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锻炼和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促进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公平公正。2017年刚实施智能分案模式时,临沭法院根据当时的案件存量设置的最大库存数是52件,而截至2019年10月份,这一数值已经调整到12件,这说明法官手里的未结案件在不断下降,案件大量积压的情况不复存在,人案矛盾得到了有效缓解。同时,从法官的工作量来看,改革前到2016年法官最大工作量和最小工作量差值达到了375件,而到2019年这一差值缩减到了233件,这体现出法官的工作量更加趋于均衡,这也说明智能分案打破了原有的庭室割据,平衡了法官工作量和案件难易程度。

(二)辖区优先、专业优先,主业随机、次业随意

辖区优先是由派出法庭决定的。派出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的,相当于法院的一个庭室,主要是为百姓提供诉讼便利,减轻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而设立。它既处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又处在法治进程的末梢神经位置,肩负着大量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要贴近基础司法的需求,①参见杨维松、宋仕超:《自主化+市场化:随机分案模式的审视与重构》,载蒋惠岭主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59-267页。辖区优先原则正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方式。辖区优先是指,属于某一派出法庭的案件优先随机分配到该法庭的员额法官名下,以便诉讼当事人可以就近诉讼而无需跑到十几公里外的法院开庭。以此为群众提供诉讼便利,减轻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这是因为,派出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的,它既处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又处在法治进程的末梢神经位置,肩负着大量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要贴近基础司法的需求,把公正司法作为信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把司法为民作为法庭公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辖区优先原则正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方式。因此,考虑随机分案时应考虑到方便群众的辖区优先原则。同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源引导,案件作为最重要的审判资源,办理案件数量作为非常重要的考核指标,对每一个法官都至关重要,但派出法庭相较院直审判庭的办公办案条件、工作便利性等方面有一定差距,因此法官多不愿意到派出法庭工作,因此要进行资源引导,其中重要的一点即赋予法官更多的案源,让派出法庭有优先选择案件的权利,办案量增多,绩效考核时多处于前列,法官也更有干劲和动力。以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为例,选择民间借贷小专业的法官有4个,其中有两个是法庭团队,有两个是院直民商事团队,在4个团队的案件库存数均未达到最高限额时,该起案件优先分给法庭团队,并在2个法庭团队中选择库存量少的那一个,不仅解决了审判专业化的问题,也引导资源进行了合理流动和调整。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如果让精通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去审理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往往会出现抵触心理或畏惧心理。虽然也可以胜任,但不符合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为达到专业的人办专业案件的效果,临沭法院事先征询承办法官的办案意愿,根据自愿填报的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即主、次专业,由智能分案系统优先在第一专业的审判团队中间横向随机分案,赋予员额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选择收案类型的机会。第二专业作为备选项实行随意,即在完成本职审判业务的基础上,采取需求分配原则,由员额法官通过系统自愿摘选因库满溢出的,并符合第二专业的案件。这一原则有效突破了上述问题,让承办法官自主选择,自由竞争,有助于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达到事半功倍的审判效果。而且,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法官还可以根据办案情况、工作能力、考核导向等就审判专业申请阶段性调整,通过尊重法官的专业选择实现审判专业化,分案匹配度最高达97.22%。

(三)溢出案件、挂牌拍卖,重大疑难、领导托底

当审判团队按照辖区优先原则和专业优先原则收案后,库存案件处于饱和状态时,分案未成的案件即溢出案件如何分配,这就需要进入以需求分配为原则的激励分案程序,进行挂牌拍卖。激励分案程序是指,为溢出案件、疑难复杂等案件设置激励机制,在管理系统内进行挂牌公示(最长5天),每挂牌一天增加原案基本分值的0.15倍,由申报第二专业符合条件的审判团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即上面所述的按需分案。挂牌公示最长5天后,仍没有审判团队选案,该案进入纵向提级程序,即先行提级到特岗团队(最长2天),每挂牌一天增加原案基本分值的0.15倍;仍未被摘取的案件提级到分管副院长审判团队,如分管副院长的特殊审判团队亦不愿审理该案,那么再次纵向提级到院长审判团队,即领导托底。

