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感知对农村养老保险参与行为的影响*
——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的实证研究

2020-11-05 03:39郑雄飞黄一倬
社会保障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新农公平农民

郑雄飞 黄一倬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养老保险是一种基于公共性建构起来的社会契约,既是社会公平的推进器,也是社会成员基于社会公平感知的合作行动。1992年我国民政部曾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但该项储蓄式养老计划的社会认可度低,最后无疾而终。2009年中央政府实施了具有历史开创意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并采用“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的筹资模式,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依旧不高。从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简称“CGSS 2010”)数据来看,参保的农村居民仅占样本总量的24.72%。2014年推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为目标,虽然缴费档次有所增加,但激励机制与之前并没有明显差异[1]。诱引或阻滞参保行为发生的影响因素是什么?厘清这个问题,有利于优化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人们对社会政策协作关系的承诺与遵守受到他们社会公平性感知的影响,于互济互助且非强制性的新农保来说更是如此。从理性人角度看,如果合作的收益大于成本,人们往往会选择参与,但大量研究发现“理性人”假设无法解释公共领域合作中的自愿或志愿等利他行为[2-4]。现实生活中人是有限理性且富有情感的[5],主观感知常常重于客观指标[6-7];当异质性个体对公共品供给成本分担偏好有所差异时,合作行为就面临诸多挑战。社会认知、情感、信仰和价值观都会影响甚至左右个体的行为选择,公平偏好构成社会行为的另一基石[8]。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偏好契合当下美好生活需要,尤其是权利意识增强的社会事实。长期以来,社会结构的城乡二元分割和福利状况的城乡差距造成了巨大的城乡隔阂,不平等的社会公平感知是否影响了农民的“新农保”参与行为是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新农保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农村居民的行为直接代表了他们是否响应社会政策,进而达成风险互济的合作性社会行动。对于新农保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已有文献在个体属性特征、家庭经济因素与人口构成以及村域社会信任三方面着墨颇巨。从个体行为理性视角来看,农民是否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是对收益成本比和损失规避进行考量后的理性选择结果,诸多个体特征甚至风险偏好都可能是参与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在湖北省农村的专题调研,邓大松、刘国磊发现,年龄、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自评健康水平等个体因素对参保行为影响显著[9]。罗微和董西明、张若瑾等分别基于山东省和中西部七个省(市)的研究发现,年龄跟参保行为显著相关[10-11]。但常芳等的研究显示,参保与年龄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现倒U型曲线关系,农民在56岁时参加新农保的可能性最大[12]。张若瑾等的实证分析认为,个人的受教育年限与参与行为呈负相关关系[13]。但刘柳在对浙江、四川、安徽、河南四省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女性和低收入农民更倾向于参加新农保,文化程度与参保行为无显著关系[14]。实际上,农村的决策单元通常并非农民个体,而是基于家庭单位的集体理性,这与土地承包经营相适应,且和强调家庭网络支持与孝道的传统文化有关[15],因而家庭层面的分析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对山东省的调查结果,石绍宾等和罗微、董西明研究认为,家庭规模较大的,尤其是5人及以上的,家庭成员参保概率更高[16-17]。但刘柳和柳晨的调研结果并不支持子女数与参保行为之间显著关联的结论[18-19]。与刘柳认为低收入农民更愿意参保不同,罗微、董西明和张若瑾等的研究发现,与购买能力相对应,家庭年收入高的富裕家庭对新农保的需求更高[20-21]。另外,家庭耕地面积、养老方式偏好等自变量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22],家庭中是否拥有党员对于是否参保也具有显著性影响[23]。关于村域社会信任的影响,石绍宾等发现,农民参保行为具有明显的“邻里效应”,邻居参保能带动54.1%的居民参保,而如果邻居没有参保,92.3%的农民不会选择参保[24]。村域信任水平越高,农民越可能缴费参保[25]。然而也有学者研究认为,邻里互助情况对参保行为的影响不显著[26]。张若瑾等在关于新农保参保行为影响因素的中西部跨省研究中发现,信息渠道数量和居住地保险公司聚集程度对农户参保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加大政府宣传解释力、改善居住地金融环境均有助于提高参保率[27]。

学术界在新农保参与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共识亦有分歧。当前成果多关注农村居民的个体特征、家庭结构等客观外在因素的影响,然而对于这些因素的实际影响如何,已有研究莫衷一是。事实上,个体心理过程是制约理性最大化决策的因素[28],公众的政策参与和他们的社会合作态度紧密相关。如前文所述,当前研究已涉及社会心理层面,但偏重于对村域互惠、邻里交往等社会资本的测量与讨论,忽视了农民的参保行为与他们对机会赋予、过程执行、结果分配乃至对整个社会宏观环境内生公平性的主观认知(即公平感知)之间的潜在关联。社会公平感知属于公众态度的一部分,是人们在判断社会公平问题时产生的主观心理感受[29]。公众态度方面的知识有助于预测政策周期的社会回应,进而促进有效的政策设计与执行[30]。在美好生活需要成为民众普遍诉求的新时代,鉴于城乡二元结构可能长期存在,对农民参保行为的解释无疑需要诉诸非经济因素,也就是说,将研究焦点转移到居民对政策接受或抵制的动机上,它不仅包括理性计算、策略博弈或是同辈压力,还包括对公平正义的偏好。

