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嘉靖朝臣的宗藩奏议与宗藩改革

2020-11-17 07:15王小玉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宗室王府

王小玉

(哈尔滨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明代宗藩问题是困扰有明一代的重要问题。关于明代宗藩问题,学术界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分为明代宗室制度的整体性研究、专门性研究和区域性研究。明代宗室制度的整体性研究包括对分封制的原因、演变及在不同时期影响的探讨,以及削藩与藩禁政策和藩王叛乱活动等,代表学者有李国华、张德信、张显清、暴鸿昌、赵中男、郭厚安、陈新权等。①专门性研究包括对明代宗藩经济、宗藩教育与文化、宗藩婚姻、宗藩犯罪等问题的研究,代表学者有王毓铨、赵毅、张明富、苏德荣、杨成、魏连科、雷炳炎等。②区域性研究是指对明代藩王与地方社会关系的研究,代表学者有段兵、樊誉、闫海青、覃树冠等。③

明嘉靖时期是宗藩问题凸显的时期,针对嘉靖时期的宗室问题研究,代表学者有赵毅、林延清、杨顺波、张国勇、吕梦婷、袁斌、雷炳炎等。④多数学者认为宗藩改革是由于宗禄不济,引发了朝廷财政危机,朝廷颁布《宗藩条例》以应对和改革宗藩问题。除了上述原因外,笔者认为嘉靖时期朝臣的宗藩奏疏为宗藩改革提供了思想前提,是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朝臣奏疏中的建议部分应用于嘉靖末年颁布的《宗藩条例》中,为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前人已经对此进行过简要说明。例如,雷炳炎、林晓玲在《试论明代中后期的宗藩问题与宗藩改革》一文提到宗藩改革的原因,认为是由于宗藩问题的严重性和朝臣的吁请。无论是《条例》还是《要例》,大部分是根据嘉靖以来官员对宗藩问题的反映和建言献策议准的。申伟在《嘉靖时期的宗室问题研究》中对嘉靖时期朝臣的宗藩奏议也进行了梳理,但是对奏疏的搜集不够全面,而且没有进行归类分析,缺少和《宗藩条例》条款进行对比的内容。由此,本文将对嘉靖朝臣奏议进行系统梳理,以此揭示宗藩改革的背景和进程。

一、明嘉靖朝臣的上疏背景

明初,“朱元璋定封建诸王之制。”[1]22并以《皇明祖训》的形式,确立了藩王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特殊待遇。“明制,皇子封亲王,授金册金宝,岁禄万石,府置官属。护卫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万九千人,隶籍兵部。冕服车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谒,无敢钧礼。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则授金册金宝,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冠服视一品。诸子年十岁,则授涂金银册银宝,封为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冠服视二品。诸子授镇国将军,孙辅国将军,曾孙奉国将军,四世孙镇国中尉,五世孙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国中尉。”[2]3557从材料可知,明代藩王的爵位分为八等。而明朝宗室根据爵位领取禄粮,亲王禄米一万石,郡王禄米二千石。将军、中尉和女性宗室成员也按照不同爵位领取不同数量的禄米。随着宗室人口的日益增加,宗禄问题逐渐凸显,给明王朝财政带来了沉重地负担。针对宗室人口问题,张国勇提出“宗室人口从嘉靖时期开始成为一个突出而尖锐的问题。”[3]15申伟认为“嘉靖时期是宗藩问题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从嘉靖初年到末年,宗室人口也在保持不断的高速增长。”[4]11笔者认同上述说法,嘉靖时期宗藩人口问题引发的宗禄短缺和地方财政危机,成为当时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据郑晓《今言》记载,“嘉靖八年夏五月,宗室载属籍者八千二百三人。”[5]159梁材在奏疏中对嘉靖八年山西、河南、山东、湖广的宗藩人口和宗禄支出做出具体说明,“查得洪武年间,如山西初封晋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郡县等主君并仪宾等至一千八百五十一位员,共岁支禄米八十七万二千三百六石零。河南初封周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辅奉国等将军中尉、郡县等主君并仪宾等至一千四百四十位员,共岁支禄米六十九万二百五十石。山东初封鲁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辅奉国等将军中尉、郡县等主君并仪宾等至三百六十一位员,共岁支禄米一十三万九千二百三十七石零。湖广初封楚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辅奉国等将军中尉、郡县等主君并仪宾等至五百八十七位员,共岁支禄米二十五万九千八百三十石。百姓税粮有限,而宗枝蕃衍无穷。举此五府,则天下王府可知也。若不早为议处,委难善图其后。”[6]921面对嘉靖朝宗禄支出过多的情况,朝臣纷纷上疏,对宗藩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或提出建议。其实,嘉靖初期就有朝臣上奏疏说明宗室情况,皇帝采纳了朝臣奏疏中的部分提议,从而促进了嘉靖时期宗藩政策的调整。对此,笔者整理了从嘉靖初到嘉靖四十四年间朝臣的宗藩奏议,以此揭示宗藩改革的背景和进程。

