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模式构建措施分析

2020-10-21 04:08张锴
文存阅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模式构建

张锴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纠纷高位运行,交通事故案件纠纷已经成为民事案件的主要案由之一。随着《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的颁布,开启了我国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的新篇章,如何落实“源头预防为主”、“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有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应加强交通事故案件纠纷前端多元治理、加大交通事故纠纷诉前分流力度、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ODR线上处理纠纷、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交通事故案件的诉源治理模式,为世界范围内交通事故案件的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关键词: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模式构建

一、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机制的提出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1.机动车保有量和人均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长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汽车工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持续的增长。截止2019年6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3.4亿辆。[1]由于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交通规则意识较低、素质等方面原因,交通事故案件频发,交通事故案件也成为影响人们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2.交通事故纠纷成为民事案件的主要案由之一

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剧增。据最高法统计,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为449.1万件,占比全国民事一审审结案件量的10.15%。[2]显然交通事故案件已然成为最为主要的民事案件之一。并且,每年的交通事故案件量呈增长趋势。

(二)诉源治理的内涵

交通事故,只要发生在道路上的、与车辆有关且对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实践都属于交通事故。有纠纷,国家必然要提供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交通事故而言,诉讼解决争议并非最佳选项,更为重要的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源头治理。诉源治理,即将诉讼案件从源头上化解,[3]是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经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

(三)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的意义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政府等不断推进交通事故案件的诉源治理工作。在自案件发生到争议解决的全阶段,进行了许多创新性的做法和尝试。对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解决和相关的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通常,法院将交通事故纠纷的主要工作重心集中在案件的审理,不重视案件的诉前分流,导致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法院审理不堪重负。诉源治理下通过采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对准交通事故案件的源头,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分流,通过创新非诉解决机制等方式,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之前进行妥善化解,降低案件进入法院诉讼阶段的数量和比例,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减轻办案法官的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让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更具规则意义的案件,增强司法公信力。

1.及时化解纠纷,源头上止纷息讼

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解决机制有着其不同的定位,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解决有不同的功效。因而,不能一味的追求案件以诉讼方式结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在纠纷产生的最初阶段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解决机制进行有效的介入,能够将纠纷化解在发展的萌芽阶段,有利于从源头实现定纷止争。在诉前,也可积极引导进行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进行化解,最后以法院裁判作为终局解决之道。因而,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诉源治理,有助于及时化解纠纷,从源头上止纷息讼。

2.畅通纠纷解决机制,迎合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纠纷解决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传统上,我们将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奉为圭臬。一方面为彰显现代化法治发展水平,另一方面诉讼解决机制也能最大程度的化解纠纷。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发生的所有纠纷并不都是通过审判来解决的。[4]人们对于交通事故纠纷有更加多元化司法需求,通过交通事故案件的诉源治理,不断加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能够降低纠纷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这也是新时代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

(四)交通事故案件訴源治理的可行性

1.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由于交通事故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争议点较为简单,主要在于判断谁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与一般的民事、商事案件相比较更加简单,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远高于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约333万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4.2%,普通程序适用率仅为25.8%。[5]涉案的标的额相对来说也较小。通常机动车购买了相应的保险,故而在实践中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赔偿义务主体,交通案件的种种特点有利于采取调解等方式进行诉源治理。

2.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经过实践证明

在执法、司法实践中,行政调解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交警管理部门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技巧,在前期的处理阶段能够激发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此外各地在开展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自2016年开始,成都市在吸取“枫桥经验”基础上,创新诉源治理改革方案,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通过前端化解各类纠纷案件达52.5万件,较之于同期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流了46%的纠纷案件。可见,对于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诉源治理可行性得到验证。

二、交通事故案件诉源治理机制的完善

推动形成“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的诉源治理实践。在事故发生至法院裁判执行完毕的过程,嵌入诉源治理机制。既要加强交通事故案件的前端治理,也要积极推进纠纷的诉前化解,将非诉机制进行挺前,最终以法院裁判作为终局解决之道。将调解机制贯彻至事故处理的全流程,构建与西方传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不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事故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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