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伟
内容提要:由于一审以审理报告为主的卷宗材料信息含量较为有限,大部分二审案件实际上也不开庭审理,导致二审法官对案件信息的掌握程度普遍低于一审法官,容易影响二审审判效率、质量和效果,一些二审法官在阅卷了解案情的同时,不得不通过打电话询问等途径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以案卷沟通为主、电话等其他方式沟通为辅的上诉案件沟通机制。该机制对于二审法官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做出裁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审理报告信息量有限、其他沟通方式难以监督、个别一审法官故意隐瞒案件信息等问题,应当进行改进完善。本文建议以“裁判情况说明”取代审理报告,其他沟通方式可继续保留,但应加强监督,做到全程留痕。
比利时法理学家凡·豪埃克指出:“法律就是一种沟通。”由于法官审理个案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情景性判断和决策,①参见陈林林:《公众意见影响法官决策的理论和实验分析》,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一些二审法官为全面了解案情,在阅卷的同时,不得不通过打电话询问等不规范的途径了解相关事实和因素。本文拟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上诉案件一、二审沟通现象进行调研分析,有针对性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希冀能对保障公正司法、提升审判质效有所裨益。
被告人王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以一审事实不清和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一审审理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仅有因技术原因手机聊天记录未能提取一项内容,其它内容与判决书基本一致。二审法院经阅卷、提审后,根据一审卷宗、上诉状和讯问笔录进行合议,形成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一致意见。在起草裁定书过程中,上诉人辩护人打来电话,称双方在一审期间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二审期间继续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方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二审承办法官遂电话联系一审法官,得知一审期间双方确实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二审合议庭根据上诉人悔罪、赔偿情况和被害人谅解情况,重新合议,准备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依法对上诉人减轻量刑。但一审裁判文书和卷宗无关于基准刑和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悔罪等酌定量刑情节的相关记录,而基准刑是二审减轻量刑的基础,二审法官只能再跟一审法官电话沟通了解一审具体量刑过程,最终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这是一起普通案件,审理过程却刻画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状,即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具体案件中为全面掌握案情而积极进行沟通。但这种沟通也存在不畅通、不规范、不充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甚至导致在个别案件中二审法官因不能充分掌握案情而错判。目前我国上诉案件一、二审沟通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如下:
1.纸面形式沟通。纸面形式沟通即一、二审法官以纸面材料的形式进行沟通,这些纸面的形式基本都包含在一审卷宗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裁判文书。这是最重要的纸面沟通形式,一审法官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情况基本上能在裁判文书中体现,二审法官通过阅看一审裁判文书了解相关情况。二是审理报告。审理报告虽然起草的对象不是二审法官,但二审法官一般通过审理报告去了解一审的相关情况。实践中,裁判文书一般是在审理报告基础上起草的,所以两者差别不大,最大的区别是审理报告中有“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一部分,往往包含裁判文书中没有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三是反映有关情况的材料。有的一审卷宗中含有信访记录、一审违反法庭程序被采取强制措施记录、群众联名信等内容。四是特殊案件详细汇报材料。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一审法院需要向二审法院报送详细的审理报告,该审理报告与一般案件的审理报告不同,内容更全面、更细致,基本能囊括所有影响案件审理的信息。
2.通讯工具沟通。通讯工具沟通即一、二审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工具或方式交流案件有关情况。这种方式是除书面沟通之外最为常见的一种沟通方式。根据发起主体不同,具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二审法官主动联系一审法官,联系的目的大多是了解卷宗中没有的相关情况,有的是了解一审法官裁判思路;有的是让一审法官帮助调查有关证据或帮助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还有的仅仅是问一审法官要裁判文书电子版。第二种是一审法官主动联系二审法官,联系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有的是为了避免业绩考核扣分,请求二审法官尽量不发回或改判;还有个别的是一审有人过问案件,告诉二审法官希望得到照顾。
