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老年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路径研究

2020-10-20 06:08丛梅郭宁张雪筠高原
理论与现代化 2020年5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

丛梅 郭宁 张雪筠 高原

摘要:城市老年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对老年人健康和发展性需求以及老龄工作的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基于“天津市千户居民户卷调查”,发现近八成老年人热心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感觉幸福的老年人参与更为踊跃;受教育水平高、身心健康的低龄老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意愿更加强烈。研究还发现,老年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政策支持体系尚不完善;参与渠道不够畅通;缺乏多层次、多样化的志愿活动项目。基于上述研究,本着自愿参与、量力而行原则,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議,科学推进老年人志愿服务向着健康方向发展。

关键词:城市老年人;社区志愿服务;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0)05-0109-12

一、研究意义与背景

(一)研究意义

1.落实“积极老龄化”对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要求

2002年,联合国《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中,把“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实现、尊严”确定为21世纪老年发展的原则[1]。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被正式纳入“积极老龄化”发展战略,成为国际社会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普遍共识。

我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老龄化速度明显加快,到2018年底,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2.5亿人,占比提高到17.9%,未来每年新增老年人口约800万到1000万人。据《中国健康事业的发展与人权进步》白皮书指出,预计到205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增至3.59亿,比当前规模扩大1.72倍,相应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升至26.3%[2];2016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已经上升到76.5岁[2],与此同时,16至59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为8.97亿,比原预计的2023年提前5年降至9亿以下。一连串的数据表明,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的叠加将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文化教育、代际关系等诸多领域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我国人口老龄化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将会影响“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老龄问题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问题。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老龄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中,反复强调“养老”这一民生热点问题,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19年在天津市和平区朝阳里社区调研时,习近平称赞“阳光奶奶”吕文霞等志愿者是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前行者和引领者。并强调志愿者事业要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行。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老年人健康和老年人发展性需求,以及未来老龄工作的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2.尊重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权利,助力老年人自我价值实现

天津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提到的八大主要任务,其中第七项任务是“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畅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渠道”。“十三五”规划中还针对老年人社会参与提出了两项指标:一是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2%;二是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90%以上[3]。这两项指标,为推动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积极老龄化”承认在增龄过程中老年人有机会均等和处理生活各方面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单列章节进行了专门规定,从法律上对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予以保护。基于法律的保护,政府在鼓励和倡导健康低龄老年人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量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社区和社会公共事务做出积极贡献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的老年人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社会也因为有老年人的积极参与和有效补充,而更具发展活力和可持续的动力。这也恰恰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相吻合,即老年人不仅仅有生理和安全的需求,更有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发展的需求,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就是老年人的发展性需求[4]。

3.合理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面对我国数量庞大的健康、低龄老年人群体(据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表明,2015年我国低龄老年人口占全部老年人口的56.1%),以及“未备先老,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基本国情,不可忽视和低估健康、低龄老年人口(包括年龄不满60周岁的准老年人)巨大的社会潜能和人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通过鼓励有一技之长,且有参与意愿的健康、低龄老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志愿服务活动,老有所为发挥余热,继续创造社会价值。参与志愿活动一方面有利于老年人远离孤独寂寞,保持必要的社会交往,提升晚年生活的幸福感和身体健康水平;另一方面调动了老年人自身力量,借助老年志愿服务组织这个平台,通过“时间银行”和“积分换服务”等方式为居家互助养老增添力量,既减轻了子女负担和压力,又降低了社会成本,身体力行地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与代际关系的融洽。

(二)研究背景

为深入了解天津市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天津社会科学院2019年7月在“千户居民问卷调查”中专门就老年人退休后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等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在1918个样本中,选取女性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男性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75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作为调查对象,经过筛选,有效问卷373份。其中男性有102人,占受访老年人的27.3%;女性有271人,占受访老年人的72.7%。用SPSS19.0社会统计软件进行了数据处理与分析。与此同时,选取30位社区退休老年人进行了深度个案访谈。