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推崇与追求由来已久。在城邦层面,正义是需遵循的原则和秩序得以树立的基础[31],公平与否是判断政局合法性的关键所在[32]。孔子《论语·季氏》中所述的“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包含了对事实分配与公平感知关系的阐述[33]。社会公平感知可以帮助理解人们对制度安排的依从性与合作行为。如果人们认为政策工具是公平的,就会提高对该政策的接受度和支持力[34]。亨廷顿等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中发现,社会和经济的平等能够有效增加公众的政治效能感,诱发非强制情况下的自发参与行为[35-36]。转型社会中,公众对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的认知直接决定着他们对分配制度等经济和政治改革合法性的认可[37-38]。正如Rawls在《正义论》第一章“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提到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不仅要以提升成员的福利为目标,还受到公众正义观的有效调控[39]。作为反映社会公正价值的灵敏指标,社会公平感知将引发公众在公共政策中的利益卷入和情绪反应,并对他们的政策响应和参与行为产生实际的影响效应[40-41]。可以说,新农保的目标人群认为所处社会在起点、过程与结果等方面的公平性程度较高,即农民的社会公平感知度高,将有助于推动农民参保并引导出更多社会合作行为。

遗憾的是,学术界习惯性地把社会公平及其感知作为制度建设的结果,较少将社会公平感知作为制度参与甚至制度建设的前置影响因素来考量。在已有涉及社会态度与新农保参与行为关系的研究成果中,公平感知通常被作为因变量用以衡量新农保的政策合意性[42-43]。鲜有从社会公平感知相关分析路径解释农民新农保参与行为的研究。而实际上,社会公平感是政治行动的核心,影响着公共合作参与[44-45]。为此,本研究拟将公平感知作为核心解释变量,依托权威的全国性调查数据,回应以下问题:农村居民所感受到的不同层面的公平性是否影响新农保的参与度?排除经济、家庭等已被证实的客观限制性因素,农村居民对机会权利、分配主体、结果公平性以及社会总体公平的主观感知能否左右自身的选择?更进一步地,是同等机会更被农民看重,还是执法公正或结果公平更被看重?本文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出发,提出农民公平感知水平影响新农保参与行为的研究假说,并进行相应的模型构建与实证检验,以期探究内在无形公平感与外显制度参与选择间的关系,预测农民间的合作行为以及农民与政府合作行为的发生概率,为未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块设计、调整空间乃至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重要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分析

社会公平感反映人们对当前社会公平现状的主观评价。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了获得感和生命历程的纵向公平感。但城乡二元格局很大程度上造成并固化了城乡差距,特别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对剥夺感和被排斥感丛生,“用脚投票者”众。公平感影响到农村人口的政策参与度,例如其对“旧农保”甚至城镇社会保险产生不信任。关于社会公平感知与行为路径的关联机理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分类厘析。

1.社会比较理论

个体具有自我评价、确保自身观点正确、精确判断个人能力的需要,总是寻求与他人的比较。当很难获取客观信息时,人们会转而从他人处搜集相关信息[46],并可能在与自身过往和理想、他人、团体或其他社会类别的比较中产生相对剥夺感[47]。马磊和刘欣在研究中国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感时发现,唯有当人们在与自己过去的生活经历或周围其他人的经济状况比较中获得较高评价时,才会认为自己的收入所得是相对公平的[48]。如果人们认为自己的投入所得比与他人的不相等,则会产生不公平感[49]。同时,多伊奇认为,分配公平应该关注有关个体福祉影响因素的方方面面[50]。对分配不公的判断会影响个人的情绪、认知(如对自己和他人的付出与所得比的评价)和最终的行为(履行或撤回)[51]。较高的公平感知有助于引导人们利他性的亲社会行为,促成严格契约之外的社会交换[52]。

2.程序公正理论

关于公平,传统讨论强调结果公平的重要性或者结果分配的公正性。例如,功用主义认为,自利驱动的人们倾向于接受那些对他们产生有利结果的制度安排,而不接受那些对他们产生不利结果的制度安排[53-54]。当所得对自己更为有利时,个体倾向于认为社会是比较公平的。日常实践中,资源分配一定会产生获利者和失利者,因此,仅使少部分人受惠的政治结果并不能获得全体公民的自愿遵守或服从[55]。程序公正理论认为,如果人们觉得某种结果是通过公平的过程产生的,则无论结果如何,他们都更愿意接受[56]。而且,绝对的结果均等通常难以实现,甚至还带来新的不公平。与其一味追求结果公平,程序公平更容易实现和被人们所认可。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发现,相比结果,人们更为关注过程公正尤其是“没有偏见”的过程公正性[57-58]。

3.归因理论

归因论试图把人的知、情、意、行等活动统一起来考察。归因对人们的公平判断及其后续的情绪、态度变化与行为选择都有重要的影响,总体上包含自我归因或内部归因、人际归因或外部归因两种类型[59-60]。如果公众认为个人应为他们自主选择或疏忽行为所带来的预期结果负责,那么他们通常将成败归咎于自身[61],而不是苛责其所处的环境及规则;若不公是由社会外在强加的,人们则可能产生反抗行为。对分配结果的不同归因,会改变人们的预期并引起不同的情感反应,继而促动后继行为,成为后继行为的动因[62]。对此,Robert和Cropanzano的解释是,社会公正的中心问题是责任的认定。当人们处在待遇不公正的情景中时,他们就会认定某个人要为威胁到他们身体或心理健康的行为(或不作为)负责。如果没有人应当被责备,那么也就不存在社会不公[63]。

