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景泰
2020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对于2019年“两会”提出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议案再次被提起,并且获得高度关注。2019年至2020年“两会”开幕,全国各地又接连发生几起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年龄均在14岁以内。还有火遍各大媒体的“我孩子未满14周岁,砍死你(警察)也白砍”,这些事件一次次刺痛了善良民众的心。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显示,未满14周岁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因而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送少管所进行管教。
现阶段,网络的普及率极高,使得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过早地接触复杂的网络。然而,由于自身对网络文化、网络信息没有自我辨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加上监护人的疏于管教或者过度宠溺,这些过早接触网络的低年龄段孩子的价值观和是非观形成不完全、不正确,这就是低年龄段违法犯罪的根源所在。
前些时间被广泛讨论的“大连市河口区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恶性犯罪事件。初看案情,让人深受震撼,未成年人罪犯的心理素质极其高,作案后还能在同学群中谈笑自如,谎称女孩上课,并戏言自己怎么可能是凶手,警察找错了对象。此前该名未成年人罪犯还多次骚扰住所周围的女性,这个13岁男孩身高1.7m左右,身高可以和一般的成年男性相同,他已经满足了恶性犯罪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然而却是未满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他恶性犯罪以后,不悔过、不认错,法律对他的顶格处理也不过是三年的政府收容教育,三年以后,又是如同正常人一样继续上学、生活。
近些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频繁发生,部分案例导致严重后果。从2000年到2007年间,广州市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平均下降了两岁,这表明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发生在黑龙江的年仅13岁的男孩赵某强暴了14岁女孩明某,由于赵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家属诉诸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向明某赔偿9021元。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夜闯明某家,当着明某的面将其母宋某杀害。由于赵某未满14周岁不受刑事处罚,赵某所受的惩罚仅仅是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这对被害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产生社会矛盾,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也不利于防卫社会,我国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重新审视[1]。
还有一些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面对警察时也叫嚣:“我未满14周岁,我砍死你也没事!”只要在各大搜索引擎输入“未满14周岁犯罪”的关键字,各种各样的恶性案件、极端犯罪让人不寒而栗,这些本该在学校享受大好青春的少年们怎么会说这样的话、做这样的事,为什么法律对这样的案例无可奈何。
不同国家的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同的,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规定在10~18周岁之间,也有个别国家的规定是低于10周岁或者低于18周岁的。先看美国,由于美国是联邦制的合众国,美国的各州有自己的立法权,而许多州之间的规定并不相同。美国约有半数州已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比如内华达州为8岁,伊利诺伊州和佐治亚等州为13岁(这是最多数)。其余没有明文规定的各州,则沿用普通法的规则(7岁)。其他地区和国家:10周岁: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喀麦隆,香港;12周岁:土耳其,加拿大;14周岁:中国,意大利,德国,匈牙利,俄罗斯,日本,韩国;15周岁:冰岛,芬兰,瑞典,丹麦,波兰;16周岁:西班牙,荷兰;18周岁:巴西,比利时,卢森堡。
列举的这些国家,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等社会因素是有很大差异的,那么这些国家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我国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刑法规定处于折中的立场。
因此,有些人认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必要,不能因噎废食,毕竟当年制定这个保护法律算是一个极大的进步,让多数青少年不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让他们仍有改过的机会,不至于在监狱中度过人生最好的年华、看不到未来人生的希望。所以,有些人认为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限并不需要修改。
14周岁以下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不能给予任何刑事处罚,其结果只能是放纵。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部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眼中不再是“犯罪会受到法律制裁”,而是“趁还未到法定刑事年龄,可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现如今的社会状况和我国遵守了将近30多年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不能吻合。在这种情形下,应结合我国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情况,对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作出适当的调整[2]。
据世界人口组织调查显示,每隔25年,温带地区未成年人的性成熟年龄就会提前1岁。目前,全球未成年人的性成熟平均年龄在12岁左右。性早熟正在朝低龄化趋势发展。从1977~2010的三十三年间,随着经济发展、物质水平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更趋早熟,思想观念也更加复杂,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依据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成熟期较之33年前至少提前1~2年。再加上现阶段社会犯罪低龄化的逐年递增,在现实情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并非罕见。从司法的角度抑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是刻不容缓,我们不能一味强调当前刑罚的轻缓化潮流而忽视刑罚的社会意义,不能过分要求对未成年人的宽恕而无视对其他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所以,修订相关法律,有限制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追究12~14周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已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时刻已经来临。
作者坚定地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这一方面,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十分必要,而且也符合当前社会的现状。首先,现在的青少年,与此项法律制定时候的青少年相比已经“早熟”,与部分刚刚成年不久的人相比,同年龄时期他们也“早熟”不止一点。最致命的是,他们的“早熟”不是表现在回报社会上,而是“早熟”在如何钻法律漏洞上和过早接触不良信息上。互联网的发达已经是包罗万象,各种各样的信息一应俱全,青少年们可以轻松浏览各种各样的网站和网页,接收各种各样的信息,而一些不良网站会对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些影响使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备了心理的条件。
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未满14周岁的犯罪少年的处罚方式是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育。然而,若这些少年的家长平常严加看管,就不会任凭孩子胡作非为、为非作歹。相反,这些家长甚至是孩子犯罪的纵容者,教唆他们“犯罪趁年轻”“此时犯罪不要坐牢,杀人也是白杀”等等可怕的逻辑,护着已经犯下罪行的孩子。而政府都收容管教却有着经费、人员、机构等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这类人的管教收效甚微震慑全无,这也使得这些心理已经走上歧途的孩子彻底抛开了心理包袱,对他们最后一根约束绳已经形同虚设了。
现如今社会物质条件已经远远好于几十年前,孩子的身高体重已经超过了当时的同年龄阶段的孩子,有些十几岁已经是成人的块头,尤其是男孩子,可能十几岁就超过了大部分成年女性和部分成年男性的身高和体重,青春期精力旺盛力量也可能是超乎一般人,因此他们在生理上已经具备了事实犯罪的条件,一旦他们走上极端,后果不堪设想。
就目前情况来说,对一个实施犯罪的未满刑事责任年限的孩子进行正当防卫,在司法上难以鉴定,因此在面对他们时,成年人或许真的不知道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一旦防卫过当自身难免牢狱之灾,明明是受害者却锒铛入狱。而极端犯罪很可能在你犹豫之间夺走你的生命,有些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常常是成群结队地出现,提早进入青春期的他们很容易因为所谓的义气而罔顾是非,团伙行恶。
因此,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限已经迫在眉睫。已经有很多被害人以其亲属受到伤害,甚至还被二次伤害,这把不合当下现状的保护伞已经让无数的“小恶魔”逃脱了法网,相信许许多多和我有着相同看法的人不想继续看到这些“小恶魔”为非作歹、天良丧尽而无能为力。对于那种主观极恶、手段极其残忍而且不悔罪、不认罪的“小恶魔”一定要施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指望“恶魔”变“天使”,只会让更多无辜的人受到伤害。
时间已经到了21世纪20年代,我们已经不能再继续等待了,那些被害者已经等不到了,被害者的亲人已经被二次伤害。不能因为这些案件在比例上是一小部分,忽视了问题背后所出现的问题以及潜在的后果——“破窗效应”,一旦这些案件的施害人逍遥法外,那么就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受此影响,并且走上不归路。到了这个小破口变成全社会性的问题再来重视,会不会过晚?勿以孔小而不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比例与数据仅仅是冰山一角的表现,我们要关注的是在“冰山”之下的暗流汹涌,也就是事件的本质和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