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长三角一体化的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研究

2020-11-27 10:05赵菁奇王泽强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长三角共同体区域

赵菁奇,孙 靓,王泽强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 合肥 230022;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91)

当前,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速兴起。创新是当今时代的重大命题,全球因创新而联系紧密,也因创新而竞争激烈,创新的方式方法随时代变化正在发生变革。“共同体”一词来源于“科学共同体”,是一个科学哲学概念。“科学共同体”是对遵守同一科学规范的科学家群体的总称[1]。2008 年,美国大学科技园区协会提出了利用“创新共同体”进行协同创新的新理念,对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的空间因素给予高度关注,并提出了创新的“空间力量”(the power of place)计划,旨在打造能将全美国若干创新主体协同化连接起来的“美国创新共同体”(america’s communities of innovation) 。可见创新共同体最初是想解决一个国家或区域内各创新主体协同创新的问题。自此,“创新共同体”概念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成为各国政府政策文件中的重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发展转变为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改变创新组织形式实现创新能力提升、产业转型升级,进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等引领区域发展的文件中,提出要“建设协同创新共同体”,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共建产业创新大平台中要构建“长三角科创共同体”,把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作为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推动协同创新产业体系建设。

本文所称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是指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共商共建形成的科技创新有机整体,旨在落实新发展理念,促使科技体制机制贯通、创新资源要素流通、科技基础设施联通、创新链与产业链融通,在科技创新层面实现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加快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对于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区域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基础

从全国几大空间区域来看,长三角区域在创新综合实力和整体创新能力建设方面已处于全国前列,为推进实施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提供了强大支撑。

(一)已具备世界级城市群的能力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活跃的区域之一,开放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长三角三省一市面积占全国的1/26,人口占全国的1/6,经济总量占全国的1/4,年R&D经费支出和有效发明专利数均占全国1/3左右。截至2019年底,R&D经费占GDP的比重为2.74%,达到2016年美国2.74%的水平。上海市(3.93%)、江苏省(2.72%)、浙江省(2.6%)R&D经费占GDP比例超过全国2.18%的平均水平,安徽省这一数据与平均水平基本持平[2]。长三角地区汇集了全国1/5的“双一流”高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重点实验室,1/3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中科院京外研究单位,拥有上海张江、安徽合肥两大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

长三角城市群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普遍承认的世界级城市群有6个,具体见表1。将长三角城市群的创新能力放在国际坐标中来检测,有助于发现长三角区域创新的优势和短板,推动长三角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六大城市群创新城市排名中,上海较2018年前进2名,位居33名。2019年Nature发布《2018自然指数-科研城市》,对过去一年全球数百个城市的科研指数进行了排名。在全球科研城市50强中,中国占据10个,长三角区域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杭州市均进入全球科研城市前50强。通过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在多年城市化进程推动下,随着城市群的辐射扩散及区域内部的协同优化,长三角区域尤其是城市群创新优势明显,创新成果丰富,创新综合实力较强。

表1 六大城市群创新城市、科研城市排名比较①(1)①创新城市及排名根据澳大利亚智库2thinknow公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城市指数排行表进行整理;2018自然指数-科研城市排名根据Nature发表的《2018自然指数-科研城市》整理。

(二)重大科技基础条件优势明显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属于“新基建”的创新基础设施,集中体现了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最高水平,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等重大科技问题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科技水平、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是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标志。我国已经建成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环渤海和珠三角等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地区。如表2所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长三角地区拥有大科学装置17个(含在建,分中心未列入),已经初步形成强大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

表2 长三角区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三)科技资源共享成效凸现

按照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整体框架,长三角区域建立了“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等公共科技基础设施。近年来,入网仪器数和跨区域服务量都有了明显提高。截至2019年7月1日,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有大科学装置28634台(套),总价值约330亿元。其中上海约139亿元,江苏省约90亿元,浙江省约88亿元,安徽省约10亿元[3]。2008年以来,区域内累计为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投入约2500万,有效减少区域内科研经费对实验设备购置的重复投资,累计节约财政资金约6.4亿人民币。

(四)科技创新平台作用突出

长三角区域建成了一批产业创新平台,拥有张江、杭州、苏南、合芜蚌等4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国家级研发平台分布方面,上海市数量较多;研究领域方面,一市三省各有所长,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见表3)。2009—2016年一市三省建设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共93个,占全国总数的11.73%。截至2016年9月,一市三省共建有国家工程实验室24个,占全国总数的14.37%;现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27个,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21.26%。截至2018年7月,一市三省共建设企业技术中心361个,占全国总数的24.95%;共建有国家级高新区34个,国家级孵化器316家。