综上,社会公平感知与行为选择的潜在关联具有普遍性,而且在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境下对于预测和评估个体行为具有较好的说服性和解释力。为此,本文基于农民在新农保政策中的公平偏好实践,尝试分析公平感对新农保参与行为的影响,以期丰富甚至推动社会政策合作行为相关研究和实践。

(二)研究假说

上述理论与经验研究表明,不同参照、情境与归因下异质性个体间的公平感知通常会有所不同,进而引起态度波动、意愿变化,并形塑了公众行为模式的差异。在量化设计上,不同学者对社会公平感知的概念操作化并不一致,因而在研究结论上往往缺少可资对照的前提。本研究基于现代社会对公平维度的基本共识与前人经验,将新农保政策的公平定位在机会公平、执法公正和结果公平上[64]。

一是社会公平感知。它指人们对起点、机遇、过程、财富、声望、地位等公平性的整体认知和评判。在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中,包括公平感知在内的社会态度既是社会实践行为潜在及现实的结果,也是社会实践行为潜在及现实的动因[65]。态度影响个体行为的多种心理过程,当其处于中心或主要地位时,能够诱导出相应行为,反之将服从情景要素[66-67]。那么,社会公平感知是否处于边缘或次要地位,抑或能够对农民的新农保参与行为产生实际影响呢?本文将从公平感知的三个侧面对参保行为的影响提出假说1。

假说1:农民对社会的公平感知与他们的新农保参与积极性正相关。公平内生起点、过程和结果三个维度,社会公平感知是农民对整个社会公平程度的综合感知,包括个人、家庭、职业、行业等方面的公平性判断。如果农民对社会的整体公平感知水平较高,则这种感知也将内化为相关社会行为的驱动力,提高他们对新农保政策所涉及的机会公平、执法公正与预期结果公平的感知,从而提升新农保的参与度。

二是机会公平。它主要指公众拥有平等的机会,在竞争中遵循同样的规则,不因先天限制受到歧视,也不因外界人为遭到剥夺。每个公民都具有享受由政府提供便利的平等权利[68-69]。然而,由于天分、出身以及所处的社会境况不同,起点差异经常存在。机会公平则要求不得存在剥夺或阻止人们自由运用平等权利的法律或制度[70]。公正的制度使人感到被尊重,乐意相信自己在竞争中所享有的机会是公平的。事实上,受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长期影响,中国农村在教育、就业与财富创造等方面的机会都不及周边城市,农村人口的不公平感甚至剥夺感丛生。如果农民将实现阶层跃升与财富积累的机会不公归咎于制度或体制,那么这种认知将抑制他们参与新农保政策的行为。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假说2。

假说2:农民的机会公平感知水平越高,参与新农保政策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反。当机会公平感知水平较低时,人们可能会倾向于质疑社会制度所能体现的权利或规则公平,认为响应政策反而会加剧已有差距,进而放弃参与政策可能带来的微小福利,最终拒绝参与新农保。

三是执法公正。执法公正的关键在于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体现程序公平正义,保障过程公平。具体体现在公务员等执法人员、公共服务部门等在执行决策和运用公共权力时能做到尊重合法、无偏无私[71]。根据政策过程理论可知,政策执行是政策设计的延续,也是政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农民在参与新农保政策时,除对制度体系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主观评判外,还会对政策执行中人为造成的不确定因素进行考量。如果相关人员严格遵循公正、公开的程序步骤执法办事,公众会倾向于认为公平程序相关结果也是公平的。反之,农民就会通过有选择地放大或强调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规则来影响治理,抵制不符合自身利益的规则[72]。在对中国和拉丁美洲的养老保险改革情况的对照研究中,有学者发现,腐败与透明度的缺乏会加剧低覆盖率和低依从度[73]。执法不公和贪污腐败则会降低人们的社会公平感[74],打击人们对相关制度甚至政府的信任水平与参与热情[75-76]。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说3。

假说3:农民对执法公正的评价越高,他们参与新农保的概率越大。当公众认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行责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程序正义、保持客观清廉时,他们通常也会改善对新农保政策执行的结果预期,减少内心的疑虑、不安与不确定性,从而产生积极的政策参与行为。

四是结果公平(1)需要注意的是,结果公平不等于分配公平(distributive fairness),即使定义是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的结果。而分配公正(公平)是指影响个体福祉的条件和物品分配的公正性(参见Deutsch Morton在1985年出版的《Distributive Justice:A Social-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本质上是财富分配和财富占有的伦理合法性(参见樊浩在《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发表的《中国社会大众伦理道德发展的文化共识——基于改革开放40年持续调查的数据》)。。结果公平要求收入和财产等有价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被相对合理地分配[77],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生产所得与劳动或要素投入相当,即初次分配结果公平;社会基本公益品分配正义,即再分配更应体现公平。市场分配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基于“应得”原则的公平观,即“获得量”应与“贡献量”相对称[78]。与此同时,个人还会寻求参照,将付出所得置于横纵向的社会比较中。当个人对参与市场竞争、要素分配的相对结果判定较优时,其易产生较高的公平感,这对积极态度和行为形成正向激励,即不断强化人们对整个制度生态的认可与参与。新农保作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度也会受到个体结果公平感知的影响。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说4a。

