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娇子难过美人关

2020-09-10 07:22殷晓章
清风 2020年3期
关键词:二院挪用公款小金库

殷晓章

研究生毕业的尉钟,曾是中国航天二院二十五所令人瞩目的军工娇子和青年才俊,他还曾因一项合理化建议被航天二院采纳而受到单位的器重,享受到优厚的待遇,前途可谓一片光明。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尉钟在担任航天二院二十五所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却沦落为了贪污公款1880万元、挪用公款770多万元,包养情妇的腐败分子。该案历经三年四审,2019年10月28日,尉钟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青年才俊沦为巨贪

1993年7月,25岁的尉钟研究生毕业后被分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简称“航天二院”)二十五所工作。

航天二院创建于1957年11月,其前身是国防部第五研究院二分院,该院先后承担并圆满完成了我国早期地地导弹控制系统、我国多代地(舰)空导弹武器系统以及我国第一个固体潜地战略导弹、固体陆基机动战略导弹的研制生产任务。

1998年,尉钟作为研发人员承担国家863项目时,认为红外成像技术可以推广至民用,遂提议在二十五所成立公司,将该项技术推向市场。在航天二院首席科学家等人的支持下,最终获得批准,他成为航天二院令人瞩目的青年才俊。

2002年,航天二院决定在控股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天长峰公司”)成立一家子公司——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长峰科威公司”),以863项目的成像技术研发成果为载体,以研发小组的主要成员为骨干,由二十五所、航天长峰公司等共同出资成立。航天长峰公司持有长峰科威公司95.16%的股权,后者主营业务为红外成像系统研发、生产、销售等。

二十五所派尉钟到长峰科威公司任职,公司董事会聘其为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2010年6月,航天长峰公司总经理赵某等高管向长峰科威公司推荐尉钟担任公司总经理。2011年1月,公司董事会聘任尉钟为总经理。

航天长峰公司党委书记尚某认为,2010年6月航天长峰公司之所以雅荐尉钟担任总经理,是因为尉钟系二十五所派到长峰科威公司工作的元老级人物,身负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

让航天长峰公司高管没有想到的是,尉钟却沦落为一个贪污公款1880万元、挪用公款770万元的巨贪。2014年12月,航天长峰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了尉钟涉嫌贪污罪的犯罪线索。2015年1月21日,尉钟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2月6日被逮捕。

2015年12月16日,航天长峰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长峰科威公司总经理接受调查的公告”称:长峰科威公司总经理尉钟因个人涉嫌经济问题,正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具体涉案事实正在侦查过程中。

套取250万公款为情妇买房

2004年,时任长峰科威公司副总经理的尉钟认识了年轻漂亮的雷某,2006年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07年上半年,雷某准备买套新房作为二人的“爱巢”,两人选中房子后,尉钟指使长峰科威公司财务人员黎某,使用北京某商贸中心名义与长峰科威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120余万元入长峰科威公司小金库。尉钟在长峰科威公司设有小金库,其资金来源是尉钟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采购元器件事实从公司转移的。

黎某按照尉钟的授意,将120万元公款从小金库取走后交给雷某的母亲用于雷某买房。之后,尉钟返还给小金库45万元,并在小金库账目中记载为“大吊舱回扣购房款”。这是尉钟的第一次贪污。

2011年,雷某想在沈阳买一套230平方米、总价230余万元的联排别墅。为了讨取情人欢心和显示自己的能耐,尉钟将这笔钱打到了雷某的账户,而这笔钱中的150万元来自长峰科威公司的小金库。

原来,这150万元是尉钟从长峰科威公司小金库提取出来后借给林某使用,林某归还后,这笔钱并没有入长峰科威公司小金库,而是按照尉钟的授意,直接转账至雷某的小姨名下账户,用于雷某购买这套联排别墅。

为了弥补妻子,2012年,尉钟给妻子购买了一辆110余万元的奥迪A8轿车。他也是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套取的长峰科威公司公款120万元据为己有。

2011年10月,尉钟授意长峰科威公司亲信与北京甲科技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中,套取公款,其中120万元由丁某的银行账户转账至尉钟使用的郭某银行卡账户。卡内120万元中的110余万元用于妻子购车,余款10余万元转至妻子父亲账户,该辆奥迪A8汽车一直由妻子使用。截至2014年年底,该车的保险、保养、维修等费用均使用长峰科威公司支票结算,合计6万余元。

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间,尉钟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长峰科威公司公款725.08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房产和消费等。