二、嘉靖朝臣的奏疏内容

表1 嘉靖时期朝臣的宗藩奏议

从上疏朝臣的官职来看,主要以六部和都察院的官员为主,此外还包括詹事府的詹事。以上官员的职位除了都察院的御史和给事中,其余官员都是正三品以上,而御史和给事中在明朝属于位卑权重的特殊存在。从地域上看,上疏官员多数来自广东、河南、四川、江西和湖广等王府所在地,他们曾经在藩府所在地生活,所以对明代藩王的情况较为熟悉。从上疏官员的基本情况来看,嘉靖时期宗藩问题的严峻性,已经引起了朝廷重要官员的重视。

从奏疏内容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宗禄短缺、宗藩婚姻、宗藩封爵、宗藩犯罪、王府管理人员及王府事宜等相关问题。针对宗禄问题,朝臣上奏疏说明宗禄短缺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嘉靖八年正月,“户部尚书梁材等言,臣等查嘉靖七年太仓所入止一百三十万金,而费出之数乃至二百四十一万有余。加以各省之催徵不前,诸边之用度无节,少遇凶荒纷纷奏请。臣等切详弊端有五焉:一宗室、二武职、三冗食、四冗费、五逋欠。自非多方议处,将来何以支给?”[7] 2280梁材乞敕廷臣会议天下岁入岁用之数,共同商议对策。嘉靖八年二月,詹事霍韬上《天戒疏》,以灾变陈言,“凡人之为祖父者。若有神灵。未有不顾念子孙者。况我太祖皇帝开太平基业。合宇宙万物皆得其所。独不顾念子孙乎。忍见其失所乎。此民不遂其生。怨恨之气。犹能感召灾变。况亲藩骨肉。不得其所。怨恨之气。有不感动太祖在天之灵。而召致灾变乎。”[6]1914霍韬认为灾变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宗室禄粮不济。同时,霍韬在奏疏中还分析了出现宗禄问题的原因,“宣德初年。汉庶人谋反。当时大臣倡为疏忌宗室之说。遂废出仕之令。夫禁其出仕。使不得随职受禄。惟仰食有司。是故昔也以一郡而供一王。今以一郡而供数千百人矣。禄粮所繇不给也。”[6]1915他提出禄粮不济是由禁止宗藩出仕和宗藩人口增长所引起的,请求共同商议。同年四月,户部尚书梁材提出了解决宗禄短缺的几条建议:限制妾滕数量;查复永乐之后朝廷赏赐的山场、湖陂、税课、河泊等。同年六月,霍韬又上《修书陈言疏》,“再按天下藩封。户部题称洪武初年。山西惟封晋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而下共二千八百五十一位矣。岁支禄米八十七万有奇。由一万石增而八十一万石。则加八十七倍矣。臣考山西额田。初年四十一万顷弘治十五年存额三十八万顷。减额者三万顷矣。禄米则由一万石增而八十七万石。额田则由四十一万顷减而三十万顷。此山西额数也。举山西而推之。天下可知也。”[6]1921通过两者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朝廷的额田数目和禄米支出严重不成正比的现状。此外,章焕在嘉靖三十九年的奏疏中,论述了湖南诸宗大多处于贫困饥饿的状况。除了宗禄问题得到广泛关注外,宗藩婚姻中的违制问题也不断出现。嘉靖二年六月,礼部左侍郎贾咏以灾异陈言,建议禁止滥娶妾滕。嘉靖帝下旨“各王府自郡王而下妾所生子女每岁造册类报,违例滥娶者夺其禄,子女不得封,辅导官匿不闻者,罪之。”[7]770嘉靖二十三年六月,周采针对胙成王府庶子冒请名封的现象进行说明,礼部通知各王府娶妾要标注年龄,是否有嫡子及妾,并且要经过有司核实才能奏报。应请名请封的庶生子女,应该标明出生年月日以及生母身份,不得以庶冒嫡,以奸生冒庶出。嘉靖二十四年十月,查秉彝陈奏宗藩事宜,其中肃阃教一条,强调私婚狎娼之禁,严扶同勘结之律。奏报必须经过核实;妾媵要在规定数量之内;玉牒登记必须遵守期限。上述方法是通过严格妾滕选取和请封程序来控制滥娶滥封的现象。嘉靖三十一年七月,礼科给事中王鸣臣上奏宗藩事宜,其中关于妾滕一条,明确规定以后郡王二十五岁时,嫡妃无子嗣,才能奏请娶妾二人。到三十岁无子嗣,可以娶四妾。将军中尉三十没有子嗣可以娶一妾,到三十五岁无嫡子,才能娶足二人或三人。妾媵无嗣不能补娶。朝廷规定妾滕数量的目的是限制宗藩人口增长和减少宗禄支出。关于宗室封爵,嘉靖六年十月,礼部尚书桂萼上疏建议各王府进封或袭封王爵者,以后子女按照现在的封号递加。追封郡王的人,子女封号不变,其生母可以追封为王妃,但不遣官册封。朝廷许可并颁示诸王。嘉靖二十四年十月,查秉彝陈奏宗藩事宜,其中重恩典一条,强调以后请封不许援引特恩事例。针对宗藩犯罪问题,费宏在《请徙庆庶人疏》中,主张参照国法,参考代王聪沐事例,将废为庶人的台浤迁徙他处。嘉靖五年,席书在与廷臣讨论修省事宜时,强调应严加管束宗室越关奏扰。此外,关于王府官员及王府事宜,朝臣也提出许多相关建议。嘉靖五年,席书建议各王府亲郡王妃和郡主的仪仗,将军中尉和郡县主君仪宾的冠服应该算出所用费用,按照以往折价事例,让王府自己承办。陆粲和杨一清建议有学行的王府官任满可以迁转。嘉靖八年,梁材提出裁减王府旗校军匠的月粮。嘉靖三十一年,王鸣臣提出宗室仪从应该按例从囚徒内拨补,以免打扰民众。除此之外,还有禁止王府侵占百姓庄田等规定,目的是稳定社会秩序。上述嘉靖朝臣奏疏中反复讨论的宗藩问题,正是嘉靖四十四年朝廷进行宗藩制度改革的几个主要方面,为《宗藩条例》的编纂提供了思想依据。