假说4a:农民个体的结果公平感知对新农保参与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反之亦反。农民在个体结果公平感知变低时,相应地也会降低对作为社会资源权威性分配手段的社会政策的认同度,参保行为也就越不易发生。

此外,社会养老是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所在,均衡、便捷与普惠是它的内在要求。其间,公众根据自身知识或经验产生对所享服务的期待,并依照自身需求满足度对政府行为做出评价。当客观所得归因于外部因素(如政府)时,人们由此产生的相对(不)公平感将诱发顺从(抵制)行为。新农保是政府财政兜底的公共性社会政策安排,若农民对这种制度设计不甚满意,认为存在不公平但又有保障基本生活的预期,那么其就可能不参与新农保。对此,本文提出假说4b和4c。

假说4b:农民对政府养老工作的评价越高,他们的新农保参与行为越容易发生。然而,现实中“新农保”缴费档次与补贴金额同步递增的制度设计,存在帮富不帮贫、加剧结果不公平的嫌疑。若农民对此不甚满意,就很有可能不参保。

假说4c:农民对公共服务资源分配的评价越正面,他们参与新农保的可能性越大。新农保中的政府补贴来源于国家财政,属于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范畴。如果农民对再分配结果的满意度较高,则倾向于认为社会养老政策是公正且能带来实在利益的,从而选择参与到新农保政策当中。

三、数据与变量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主持实施的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简称“CGSS 2015”)。该调查采取多阶段和分层抽样设计,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478个村居,问卷本身设计较为科学、规范,数据收集、录入过程严谨。数据资料涵盖社会人口属性、养老保险参与和公平感知情况,与本文主旨十分契合。尽管该调查并非专为本研究主题设计,但也避免了针对性问卷设计可能存在的诱导被试选择的缺陷。根据新农保参与的资格规范,本文将样本限定为户口登记状况为“农业”的农村居民。由于限制条件的不同,满足信息完整的样本数存在一定差异(2)户口登记为“农业”的农村居民数为6194人,剔除缺失值后,参保行为与机会公平感知、执法公正感知、个体结果公平感知、公共结果公平感知交叉的有效样本量分别为5636人、5601人、5671人和5248人。。

(二)计量分析模型设定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新农保参与行为。通过询问被调查者 “您目前是否参加了以下社会保障项目(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民的新农保参与行为进行度量。本研究的核心解释变量包括社会公平感知及其类型操作化的机会公平感知、执法公正感知、结果公平感知。

其中,对社会公平感知与执法公正感知两维度的测量指标直接来源于CGSS 2015调查问卷设计的问题——“总的来说,您认为当今的社会公不公平?”(3)本文沿用主观测量法,通过直接询问被访者对社会公平的主观感受来测量“社会公平感知”(参见徐延辉、许磊在《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发表的《当代农民工社会公平感:一个经济社会学分析框架》),同时,对“社会公平感知”的操作与喻锋和张榕对“整体社会公平感知”的操作与相似(参见喻锋、张榕在《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发表的《社会保障参与对社会公平感知的影响——基于CGSS 2015年数据的实证分析》)。和“您对各类党政公职人员清廉程度的总体评价如何?”(4)“执法公正”变量已被学界普遍认为是公平感知的测量维度。在对该变量的量化操作上,孙敬水、林晓炜将“公职人员廉洁满意度”作为“过程公平”变量的操作化题目之一,徐士珺、于铁山将该题目作为“廉洁感知”变量的操作化设计,而官员廉洁是执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因而本研究对“执法公正感知”变量的测量具化为“对党政公职人员执法清廉程度的评价”(参见曹静晖、黄嘉文、吕行在《理论探讨》2017年第3期发表的《社会公平与政治信任——基于“中国乡镇民主与治理调查”的实证研究》,孙敬水、林晓炜在《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发表的《城镇居民分配公平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徐士珺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发表的《政府治理绩效与官员清廉感知——基于CGSS 2015数据的分析》,于铁山在《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7期发表的《廉洁政府视角下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研究——以CGSS 2015数据为例》)。。廉洁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序要求,而不公不廉则易激起民怨与反抗行为,因此,本研究以人们对相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的清廉程度的判断作为执法公正感知变量(5)缺失值由序列均值来补充。。题目均按里克特量表方式设置,感知水平随数值变大渐次提升。

机会公平感知指人们对向上流动机会的感知[79-81]。该变量由两个相关问题的得分加总计算得出(6)为避免取平均值可能在后文分析时造成对该题目所占权重的技术性偏差,此处只构建简单相加量表。,这两个问题分别是“您对‘只要孩子够努力、够聪明,都能有同样的升学机会’的同意程度?”和“您对‘在我们这个社会,工人和农民的后代与其他人的后代一样,有同样多的机会成为有钱、有地位的人’说法的同意程度?”(7)李路路、王鹏、朱斌、麻宝斌和马永强等也将“机会公平感”作类似处理(参见朱斌、苗大雷、李路路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发表的《网络媒介与主观公平感:悖论及解释》,麻宝斌、马永强在《行政论坛》2018年第6期发表的《公众分配正义感受对政府信任的影响研究》)。。教育对机会公平有独特影响,因为教育为人们提供了社会经济地位向上流动的基本动力[82-83],而同样的阶层跃升机会是在排除个人资源禀赋先天差异的前提下,为广大农民提供无差准入、开放环境的基本条件。因此,所选题目能够较好地反映被调查者的机会公平感知水平。将“无法回答”处理为缺失值,并在此基础上对所得分数一一进行反向赋值。得分越高,则受访者的机会公平感知水平越高。

