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璐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近年来,随着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范在法律法规中不断完善细化以及犯罪嫌疑人人权意识的逐渐苏醒,探求更加合法、规范、高效的讯问手段成为公安机关迫切的现实需求。侦查讯问由过去的“硬审讯”进入“软审讯”阶段,侦查人员需要更多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并制定相应的讯问对策以获取口供。然而,在侦查讯问中,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犯罪嫌疑人会尽量控制自己的言语,编造谎言甚至以沉默来对抗侦查人员的讯问。如果侦查人员能够有效识别、正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并通过自身的非言语行为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更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达到讯问目的。
非言语行为是人际交往中的一个概念,指不用言词所表达的、为社会所共知的人的属性或行动,比如面部表情、手势、腿部动作和身体姿势等。这些属性或行动被发出者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发出,由接收者接收或者有可能地进行反馈①参见梁西智:«非语言行为的特点与分类»,载«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70-71页。。侦查讯问本质上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的一种特殊人际交往活动,双方都在讯问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非言语行为传递信息,同时也在观察对方的非言语行为,以判断情况是否对自己有利。因此,侦查讯问中的非言语行为可以被界定为在讯问这种特殊的人际交往过程中,由侦讯双方所发出和接收的、用以传递信息的非言词的属性或行为。
在侦查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进行识别和分析实际上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状态以及心理状态进行隐蔽的监控与测评,本质上属于一种心理分析手段②参见彭玉伟:«理性看待微表情分析技术在侦讯工作中的应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第114-118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定证据种类的规定排除了心理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这意味着非言语行为分析的结果只能作为一种意见,而不能将其作为证据以及定案依据。笔者认为,应当合理看待非言语行为分析在侦查讯问中的作用,既不能有所夸大,也不能否认其客观所起到的作用。
非言语行为存在诸多分类标准。在讯问场景中,根据讯问中非言语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非言语行为划分为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和侦查人员的非言语行为。
1.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
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通过身体语、副语言等有意识或无意识所做出的各种反应。身体语包括面部表情、眼动、手势、腿部动作以及身体姿势;副语言指各种非语义声音,如音量、音调、音速、沉默、叹息、咳嗽等。在讯问中,当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与言语一致时,言语内容的真实性比较高;当非言语行为与言语相悖时,则要考虑言语的真实性。例如,侦查人员提问:“你是否与被害人王某认识?”犯罪嫌疑人回答:“认识,但是我们之间并不熟悉”。侦查人员细心观察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嘴上说与被害人不熟悉,却出现了双眉中心下压、两侧眼睑微微收紧的表情,鼻翼甚至出现沟纹,表明在提到被害人时犯罪嫌疑人出现了厌恶的情绪,证明犯罪嫌疑人所说的“不熟悉”其实是在说谎。
2.侦查人员的非言语行为
侦查人员的非言语行为包括侦查人员的身体语、副语言、时空语以及客体语。时空语指讯问时间的选择、讯问的时长、讯问地点的选择、讯问空间的氛围等;客体语是讯问过程中讯问双方通过物质客体所传递的信息,包括侦查人员的样貌、衣着以及所掌握的证据等①参见毕学智:«论侦查讯问中的说服模型»,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9-21页。。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的非言语行为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甚至应对态度。例如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这时一名侦查人员从讯问室外走过来将讯问人员叫出,并将一个证据袋交给讯问人员,二人在讯问室门口佯装交谈,不时看向犯罪嫌疑人。随后,讯问人员在返回讯问时表现出胸有成竹的气势,就会使犯罪嫌疑人疑心讯问人员掌握了新的关键性证据,从而丧失继续抗拒的勇气,最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侦查讯问中的非言语行为不同于普通人际交往中的非言语行为,除了具有一般非言语行为的特点之外,还表现出其独有的个性特点。