二、天津市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现状分析

(一)老年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意愿较为强烈

志愿服务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营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老年人可以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帮困助弱、社会治安、邻里纠纷调解、社区建设、咨询建议等多个方面。在对373名受访老年人的问卷调查中,有23.4%表示经常参与维护社区卫生环境;有14.3%热心于关心下一代的相关工作;13.5%的受访老年人经常参与维护社区社会治安活动;12.5%的受访老年人热心协助调解邻里纠纷和矛盾,此外,经常参加各类社团活动的受访老年人占25.1%;经常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文化科技推广活动的受访老年人占16.7%[5](如图1所示)。

影响老年人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的因素来自很多方面,其中,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认同心理直接影响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意愿,是否“自愿参与”是决定其行为的内在动力。因此,了解老年人参与志愿活动的动机能够使志愿者的兴趣、技能与组织的需要达到最好的切合点,这是吸引和留住志愿者非常重要的一点[6]。调查中,当问到“您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是什么?”时,在30名个案访谈对象中有22名(占比73.3%)老年人回答了这个问题,据统计在5个选项中,有81.8%的受访老年人表示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是发挥余热,老有所为,奉献社会;认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可以实现自我价值,得到社会和他人认可的受访老年人占72.7%;认为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做得好,活动丰富多彩,愿意参与的受访老年人占40.9%;另有27.3%的受访老年人认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可以扩大人际交往范围,多认识一些朋友,对此很有兴趣。

(二)过半数老年人政治参与活跃

社会参与分为生产性社会参与和政治性社会参与。政治参与主要指的是公民以合法的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决策过程的行为[4]274。老年人参与政治活动志愿服务需要时间、能力、社会认知和社会能力,相对而言对参与者的要求更高,相应地也能更好地反映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质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日趋活跃,形式也由革命型、动员型转向自主型和建设型。我国的政治参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老年人虽然退休在家,也表现出政治参与的热情和需求,老年人政治活動参与主要包括社区居民选举、党员活动及其他有关社区建设方面的活动。调查发现,有34.8%的受访老年人是共产党员,其中,有35.4%的老党员能够积极参加社区党支部组织的党员活动,还有23.3%的老党员表示偶尔参加党员活动,有19.4%的老党员由于家务负担过重和外出补差等原因不能参加党组织活动,有21.9%的老党员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参加活动。此外,有40.3%的受访老年人表示参加了最近一次的社区选举,38.3%的受访老年人表示社区在办大事时征求过他们的意见,85.3%的受访老年人知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地点,35.7%的受访老年人知道居委会干部都是谁,38.0%的受访老年人曾经向社区提出过意见和建议。

(三)近八成老年人热心参与社区公共事务

参与志愿服务是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的一个重要行动[7]。社区老年志愿服务在我国老年志愿服务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老年人参与社区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在发挥余热的同时,帮助他人解决困难,扩大人际交往网络,结交老伙伴。虽然受访者都是老年人,但是,表现出来的帮老助老意愿却比较高,愿意帮助社区里生活有困难的老邻居的受访老年人占79.5%,该项统计结果与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8]结果相比,上升了3.1个百分点。其中,表示愿意加入社区居家养老志愿者组织的受访老人占57.1%。这种帮老助老行为将会为推行社区互助养老奠定好的基础,应当予以鼓励和提倡。

三、天津市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特点分析

(一)受教育水平越高,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意愿越强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老年人受教育程度对帮助社区有困难老年人的意愿有较大影响(如图2所示)。在全部受访者中,有20.5%的受访老年人表示愿意帮助社区中生活有困难的老年人。其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受访老年人愿意帮助社区中生活有困难老年人的意愿更强烈。从受教育程度分析,所占比重最高的是受高中教育的老年人,占34.1%;其次是受大专教育的占24.7%;受大本及以上教育的占21.3%;前三项合计80.1%。受初中教育的占18.2%;受小学及以下教育的仅为1.7%。在愿意帮助社区里有困难老年人的受访者中,有一技之长且受教育程度高的(如退休前是医生、会计等职业的)退休老年人社会参与积极性最高。由此可见,受教育程度高,或有一技之长的受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意愿更为强烈,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更高。