结果公平感知涉及个体与公共两个层次。首先,对“个体”结果公平感知的度量体现在“在我们的社会里,有些人处在社会的上层,有些人处在社会的下层。您认为您自己目前在哪个等级上?”(8)陈光、谢星全在基于CGSS 2010的研究中将“公平感知”的测量部分操作化为“你认为目前你处于哪个阶层(1~10层)”这一题目,这种做法与本研究对“个体结果公平感知”的测量设计一致(参见陈光、谢星全在《黑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发表的《公平感知、支出压力和政治信任与社会冲突的逻辑关系研究——基于CGSS 2010数据的结构方程建模》)。但也有学者将“个人结果公平感”操作为“收入公平感”,即对个人当前收入是否合理的主观判断(参见朱斌等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发表的《网络媒介与主观公平感:悖论及解释》,麻宝斌、马永强在《行政论坛》2018年第6期发表的《公众分配正义感受对政府信任的影响研究》)。但本研究主张个人结果并非仅由“收入”一项构成,“阶层地位”能更好地涵盖个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所获收益。同时,对个人所处阶层等级的认知也能体现出个体的横向公平感知,与社会比较论更为契合。这一题目上。答案的赋值范围为1分~10分,分数越高意味着等级越高,其中,1分代表最底层,10分则代表最顶层。阶层地位由人们在社会分配中的有形所得与无形所得累积而成,往往被视作最能涵盖个体从自我出发进行评判的结果公平感知。它通过影响人们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收入,进而影响人们对公平的判断[84-85]。因此能够较好地代表“个体”结果公平感知。其次,本研究的“公共”结果公平感知是由“您对政府在为老人提供适当的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表现是否满意呢?”与“您对我国目前公共服务总体上在各个方面的满意程度如何?”(9)曹静晖等在基于“中国乡镇民主与治理调查”(CRDGS)的实证研究中,将“结果公平感知”变量部分操作为“民众对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并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公因子(参见曹静晖等在《理论探讨》2017年第3期发表的《社会公平与政治信任——基于“中国乡镇民主与治理调查”的实证研究》)。这种做法与本研究对“公共结果公平感知”的测量设计相类似。朱博文、许伟在基于CSS 2013的实证研究中将“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划定为“结果公平”维度,与本文做法一致(参见朱博文、许伟在《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发表的《我国居民社会公平感与普遍信任关系研究》)。麻宝斌、马永强基于CGSS 2015在研究中将“公共服务资源公平感”纳入结果公平感知维度,与本研究对公共结果公平感的操作相近(参见麻宝斌、马永强在《行政论坛》2018年第6期发表的《公众分配正义感受对政府信任的影响研究》)。两个题目组合构成的复合变量。其中,公共服务总体满意度用于衡量广义上农民的公共结果公平感知,而养老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层面的单独测量于本研究而言更契合且更具针对性。具体操作上,将公共服务满意度设计为一个包含4个项目的量表,运用主成分分析和最大方差旋转法,共抽取1个公因子(4个项目的α系数为0.936),总方差解释值为75.29%(10)通过信度检验发现,该量表下4个项目的内部一致性α系数(Cronbach's alpha)达0.936,逼近1,说明内部一致性极佳。为分析各个项目之间的关系以及所有项目具体可概括为哪些方面,本研究运用主成分法对这些项目进行因子分析。其中,KMO指标值=0.833>0.50,表明题项变量间关系良好。经过最大方差法旋转,共抽取1个因子,特征值为3.012,总方差解释值为75.29%。,此量表中的公共服务满意度可代表民众对公共服务资源是否充足、分配是否均衡、获取是否便利以及普惠程度的总体满意度。

为厘清不同层面的社会公平感知影响农民新农保参与行为的独立效应,参考相关研究的做法,本研究控制了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等社会人口学变量,以及身体健康状况[86]、收入水平[87]等已被现有研究发现并广泛认同的与新农保参与行为有关的变量。

(三)变量描述

CGSS 2015调查问卷的基本统计描述结果如表1所示,其中,选择参与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数占到样本数的65%。一方面,虽然新农保遵循自愿参保原则,但超过半数的农民出于种种考虑决定参与其中。此外,对照调查中的相关数据还发现:另有能力负担商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数仅占样本数的3%;尽管有较多的农民乐意参与新农保,但参与比例远低于新农村合作医疗或公费医疗的参与比例(91%)。可能的原因是,新农保作为普惠性的低水平福利政策,补助金额少,仅可为农民的基础养老作补充,无法在功能上替代家庭养老的地位。与新农合相比,新农保缴费数额较大、兑付周期比较长,农民对该制度的稳定性与未来收益没有可靠预期,因而参保率较低[88]。另一方面,虽然农村居民的个人阶层等级感知(4.09)得分较低,但他们的社会公平感知(3.23)、机会公平感知(7.45)、执法公正感知(3.36)与政府养老工作满意度(3.50)得分均高于中等水平。这说明,尽管农民在经济改革中更多地扮演被剥夺和受压制的角色,但他们仍然认为社会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对政治权威的信仰或遵从有关[89];同时这也揭示出影响社会弱势群体态度和行为的因素更多地遵循了历史决定逻辑,即关注自身当期与生命历程中前期生活品质的纵向比较[90]。当经济状况随时间推移有所提升而非下降时,个体的获得感更强且公平感亦更高。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分析与检验

