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耀华
摘 要:在总结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提出了标本兼治、和谐共赢、规划先行和科技主导4点建设性建议。通过实践,了解了湖北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一法一条例”的实施与修订,提出了水质恶化与水量不足、预防措施与治理措施、科技创新与国际接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4个重要关系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第3方评估;长江大保护
中图法分类号:X522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679/j.cnki.cjjsjj.2020.0304
1 执法检查实践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第5执法检查小组负责4个市(十堰、襄阳、荆门、随州)的现场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市在执行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过程中的发展理念、政府职责和法律贯彻等情况。检查以汉江流域为主,涉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汉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江汉四湖地区、汉江水流产权试点、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漳河、府河)、鄂北调水水源地和受水区以及淮河等流域或区域。现场检查重点内容包括:河流水质达标、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农村面源及畜禽养殖治理、雨污分流、渣库防渗漏处置、非法码头拆除、河湖湿地公园建设等。
1.1 十堰市
2019年5月,执法检查小组实地检查神定河2个已运行的水污染处理厂及河道内在建污水处理厂、泗河污水处理厂、东风商务车厂区、马家河(泗河支流)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污水处理厂、丹江口市丁家营镇二道村库区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点等。
根据检查情况建议丹江口水源区“生态补偿”需要与扶持工程并重,神定河和泗河需要治理综合规划及方案,并且进一步做好小水电下泄生态流量确定和调度工作。
1.2 襄阳市
2019年5月,执法检查小组现场检查老河口市城南污水处理厂、老河口市雨污分流施工现场、老河口市生物医药园(雪飞公司和监测站)、襄阳月亮湾湿地公园、襄阳观音阁污水处理厂等。
根据检查情况建议汉江襄阳河段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尽快制定,规划中应考虑南水北调、鄂北调水、汉江中下游梯级枢纽工程的影响及对策。在水污染治理技术更新与创新的同时,尽快落实河湖长制责任,水污染防治信息发布保持定期更新。在理解与运用治水十六字思路中“两手发力”的基础上,重点调查襄阳市区与周边市区(老河口市)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间的差异。
1.3 荆门市
2019年5月,执法检查小组现场检查钟祥市胡集镇瑞丰公司渣库整治、钟祥市磷矿镇鄂中化工渣库整治、钟祥市文集镇幸福码头整治、汉江皇庄堤段饮用水源地船厂拆除工程、钟祥市莫愁湖畔莫愁村建设等。
根据检查情况建议湖北省“条例”要求规划实施中应有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河湖长制责任从“有名”到“有实”。荆门“三磷”可作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示范,河流最小生态流量统一采取平均流量10%的做法值得商榷。荆门四大水系(漳河、汉江、四湖和府河)先归类为汉江和长江两大水系;渣库整治主要负责人任命为“库长”不妥,容易与河湖长混淆。
1.4 随州市
2019年5月,执法检查小组赶赴随州市,现场检查涢河(府河上游)水源区(水资源一级保护区)耀华养殖场搬迁现场、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污水处理厂、随州市南郊1号渠(黑臭水体、雨污分流)等。
根据检查情况建议随州水污染防治新规划应考虑淮河流域和鄂北调水受水区的影响,补充水污染监测、信息共享发布等汇报内容。随州市水污染整改项目对湖北省整改指标完成的起关键作用,长江流域地下水有限,应满足现有法律“地下水条款”要求。环保意识中不能以“环保工程”对抗“传统工程”,应强化非工程措施。在法律方面增加河湖长制的具体条款,明确、归并生态部门执法人员与河湖长的职责,体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16字治水思路。随州四大水系(府河、汉江、漳河和淮河)应先归类为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两大水系。
2 第3方评估实践与建议
2.1 第3方评估实践
2019年6月,第3方评估组赴武汉东湖,独立调研武汉东湖、青山区北湖、鄂州市与江夏区梁子湖。根据调研情况,建议区域经济发展应该与水污染治理协调,旧工程改造需要与新技术应用结合。不应“以停代治、以罚代治、以补代治”,需要加强规划引导,谋求长期综合方案。
2.2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建议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得到了湖北省市人大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实现了全省执法检查全覆盖。执法检查做到了以问题和“整改清单”为导向,事前准备充分,近期治理目标明确,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成效。针对检查中存在或暴露的问题与不足,总结提出了4项建设性建议。
(1)标本兼治。“整改清单”的临时性和“一刀切”措施较多,缺少长效机制;污水处理措施较多,污染水源的治理措施(如:拦污、雨污分流)较少,河湖综合治理不足。
(2)和谐共赢。“关停并转”措施很多,有些措施犧牲了地方正常的经济发展,难以为继;部门职责分工虽然明确,但是缺乏部门联动和协调,而且公众社会参与渠道也不足。
(3)规划先行。普遍缺乏水污染防治规划文件指导,中长期目标和方案缺乏;治理方案缺乏可行性论证,措施单一,没有地方特色和针对性。
(4)科技主导。治理技术创新明显不足,“卡脖子”技术较多;污水处理和治理设施后期投入需求较大,长期运行资金难以保证。
2.3 “一法一条例”实施与修订建议
针对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的实施与修订,总结提出了如下4个重要关系的应对建议。
(1)水质恶化与水量不足。应重视水量不足对水污染防治的影响,强化水量调配治理措施,如:强化最小下泄流量。应协调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关系,强化河湖保护措施与综合治理。
(2)预防措施与治理措施。应强化水污染防治规划、监测、预报、预警、应急等预防性条款的强制性与科学性。增强预防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条款内容,如:环保监督、河湖长制、生态补偿等。
(3)科技创新与国际接轨。应鼓励高科技含量与科技创新型水污染防治技术的应用与先行先试,加快我国水污染防治标准、规范、条款与国际发达国家的接轨。
(4)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治理实施与执法检查应宽严相济,符合国情。坚持水污染防治优先,力争经济发展共赢。
3 结语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及第3方评估实践,剖析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艰巨性与长期性挑战。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执法、检查监管和系统治理等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强化多方合作与科技创新。建议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与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