3.面对面沟通。面对面沟通即一、二审法官直接见面沟通案情,专门为了解一审情况而与一审法官见面沟通案情的很少,一般是二审法官提审被告人、调查取证等过程中见到一审法官,顺便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1.纸面形式沟通信息量非常有限。关于裁判文书,虽然一再强调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但不少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依然“惜墨如金”,能不说的尽量不说、能少说的尽量少说,担心说的越多越容易引发问题,很多影响案件裁判的关键因素并未写入裁判文书。关于审理报告,虽然所有的案卷都有审理报告,但很多审理报告实际上与裁判文书并无多大差别,大部分裁判文书没有“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有该部分的,法官起草该部分的目的也主要是讲清相关情况,避免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或者被追究责任,而不是为了详细解释裁判结果是怎么得出的。反映一审信访情况、调解情况等的材料一审中也很少入卷。
2.通讯工具沟通和面对面沟通较少。大部分二审法官并不主动联系一审法官了解相关情况。而二审调查相对简单,如刑事二审案件大部分不开庭审理,仅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意见,民事二审案件大部分径行审理,由承办人进行简单的法庭调查,均不如一审了解的充分,基本上是依照案卷载明的信息进行二审审理。二审法官审视案件的视角更窄,很可能会忽略影响一审裁判结果又在卷宗中无体现、在二审调查中也未发现的因素,而“事实的认定更多地取决于信息的多少,而非裁判者的智识”,“随着时间流逝与法官亲历的减少,可能导致新的错误。”①于明:《司法审级中的信息、组织与治理》,载《法学家》2011年第2期。
3.通讯工具沟通和面对面沟通难以监督。二审法官通过电话沟通、见面沟通等了解了卷宗中所反映不出的一些情况,一些问题得到解决,沟通的内容实际上对裁判结果形成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电话沟通、当面沟通都比较随意,无法固定下来,不能实现全程留痕。一方面无法对沟通内容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其他人无法得知裁判得出的全部影响因素。
4.个别一审法官在沟通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由于目前没有要求一审法官如实报告裁判情况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官对于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与公诉机关协调撤诉情况等一般不体现在案卷当中,除非其与二审法官比较熟悉,否则一般也不会在电话沟通、当面沟通中告知二审法官,这就导致一些对一审裁判形成实际上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游离于一审卷宗和二审审理之外,二审法官看到的只是“桌面上的东西”,“桌子底下的东西”一概不知,很可能导致误判、误断。
当前的一、二审法院案件沟通机制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当前一、二审法院沟通案情的主要媒介是卷宗,特别是卷宗中的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合议庭在案件评议后,由审判人员写明审理过程、案件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上级主管审核时,所制作的文书。①参见王培英:《新编司法文书范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几乎对每一起案件都要撰写审理报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律诉讼文书样式确认了该种做法,并对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做了规范。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45页。1999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文书样式时,就审理报告存废聚讼纷纭,主流观点是除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外,一审案件原则上都要制作审理报告,③参见周道鸾:《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290页。自此审理报告一直保留到现在,但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司法改革推开以来,除需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和需向上级法院报告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审理报告不需要给特定对象看,由此法官不再重视审理报告的制作,导致审理报告的内容越来越简略、质量越来越差。
案件裁判并不像简单的计算公式——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裁判结果,对案件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因素有很多。法官裁判案件的前置性阶段有时被比喻为一个锅炉,里面除了事实和法律这两种常规原料外,还有习惯、社会福利、个人正义感和道德观等其他多种要素,司法判决被视为从锅炉里萃取出来的“化合物”。④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页。这些原料和要素对裁判产生影响有的有法律依据,有的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很多在审理报告中也没有体现,如同“幽灵”“黑洞”一般存在。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司法政策。司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活动,司法政策的调整对裁判结果往往产生重大影响。2.信访维稳。很多难以处理的案件都有信访维稳、综合协调的影子,有的案件甚至进入法院就是基于信访维稳考虑。3.舆情影响。随着自媒体时代到来,舆情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愈来愈大,“司法屡屡遭遇舆论质疑,又每每迂回妥协”①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4.效果考量。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仅单纯考虑个案效果,还要考虑裁判作出后所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制度价值。②参见江必新:《关于裁判思维的三个维度》,载《中国审判》2019年第3期。5.干预过问。个别案件还存在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的情况,对案件产生实质影响,但在审理报告中不会体现。6.个人因素。不同法官对同一个案件事实的认知、法律的适用、正义的感受等往往不同,得出的裁判结果也往往存在差异。