(一)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本文运用SPSS 25.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模型拟合良好,可以建立二元Logit回归模型考察公平感知及其他控制变量对农民参保行为的影响,结果如表2所示。

模型1是只包括控制变量的基准模型,模型2~模型5在模型1的基础上分别引入了自变量社会公平感知、机会公平感知、执法公正感知与结果公平感知。从输出来看,所有模型均通过了模型系数的Omnibus检验、Hosmer和Lemeshow检验,也就是说本研究建立的五个模型都具有统计学意义。而Cox & Snell R2值与Nagelkerke R2值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方式来说明模型的拟合状况。模型1的Cox & Snell R2值与Nagelkerke R2值分别达到8.8%与12.2%。在加入社会公平感知变量后,模型2的拟合度有所提升,相应两个R2值分别为9.0%与12.4%。但加入机会公平感知变量的模型3的拟合度(8.9%和12.2%)与模型1相比几乎无变化。随后又分别加入执法公正感知与结果公平感知变量,模型4的拟合度(9.0%与12.3%)与模型5的拟合度(9.6%与13.3%)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说明加入公平感知变量有利于提高模型的解释力。

表2 Logit模型回归分析结果

(续表2)

根据表2的回归结果,在验证研究假说方面有以下发现。第一,关于假说1的验证。社会公平感知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B=0.090),说明农民的社会公平感对新农保参与行为的发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1%水平以下)。模型2中社会公平感知每增加一个单位,农民参保行为的发生概率增加1.094倍(Exp(B)=1.094)。因此,研究假说1得到证实。这说明人们做经济决策时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他们的社会公平感知影响到公共协作的达成与否。当农民认为制度体系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公平诉求,则倾向于接纳社会政策并选择加入。第二,关于假设3的验证。执法公正感知的回归系数值为0.154并呈现1%水平的显著性。无疑,执法公正感知与是否参加新农保显著正相关。优势比(OR值)为1.167,意味着模型4中执法公正感知每增加一个单位,参保率增加1.167倍。研究假说3得到证实。现实中,公众对党政公职人员的评价大部分源自公共生活中的日常感触。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卖人情、攀关系等都可能会对农民的新农保参与度产生负向效应;反之,若农民认可政府官员的执法行为与道德品行,他们的制度合作水平也会相应提高。正如柳晨在研究中发现的,农民对村干部工作的满意度越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也愈高[91]。第三,关于假设4的验证。模型5中个体结果公平感知呈现正向显著影响(5%水平以下),假说4a得到证实。个体结果公平感知每提升一个单位,农民参保的概率随之提升1.04倍(算法同上)。如果农民认为通过要素竞争、市场交换达到的地位层级较理想,就会对现行秩序体系产生稳定可靠的信念预期,这种预期会促使参保行为的发生。此外,在公共结果公平感知中,政府养老工作满意度在1%水平下正向影响显著,即其每提高一个单位,参保率将提高1.207个单位,而公共服务满意度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由此,假说4b得到证实,假说4c未得到证实,即假说4部分得到证实。农民的参保行为与他们对政府养老工作的主观评价显著相关,但在涉及较为宽泛的公共服务范畴上反应并不敏感。第五,关于假设2的验证。在模型3的系数检验中,机会公平感知影响并不显著,假说2未得到证实(在后续的全模型构造上将剔除该变量)。这可能与新农保的普惠性尤其是缴费标准不高及其可选择性有关。

纳入所有有效核心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后生成的模型6解释力最高(Cox & Snell R2值与Nagelkerke R2值分别为9.8%与13.5%)。纵观三个主要解释变量的相关数据可以发现:公共结果公平感知中政府养老工作满意度的回归系数绝对值最大,也就是说,如果农民对政府的养老生活保障或公共服务供给的总体满意度较高,那么参保行为将显著增加;对于执法公正感知变量,如果农民认为官员在执法办事过程中没有或少有徇私贪腐,则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会显著提升。这种影响甚至超过了他们对社会公平和个体结果公平这两个指标的感知度。人们往往具有对正当过程的偏好[92]。如果工作人员利用特权笼络社会资源或破坏规则以攫取私利,即使其他维度的公平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保障,农民也可能倾向于不参保。

通过模型1可以看出,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个人年收入(11)在模型1中,虽然“个人年收入”组间比较并不显著,但SPSS的输出结果显示,“个人年收入”这一变量对新农保参与行为在5%水平下影响显著(p = 0.012),因而被纳入解释范畴。、政治面貌五个控制变量对农村居民是否选择参与新农保的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其中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个人年收入在1%水平下影响显著。年龄对新农保参与行为具有显著影响,这与大多数相关研究保持一致[93]。但作为即时受益者的老年人,与需要连续缴纳若干年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青年人,参保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会有所不同,不同年龄段参保选择的差异及方向变化有待后文验证。关于受教育年限,相比“大专及以上”,“小学及以下”“初中及相当”“高中及相当”的参保率相对更低,但该结论与张若瑾等的研究结果不同[94]。相比已婚者,未婚者的参保积极性较低,这点与邓大松等的研究结论相同[95]。原因可能是未婚者多数为年轻人,尚未显现养老需求,而婚居者出于为子女减轻负担的考虑可能更倾向于参保。