主体双方具有特殊性是指群体间的差异,这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从法律地位上看,侦查人员代表国家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为了震慑犯罪嫌疑人,非言语行为会呈现出更多的怀疑、观察性的特征,甚至具有压力性和强制性的色彩;犯罪嫌疑人代表触犯法律的一方接受调查,处于接受讯问的特殊环境中,人身自由被暂时性限制,心理压力较大,一旦其被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嫌疑人就面临着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权利甚至失去生命的严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与普通人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其非言语行为表现也必然有所不同。
在讯问过程中,非言语行为很少单独出现,它与言语行为和其他多种非言语行为具有紧密的联系。一方面,非言语行为与言语行为同时出现。非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都作为交流工具发挥作用,言语行为需要非言语行为的辅助,而非言语行为也需要言语的配合,二者形成合力共同达成信息传递的目的。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在说到与案情相关的重要信息时,常常结合提高语气、走向犯罪嫌疑人身后等非言语行为,以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一个非言语行为往往会伴随着多个非语言行为同时出现,这是由于一个行为模式往往是由多层次的运动或动作整合而成的,犯罪嫌疑人的一个举动必然会引起身体其他多个部位的变化。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愤怒的时候,往往会表现出头部挺直、眉毛内角向下、眼睛睁大、鼻孔收紧、双唇紧绷等多重非语言行为表现,言语也会变得短促有力。
在讯问中,即使是在同样的情绪状态和心理状态下,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也会呈现出明显的个体差异性,这是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个性、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甚至是犯罪经历的不同所导致的。同样处于恐惧的情绪下,男性往往会将双手置于身后,或者将双手袖筒拢起;女性则会将双手拉住,置于身前。在说谎的情境下,外向的人动作会减少,而内向的人动作会增多,同时言语上也会出现卡顿、停滞的现象。惯犯、累犯会对非言语行为进行控制,相较于常人显得更为游刃有余,但是也会暴露过度控制的迹象;初犯则会难以控制自身的非言语行为,从而流露出更多的非言语行为线索。尽管讯问中的非言语行为具有个体差异性,但是由于人类在表达情绪和传达信息上具有内在的共同点,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仍然有规律可循。比如,虽然男性和女性在表达恐惧时有不同的手部动作,但是同样都会表现出颤抖、降低呼吸幅度和频率的相似行为。
真实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受到外界刺激时所产生的、不受其意识控制的非言语行为,这些非言语行为能够反映其真实的情绪和心理状态。在这方面,非言语行为是犯罪嫌疑人真实的生理反应,只有受到有效刺激时才会出现。有效刺激源可以是侦查人员的言语、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内心所在乎的人和事。虚假性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下意识地控制自身的非言语行为,使得非言语行为与其实际的情绪、心理状态不符。基于自身的反讯问经验,犯罪嫌疑人知道说谎时回避侦查人员的注视是心虚的表现,为了增强话语的可信度,犯罪嫌疑人就会刻意增加与讯问人对视的次数和时长,以此证明自身的清白。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往往真实性与虚假性相互交织,侦查人员应当注意识别犯罪嫌疑人非言语行为的真伪。
非言语行为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具有重要价值,其价值体现不仅在于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更在于对非言语行为所提供信息的研判和利用可以使侦查人员准确把控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绪和心理状态。由于我国对非言语行为的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加之非言语行为自身的瞬发性、复杂性特点,非言语行为在侦查讯问应用中遇到了很多现实问题,阻碍了非言语行为的效能发挥和广泛应用。目前非言语行为的应用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侦查资源保障是有效开展讯问中非言语行为研究与应用的前提。当前我国侦查资源总体短缺、分配不均的现状限制了非言语行为的研究与应用。
