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避税地经济实质法最新进展问题研究

2020-08-07 05:31卢静
北方经贸 2020年7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

卢静

摘要:2017年欧盟发布了《欧盟非合作税收管辖区清单》,将64个国家和地区纳入避税天堂“黑+灰”名单,纳入黑名单的国家和区域将失去欧盟的支持。开曼、BVI(英属维尔京)等司法辖区因“经济实质”问题,被认为“协助设立不反映真实经济活动的离岸架构,从而实现转移利润的目的”被纳入灰名单。2020年,欧盟更新了清单,将开曼从“灰名单”移至“黑名单”,将BVI移出“灰名单”。

关键词:避税地;经济实质法;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7-0050-03

一、引言

為取得欧盟和OECD的支持,推动BEPS行动的实施,开曼于2018年12月颁布了《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同月,BVI出台《经济实质法案2019》,两部法案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开曼、BVI等是最常见的海外离岸公司设立地,然而近两年伴随CRS的落地实施,自2018年起,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更加容易掌握中国居民在开曼、BVI等地设立壳公司的相关资料,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一般反避税的监管执行。昔日的避税天堂受到国际社会的层层压力,不得不对其税收环境加强监管。

二、经济实质法基本内容

(一)基本内容

开曼经济实质法和BVI经济实质法的内容可概括为在开曼和BVI的“相关实体”从事“相关活动”应符合特定“经济实质要求”。2020年初,欧盟理事会更新了“欧盟非合作税收管辖区清单”,将开曼群岛从“灰名单”移至“黑名单”,将BVI从“灰名单”中移出。

“相关实体”是指本地税务居民身份所持公司或在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相关活动”包括银行、基金、知识产权等九大类经济活动。

“经济实质要求”包括主要业务在当地进行决策和管理;在当地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当地有足够的业务实体(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在当地有足够的全职员工;在当地从事核心创收业务。详见表1。

(二)经济实质法最新进展

2020年2月,BVI推出了《经济实质法规则》2.0版本。相较2019年10月的1.0版本,强调了以下事项。

1.更加强调收入原则

法律实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相关活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经营活动属于九大活动类别范畴;二是在一个财年之中,法律实体因为从事该经营活动而取得收入。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实体因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即可,对于盈利状况没有强制要求。实务操作中,很多纯股权控股企业一直处于“僵尸状态”,即公司自设立以来,唯一的作用就是持有股权,未曾发生分红和派息。此类企业表面上属于纯股权控股业务,但是由于缺少业务收入,无法被认定为从事“相关活动”。在进行经济实质信息申报时,客户可以按“未从事相关活动”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申报。此种情况在海外红筹架构中最为常见。

2.再次强调法律实体均需进行经济实质申报

所有在BVI设立的法律实体均有义务进行经济实质申报,但仅少部分企业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未按期完成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将受到当地税务机关处罚,并通过信息交换机制,将该法律实体信息交换给海外其他税务主管当局。当法律实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企业才需要在BVI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属于相关实体;从事相关活动(注意收入原则);不具有BVI以外其他税务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BVI以外其他税务司法管辖区,不包括《欧盟非合作税收管辖区清单》上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最新版的《欧盟非合作税收管辖区清单》,上榜黑名单的国家/地区有八个:美属萨摩亚、斐济、关岛、阿曼、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瓦努阿图。

3.满足《经济实质法》不等于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满足《经济实质法》,意味着首先要进行经济实质申报,然后根据申报结果确定是否要在BVI当地满足经济实质要求。而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意味着要在BVI当地有足够的员工、办公场所,并开展核心创收活动。对于中国大多数离岸避税地公司,其所持有的公司几乎都属于相关实体,因此,均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法》,每年按照要求及时申报经济实质信息。可以看出,经济实质信息申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将决定一家企业是否需要付出额外的合规成本。