三、朝臣奏疏中的宗藩改革思想

随着朝臣不断上疏陈述宗藩出现的各种问题,宗藩改革也在逐步进行。嘉靖八年六月,兵部革除宿弊六事,其中王府无护卫者,由之前的郡王应拨民校三十名裁减至六名。旧封有逃绝者,数量满二十四名外不必添补。兵部通过量减郡王民校的方式,减少宗禄支出。嘉靖九年,丰林王台瀚上奏宗室四事,最后实行的有三条:崇辅导、兴学校、均人役。嘉靖二十四年十月,礼科给事中查秉彝的奏疏中提到重恩典、限妾滕的改革,都是针对宗禄问题提出的,得到了世宗的许可。嘉靖四十一年,御史林润言:“故天下财赋岁供京师粮四百万石,而各处王府禄米凡八百五十三万石,不啻倍之。即如山西存留米一百五十二万石,而禄米三百一十二万石,河南存留米八十四万三千石,而禄米一百九十二万石,是二省之粮借令全输已不足供禄米之半,况吏禄军饷皆出其中乎。”[7]8448-8849在御史林润上奏说明宗禄支出过多的状况后,嘉靖帝下令诸王商议。通过多方集议,嘉靖四十四年,朝廷颁布了《宗藩条例》。《宗藩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和上述朝臣奏疏中所表达的改革思想基本一致。例如,修明宗范一条中规定,宗室成员十五岁先照例请封,并且给禄米三分之一。学习五年后亲王奏请出学,才能支取本等全禄。此条款与查秉彝提出宗室子弟学业合格后才能请封的提议相比,规定更为详细。宗支奏报一条中规定,“近乃务多子女,以图禄入,遂诈伪百出,至有一位而生数十子者。故奏报之籍信不可以不严。但前次屡经奏有定例,而奉行者一切视为虚文,中间乞养、过房、花生、传生等弊,恬不知戒,不维糜国家有限之禄粮,而宗枝渎乱,所系甚重。今后如有重袭前弊,听本部查出参奏,将本位并保勘宗室通行革去爵禄,以示惩戒。长史、教授等官及一应甘结有名人等,问拟边卫充军。”[8]352此条与贾咏建议禁止滥娶妾滕的条款相似。朝廷许可贾泳建议,下令各王府自郡王而下妾所生子女每年造册类报,违例滥娶者剥夺其禄粮,子女不得封,辅导官隐瞒者治罪。规定宗支奏报要严格,目的是防止冒领禄粮者,从而减轻财政压力。计开奏格一条,“如庶出者,开先于某年月日因年足三十等岁,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遵例具奏娶妾。于某年月日,奉到礼部某字号勘合,凭媒某氏于某年月日以礼娶到某州县军民人某人第几女某氏入府为第一妾,于某年月日庶生第几子。”[8]353-354与嘉靖二十三年六月周采奏疏有相同点,周采上疏后,礼部覆请各王府娶妾要标明年龄,有无嫡子及妾,并且要经过有司核实,才能奏报。《宗藩条例》中“追封亲王”条规定追封为亲郡王的人,子女只授本等官职。嘉靖六年十月,礼部尚书桂萼上奏疏建议追封郡王的人,子女封号不变,其生母可以追封为王妃,但不遣官册封,朝廷许可并颁示诸王。另外,朝臣关于王府官员和宗藩犯罪的思想对《宗藩条例》的编撰起到借鉴作用,但朝臣奏疏中没有直接提及减少宗室禄粮的建议。不过他们提出限制妾滕数量、禁止冒封等建议,都是为了减轻朝廷的财政压力。上述朝臣奏疏中关于宗藩问题的部分建议基本运用到了宗藩改革中,为《宗藩条例》的出台提供了思想准备和理论依据。

明嘉靖时期朝廷出现财政危机,而宗禄支出是其主要原因之一。针对宗禄问题,朝臣纷纷上疏提出解决建议。朝臣由六部和都察院官员组成,他们持续地论述宗藩问题的严峻性,从而推动了宗藩改革的进程。朝臣奏疏的内容包括宗禄不济、宗藩婚姻、宗藩封爵、宗藩犯罪、王府人员的管理及相关事宜。其内容成为嘉靖四十四年编撰《宗藩条例》的理论依据。

[注 释]

