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竹 副教授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重庆 401320)
2005-2018年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呈“锯齿状”的波动趋势,而其零售价格指数保持了单边震荡上涨趋势,这反映出流通环节对农产品从生产端到消费端的价格传导具有一定的平抑效果(余天霞,2019)。此现象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学者们从农产品流通角度探究农产品价格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彭新宇等(2017)从供需角度探究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原因,他认为流通环节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主要影响机制在于流通环节控制了农产品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孙伟仁等(2018)探究了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模式单一,流通环节透明度低,加剧了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刘哲(2018)利用蛛网模型探究大宗农产品市场和小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结果发现大宗农产品市场的需求弹性较大,更容易造成价格波动。学者们的研究多为理论分析,而且忽略了渠道势力对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实证分析,弥补了已有文献的不足。
渠道势力是指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规模势力和运营势力,其中规模势力是指流通商在农产品流通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优势,运营势力指流通商通过制度优势和管理优势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本文尝试从规模势力和运营势力两个方面分析渠道势力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孙伟仁等,2019)。
首先是规模势力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第一,受市场供需状况的影响,农产品市场价格提高以后,批发商可以通过强有力的规模势力,控制农产品的供给,增加从上游环节获取农产品的价格,通过价格传递机制,造成农产品的市场消费价格上升,以此获取更高的市场溢价。第二,批发环节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并不透明,通过规模势力,农产品批发商存在一定的定价权,随着定价的波动,农产品市场价格必然波动(王刚毅等,2018)。第三,农产品批发商比零售商的规模势力更大,二者在产业链上的合作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更明显。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规模势力明显加剧了农产品价格波动。
其次是运营势力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农产品的上中下游供应链主要分为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供应商多为当地大宗农户,在供应链上的影响程度有限;批发商在农产品供应上承担着商品集散、供需调节等作用,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更为明显;零售商处于产业链下游,而当前电子商务时代“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增加了农产品信息透明度,所以零售商在运营环节对产品价格的影响相对较低。因此,本文认为批发商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更为明显,批发商通过供需调节农产品价格波动(蔡柏良,2016)。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运营势力明显加剧了农产品价格波动。
本研究重点是渠道势力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农产品价格波动作为被解释变量,参考现有文献将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的衡量指标,使用ncpi表示,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研究对象选取我国30个省市区(西藏、香港、澳门、台湾数据缺失,予以剔除),数据时间跨度为2010-2018年。渠道势力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将渠道势力分为规模势力和运营势力,规模势力计算方法如方程(1)所示,用gsl表示,运营势力计算方法如方程(2)所示,用ysl表示(王超,2016)。
此外,参考现有文献选取以下控制变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使用地区生产总值表示,用gdp表示;城镇化水平,使用城镇化率衡量,用city表示;物价波动指数,使用地区消费者物价指数衡量,用cpi表示;货币供应量,使用广义货币供应量衡量,用M2表示,以上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本文选取的变量时间跨度为2010-2018年,非平稳序列进行实证分析可能会导致模型出现“伪回归”,因此本文对ncpi、gsl等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ncpi的LLC检验值为-5.85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ADF检验值为175.925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ncpi为平稳序列。gsl的LLC检验值为-13.609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ADF检验值为103.982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gsl为平稳序列。ysl的LLC检验值为-5.449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ADF检验值为199.574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ysl为平稳序列。lngdp的LLC检验值为-14.46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ADF检验值为497.887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lngdp为平稳序列。city的LLC检验值为-2.559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ADF检验值为183.854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city为平稳序列。cpi的LLC检验值为-6.98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ADF检验值为91.440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cpi为平稳序列。m2的LLC检验值为-9.966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ADF检验值为126.545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m2为平稳序列。