表3 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国家级研发平台①(2)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数据来自2017年12月科技部发布的《2016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据来自2018年4月科技部发布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6年度报告》,沪苏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来源于网络。*包含了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军民共建国家重点实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五)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充足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长三角区域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约44126家,占全国比重为25.6%[4]。其中,阿里、中芯国际、恒瑞、京东方等一批创新龙头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在创新能力提升方面有很大潜力。一市三省共拥有高等教育学校(机构)457所,其中“双一流”大学8所,占全国总数的19.05%。聚集了复旦大学、上海交大、南大、浙大、中科大等一批名牌大学,有中科院上海分院、合肥分院等29家国家级研究院所,还有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清华公共安全研究院等一大批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新型研发机构。

(六)高端创新人才储备丰富

长三角区域共有科学院院士180余人,约占全国1/4;工程院院士150余人,约占全国1/5。从院士研究领域来看,上海市主要集中在生命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环境、能源等领域;江苏省主要集中在电子、化学、天文、地学等领域;浙江省主要集中在化工、物理、生物等领域;安徽省主要集中在物理、信息技术、能源、化工、生命科学、环境等领域,特别是在量子通信、核聚变等领域拥有一批国际顶尖科学家。一市三省的院士所从事的研究基本涵盖了世界科技前沿、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研究和重大产业技术研究的各个领域。

(七)产业体系配套相对完善

一市三省产业体系相对完备,配套能力较强,产业集群优势明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较快,形成了生物医药、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集成电路、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提供了产业基础与创新支撑。2016年,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城市群的第二产业占比分别为43.2%、36.6%、32.6%。长三角城市群第二产业占比明显高于京津冀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这主要是由于长三角城市群内存在大量以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的城市,如南京的电子产业、合肥的家电产业及新兴面板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统计分析报告(2017年)》,长三角城市群具有新材料、新能源汽车2个具有比较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只有1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二、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困境分析

长三角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布局的现实条件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布局、协同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积累了宝贵经验。结合调研情况来看,在协同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障碍和困境,主要体现在:

(一)协同创新机制不够健全

长三角区域各市特色优势明显, 但作为创新主要力量的城市群,创新功能定位还不清晰,创新竞争无序的情况依然存在。即使在某一行政区划内,对创新资源的争夺也时有发生,更何况跨行政区域的一市三省。在行政设置分割的情况下,长三角区域各城市之间合作与竞争并存。从创新协同发展的整体来看,城市间科技合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区域内科技、产业、金融、财税等政策协同创新能力不强,创新要素的区域间流动和共享机制还有待完善。如在创新平台建设布局上缺乏系统规划,多个城市在大数据、机器人等领域布局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同质化现象严重。此外,长三角区域内平台资源整合力度还不够,不同的平台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同一领域的资源也分别被不同的部门所管理,没有形成与开放共享共用要求相适应的评价、考核与长效激励机制。

(二)科技创新政策协同存在障碍

人才是创新的第一动力。尽管长三角区域各市都出台了人才发展战略,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未建成统一完备的人力资源信息库,导致长三角区域内人力资源共享不充分。如上海市先后出台人才“30条”“高峰计划”,江苏省同步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人才发展专项规划,浙江省明确提出“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安徽省2016年以来出台了“安徽人才30条”,多样化的政策造成长三角区域内人才竞争多于人才合作。由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照行政区划各自进行设计的,各省市之间没有衔接,社会保障政策覆盖的人员范围也不同,存在明显的区域壁垒,创新人才在跨区域流动时,社会保障等难以同时迁出,异地就医、异地社保等问题突出。此外,受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身份、档案、户口及福利保障等体制性因素制约,长三角区域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较低,严重制约了创新人才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

(三)科研联合攻关仍存在壁垒

当前,一市三省各自承接了部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也分别围绕各自产业需要布局了一批技术创新平台和项目。但是,对于产业中的一些关键共性技术和设备,因为研发投入巨大,周期较长,任何一个省市都无法独自承担巨额的开发费用,避重就轻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如何共同组织联合科技攻关、共同管理研发资金等方面还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管理。此外,一市三省在地方财政支持项目经费跨区域使用及扶持创新的财政补贴方面还存在分歧,共享程度较低。特别是在跨区申请各省市的科研项目经费方面有严格限制,只能与省内机构合作申请,无法以省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名义申请。其根本原因在于研发投入不同于其他投入,地方财政科研经费来源于本地税收,由外省创新主体申请,科研项目的相关收益难以保证在本地实现,无法保证本地财政收入的增长。

(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不高

长三角区域科研创新成果比较丰硕,但由于知识产权问题的限制,转化和产业化不足,大量科研成果还停留在论文和实验室里。加上区域间“条块分割”现象仍然存在,技术信息的共享流通尚未完全实现,在科研项目成果共享、技术交易市场开放等方面还存在壁垒,制约了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导致区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不足[5]。一市三省各自有完备的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和考核监督机制。省市间、城市间在追求本地发展利益最大化时,容易削弱成果转化的动力,阻止本地创新成果向外转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在科技创新合作和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会涉及一些跨区共建项目,如果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也会成为阻碍跨区域合作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此外,为促进产、学、研合作,一市三省纷纷成立各自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但各平台的建设严重依赖于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由于政策的排他性使这些平台的构建多呈现出自我封闭现象,省与省之间甚至省内各级平台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难以发挥成果转化对产业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