案例1: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社区“老军医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在和平区劝业场街道南京路社区,一群退休老军医、老专家组成的“老军医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每个月定期义务为社区居民“望闻问切”,被大家称为身边的“家庭医生”。除了定期义诊外,平时老军医们也闲不住,“还建立了QQ群,在群里转发医疗保健知识,指导群众防病治病”,儿科专家郝淑媛不仅一一回答年轻妈妈的求教帖子,还把一些实用简便的小配方“广而告之”[9]。

(二)身心健康的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比例偏高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0岁以上人口中表示身体健康的占43.8%,表示身体状况基本健康的占39.3%,仅有不到3%的60岁以上人口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状态。天津市60岁以上人口2018年底已经达到259.07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23.97%,60岁以上人口中表示身体健康和基本健康的超过70%。由此可见,天津市近200万的低龄健康老年人是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

公共卫生研究发现老年人在晚年参与志愿活动和降低发病率、减少抑郁症、改善健康之间呈正相关[6]。通过此次调查发现,身心健康的受访老年人更愿意帮助社区里其他有困难的老人。我们说老年人认同并愿意进行社会参与,既有主观方面的参与动力因素或阻碍因素,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身体健康状况就属于客观条件,有79.5%的受访者回答了以下问题,自我评价身体健康和基本健康的老年人社会参与意愿和比例偏高。其中,身体健康状况“非常好和比较好”的受访老年人占35.4%,另有高达56.0%的身体健康状况“一般,基本健康”的受访老年人也表示愿意帮助社区里有困难的老人。

进一步分析显示,身体健康状况越好的受访老年人,越愿意加入社区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组织。在问到是否愿意加入社区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时,有47.5%的受访老年人回答“愿意加入”,有44.7%的受访老年人回答“说不好,还在犹豫”,仅有7.8%明确表示“不愿意”。在回答“愿意”的受访老年人中,身体健康状况“非常好和比较好”的占41.5%。表示身体健康状况“一般,基本健康”的受访老年人占51.1%。回答“不愿意”的受访老年人,主要是因为“健康状况不佳”和“家庭不支持”等原因。

(三)低龄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意识更为强烈

美国学者通过对老年志愿者的研究发现,年龄、性别以及持续性是影响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重要因素[10]。由于我国退休年龄的划分是按照不同行业不同标准规定的,因此,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年龄有所不同。企业女性职工50岁便到了退休的年龄,而这个年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老年人”,最多可以称其为“准老人”。这些健康低龄的“准老人”退休后依然精力充沛,充满活力,并有较为强烈的发挥余热的意愿,他们不愿退休后便与社会脱节。调查结果显示,低龄老年组的社会参与意愿偏高。在373个受访老年人中,有291人表示愿意帮助社区里有困难的老年人,其中年龄在55至59周岁和62至65周岁两组愿意帮助社区里有生活困难老人的比重相对更高,分别为33.7%和28.8%。当问到:“您愿意加入社区居家养老志愿者组织吗?”上述两组表示愿意加入的比重分别为28.8%和25.7%。

案例2:天津市红桥区和苑街道的老吾老服务中心在组织老年人每天的文娱活动和服务生活困难群体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苑街的居民多为西站拆迁后回迁的老街坊,老年活动中心的A女士是负责人之一,也是各项活动的积极分子,她退休前是一名会计,42岁时提前内退,后在朋友的公司补差。还迁后,她发现老街坊们从过去的平房搬进楼房,有些年龄大的独居老人急需多项社会服务,于是,她带领退休的姐妹们经常去生活困难和独居老人家问寒问暖,帮助老邻居们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困难,使老人们倍感温暖。

