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技术推动了电子商务发展步伐,在大数据等技术的支持下,电商业务逐步向金融领域拓展,电商消费金融应运而生。但法律标准的完善相对滞后,导致电商消费金融会计处理弊端逐渐显现,收入确认与计量等方面的问题存在,严重制约了电商消费金融会计实务的发展,对此加强此方面的研究意义重大。
关键词:电商消费金融;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处于互联网时代,消费金融行业也加速了改革进程,网络消费金融在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渗透越发自如。电商消费金融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重要分支,主要为电商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存在明显的智能化与效率高、额度小、资本成本高等特征。但对电商消费金融会计处理现状并不理想,不利于电商企业的稳定发展,还需从会计科目与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调整,以促使相关准则与理论体系的进一步优化。
一、电商消费金融会计处理问题
(一)确认收入与计量方面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会计科目的差别运用。会计处理规范仍有较大差异性,导致各电商企业应用的会计科目不统一。部分电商企业认为应当将手续费归置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或是应收账款行列。在违背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应用会计科目,直接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应用价值。新收入准则对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等概念的解释相对模糊,更容易出现理解误导与应用偏差。
二是受履约义务程度影响严重。网络商品销售与电商金融服务都不能脱离新收入准则的约束,确保按期分摊收入的可操作性。但不能忽视履约义务履行程度对收入金额确定的影响,通常分为按照时点或时期确认两种类型,前者用于某时点控制权出现转移情况下的收入确认,后者适用于在期满收款条件下的收入确认。消费者在免息期满后再次选择分期还款方式的情况下,不能避免的会对确定履约义务带来影响。
三是运用控制权标准方面的问题。基于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不能缺少控制权转移条件的参照,以规避风险报酬模型的不良影响。准则中提及的控制权应符合资产使用权限与能力,以及具备获取剩余收益权利等条件要求。由于概念模糊解释,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控制权转移的可行性。电商企业在迎合无理由退货的准则规定时,无形中增大了收入时点的不稳定性,将无法明确界定控制权内容。
(二)收入披露方面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披露要求模糊。新收入准则对商业模式信息披露条例的解释与要求规定并不是明确,从证监会提出的要求入手分析,对收入科目与类型等方面的内容并未做出明确解释。导致电商企业的信息披露形式化与片面化,严重制约了信息披露的作用价值发挥以及监管部门工作有序展开。各项规定内容模糊,为部分投机取巧的电商企业提供了机会,导致收入确认时点与方法呈现多样化。
二是数据资产披露问题。电商企业在运营中不能忽视对数据资产的整理分析。但受虚拟化与可重复利用等特征因素影响,电商企业统计与核算数据资产的难度较大。尤其是个人信息与信用记录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不规范披露可能会出现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
三是会计内容范畴增大。新收入准则细化了收入核算要求,删除了规则性条款内容,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控制权标准,提供了多种收入核算方法。尤其是交易价格内容的补充,切实提高了收入计量标准的可参照性。除此之外,扩大了会计估计内容的范畴,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增大。准则对电商企业运营提出了公开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估计决策等要求,电商企业操作不当,极易引起泄露商业机密等情况出现[1]。
二、电商消费金融会计处理问题的原因
(一)行业信息共享建设滞后
电商企业间的沟通联系并不密切,存在信息孤岛等问题,究其原因与共享机制不完善、银行征信系统适用性降低等因素有关。共享机制尚未全面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成效不理想,不利于资源优化与高效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突飞猛进,银行征信系统发展却停滞不前,电商企业的需求度随之降低,导致信息覆盖率逐渐下降。
(二)会计信息系统适用性降低
电商企业紧抓住大数据等信息时代发展机遇,在互联网环境实现了现代化发展,但同时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不能忽视。但实际上,互联网技术尚未能够做到全面保护个人隐私的水平,尤其是在新收入准则的约束下,会计信息系统的适用性逐步弱化,将无法满足收入核算的需求;对此,加强系统更新升级意义重大。