该模型还揭示,相比高收入者,无收入农民的参保概率相对更低,这与常芳等人的观点一致[96]。新农保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农民的当期消费产生“挤出效应”,无收入者则可能在糊口、医疗等花费以外没有余力投保。但回归结果还显示,其余收入层次群体与更高收入者在参保率上并无显著差异。可能的解释是,随着政策的全面推行与村级动员的展开,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大多选择较低甚至最低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因此个人收入水平对参保行为的影响有限[97]。但在不同收入水平下,个体的参保行为受不同维度公平感知影响的效应有待揭示。

另外,政治面貌在5%水平下对因变量有显著影响,不具有党员身份的农民(系数为-0.309)参保可能性较小。党员往往是当地精英的代表,或担任村务职务,或为意见领袖,在政策响应上往往需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因而参保概率更高[98]。但农民的性别(12)该结果与乐章、邓大松等的研究结论类似,即女性比男性更易参保不一致,原因是农村女性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自我保障能力较差,但平均寿命较长,养老风险较持久(参见乐章在《中国人口科学》2014年第5期发表的《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邓大松、刘国磊在《统计与决策》2013年第7期发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影响因素分析》)。、民族(13)该结果与朱桂丽等的研究结论类似,即与汉族居民相比,少数民族更倾向于参保不同,原因是少数民族在宗法制度与小农经济的影响下,孝道文化浓郁,家庭关系密切,家庭养老是他们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其对社会养老的依赖性较弱(参见朱桂丽、宋连久、刘天平在《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9期发表的《藏族农牧民家庭养老模式选择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以及健康水平(14)该结果与石绍宾、邓大松等的研究结论“自评健康状况与农民参保行为相关”不同(参见石绍宾等在《财贸经济》2009年第11期发表的《影响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因素——来自山东省入户调查的证据》,邓大松、刘国磊在《统计与决策》2013年第7期发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影响因素分析》)。变量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见,个人的背景、特质并不具有明确且稳定的影响力。

(二)稳健性检验

此部分的分析策略有二:一是将个人年收入再分组(15)个人年收入分组依照 2019年贫困户脱贫标准(人均年纯收入3747元)和2018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进行。,并对样本按年龄进一步细化(16)年龄分组参考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划分标准,即60岁及以上为老年人,这也契合新农保的养老待遇享受年龄(60岁)。,以进一步探究各子样本的新农保参与行为受不同维度公平感知影响的程度;二是新增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潜在解释变量,以验证公平感知对于新农保参与行为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普遍信任与社会公平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99]。处于熟人社会之中,农民个体所持有的社会资本,尤其是较为亲密的社交圈将会对他们的参保行为产生显著影响[100-101]。为避免回归偏误,以证实社会公平感知确为影响新农保参与行为的主要解释变量,本文新增社会信任为控制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对于社会信任水平的测量来源于样本对于问题“不直接涉及金钱利益的一般社会交往/接触中,您觉得下列人士中可以信任的人多不多呢?”的回答,选项主要包括(近)邻居、(城镇的)远邻街坊或(乡村)邻居以外的同村居民、亲戚、同事、一起参加文娱进修等业余活动的人士、陌生人等。抽取5个因子,累计方差解释值为69.96%(17)通过信度检验发现,该量表下13个项目的克隆巴赫α系数达到0.758,说明内部一致性良好。运用主成分法对这些项目进行因子分析,其中KMO指标值=0.729>0.50,表明题项变量间关系良好;用最大方差法旋转,共抽取5个因子,特征值均大于0.90,累计方差解释值为69.96%。。根据因子负载,这些因子分别代表对同村居民、一起参加活动人士、亲戚邻居、同学同事、不相熟者或陌生人的信任度。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见表2。

依照个人年收入的不同水平,观察各子样本(模型7~模型9)在做出参保决策时受社会公平感知、机会公平感知、执法公正感知与结果公平感知影响的情况。结果发现:处于贫困户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的机会公平感知对他们的新农保参与行为具有显著影响(5%水平下),而较高收入者则不同,仅有结果公平感知对他们的参保行为构成明显影响。这与混合样本的无显著性差异结果有出入。可能的原因是,经济上的弱势使得相应人群重点关注制度是否为所有人设置或开放了公平的选择机会,而已处于社会优势地位的人群则更注重结果已经发生的事实所得。不过,无论模型怎样变化,公共结果公平感知中的政府养老工作满意度始终对因变量具有显著影响。模型10是将新增变量(社会信任)纳入的全模型。通过观察数据发现,随着新增控制变量的加入,Logit模型中的社会公平感知、执法公正感知、政府养老工作满意度三个维度的回归系数符号不变,且仍显著为正。而个体结果公平感知变量不再显著,说明社会信任对该变量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也就是说,较高的社会信任水平能够减少社会比较带来的不公平感,从而削弱个体结果公平感知变量的影响。总体来看,在新增可能解释变量的条件下,公平感知对参保行为依然有着较为稳定的正向促进作用。就年龄分组来看,青年人与中年人的回归系数为负且绝对值渐小,说明与老年人相比,青中年人的新农保参与率低。随着年龄的递增,存在较明显的逆向选择效应。原因可能是,所处年龄段距离待遇享受门槛越近,农民养老的需求越旺且参保受益越快,在强动机的刺激下相应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大。通过年龄分组与是否参与新农保或商业性养老保险的交叉分析可知:虽然60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概率最高,但仍有超过1/4(27.3%)的适龄老年人未参与其中;加入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仅占有效老年人样本数的1.8%。也就是说,现行新农保的财政补贴机制并未在扩大覆盖面上产生预期的激励效果,仍有相当一部分亟须社会养老福利待遇的老年人只能依靠家庭养老或自我储蓄,未能享受“新农保”的相关应有福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新增的社会信任(同村居民、活动伙伴等)变量对因变量影响显著。在具有熟人或半熟人社会性质的农村,较为稳固紧密的社会关系有助于信息在亲朋好友和街坊邻里间的传递,进而增加潜在参保者的个人主观效用[102],从而助推了社会信任在提高新农保参与率和社会公益品供给合作上的显著效果。