三、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对策建议

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应充分发挥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和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引领作用,增强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及合肥市的创新龙头效应,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群的辐射带动作用。要通过明确目标定位、优化资源共享,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协同机制,鼓励联合攻关,促进成果转化,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环境等措施,高质量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

(一)明确目标定位,促进科技创新资源优化共享

尽早明确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的战略定位。应瞄准世界科技前沿,争创重大原始创新策源地,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夯实长三角科技创新的根基;进一步强化创新能力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与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科技创新要素高效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链再造和价值链提升,构建适应世界科技强国建设需要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快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科技资源统筹协调,构建协同创新体制改革试验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改革创新成果;瞄准全球高新技术前沿领域,建设高精尖产业发展承载区,围绕高精尖产业关键环节,配置高水平创新资源,强化核心技术攻关,实现由点到链全产业链精准布局,形成一批高精尖产业集群。

打破部门条块分割、资源分散、自成体系的格局,整合长三角地区科研设施和资源,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的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探索跨区域的共享服务机制,实现信息、技术、设施、管理等创新要素资源共享,形成跨地区的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为区域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支撑保障。强化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技术、资本、产业和市场联动融合,开放共享已建成的上海光源、全超导托卡马克、稳态强磁场和无锡超算中心等科技设施,推动张江实验室、量子信息科学实验室、国家实验室进程,突破世界前沿重大科学问题,不断提升创新能力。

(二)加强规划设计,健全科技创新协同机制

推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和一体化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一市三省的战略协同,建立高效、务实的区域协同创新发展机制。进一步发挥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共同推进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特别是要针对阻碍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的政策制度瓶颈,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开展先行先试,促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围绕建设科技创新共同体,重点在政策、规划、机制、措施等方面开展前瞻性战略研究,提升政府决策支撑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的广泛区域创新合作机制,深入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推进苏滁现代产业园等一批长三角合作园区载体建设,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示范基地。

长三角区域各省市科技创新资源禀赋不同,都有一定的基础且各具特色优势,如何做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在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进行统筹谋划。建议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指导支持下,在各省市政府科技部门协作下,加强系统性的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明确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紧紧牵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发挥一市三省的比较优势;重点在协同共建共享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及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方面,集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研究,共同构建区域技术转移体系、培育营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三)加大联合攻关,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跨区域转化

从长三角区域内部发展水平差异的现实出发,引导不同发展水平城市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科技创新联盟,促进长三角中心(省会)城市与其他城市之间的联合和协作,全面提升产业链整体技术水平,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发挥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等核心城市创新要素集聚和综合服务优势,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及市场需要,聚焦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筛选“卡脖子”的产业关键性共性技术,联合设立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开展攻关研究,探索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体系和激励与补偿机制,真正发挥 《长三角技术市场资源共享互融互通合作协议》的作用,推动长三角技术市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共同攻克一批核心技术,取得一批原创性科技成果。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移扩散。探索承接成果外溢转移、与各地产业创新需求对接转化的新模式,提升对长江经济带以及对全国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长三角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浙江科技大市场、江苏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及安徽科技大市场建立长三角技术交易联盟,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加强科技要素跨区域流动。联合发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研究成立长三角科技投资银行,创新投融资渠道,在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保险及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推动科技金融模式转变,助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上海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为引领,加强长三角区域内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合作互动,推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促进各省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破地域壁垒,发挥竞争优势与比较优势,广泛吸纳资金、人才、成果等科技创新资源,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互动协作,推动原始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联动发展,加快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参与国际合作,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

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对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作用[6]。充分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通过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强化科技园区合作,引导国际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主导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鼓励科学研究者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采取并购、合资、参股等形式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创建国家级跨国技术转移平台,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的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

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是一个动态变换、共生相长、有机融合的体系,在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进程中,应当以中心城市为龙头,构建区域分工与协作关系,营造区域合作良好的氛围和创新环境。争取国家科技体制改革部分政策措施在长三角区域先行先试,力求科研投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人才评价考核标准统一,激励和奖励政策跨区域兑现等制度,建立完善区域创新统计调查和创新指标监测制度体系,探索形成统一的协同创新政策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营商环境,借鉴上海“一网通办”、江苏“不见面审批”、浙江“最多跑一次”等经验,为企业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支持优质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跨地区发展,共建产权交易市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联合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避免产生无序的“人才抢夺”现象。依托区域内高校和科研机构集中优势,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力度,打造开放、互动、高效的高端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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