(三)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电商金融发展带动了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臺,但法律规范完善的步伐,严重滞后于商业模式的涌现。除此之外,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部门多样性,涉及证监会于财政部等,各部门沟通不畅,极易出现责任推诿与重复监管等情况出现。为加大对电商企业行为的约束力度,虽然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但监管力度不足,在工作流程与模式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弊端。
三、解决电商消费金融会计处理问题的对策
(一)调整会计科目
从自营商品角度入手分析,通过垫付资金产生的收入,营业收入与会计科目的联系性并不强;对此,将电商消费金融会计处理纳入应收账款科目并不合理。从第三方商品入手分析,虽然是具备金融信贷属性的收入,但实际上电商企业并不具备金融借贷资质,利用应收账款科目展开核算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此,还需合理设置垫付资金等科目,以迎合业务本质的要求。电商企业在使用会计科目时,应当明确区分科目类型,确保收入处理方法的可行性与针对性。
(二)明确收入确认时点与方法
虽然对准则内容做出了调整,但控制权的可行性并未得到切实性的改善,尤其是在退货要求影响下,判定控制权的难度较大。相关部门应当对控制权的判定做出明确性的解释,确保电商企业能够加深对概念的理解。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量案例经验的分析,以合理编制应用指南。尤其是在免息改分期的条件下,确定履约义务程度的难度增大,企业操作空间随之拓展。电商企业应当加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分析消费者交易习惯,确保履约义务程度估算成效。明确收入确认时点与方法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履约义务与控制权的联系,确保控制权转移比重的合理性。电商企业自主选择确认时点与收入确认方法,税收风险随之加剧,还需根据交易角色合理选择收入确认方法,同时需要明确说明收入确认金额的依据。
(三)明确信息披露要求与准则
虽然新准则对信息披露内容做出了调整,披露要求越发明确,但要求说明概括化,且缺乏应用指南。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原则,吸取国外先进国家的准则制定经验,确保信息披露要求的明确性与应用指南的可用性。除明确商业模式信息披露要求外,还需注重对数据资产方面信息披露要求的完善,对使用期限与数据构成等方面的要求做出合理调整,优化数据资产定量标准,坚持遵循披露原则披露信息的同时,应当注重消费者个人隐私与权益的保护。新收入准则应当加强对披露要素与方法的明确界定,进一步优化披露框架,以合理披露盈利模式等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审核力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加大行业模式调整的监管力度,严格约束与规范电商企业信息披露行为。
(四)完善共享机制
互联网时代下的电商企业发展,应当加大会计信息系统的更新升级力度,以进一步加强会计处理成效。各电商企业之间应当加强联系,解决信息独立与孤岛的问题,加强客户信用信息共享程度,避免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与发生违约风险等问题。为提高信用信息的利用率与共享程度,应当加强央行征信系统优化与开放,促使客户档案系统更加完善,客户信息更加完整。电商企业为降低运营风险,应当加强与风控公司的联系,加大风控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电商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并积极引进先进的监管方法理論,积极运用国外先进优秀监管经验,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顺利开展。作为监管人员应当加强自身法律意识与监管意识的提升,合理规划职能范畴,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等情况。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响应贯彻行业协作的号召,加大行业内部管理力度,带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现代化发展。
四、总结
财政部颁布的新收入准则规范,对电商消费金融会计处理的解释相对模糊,电商企业快就处理业务的依据缺失。受会计估计内容增多与披露数据资产存在难点等原因影响,导致控制权标准运用不合理与履约义务程度不明确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对此,电商企业应当加强对新收入准则的剖析,无论是在实务方面还是特殊业务方面,都应当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以推动行业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子涵.浅析电商平台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以京东白条为例[J].中国市场,2017(1):79-80.
作者简介:
陈倩倩(1999.8-),女,汉族,四川成都人,本科生,西南科技大学,研究方向为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