(四)感觉幸福的老年人參与志愿服务踊跃

“让老年人拥有幸福的晚年,后来人就有可期的未来”[11],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这句承诺掷地有声,直抵民心。随着社会保障水平和养老金的不断提高,天津市老年人的幸福感也在逐步提升。调查结果显示,感觉幸福的老年人远高于感觉不幸福的老年人。在373个有效样本中,有16.9%的老人认为老年生活“非常幸福”;认为老年生活“比较幸福”的高达42.8%;两项合计59.7%。认为老年生活“一般,还可以”的占37.1%;认为生活“比较不幸福”的占2.7%;认为“非常不幸福”的仅占0.5%(如图3所示)。幸福感强烈的受访老年人,其幸福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六个方面,按所占百分比从高向低排列,依次为:认为人际关系和谐(主要指亲朋好友和邻里关系和谐)的占47.2%;认为社会保障水平提高了的占44.8%;认为社会大环境逐渐好转的占43.9%;认为退休金涨了的占38.7%;认为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占33.9%;认为医疗条件改善了的占20.3%(如图4所示)。

我们发现幸福感强烈的老年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更为踊跃,认为自己生活非常幸福和比较幸福的老年人表示愿意加入社区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组织和老年大学的所占比重较高。幸福感强烈的老年人当中有23.9%表示愿意加入社区养老志愿服务组织,继续发挥余热;认为自己生活比较幸福的老年人当中,表示愿意加入养老志愿服务组织的高达47.2%。认为自己生活非常幸福和比较幸福的老年人中,有63.8%参加了老年大学学习。与此同时,随着老年人幸福感的逐渐降低,选择愿意加入养老志愿服务组织发挥余热的,以及愿意参加老年大学学习的比重在逐渐降低。

四、天津市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尚待明确

实现老年人社会参与,要有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作为依托。基层老年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发挥余热的老年群众组织。老年协会的发展是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平台之一。《天津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大力提升老年协会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底,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达到90%以上[3]。达到“十三五”规划中规定的覆盖率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在规范和均衡发展的同时,发挥好基层老年协会的积极作用,让广大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协会等组织形式,更深入地参与社区建设,提升老年人归属感和社会认同需求。

然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1.4%的受访老年人参加了基层老年协会。有89.2%的受访老年人表示目前居住的社区没有成立老年协会。在没有参加老年协会的受访老年人中,分析其原因主要有:社区没有成立老年协会、自己身体健康不允许、本人不感兴趣以及家庭不支持等。这说明,目前天津市各区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不均衡,影响力不足,开展工作还存在局限性,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有待明确,相关制度亟需健全和进一步完善。

(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渠道有待畅通

得到社会尊重和认同是人的根本需求,同样也是老年人的需求。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帮助老年人保持与社会的有效联系,能够使他们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同,也能够有效抵御因年老产生的孤独感和无助感。调查中,有88.2%的受访老人认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能够使他们感到幸福快乐,让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由此可见,绝大多数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态度是积极的,渠道的畅通可以帮助老年人顺利实现社会参与意愿。然而,由于目前参与志愿服务渠道不够畅通、参与载体数量少,服务能力不强,以及参与志愿服务的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大大限制了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调查显示,59.3%的受访者表示社区提供的参与志愿服务形式不丰富,缺少参与平台,难以满足他们的参与热情,无法真正实现参与意愿。

(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待普及

保障老年人权益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体现一个社会的现代化水平,也反映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尤其与政策和法律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专门法,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性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并且,该法针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单列章节进行了专门规定。在第七章中,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政治参与、经济参与、公益参与和文化参与。然而,调查中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老年人不知道这部法律,凸显了老年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缺位。在受访老年人中,有58.1%表示“不知道”这部属于老年人自己的法律,这将极大地制约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成为导致老年人社会参与不充分、不平衡的重要原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关键性法律,理应被广大老年人所熟知,所运用。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本着原则:自愿参与、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的原则,积极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为老年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一)更新观念,注重参与意识引导,重视老有所为的社会价值

老龄化是关乎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全局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搞好顶层设计,不断完善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抚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12]。为此,急需更新观念,改变老年人是社会包袱的旧观念,将其视为社会的宝贵资源和财富,重视对老年人力资源的再开发再利用,重视对“银色产业”发展的研究,重视老年人“老有所为”的社会价值。

