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A公司想扩大经营范围,拟在山东设立一家子公司,可以使用资本金进行投资吗?
A: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使用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但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接收相应资金。
Q:B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国内再投资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日前其下属子公司因开展并购项目向银行申请了2亿元贷款,B公司能否将自身的外汇资本金出借给子公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A:可以。根据现行管理政策,资本金可以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可以将自身资本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出借给子公司使用。
Q:C公司是一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出于开展项目的需要,拟在工程所在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开立境外账户需要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吗?C公司向境外分公司汇出工程款等费用,如何办理?
A: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汇局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
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可向银行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由银行按照展业原则,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审核,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
Q:D公司2017年在智利设立了一家境外投资企业,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受疫情影响,该境外公司流动资金紧张,需要国内提供资金支持。由于境外投资增资手续有些繁琐,且境外公司资金需求是暂时性的,疫情缓解后盈利状况将向好,不需要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是否有政策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A:可以通过境外放款方式向境外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境内非金融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管理关系的企业放款,本外币放款余额上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放款人在办理放款之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Q: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选择哪种方式?
A: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登记可选择“投注差”模式或“宏观审慎”模式确定可借外债额度。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可更改。
Q:物权担保是否需要到外汇局登记?
A: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Q: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如何办理外债登记?
A: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4)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5)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所有材料均需要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还需携带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Q:外籍人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需在境内居住期满几天?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关于境内个人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化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境内个人的定义,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但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