审理报告报送对象是院庭长、审委会委员以及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而不是以二审法官为对象;撰写的时间是承办法官个人拿出裁判意见之后或合议庭形成合议意见之后、最终裁判结果作出之前。这就使得审理报告内容的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够完整,至少难以涵盖以下内容:首先,院庭长、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没有,不少案件在审委会研究或专业法官会议提出意见之后,最终的裁判结果与审理报告的意见发生了较大变化,甚至截然相反。审委会研究笔录有的附卷,院庭长意见、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一般不附卷,院庭长、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意见采纳等情况在案卷中无从体现。其次,制作完审理报告后还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如当事人可能在这段时间进行协商等,也无法纳入案卷。再次,一审法官制作审理报告时没有见到上诉状或抗诉状,无法针对上诉或抗诉内容进行辩法析理。这些都使得审理报告以及一审卷宗的案情信息含量大大降低,难以满足二审法官了解案情的实际需求。
首先,一审法官由于办案压力较大,没有时间和精力认真撰写审理报告。近年来,进入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也来,人民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增长,与此同时,法官数量增长有限,案多人少压力进一步加剧。一审法官光开庭、写判决都应付不过来,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撰写详细的审理报告,同时案卷材料中又要求写审理报告,一审法官只能“偷工减料”,或者“一稿两用”,既当审理报告又作裁判文书。其次,二审法官由于办案压力较大,乐于采取电话沟通等方便快捷的沟通方式。案卷包含案件信息量过少的问题一直存在,但该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我们没有从系统的角度、从根本上考虑怎么去解决这一问题,而是任由法官遇到问题时自行解决。这就导致一些二审法官单凭案卷中载明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法规推导不出案件裁判结果时,往往联系一审法官了解相关情况,逐渐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一种做法。这种沟通虽然方便快捷,但并不规范,还会使卷宗沟通功能逐渐弱化。
由于办案压力不断加大和司法能力水平有待提升等原因,有的一审法官得出的裁判结果并不是基于一个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得出裁判结果的精确的裁判过程,而是一个概括的模糊的裁判过程,形成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①参见于晓青:《法官的法理认同及裁判说理》,载《法学》2012年第8期。裁判的结果最终可能是合理的,但一审法官不能详细解释说明裁判的过程。由此导致一些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审理报告内容不具体,二审法官与其沟通时也很难对一审裁判进行详细的精确的说明。
本文所称之一审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说明机制(简称裁判情况说明机制),指一审法官在形成最终的裁判结果后,对影响裁判结果的因素和运用这些因素得出裁判结果的过程通过书面等方式进行简要说明的案情沟通机制。裁判情况说明并非“瘦身版”审理报告,两者至少有四点明显区别:其一,制作时间不同,撰写审理报告在法官自己初步形成裁判观点之时,而裁判情况说明在最终得出裁判结论之后;其二,主要内容不同,审理报告虽然篇幅长但包含的信息点少,裁判情况说明言简意赅但包含的信息点多;其三,面向对象不同,审理报告面向本院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院庭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裁判情况说明面向所有可能查阅案卷的主体;其四,立场角度不同,审理报告主要是以下级向上级汇报的立场和角度,而裁判情况说明却是说明者向不特定对象客观介绍裁判过程和裁判理由等,不具有任何科层制的痕迹或行政化的色彩。
以裁判情况说明机制替代审理报告非常必要,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并且也是切实可行的:
1.保留审理报告与司法改革的要求相悖。司法改革后法官的裁判主体地位更加凸显。本轮司法改革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去行政化,给员额法官充分放权,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个别案件外,案件如何裁判由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决定,承办法官除需要就提报审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需要向审委会报告外,没有义务向其他人和组织报告案件审理情况。案件审理报告是司法行政化的典型体现,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除个别提报审委会的案件外,没有必要再撰写审理报告。但承办法官作为裁判做出者,有义务对裁判过程进行解释说明,也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
2.保留审理报告已无多大实质意义。如前文所述,目前的案卷中一般都有审理报告,但除个别案件外,审理报告并不给特定对象看,基本上沦为案卷中的摆设。加之裁判文书与审理报告内容大体一致,二审法院从审理报告中获得的案件信息从裁判文书中基本上能够获得,保留审理报告更多的是为了形式上完整,在实质上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与其保留审理报告,还不如保留审理报告中的合理部分,转变为“裁判情况说明”。