具体来说,管理系统设计将随机分案失败的案件自动写入需求分配激励分案程序,由系统自动给符合选案条件的审判团队发送短信提醒,相关团队可通过手机终端或安装审判管理系统的电脑点击领取案件。进入需求分配激励分案程序,但尚未被领取的案件,一旦按照辖区优先和第一专业优先原则,存在案件不饱和团队的,由系统即时从需求分配激励分案程序中撤回,进入自动分案。撤回的案件在考核评价时按案件原分值计分。设置案件的挂牌程序和认领程序是为重大疑难案件建立兜底机制,畅通重大疑难案件的分案渠道,实现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法官工作意愿的匹配和平衡。该措施作为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的重要举措,重点用于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法官能力不同,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把控程度也不一样,敏感性、群体性、发回重审、再审、涉信访案件等,更需要院庭长或资深法官办理。因此,临沭法院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兜底机制,不仅在智能分案系统中设置了挂牌、提级程序和托底程序,还规定特岗团队(入额院领导、审管办主任、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执行局长所在的审判团队)必须办理上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也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关于领导办案的基本要求。

(四)案值权重、供求定价,多劳多得、按分取酬

科学的绩效考核是调动工作积极性、实现整体工作目标的制胜法宝。没有一个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就没有风向标和指挥棒,工作的内生动力就难以挖掘,案件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就难以体现。因此,参照市场供求关系赋予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分值是衡量法官工作量的有效标准之一,但案件千差万别,其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不同案由的案件之间、同一案由但争议内容不同的案件之间、案由与内容基本相同但当事人不同的案件之间等等。由于案件类型的不同,难易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别,工作量也不可以用同一尺度衡量。比如审理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鉴定问题,相比审理离婚案件用时要长很多;破产案件的工作量要比审理简易民事案件的工作量要大得多;再如,再审案件的工作量往往要比原审案件的工作量要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工作量往往要比民事案件的工作量要多。因此,每类案件分值的多少应体现出审理案件的工作量多少,而案件分值采取市场供求手法定价。当A类案件是员额法官争抢办理,B类案件无人问津时,就相应提高B类案件的分值,同时降低A类案件的分值,达到供需平衡。

如何为案件赋值,需要找到一个基准值作为标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形成的,因此商品的价值只能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工作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①参见张丰兰:《马克思总量货币理论及其时代价值》,载《当代经济研究》2013年第6期。因此,临沭法院为此用的是经长期实践而相对固定的速裁案件,因速裁案件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相对均衡,因此以审结一起标准速裁案件为基准计1分,其他案件均比照速裁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工作耗时赋予初始权重值,案件的最终权重分值根据法官的专业选择和干警的岗位选择进行浮动调整,如法官扎堆选择刑事审判专业,说明刑事案件初始权重值偏高,需要下调,以均衡审判资源配置。如刑事案件每多一个罪名,增加原案分值的20%,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每案增加1币值,结案率、平均审理周期、一审服判息诉率、上诉案件被发改率、调解撤诉率等指标,优于平均值的予以适当加分,劣于平均值的予以适当减分。案件权重分值体现干警意志,并适时进行浮动调整,力争使业绩评价得分全面体现团队工作量和审判质效情况。同时,把法官的办案实绩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结合起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杜绝分案平均主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思想,避免出现消极办案,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等现象,真正实现多劳多得,按分取酬。临沭法院结合“案件供给”和“承办需求”之间的关系,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置不同的权重分值,分值越高,获得的审判资源越多,实现分案的市场化、竞争化,促进办案资源与办案能力的匹配和平衡。

结 语

实践证明,临沭法院自主研发的智能化分案系统不仅实现了分案数据随时回填、库存数据实时更新、一键自动分案,分案更加科学合理;还基本解决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了由“案等人”到“人等案”的转变。在收案数以年均20%的速度上升、40名员额法官年人均结案数近400件的困难下,人均分案的最大库存数却逐步下降,2019年法官人均分案的最大库存数仅为12件,结案率、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等审判效率指标也在全省法院遥遥领先。以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为例,临沭法院2017年平均案件审理周期为52.81天,位居全省基层法院第四;2018年平均案件审理周期为27.74天,位居全省基层法院第一;2019年平均案件审理周期为37.66天,用时不到全省平均审理周期78.06天的一半,稳居全省基层法院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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