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及对策

2020-08-15 00:49陈秀丽蒋协远刘诗卉
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20年9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医患过度

陈秀丽,赵 宁,赵 双,陈 伟,蒋协远,刘诗卉*

(1.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北京 100035;2.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 100061;3.北京积水潭医院创伤骨科,北京 100035)

“过度医疗”指医务工作者与医疗机构在开展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期间,其措施超出疾病本身的需求,导致医疗资源以及费用的大量浪费,甚至会对患者的肌体造成损害的行为,过度医疗损害具有不必要性、隐蔽性、可诉性以及可避免性等特点[1]。过度医疗不仅会导致医患关系紧张,还会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因此,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制订解决策略,可以有效地改善医患关系,同样也是保障医疗纠纷发生率降低、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

1 过度医疗损害案例举例和分析

1.1 案例情况以某医院医疗服务纠纷案为例。患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前往某医院接受治疗,其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在患者出院向保险公司索求赔偿期间,保险公司以患者用药不合理为理由不予赔偿。经调查,患者在入院治疗期间,该医院为患者给予奥扎格雷钠等药物治疗。实际上,此药物为脑梗死伴运动神经障碍、急性血栓性脑梗死的主要治疗药物。而患者的病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服用此药具有不合理性,存在明显的过度医疗行为,因此,患者就医院过度医疗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2]。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医院对患者使用奥扎尔雷纳的行为,为不合理用药,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无法办理保险理赔等一切经济损失由医院承担。

1.2 案件法理论分析

1.2.1 过度医疗行为认定 过度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非常隐蔽的特点,可能在医疗机构开展日常诊疗工作期间隐藏其中。一般情况下,患者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够,对于医疗服务的内容以及医疗服务的质量难以判定,仅通过自身所掌握的粗略的常识对医生诊疗中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进行辨别。同时,医疗机构在实施过度医疗行为期间,可能会利用各种渠道找到一些临床证据来为自己辩护,导致患者无法准确对其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进行判断[3]。因此,在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认定时,必须要借助医疗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同样也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同时,过度医疗也会违反诊疗规范,诊疗规范主要包括日常诊疗时遵循的一些行政法规和法律法规等规范。2009年,原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因为每个地区诊疗疾病的标准不同,地区的差异也不同,所以没有办法把标准进行统一化[4]。所以,在判定医疗行为是否过度行为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且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1.2.2 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定性 在判定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了解医疗机构和医院工作人员是否做出违反法律规定和医疗规范的行为,在治疗时是否超出常规临床诊疗的方式,对患者的健康权益、人身权及生命权是否造成严重的损害。由于医疗活动本身的专业性和日常性,容易造成过度医疗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所以,当过度医疗给患者的人身及财产带来损失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对医疗行为是否过度作出认定,并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划分,确定医患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2.3 医疗损害纠纷医疗鉴定作用 一旦医院的医疗行为被法院定义为过度医疗行为,就代表其在开展诊疗工作期间存在错误,法院将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支持患者的诉讼请求,要求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无法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专业鉴定的情况下,患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由于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与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大幅度增加患者的诉讼成本。在实际发生医疗纠纷时,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患者自身不了解医学方面的常识,也不掌握医院里的诊疗信息和诊疗的病例,经常会被这些证据所难倒,所以,患者经常会因为缺少资料在打官司时出现败诉现象或者是诉求被法院驳回,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2 过度医疗损害问题的解决办法

2.1 过度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和法规的完善

2.1.1 行为立法 完善《侵权责任法》。医院在给患者进行治疗时必须要明确地把患者的病情和将要对患者采取的治疗措施如实告知患者。当需要对患者进行特殊治疗时,手术的风险程度等都必须进行告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应该将告知义务扩展至医疗机构的硬件设备、类别、等级、设施情况、医疗水平、医务工作者构成、医疗技术情况、诊疗经验、医务工作者专业水平以及健康情况等[5]。同时,还需要对患者的治疗方案、病情以及治愈程度等内容进行告知,同时,对于不同医疗机构的设备不同、医疗水平不同等治愈差别进行告知。