从政府层面讲,要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更新观念,增强各级政府迎接老龄化社会的思想准备,并对老龄化带来的新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重视对老年人力资源的再开发工作,变“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为“边富边老”和“边备边老”。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体中蕴藏着巨大的潜能,他们一生积累的知识、技能、经验,以及仍然积极活跃的生命,是整个社会资源库中不可缺少的财富。加大对老年人,尤其是健康低龄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落实2019年5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进一步促进社区养老和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措施,通过减税、奖励等政策和方式,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创立一系列品牌型的参与志愿服务项目。对于老年人参与广泛、评价较好的活动和项目,政府可以进行长期性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以此形成良性互动。

从老年人个体层面讲,老年人要改变旧有观念,将视野从家庭的狭小空间中投射出去,不断提高自我的社会意识和公共意识[13],发挥自身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全生命历程理论的视角,将老年期也视为人生宝贵时光的重要一段,不可随意忽视和浪费。应鼓励老年人树立“积极健康养老观”,积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在社会参与过程中,一方面提高老年期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另一方面延缓社会老化和生理老化的过程,提高生命质量,既可以解决退休后脱离工作岗位带来的空虚寂寞问题,转变老年人对其自身消极的角色定位,又可以发挥潜能和余热,减轻社会负担,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完善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政策供给,提升社会赋权水平

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关于老龄化与健康的全球报告中指出,有效提高准健康老年人和低龄老年人的劳动参与率,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14]。倡导身体健康的低龄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活动,通过提升劳动参与度,以多种形式对社会生产继续产生益处,不仅可改善老年人自身健康状况,还可延长其职业寿命。政府要在政策衔接和激励机制的制定方面下功夫,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搭建更多的平台,给予更多支持,使之制度化常态化,更具可操作性。例如:调查中,有近半数的受访老年人热心于社区的社会治安、社区卫生和协助解决邻里纠纷等社区公共事务,这就提示我们在社区群众矛盾化解机制中,应将老年人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纳入进去,发挥老年人沉稳、有威望的正面作用,有效化解邻里矛盾纠纷。与此同时,培育老年人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文化氛围,良好的志愿参与文化、普遍的社会赞誉和社会认可是激励老年人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外部条件,政府要改变“全能政府”的形象,为老年人社会参与营造文化氛围,提供文化支撑,搭建“家门口”的社会参与平台。

天津市在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供给方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取得了长足发展,例如《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依法兴办的为老年人低偿服务的经济实体,给予规范、支持和帮助。”然而,在老龄化不断加剧的社会背景下,各级政府要未雨绸缪,做好有关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创制和前瞻性规划,发掘现有社会资源,开辟更多的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和途径,倡导全社会对老年人人力资源再开发的价值认同。在充分发挥老年人主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性的同时,内化老年人新的社会角色,政策设计契合老年人口的新特征。在此基础上,通过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互动行为,构建一个社会网络支持系统。激励老年人自愿、量力参与的能动性,提升社会赋权水平。

(三)强化相关法律的配套,加强法律宣传和司法援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有法制保障来支撑。虽然目前我国面对老龄社会的到来,老龄法律政策体系尚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进展比较缓慢。需要围绕着老年志愿服务、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是相关领域政策、法规的配套工作。老年人作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立法还存在着某些空白,亟需相关领域法规的配套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如:《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下列优待:城市公交、公共文化设施、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实行票价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但是,目前还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

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司法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本法,也是保障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重要法律,但该法的原则性规定还需要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落实,需要细化法律责任,需要普及相关法律知識,加强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调查中,受访老年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之甚少,可见该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还存在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和广度,结合“法律七进”活动,将“传统”与“现代”法治宣传手段有机结合,利用好重要的时间节点,积极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配套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帮助广大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提高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15]。与此同时,加强针对老年群体的司法援助,提供专门针对老年人社会参与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法律援助,耐心细致地及时受理协调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依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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