3.二审法官亟需通过有效途径掌握更多案件信息。前文已多次提到,目前的一、二审沟通机制存在诸多缺陷,很多一审裁判中的重要信息在案卷中没有体现,二审法官要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做出裁判,需要掌握更多的一审裁判信息,现有的机制无法有效满足这一需求,而建立一审裁判情况说明机制则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一司法实践需求。
1.建立裁判情况说明机制有利于提升一审法官司法能力水平。裁判理性程度的高低,反映出法官司法能力水平的高低。但我国目前的法官,裁判理性程度较低,普遍没有形成严谨、规范、统一的司法裁判模式,对于案件审理缺乏基本的裁判路径、模式和标准,裁判思路不清晰,办案重直觉与经验,轻理性思考与判断。①参见吴兆祥:《提升司法水平的必由之路:确立统一的裁判思维模式》,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3期。制作裁判情况说明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总结、反思和改进的过程,有利于一审法官总结审判工作规律,发现存在的问题不足。尤其是对于裁判影响因素和心证形成过程的总结,可以提醒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注重审理重点、提高审理技巧、慎重作出裁判,促进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②参见[日]秋山贤三:《法官因何错判》,曾玉婷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37页。在这个过程中,裁判理性也在逐渐养成。
2.建立裁判情况说明机制有利于提升二审审判质效。首先,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通过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说明,二审法官能够快速了解案件裁判情况,减少在收集案件信息方面时间和精力投入,从而缩短办案周期,提升二审案件审判效率。其次,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实践中,因为掌握案件信息少、与一审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二审错判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说明,二审法官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一审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和裁判过程,可以掌握更多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进而为正确评价一审判决提供保障。再次,有利于保障二审裁判效果。有的一审案件单从一审案卷载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似乎存在问题。事实上,一审之所以这样裁判是基于案件效果方面的考虑。二审法官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案论案对一审进行发改,就会严重影响审判效果。同时,一审期间当事人协调处理的相关信息,对于二审法官是否继续做调解工作等也很有帮助。
3.建立裁判情况说明机制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回应上诉(抗诉)意见。与一审主要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峙状态不同,二审在对峙各方的关系上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实际上变成了上诉(抗诉)方与一审法院之间的对峙。一审中各方当事人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但二审中只有上诉(抗诉)方在极力阐述意见和理由,一审法院并没有机会来针对上诉(抗诉)方观点阐述裁判的理由,这不利于二审法官正确认识上诉(抗诉)意见,对一审法院而言事实上也是不公平的。建立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说明机制,一审法院在裁判形成后对裁判情况进行说明,特别是在上诉(抗诉)后针对上诉(抗诉)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有利于二审法官正确评判案件。
4.建立裁判情况说明机制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近年来推进司法公开的力度不断加大并取得良好成效,但案件裁判中的核心部分——裁判结果形成的依据和过程却并未实现彻底公开,甚至未实现内部公开,除少数人了解裁判结果形成的依据和过程外,其他人一概不知,这中间就可能隐藏着影响公正廉洁司法的因素。建立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说明机制,将这些可能存在的因素从暗处拽出来,即便是只能体现其中的一部分,也是深化司法公开的一大进步,能够更好地压缩暗箱操作与外部过问案件的空间,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此外,对裁判结果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做法,如在美国,法官通常会撰写书面意见,对案件判决结果作进一步解释。①参见[美]杰弗里·S·吕贝尔斯:《美国司法公开面面观》,林娜译,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5期。
1.建立裁判情况说明机制不会影响二审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我们一直强调法官审理裁判案件必须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但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建立一堵密不透风的墙完全隔离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法官裁判案件必须掌握尽量多的案件信息。建立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说明机制实际上只是法官裁判的前置性阶段,是一个收集信息、建立逻辑基础的阶段,是一个客观性的阶段,并不涉及法官的判断、裁决,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在收集案件信息之后的阶段。因此,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说明机制不会影响二审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建立裁判情况说明机制不会导致二审法官先入为主。有人可能担心建立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说明机制之后,二审法官直接看说明,先入为主地对案件进行裁判。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二审法官需要制作阅卷笔录,必须阅卷,同时即便大部分案件不开庭审理,二审法官也需要进行法庭调查或提审,还需要充分听取上诉(抗诉)意见,这些都能保障二审法官全面了解案情,而不仅仅是看一审关于裁判情况的说明。