2.1.2 制度完善 首先,对医学方面的诊疗规范、诊疗制度进行确立与完善,将规范与制度的操作性进行提升,同时,加大宣传推广工作。另外,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提供患者的个人信息,这样诊疗机构在进行调查时就可以在这个平台找到这些信息,真正地实现信息共享[6]。通过诊疗制度、诊疗规范的严格及统一,杜绝医院之间对治疗结果的相互排斥问题,避免重复治疗、重复检查现象,争取把医疗机构因为过度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的经济损失程度降到最低。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一些规章制度,完善主治医师责任制。并且通过完善医务工作者的激励制度,提升医务工作者的职业素养,确保其工作水平能够达到质量考核标准,通过诊疗规范的培训与学习,在根源处避免过度医疗行为。

2.1.3 规划医疗鉴定程序 由于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特殊性,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具有科学性与专业性,能够对案件的发展与事实作出准确的认定。对案件的过错责任、因果关系作出正确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开展医疗鉴定工作期间,应该将法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司法鉴定学专家、医学专家进行结合,成立鉴定小组,对诉讼的过度医疗行为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更加精准的判断[7]。对医院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的损害程度等作出详细的分辨,确保司法鉴定能够在案件中有效操作,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性。

2.1.4 保险制度完善 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不断推行医院强制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额费用较高,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在财政方面予以一定的支持。可以通过公权力,向保险企业给予更多项目方面的扶持,降低相应的保额费用,并且向民众普及相应的医疗责任保险知识,完善已有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8]。对于医院由于过度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损害结果,在医疗鉴定提出申请以后,将鉴定结果作为依据,将明确双方的责任大小,由保险企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损害赔偿,补偿患者的受损利益,提升医疗纠纷的解决效率,避免医闹事件的发生,保护医务工作人员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2.2 及时有效的医患沟通如果过度医疗行为被患者察觉或发现,往往导致患者对医方产生不信任,并对其他正当的诊疗行为也会产生质疑,往往会把正当治疗和检查也误认为是过度医疗行为。如果此时医患双方沟通不畅,患者心中疑问未能得到很好解决,容易激化医患矛盾,严重的会造成伤医事件,因此,医患双方之间及时、有效的沟通尤为重要。医患双方的沟通是医患之间双向互动过程,其目的在于让患者清晰理解医师的诊疗动机及方向,取得双方的共识,以及时解决诊疗中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和医疗措施。

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需要把握三大原则:尊重原则、主动原则、真诚原则。在医患沟通中,医师应给予患者尊重,尊重是建立起医患信任关系的基础,及时与患者沟通诊疗行为或检查方案,让患者能够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并作出相应选择,不至于等治疗或检查结束后才明白治疗及检查目的,这样“做在事前”也是充分尊重患者,体现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医师在医患沟通中应保持主动性,因为当患者进入到陌生的就医环境时,可能会因为疾病的影响内心变得敏感脆弱,不愿主动与人交流,这时需要医务人员发起主动对话的邀请,用耐心去引导患者打开内心,及时发现患者对诊疗中存在的问题和疑问,在主动沟通中也会让患者对自身疾病有一定的认识,医务人员的治疗方案和患方所认为的过度医疗行为被患者理解和接受,医务人员只有做到沟通上的主动性,才能尽可能避免后续工作中的被动;医务人员应当用真诚的态度和真挚的语言来对待患者,当患者在咨询时用真诚的态度和语言来回答患者,让患者听明白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对其真正的关心,缩短医患之间的距离,让医患双方的沟通变得更加顺畅。

2.3 损害赔偿的司法操作要想让司法操作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充分明确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明确。首先,应该了解过度医疗行为与过度医疗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其次,根据了解的信息规定赔偿的范围。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过度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对后续治疗存在的损害赔偿,以及在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伙食费等,这些费用都以实际的发生费用为准,需要将社会保障机构报销部分费用进行刨除[9]。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还需要赔偿患者在治疗时可能丧失的治愈机会的损失。赔偿的比例和数额需要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在进行法律赔偿时,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断关于赔偿的问题。还需要考虑患者及家属的心理损失。但是,在判决时可以对院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一定程度的斟酌。在大部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里,如果患者没有如实把自己的病情告诉自己主治医生或者是在治疗时没有遵医嘱导致病情加重的,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相互抵消。在法院判决时,可以从应该赔偿的数额中将相应的份额进行削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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