2008年,尉钟看上了北京三里屯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他決定从长峰科威公司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钱为自己的儿子购买该套房产,于是又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司400万元用于购买该房产,该套房产整体价格612万余元。

2009年4月至2012年5月间,尉钟利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乙科技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组织相关人员利用长峰科威公司原材料、技术平台进行项目研发,将本应属于长峰科威公司的公款350万元尽收囊中。

挪用700多万元公款用于经营

在尉钟眼中,长峰科威公司就是自己的一个“提款机”。尉钟的收入并不低,2003年至2007年他获得销售提成300余万元,2002年至2014年以个人名义累计领取薪酬674万余元。但他为了讨取情人欢心,也为了兼顾家庭和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他采取各种手段从公司捞钱和挪用公款。

他自担任公司总经理开始,个人名下的3张信用卡由长峰科威公司“埋单”。尉钟使用某银行信用卡为其个人和儿子购买保险支出14万余元,其使用信用卡多次用于商场超市类消费39万余元。尉钟对公司财务人员说,这3张信用卡都用于公务消费,让公司还款。这53万元一部分是尉钟通过实际入库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名目在长峰科威公司报销,一部分从长峰科威公司小金库中支取。

从2007年至2014年间,尉钟利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将长峰科威公司公款1880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为情妇买房,为其本人及亲属等人购买房产、车辆和支付车辆保险、维修费用等。

除了大肆贪污公款,尉钟还挪用单位公款。

2007年至2014年间,尉钟将长峰科威公司770余万元公款转出,用于为其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进行股东分红、增加注册资本等经营行为或者为其本人、亲友购买房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尉钟案发后,尚有150余万元未归还。

2012年,尉钟以其姐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丙科技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尉钟出资60万元,后又有过几次增资。该公司对外宣称:其主营业务为红外成像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掌握了目前国内红外成像产品的关键技术,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夜间目标观察、监控、故障诊断等领域,并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组织研发,满足客户定制产品要求。

尉钟贪污、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6月5日至2008年1月24日,尉钟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长峰科威公司公款18万元转出,为雷某购买房产;2011年4月6日至7月27日,他挪用公司公款5万元为其个人购买房产;2013年10月23日至案发,尉钟将公司公款20万元借给其亲属马某购买房产;2014年1月,尉钟指使丙科技公司财务总监兼管理长峰科威公司“小金库”的黎某,将长峰科威公司公款245.78万元转入丙科技公司进行股东分红和增加注册资本;2014年9月,他将长峰科威公司公款500万元转入丙科技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三年四审一锤定音

尉钟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三年多的时间里,经过一审、上诉驳回重判、重审、二审等诸多程序才定案。

2017年6月23日,北京市一中院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指控尉钟犯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尉钟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北京市一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定:尉钟于2007年至201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贪污公款2093万余元,挪用公款788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应以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尉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及孳息;继续追缴被挪用的公款,发还长峰科威公司。

宣判后,尉钟仍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其是以个人身份到长峰科威公司工作,并非被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审认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罪名有误;部分贪污款项已归还等。其辩护律师还认为,一审数罪并罚后反而重于同等金额的贪污罪一罪显然不当;一审判决处置的涉案财物中,有尉钟与案外人的合法出资,请求法院改判由尉钟直接退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尉钟系国家工作人员结论正确,但是判决对身份的认定表述不当,应予纠正;认定尉钟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还提交了部分书证及证人证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航天二院第二十五所出具的证明、干部履历表等书证均证实,自2002年3月至2014年12月案发前,尉钟的人事档案关系一直保留在二十五所,为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由二十五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并享受二十五所的单位福利。此外,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上诉人和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最终认定尉钟贪污公款1880多萬元,挪用公款770多万元。

法院认为,从表面上看,一审判决对尉钟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单独量刑均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但在并罚刑期的最终确定上,忽视了本案中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法益侵害方面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两罪均是对公共财产的犯罪,贪污罪是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害,挪用公款罪是对公款使用权的侵害,故相同数额的贪污罪显然比挪用公款罪危害性更大,量刑理应更重。因此,在对同一公款来源案件中同时犯有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量刑时,有必要将并罚结果与单一犯贪污罪和单一犯挪用公款罪的结果进行比较。具体到本案,即对尉钟的量刑结果应介于挪用公款相同数额和贪污相同数额之间,较为适宜。一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部分犯罪事实有误且量刑不当。

2019年10月28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一项;上诉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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