3.建立裁判情况说明机制不会加剧一审法官工作压力。有人可能担心建立裁判情况说明机制会加剧一审法官办案压力。实际上,裁判情况说明与审理报告相比内容少、篇幅短,法官制作说明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与制作审理报告相比大幅减少,不会加剧法官的办案压力。实际上,改革后法官业绩考评结果与绩效奖金发放直接挂钩,对法官等级晋升也有影响,一审法官大多愿意有机会向二审法院阐述裁判结果形成情况,以减少被二审改判发回。
建议以书面的“裁判情况说明”为主,以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等其他方式沟通为辅。
1.书面沟通方式。首先,取消审理报告。除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撰写审理报告,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可以撰写审理报告外,其他一审案件一概不再撰写审理报告。其次,增加“裁判情况说明”。所有一审案件(包括保留审理报告的案件),均应制作裁判情况说明,附入卷宗,作为之前审理报告中“需要说明问题”部分的替代和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解释和具体化。再次,案件上诉(抗诉)后,一审法官可以针对上诉(抗诉)意见补充增加裁判情况说明,以书面形式报二审法院。
2.其他沟通方式。现行的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社交软件沟通等沟通方式继续保留,但仅作为裁判情况说明的补充,不能替代裁判情况说明。其他沟通方式可以由二审法官启动,也可以由一审法官启动。法官通过其他方式沟通的,必须制作笔录并附入卷宗,做到全程留痕。
1.裁判情况说明。制作裁判情况说明应当在裁判结果形成之后、案件报结之前。起始时间经过审委会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的,在审委会研究之后;未经过审委会研究的,在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之后,在独任审理的案件形成承办人意见之后;结束时间在案件报结之前,卷宗中没有裁判情况说明的,不予报结。
2.补充裁判情况说明。一审法官拟提交补充裁判情况说明的,应当在知道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之日起五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报二审法院。其中,当事人通过一审法院上诉以及检察院抗诉的,一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或抗诉状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一审法院在收到二审法院转来的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报告。之所以要求一审法院在知道上诉(抗诉)意见后再提交,是因为一审法院需要对照上诉状、抗诉状就裁判形成过程进行说明。之所以要求一审法院在五日内报送是因为二审审限较短,便于提高审判效率。
3.其他沟通方式。其他沟通方式在案件上诉(抗诉)后至二审案件结案前可随时沟通,不受具体时间和次数限制。
裁判情况说明应当有固定的格式和内容,电话沟通等其他方式无需做严格要求,裁判情况说明大致格式和内容如下:
1.首部。题目可以写“关于xxx与xxx纠纷一案的裁判情况说明”;开头可以写“现将本案裁判情况说明如下:……”。
2.主体。主体内容分为二至三部分:一是影响裁判结果的因素。包括案件事实、法律法规、风俗习惯、法学理论、司法政策、信访维稳、网络舆情等各种对案件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因素。在表述时应当尽量概括,一般仅写因素的名称。以前文案例为例,可以写:“一、影响本案裁判的因素如下:(一)王某猥亵金某的事实;(二)猥亵儿童罪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三)王某家属与被害人协商调解事宜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四)……。”二是裁判形成的过程。该部分主要写明案件审理的经过,如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情况;一审法官对影响裁判因素的评价和取舍;最终裁量结果的计算过程等,语言上也要尽量言简意赅。三是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如果一审法官认为除去上述两部分外,仍有事项需要向二审法院说明,可在该部分写明;如果没有,该部分可以省略。
3.尾部。需要署一审承办法官的姓名,写明时间。
以上主要是一审法官制作“裁判情况说明”的内容,其他沟通方式还涉及其他内容,如很多二审法官在案件改判发回后,会电话联系一审法官解释二审改发的理由,指出存在的问题,类似于针对当事人的“判后答疑”,有利于实现二审效果,可以继续保留。
1.完善诉讼文书样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形式对诉讼文书样式进行重新修订完善,取消审理报告,增加裁判情况说明,并制定裁判情况说明详细格式,供司法实践参考。
2.加强案卷评查考核。建议将裁判情况说明作为案件评查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评查案卷中有无裁判情况说明和裁判情况说明是否完整规范。对于无裁判情况说明或裁判情况说明不完整、不规范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法官业绩考评,通过严格兑现奖惩倒逼审判责任落实。
3.强化法官培训。主要通过资深法官案例教学等方式,引导法官提高理论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掌握科学的裁判方法,形成符合司法规律的裁判理性和裁判范式,提升整体审判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