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博逸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户外活动的大量开展,户外自主游戏脱颖而出,最受幼儿喜爱与欢迎。为了提高幼儿园开展户外自主游戏的质量,真正促进幼儿自主发展。本文从坚持“自主性”的视角,对于如何开展户外自主游戏,提升幼儿自主游戏兴趣,促进幼儿自主发展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总结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策略:一是户外自主游戏形式体现开放性与循环性;二是户外自主游戏环境创设坚持绿色原生态;三是户外自主游戏材料投放多些自然性材料。
关键词:幼儿园;户外自主游戏;自主性;策略
幼儿园自主游戏是现代幼儿教育中实施五大领域课程的重要形式,怎样借助自主游戏促进幼儿和谐、全面发展,是我们一直思考的问题。其中坚持“自主性”,使用有利于幼儿自主游戏的活动形式、创设幼儿自主游戏的环境、提供有利于幼儿自主游戏的操作材料等,是有效开展幼儿园自主游戏的重要举措。对此本文结合实践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为幼儿园开展户外自主游戏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一、户外自主游戏形式体现开放性与循环性
在组织与开展户外自主游戏时,教师不要总是让孩子们在单一的区域进行游戏,也不要通过高度管控来主导幼儿的游戏,倘若幼儿失去了游戏的“自主性”,其发展就会受到严重阻碍,无法调动他们参与自主游戏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为此,我们尝试使用循环性的户外自主游戏形式,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隐性指导,充分发挥幼儿的“自主性”,让幼儿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以循环式的户外自主游戏形式为例,我们可以设置一组活动区,让这些活动区相邻,孩子们在前一个活动区完成了游戏任务后,接着到相邻的游戏区继续玩游戏,这样一个接一个往复循环,既可以使孩子们在多个活动区玩耍,增强自主游戏的多样性与趣味性,从而有效调动他们的参与积极性,还可以促进幼儿多方面的发展。如教师设置一组活动区时,既要有跑跳蹦的任务,也要有钻爬一类的任务,在不同的任务间掌握动静结合的原则,也可以调节幼儿的运动负荷,通过这种循环式的自主游戏形式设计,既能锻炼幼儿的身体,还促进了幼儿自主游戏。
二、户外自主游戏环境创设坚持绿色原生态
户外游戏与室内游戏的不同,体现在户外环境创设可以充分利用大自然资源,为孩子们提供一个绿色原生态的游戏环境。这样,不但可以使孩子们呼吸到新鲜的空气,还能使他们充分沐浴在阳光下,更能让他们在与大自然的亲密接触中实现生命的圆融,增强他们对大自然的热爱之情。在进行户外游戏环境创设方面,我们尝试把大自然“搬进”各个活动区,让孩子们的自主游戏环境接近于最自然的状态,让他们有机会接触土壤、运用石头,通过操作以自然资源为主的游戏材料,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通过绿色原生态的户外自主游戏环境创设,减少孩子们与钢筋水泥、地板瓷砖等材料的接触,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大自然的气息,激起他们游戏的兴趣,在自然而然中渗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如可以将户外自主游戏区设置在草坪上,并种植孩子们常见的花草树木,喂养他们喜欢的小动物。这样做既可以装饰整个幼儿园户外环境,也可以打造绿色原生态的游戏环境。儿童是大自然之子,让我们充分利用户外环境及创设的过程,为孩子们接近大自然创造机会。
三、户外自主游戏材料投放多些自然性材料
幼儿园开展户外自主游戏,通常是通过恰当投放游戲材料进行隐性的指导,并将教育目标物化在材料上。因此我们要特别重视户外自主游戏材料的选择与投放。在户外游戏中,我们尝试投放自然性的游戏材料来激发幼儿游戏的兴趣。大自然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游戏资源,我们要擅长从大自然这个大仓库中选取。如在探索植物奥秘的自主游戏中,教师要引导孩子们到幼儿园的种植区采摘瓜果蔬菜,了解植物生长变化的过程,甚至可以带领孩子们选择自己的植物进行栽种、培育。在与自然性的游戏材料进行接触的过程中,丰富幼儿的直接生活经验。又如在户外的墙壁上,我们设置了拼贴与涂鸦的区域。教师向这个区域投放了植物的果实、各种植物的叶子,还有胶水等材料,引导孩子们在墙面上运用自然性的游戏材料拼贴出自己喜欢的图案。孩子们通常积极性都非常高,有的会用植物的种子拼出一棵树、一种小动物,有的孩子还会用树叶创设一个场景,趣味性十足,得到了教师和小伙伴们的一致赞许。
幼儿园组织与开展户外自主游戏,为孩子们呼吸新鲜空气、沐浴阳光创造了条件。教师为孩子们参与自主游戏提供充足的时间与自由的活动空间,进行恰当的支持与指导和帮助,可以有效满足孩子们身心发展的需要。但是有些教师在指导户外自主游戏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主导游戏,使幼儿失去了大量的自主探究与自主发展的机会,无法激发幼儿参与自主游戏的兴趣,为此,我们对于如何坚持“自主性”,有效开展户外自主游戏以提升幼儿游戏的兴趣进行了实践探索。本文是对近年来户外自主游戏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为教育同仁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黎洁佑.浅谈开展幼儿园户外自主游戏的有效促进.师道:教研,2017(10):37-38.
[2]孙安若.户外环境中幼儿自主游戏类型探析.学周刊,2017(10):21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