综上,通过添加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解释变量得到的回归结果仍与原Logit模型下的结论基本一致,这说明本研究的实证结果是稳健的。

五、结论与启示

作为态度的感知影响着个体的各种心理过程,行为通常是态度和情境的函数[103]。分析作为“民意”体现的公平感知有利于民生政策的实施,对把握社会思想动态、推进社会治理意义重大[104]。满足大众的社会公平诉求是“新农保”等社会政策制订和实施的逻辑起点,很多研究就制度实施如何影响社会公平开展了深入研究,但较少关注社会公平感知对政策实施或制度参与的影响。与现有关于新农保参与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把社会公平感作为因变量不同,本文从社会公平以及机会公平、执法公正和结果公平等维度出发,使用CGSS 2015数据实证检验了农民的公平感知水平对实际参保行为的影响。模型回归结果显示:社会公平感知以及执法公正感知与政府养老工作满意度总是对农民参保行为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且影响程度依次增强,而机会公平感知的影响并不显著。为获得核心解释变量对于因变量的净效应,在诸多控制变量中,年龄、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个人年收入、社会信任(同村居民、活动伙伴)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性别、民族、健康水平的影响在Logit模型中不具有统计学意义。本研究从社会公平感知视角为农民新农保参与行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对话的平台,丰富了参保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有助于理解不同公平偏好下农村居民的公共政策协作与参与,为相应的政策实务提供理论指导。

根据本次实证研究结果,从社会公平感知以及执法公正感知、政府养老工作满意度等变量的回归系数的高低比较中可以发现,制度绩效即社会资源再分配相关制度安排所能实现的公共结果公平对人们的参保行为能够起到最为明显的激励或抑制作用。新农保是由政府财政支撑和兜底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农民对政府养老工作实效的满意程度评级是影响他们参保行为的主要因素。政府承担救济之责是我国长期的政治传统,强调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也是学界共识[105]。同时,本研究发现农民更关注相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坚守程序公正,而非仅仅关注于己有利的个体结果公平。这与张光等、曹静晖等对中国农民公平观念的调查结论一致,即阶层地位提升本身不足以替代农民对程序公正的关注,农村居民对社会公平的需求呈现“后物质主义”特征[106-107]。相比结果公平,执法过程的变动性与不确定性较大。这与每个执法者的职业素养与道德品行以及自主裁量权息息相关。正如社会心理学所发现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具有一种“结果正当化”的功能[108]。本研究在公益品合作供给这一层面进一步扩大了这一结论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程序正义不仅在司法领域有效,在社会治理领域也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在应对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公共池塘资源困境时,除了外部性内在化、增强自主性以外,确保程序公正也有利于改善政策实施的效率和效果。

提高参保率、扩大覆盖面是社会保险互助共济性的内在要求。“与子女相绑”的参保条款虽然有助于提高互济性,但侵犯了农户自愿参保的权利,因而需要平衡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参保激励。在经济改革发展历程中,农民长期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提高他们的社会公平感知水平对增强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有研究证明,公众的公平感对幸福感的影响甚至大于收入和社会地位的作用[109],而较高的不公平感将会激发强烈的群体冲突意识[110],危及公共安全。提高农民的社会公平感知水平不仅能对新农保参与率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还有助于调节个人的生活感受,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适当的政策安排取向可以增进人们对政策的主观认同与行动支持。一方面,要加强公共部门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诉求的回应,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可通过城市反哺农村赋予农民更多的养老权利,尽量减少社会比较可能带来的心理落差与尊严损失。“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亦然。运用公共政策为不同身份属性与个性需要的个体提供可以实现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是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宣传等方式提高农民尤其是年轻人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能力,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风险,以公共理性为指导促进现代公民成长。另外,不仅要让公平性体现在政策设计上,更要规范政策执行人员的行为,杜绝贪权揽私,确保一视同仁,做好政府公信力建设。

虽然本研究已经在理论假说和模型设定上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论证,但仍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CGSS虽是连续性综合调查,但问卷题目在不同年份有些微差异,因而无法将各年份的调查数据作纵向对照。未来可用面板数据,通过时间序列进一步验证公平感知与新农保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制度往往内化为人们内心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和决策选择,由此会演化出一种规范性文化。将文化现象引入制度研究,有助于扭转当前学术界与实务界“重经济、轻伦理”的唯实倾向。本文主要是从个体的社会公平感知层面提出一个可能的解释,后续研究还可从微观层面探讨其他非经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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