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学校如何担责

2020-08-17 09:53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梁某体罚患上

■梁永良

案例:梁某是某校七年级学生。2011年9月6日上午,教师张某正在梁某所在的班级上课。由于梁某和同桌在课堂上嬉闹扰乱了课堂教学秩序,张某便把梁某叫到讲台前,不仅连扇了梁某两记耳光,还让他在走廊上罚站直到该节课结束。自此之后,梁某精神上受到了打击,行为变得怪异,经常乱扔东西。为此,梁某的家长将梁某送到医院做检查,最终梁某被确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治好该病,梁某的家长花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2012年2月1日,梁某以学校疏于管理,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其患上精神分裂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张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8万余元。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医学会鉴定中心给梁某做了病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被体罚这一事件是导致梁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系间接因果关系。学校认为,张某体罚梁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与校方无关,不同意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认为,梁某违反课堂纪律,自己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帮助梁某纠正错误行为,应由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对原告梁某未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教育,而只是对梁某进行体罚,间接导致梁某患上精神分裂症,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其所在的学校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张某体罚梁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损害事实。本案中,梁某患上精神分裂症,花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就是损害事实。二是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体罚梁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款规定,其行为是违法的。三是因果关系成立,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为因,损害事实为果。本案中,张某体罚梁某的行为是间接原因,梁某身体受到伤害,进而患上精神分裂症是结果,它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中,张某体罚梁某的行为,是存在主观过错的。张某因体罚行为对梁某造成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张某体罚梁某,主观上存在的过错是故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人故意的判定,即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存在故意。这种判定方法的实施步骤为:第一步,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就是有预见。第二步,如有预见,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就是故意。“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努力造成行为后果的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希望其行为后果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措施,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是间接故意。一般而言,只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就能很好地解决责任问题,没有必要区分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本案中,张某已经预见到体罚行为会对梁某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伤害,但依然希望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张某在主观上存在故意。

3.张某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委托某医学会鉴定中心给梁某做了病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被体罚这一事件是导致梁某患上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系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张某的侵权行为只是造成梁某伤害的间接原因,梁某自身的健康状况才是导致其患上精神分裂症的直接原因。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按照过错程度、造成伤害的原因力比例,由张某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梁某本人承担。

4.学校应当承担张某的侵权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自负责任。但也会有特殊情况,即由侵权人所在单位承担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单位来说,它承担了替代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的就是替代责任。本案中,学校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学校作为一个组织,它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是由教职工履行职务行为去完成的。教职工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学校的行为;教职工履行职务的后果,在法律上归属于学校。因此,教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造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其所在的学校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张某对梁某的体罚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张某履行职务需要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一定比例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所在的学校承担,而不应由张某本人承担。

5.学校就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向张某追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追偿”是指学校向受伤害学生支付赔偿金后,可以向违法履行职务的教职工追索。学校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学校已经向受害学生赔偿了损失。追偿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在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会产生追偿问题。这是学校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二是追偿以教职工履行职务行为有过错为条件,且过错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张某对梁某的侵权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且主观上是故意的,间接导致梁某患上精神分裂症。因此,学校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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