首先,缺乏相关设备、经费与人力。虽然讯问场所具备一些基础的录音录像设备,但是其分辨率和清晰度较低,无法准确识别犯罪嫌疑人细微的表情和动作,而购入相关设备以及设备后期的保养和维护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其次,人力不足。非言语行为的研究与应用需要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还需要有专门的团队针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包括后续资料的储备工作都需要有专人负责。在我国,讯问工作主要由基层公安机关承担,由于基层公安机关承担辖区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辖区人口管理、群体事件处置、法制宣传及犯罪预防、帮扶教育等多项法定职能,还要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承担社会义务,导致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很难抽调专门力量投入非言语行为的研究。
非言语行为的顺利捕捉是其在讯问工作中产生作用的前提。由于非言语行为往往伴随着言语和其他非言语行为共同产生,且发生较为隐蔽、快速,转瞬即逝,使得讯问中的非言语行为难以发现和捕捉。
一方面,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往往更注重犯罪嫌疑人的言语。犯罪嫌疑人的言语不仅能直接反映案件事实、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法定证据之一更是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犯罪嫌疑人的言语上,关注其非言语行为的精力有限。非言语行为不仅仅有面部表情,还包括眼动、手部动作、脚部动作、声音变化等等,未经专门训练的侦查人员无法及时准确地全部加以关注和捕捉。另一方面,一部分非言语行为是肉眼无法观测和识别的。比如微表情,虽然能够反应犯罪嫌疑人真实的情绪和心理状态,但是其持续时间非常短,通常仅有1/25至1/5秒,仅靠肉眼辨析很难捕捉到(见图1)①参见梁静,颜文靖,吴奇,申寻兵,王甦菁,傅小兰:«微表情研究的进展与展望»,载«中国科学基金»,2013年第2期,第75-78+82页。。特别是在不同情绪和心理状态下,犯罪嫌疑人不仅限于表现出不同的非言语行为,其相同行为的幅度、时长、速度等都存在差异,代表了不同的情绪反应,这些微妙的变化很难识别。此外,一些有经验的犯罪嫌疑人会下意识地掩饰、隐藏自身的非言语行为,加大了侦查人员捕捉识别的难度。
图1 一个厌恶的微表情(选自METT)
讯问中非言语行为的表达和分析都是由人来进行,本质上说是一种主观的情绪表达和分析方法,在实践过程中难免受到很多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结论的准确性。非言语行为准确性的影响因素主要来自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表达和侦查人员的主观分析两个方面。
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强烈与否、自信程度、反讯问经验与能力高低、有无应对讯问的计划以及讯问环境甚至侦查人员的反应都会影响到其非言语行为的主观表达②参见赵桂芬:«讯问中的非言语行为»,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106-113页。。例如,在一起案件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表现出很多的手部动作;受侦查人员影响,犯罪嫌疑人也表现出更多的非功能性、无意义的手部动作。侦查人员根据这些行为线索判断犯罪嫌疑人在说谎,但事后侦查结论证明侦查人员这一判断是错误的。
从侦查人员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所代表的情绪和心理状态都需要由侦查人员进行分析判断,使得判断结果带有侦查人员的主观色彩,受侦查人员的性别、知识水平、情感偏向、经验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侦查人员可能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非言语行为做出不同的解释。同样在问到某一问题时,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低头的动作,有的侦查人员解读为犯罪嫌疑人是在对抗讯问,从而采取更为严厉的讯问态度;有的侦查人员则解读为犯罪嫌疑人出现了羞愧、沮丧的情绪,从而采取更加柔和的态度,以期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侦查讯问中,非言语行为识别和应用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因而侦查人员的识别和应用能力决定了非言语行为能够发挥的价值。当前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对非言语行为缺乏深入了解,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运用,大多数的实践运用都是侦查人员根据自身的生活、工作经验和长期与被讯问人员打交道所形成的经验性反应来进行的。犯罪嫌疑人狡辩时,侦查人员拍桌子呵斥犯罪嫌疑人以示严厉;犯罪嫌疑人犹豫不决时,侦查人员往往放缓语气对其进行安抚,引导对方如实交代问题。这些做法仅仅停留在经验层面上,侦查人员并不明白这些非言语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什么联系,也不知道其处于讯问的什么阶段。在浙江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将在舞厅结识的失足妇女引入其所居住的出租屋杀害。经过多次讯问,张某依然一直装疯卖傻,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对其行为背后的心理状态缺乏准确的把控,导致讯问工作陷入僵局③参见郑少将:«“测侦结合”侦查讯问模式的构建与实践——以嘉兴市公安局为例»,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第31-36页。。