对变量进行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如表2所示,gsl与ncpi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749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规模势力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之间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ysl与ncpi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546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运营势力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之间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lngdp与ncpi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284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之间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city与ncpi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29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城镇化水平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之间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cpi与ncpi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2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消费者物价指数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之间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lnm2与ncpi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04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货币供应量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之间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表1 变量平稳性检验
表2 变量相关性检验
表3 固定效应回归结果
表4 稳健性检验结果
基于数据特征,本文设置回归模型,如方程(3)所示:
如方程(3)所示,ncpi为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gsl为规模势力,ysl为运营势力,lngdp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对数形式,city为城镇化率,cpi为生产者物价指数,lnm2为广义货币发行量的对数形式,c为常数项,β为回归系数,ε为误差项。
由于本文的数据为面板数据,所以应该进行F检验与豪斯曼检验,F检验值为10.32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豪斯曼检验值为37.25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本文应该使用固定效应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如表3所示,gsl与ncpi之间的回归系数为0.326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规模势力与农产品物价波动之间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规模势力提升一个单位,能够导致农产品物价波动率上升0.326个单位,即本文假设1成立。批发商可以通过强有力的规模势力,控制农产品的供给,增加从上游环节获取农产品的价格,通过价格传递机制,造成农产品的市场消费价格上升,以此获取了更高的市场溢价(李光泗等,2015)。ysl与ncpi之间的回归系数为1.536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运营势力与农产品物价波动之间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运营势力提升一个单位,能够导致农产品物价波动率上升1.536个单位,即本文假设2成立。运营势力扩大,表示批发商和运营商对市场的掌控力度上升,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王亚飞等,2013)。lngdp与ncpi之间的回归系数为-0.370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产品物价波动之间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一个单位,能够促进农产品物价波动率降低0.370个单位,city与ncpi之间的回归系数为-0.87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城镇化率与农产品物价波动之间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城镇化率提升一个单位,能够导致农产品物价波动率降低0.877个单位。cpi与ncpi之间的回归系数为0.166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生产者价格指数与农产品物价波动之间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生产者价格指数提升一个单位,能够导致农产品物价波动率上升0.166个单位。lnm2与ncpi之间的回归系数为1.175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广义货币供应量与农产品物价波动之间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广义货币供应量提升一个单位,能够导致农产品物价波动率上升1.175个单位。
为检验上述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使用农产品零售价格指数对数表示农产品价格波动,使用ncp表示,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如表4所示,各变量的回归系数大小、方向与表3相比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说明本文的回归结果稳健。
规模势力与农产品物价波动之间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规模势力提升一个单位,能够导致农产品物价波动率上升0.326个单位,批发商可以通过强有力的规模势力,控制农产品的供给,增加从上游环节获取农产品价格的能力,再通过价格传递机制,造成农产品的市场消费价格上升,以此获取了更高的市场溢价。运营势力与农产品物价波动之间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运营势力提升一个单位,能够导致农产品物价波动率上升1.536个单位,运营势力扩大,表示批发商和运营商对市场的掌控力度上升,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一个单位,能够促进农产品物价波动率降低0.370个单位,城镇化率提升一个单位,能够导致农产品物价波动率降低0.877个单位。生产者价格指数提升一个单位,能够导致农产品物价波动率上升0.166个单位。广义货币供应量提升一个单位,能够导致农产品物价波动率上升1.175个单位。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渠道势力提升加剧了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状况,鉴于此我国应该改善当前粗放式的农产品批发、零售模式,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一方面可以加强农户与大型超市的合作,降低批发商的规模势力,提升生产者与销售者的直接沟通比例,进而抑制批发商规模势力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方晨靓等,2012)。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户与电子商务结合,依靠互联网平台销售农产品,减少中间环节受到的规模势力和运营势力影响。第二,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之间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因此我国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稳定物价水平能够有效降低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第三,提升农产品流通运行水平(张利庠等,2010)。规模势力和运营势力对农产品价格波动有负向影响,因此我国可以从规模势力和运营势力入手调节农产品价格。一方面完善农产品市场机制,限制价格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建设,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品的补贴,降低规模势力和运营势力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