①李国华:《明代的宗藩》,《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张德信:《明代诸王分封制度述论》,《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张显清:《明代亲藩由盛到衰的历史演变》,《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2期;暴鸿昌:《明代宗藩特权的演变》,《北方论丛》1984年第5期;暴鸿昌:《明代藩禁简论》,《江汉论坛》1989年第4期;赵中男:《明宣宗的削藩活动及其社会意义》《社会科学辑刊》1998年第2期;郭厚安:《“靖难之役”及其对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影响》,《西北师大学报》1982年第1期;陈新权:《朱元璋分封藩王与“靖难”之变》,《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②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历史论丛》1964年第1期;赵毅:《明代宗室人口与宗禄问题》,《长春师范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张明富:《论明代宗学设置的原因》,《古代文明》2008年第1期;苏德荣:《明代宗室文化及其社会影响》,《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杨成:《明代皇室与勋臣通婚状况抉微》,《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1期;魏连科:《明代宗室婚嫁制度述略》,《文史》1990年第32辑;雷炳炎:《关于明代中期宗室犯罪问题的思考》,《求索》2004年第10期。

③段兵:《明代河南宗藩与地方社会》,硕士学位论文,广西师范大学,2012年;樊誉:《明代的山西宗藩》,硕士学位论文,山西大学,2007年;闫海青:《明代山东藩王与地方社会》,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7年;覃树冠:《略谈靖江藩王与桂林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

④赵毅:《明代宗室人口与宗禄问题》,《长春师范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林延清:《论明朝嘉靖中后期的改革活动》,《历史教学》1998年第11期;杨顺波、周伦:《宗藩条例》小议,《保山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张国勇:《晚明宗室制度变革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06年;吕梦婷:《论明朝廷对宗藩权利的限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袁斌:《略论嘉隆万时期对宗室政策的若干调整》,《黑龙江史志》2009年第22期;雷炳炎、林晓玲:《试论明代中后期的宗藩问题与宗藩改革》,《南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申伟:《嘉靖时期的宗室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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