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引“一本通”

2020-11-27 07:12
中国外汇 2020年19期
关键词:外汇业务市场主体合规

《指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下外汇业务的便利化水平,有利于及时向涉汇主体传导“越合规、越便利”的理念,也有利于减轻银行一线业务人员的柜面压力。

8月31日,外汇局发布实施《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下称《指引》),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回应市场期待与社会关切,切实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政策变化对比

总体上看,《指引》不涉及现有政策的实质改动和重大调整,主要是按照简洁清晰、便利使用的原则,全面整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现有法规,并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精简和微调:

一是简化行政许可。《指引》取消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及注销登记,取消了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及补办经营保险业务核准文件两项行政许可。同时,精简行政许可办理材料,对于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仅需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即可申请名录登记。《指引》通过外汇管理方式的优化,助力企业拓市场、降成本、增绩效。

二是精简单证材料要求。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多元化的发展,对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业务,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单证真实性审核的具体种类,银行和境内机构可按照展业原则自主决定所需凭证,从而避免因单证种类不全或要素缺失等问题,影响企业真实合规的资金结算。同时,取消捐赠协议审核公证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非必要前置证明,提升了经常项目业务的办理效率,在保证业务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

三是推进账户整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已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指引》对相应条款进行了调整。在此基础上,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并入了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以便利保险机构的资金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是优化整合部分新业务。《指引》整合并完善了贸易便利化试点以及期货交易所实物交割等相关内容,以确保政策法规统一透明,便利市场主体业务办理。此外,《指引》还放宽了代办及境内划转业务办理条件,明确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划转也扩展至近亲属,进一步便利了个人外汇业务办理。

政策调整及文件废止的考量因素

政策调整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和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要求,旨在通过业务流程的简化、外汇管理方式的优化,实现为企业增便利、降成本,同时也赋予银行和外贸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助力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二是适应新型贸易方式多样化的发展,推进银行真实性审核方式的转变。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以真实合规为根本遵循,考虑到“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改革方向,未来将不断深化“越合规、越便利”的正向激励导向,引导银行真实性审核逐步从单证表面审核向实质合规审核转变,切实强化银行的展业能力,提高其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文件废止的考量因素主要是按照统一透明、简洁清晰的原则,对现有法规进行整合优化,同步废止规范性文件29件,精简条文约2万字,160余项条款被整合或替代;废止法规的内容均已在《指引》中被采纳,并根据业务的发展做了进一步优化。此外部分个案批复与试点业务一并纳入《指引》,实现了政策的规范、统一和透明。

《指引》实施的意义

首先,《指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下外汇业务的便利化水平。一方面,《指引》系统梳理并全面整合了经常项目政策,并明确了业务办理的原则,便于市场主体更清晰地理解、掌握政策;另一方面,《指引》精简了非必要的业务流程和材料,有效节约了企业的财务成本,提升了资金结算和业务办理效率。

其次,《指引》明确部分业务的银行自主权,有利于及时向涉汇主体传导“越合规、越便利”的理念,也有利于减轻银行一线业务人员的柜面压力。如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中,银行可根据风险情况,自主决定审核凭证的种类、形式以及审核要点,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对于真实性存疑的业务,银行也有权根据内控要求拒绝办理。同时这也对其展业能力和合规经营水平提出了挑战,银行需持续提升自身展业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

此外,《指引》实施后,分局不仅要做好政策宣传讲解工作,还要提升事中事后的监测核查能力;同时,提高银行展业的自觉性和审核的自主性,持续强化对趋势性和苗头性风险的动态监测,实现对风险的事前有效防范、事中精准识别和事后高效处置,构建更加便利、规范、透明、高效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系。

《指引》落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对市场主体而言,需注意新旧文件的效力。《指引》发布后,同步废止规范性文件29件;未废止的文件继续有效,但如果与《指引》不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指引》为准。

对银行而言,需注意展业能力的提升。《指引》取消了单证列举式要求,赋予了银行更多的自主权,也对银行展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需切实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核”的展业原则,不断提升自身的真实性审核专业能力,深入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和内控水平,以及企业外贸经营和跨境资金运作的规律与特点,对交易背景做出更加全面、真实的判断,并及时完善客户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制度,逐步实现从被动依赖到主动担当、从单证形式向交易实质、从现场审单向事前尽调、从清单列举到专业研判的转变,以进一步推进各项便利化政策的执行和落地。

对外汇局分/支局而言,需注意加强政策传导和督导。《指引》发布实施后,分局需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的宣传和督导,压实银行责任,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率、扩大政策覆盖面,有效消除政策梗阻,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对于银行政策传导不到位、落地不充分等问题,要及时通报纠偏,并纳入年度考核;同时,及时跟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政策实施效果,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对银行和企业的疑问及时予以回应。此外,对于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上报,提升经常项目便利化水平和市场主体的满意度,推动涉外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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