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误区。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对非言语行为进行教条、死板的解读,比如摸鼻子表示在掩盖真相,眼睛向左看表示正在回忆,眼睛向右看表示正在圆谎,摸脖子则表示正在撒谎等。依据这些刻板的理论分析对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进行解读,可能导致错误地将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走向的反应归于说谎,从而阻碍讯问活动的进程。
当前,非言语行为分析手段在我国讯问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应用,其所发挥的作用依然较为有限。鉴于非言语行为在分析判断被讯问人心理反应及制定针对性讯问策略方面的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应当重视非言语行为分析在讯问中的应用,推动非言语行为分析成为讯问中使用的一种常规手段,使其内涵、方法及应用深入一线侦查人员心中。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合理分配有限的侦查资源,完善非言语行为分析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完善讯问室的硬件基础设施,安装高清录音录像设备、分辨率较高的显示屏,并引进相关的生理分析仪器,为非言语行为分析在讯问中的应用提供完善的资源保障。其次,公安机关应当从源头上抓起,通过在招录政策方面加以倾斜,大力引进非言语行为分析方向的专门人才;在侦查实践中,充分发挥专门人才的作用,为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分析判断提供更专业的意见;在日常工作中,组织一线讯问人员与非言语行为分析专家交流,或者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促进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不断融合,更有效地发挥非言语行为分析在侦查工作实践中的作用。
罗爹爹说:“怕是累的。阿里姆妈心脏一向不太好,要帮老巴顾店子进货,又做几家的钟点工,还得顾阿里。白天忙到黑,能不累?”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特殊群体,其非言语行为与普通人的非言语行为存在差异性。当前,我国对于非言语行为的研究多基于普通人的行为数据,缺乏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建立的数据库及相关分析系统。因此,应当尽快建立犯罪嫌疑人非言语行为数据库,对讯问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的大量非言语行为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探寻犯罪嫌疑人非言语行为的表现规律与其心理状态的关系,提高侦查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非言语行为判断的准确性。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收集行为数据
通过专业设备和仪器,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进行全面收集。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的交流合作,通过收集不同地域犯罪嫌疑人非言语行为的数据信息,增强数据资源的广泛性和可靠性;建立共享开放式的犯罪嫌疑人非言语行为数据平台,实现全国公安机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由于非言语行为非单独出现的特点,行为数据的收集应当全面、规范和细致,既反映其言语活动,也充分体现其非言语行为,同时体现讯问环境及讯问人员的各方面表现。如果非言语行为表现的数据收集面过窄,可能会导致产生无效或错误数据。
2.建立情绪标签
在海量非言语行为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讯问中经常出现的基本情绪标签,如积极、愤怒、羞愧、恐惧、烦躁、紧张、不安、沮丧,以及被判断为非真实情绪反应的标签。具体操作方式可以仿照Ekman的FACS面部行为编码系统,将面部肌肉、手部、脚部划分为若干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运动单元(AU),分析这些运动单元的运动特征、其控制的主要区域以及与之相关的情绪含义,将具体的运动单元用数字编号①参见赵旭初,张驰,刘玥:«微表情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论数据库技术与微表情结合的创新»,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1期,第208-209页。。
3.根据一定标准进行分类
在建立数据库和情绪标签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非言语行为的类别进行分析归纳。对此,实践中可以考虑按照案件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承担不同法律后果的犯罪嫌疑人说谎的动机程度不同,通常情况下,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说谎动机肯定没有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说谎动机更为强烈。相同案件类别的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一般具有相似之处,对其进行统一归类,可以使实践操作更有规律可循。
第一,找准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基线。非言语行为基线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正常状态下的行为表现,从而为犯罪嫌疑人受到外界刺激后出现的非言语行为变化提供参照标准。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询问个人情况、聊家常等方法使犯罪嫌疑人放松警惕,营造良好的讯问氛围,观察犯罪嫌疑人在正常状态下的行为基线。
第二,提出“刺激源”的时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放松警惕之时,使犯罪嫌疑人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暴露其真实反应。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存折内的现金被多次盗取,涉案金额约30万元。通过调查发现,案发前犯罪嫌疑人经常拨打同一电话号码。讯问时,侦查人员先是问了很多与电话号码无关的问题让犯罪嫌疑人回答,随后在犯罪嫌疑人放松警惕时,侦查人员报出该电话号码,问道:“这个号码是谁的?”犯罪嫌疑人答道:“是做假证的电话”。随后犯罪嫌疑人露出了惊讶、畏惧的非言语行为。侦查人员根据这一非言语行为线索,加强针对性讯问,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正是通过用假存折调换真存折的手段实施了多次盗窃。
行为科学技术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进行捕捉、分析的科学技术手段,包括微表情识别技术、动作捕捉技术、声纹识别技术、生理分析技术等①参见庄东哲:«侦查讯问中的行为科学技术方法»,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95-101页。。在讯问中,行为科学技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捕捉通常注意不到或用肉眼观察不到的非言语行为信息,也可以从科学的角度对非言语行为信息作出相对中立的判断。
实践中可以采用如下的操作模式:在讯问地点安装专业录音录像设备以及生理分析记录仪,相关设备的安装应当能够观测到犯罪嫌疑人从面部到肢体的全部动作;将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所产生的非言语行为数据实时传输到控制室的行为分析平台,通过自动行为分析技术对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行为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这种方式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正常状态下的行为基线以及在讯问中受到外部刺激之后其行为背离基线的程度,从多个不同的角度了解行为的整体发生与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各种刺激有何关联,从整体上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情绪波动。应当注意的是,讯问中相关仪器的使用应当以隐秘监控的方式进行,尽量不要让犯罪嫌疑人察觉到,否则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言语和非言语行为,很大概率会影响其非言语行为的表现。
非言语行为分析技术对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比较高,其正确使用有利于提高讯问效率,错误使用则会影响甚至阻碍讯问进程。研究表明,通过训练侦查人员非言语行为的识别准确率可以得到有效提高,并且可以保持很长一段时间。在侦查实践中,应当立足于我国本土化特点,引入并改进国外微表情训练工具(METT),对侦查讯问人员进行相关表情的基本形态、情绪含义、识别要点等方面的科学训练,使侦查人员对基本的非言语行为有较为直观、准确的认识;也可以邀请国内非言语行为专家对一线侦查人员进行短期培训,提高侦查讯问人员的非言语行为分析能力。在后续的实践活动中,可以由这些接受过培训的侦查人员向其他人传授经验,通过加强交流促进侦查机关内部人才的培养。
此外,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过程中主动应用非言语行为,对被讯问人作出正向引导,并认真观察嫌疑人的非言语行为,捕捉嫌疑人的心理和行为表现,为讯问活动拓展思路。要善于总结反思实践经验,探寻讯问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提问时犯罪嫌疑人的反应以及其背后的心理状态,及时总结规律,并将其应用到后续讯问实践中。通过不断地准确使用非言语行为的积极信息反馈,侦查人员就会改变对非言语行为的刻板印象,提高运用非言语行为的积极性,从而使识别非言语行为的准确性得以有效提高。
非言语行为是人类表达情感、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与案件相关的非言语行为信息,如果能够有效识别和利用,将会产生巨大的应用价值。虽然由于当前存在专业性侦查资源短缺的客观情况,加之非言语行为分析自身具有局限性,导致非言语行为在讯问中的应用仍处于经验阶段,但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行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非言语行为的科学应用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实践中不断总结非言语行为应用的经验和规律,再将其应用于实践,最终形成应用—反馈—再应用—再反馈的良性循环模式,推动非言语行为在我国侦查讯问中的科学应用,更好地为侦查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