4.合法规避在BVI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基本思路

如果一家离岸企业被认定为需要在BVI当地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但从现实操作可行性和财务成本角度考虑,不打算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调整:一是立即停止目前所从事的相关活动,或者调整业务模式,保证经营活动不属于相关活动的类别范畴。二是证明自己具有BVI以外其他税务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身份(如:香港税务居民)。

5.强调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不属于相关活动

对于投资基金而言,其经营活动不属于相关活动。BVI官方一再强调,企业的经营活动多种多样,只有从事九大类相关活动的企业有可能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6.对于受到FSC监管的企业而言,亦需要在ITA的监督下满足《经济实质法案》

目前有些法律实体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从BVI的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简称FSC)获取牌照。常见的比如从事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法律实体。对于这些企业而言,早已按照FSC的要求在BVI当地拥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和员工。但是,其依旧要满足《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简单来说,这些企业亦需要确保核心创收活动在BVI开展,每年按要求做经济实质信息申报,受FSC监管的同时还要受到ITA的监管。

7.法律实体在向BOSSS系统提交申报信息之前要进行评估,该评估可以是自我评估

ITA推荐法律实体在向BOSSS系统申报信息之前,首先对自身的经济实质状态进行法律评估。但是,法律评估并不再是ITA强制要求的必备流程。法律实体可以利用自我评估信息向BOSS系统申报。如果ITA认为法律实体的自我评估信息存在问题,有权要求该实体完成法律评估,以证明其自我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经济实质法应对措施

对于银行、保险、总部业务等在内的“非纯控股实体”,需满足具有核心创收业务等实质性要求;对于包括红筹VIE架构下的控股主体、控股SPV投资主体、壳公司等“纯控股主体”,可适用于“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即满足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测试内容为是否在当地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来持有、管理对外投资的权益,也可通过聘用当地公司注册服务商满足法案要求。离岸避税地海外企业应认清国际反避税的大趋势,梳理并优化境外架构,寻找最优的合规解决方案。

1.密切关注各地实质经营要求动向,把握处理节奏

各避税地颁布经济实质法案是迫于欧盟的压力,执行力度尚待观察。目前,开曼和BVI税务机关相关法规对如何进行经济实质测试无量化标准,各指引和细则中对于“合适、合理、足够”定义模糊,企业以最低成本满足法案最低要求的边际难以把握。从目前政策来看,应优先处理涉及无形资产相关业务的公司;對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可以先行开展业务梳理、方案设计和咨询等准备工作,把握处理节奏。

2.厘清公司业务分类,剥离非控股业务

《经济实质法案》将业务分为九大类,对应不同的合规测试标准。涉及多种业务时,需要分别满足不同类型活动的经济实质要求。其中,对纯控股公司的最低要求比较容易满足。对于中间层公司以投资控股居多的主体,建议存在混合业务的公司剥离非控股业务,进行相应处置以满足纯控股公司要求。主要难点在于:非控股业务需要找到合适去向,业务剥离可能带来一定成本。可考虑将集团范围内的同类业务进行整合,或将剥离的非控股业务向有经济实质支撑的国家转移,以降低处置成本。

3.对于需要保留的公司补充经营实质

当避税功能衰减时,一些离岸公司的风险隔离、国际贸易便利、境外融资便利等商业功能价值仍持续存在。对于还在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纯控股公司,可按照当地“实质经营活动”的要求补充其经营实质。例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发债公司(未到期债券金额约300亿美元,最长期限为30年),按照经济实质法可能被认定为融资业务,建议补充其经济实质,避免(因不满足经济实质要求)被注销时面临提前偿付的风险。

目前,开曼和BVI的人力资源等要素价格明显上升。补充实质可寻找当地代理机构进行外包,或者可考虑在同一地区内,实现相关企业的人员、设备、场所等办公资源共享,降低合规成本。

4.及时注销部分公司

对于无实际经营、经营不善或层级过多影响所得税抵免的公司,为了避免实质经营风险和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应有序注销退出。为节省退出环节税负,在注销前宜逐步消化累积利润。

5.谨慎采取税收移民的方式

对于设立在开曼、BVI,公司实际人员和业务在境外,同时在开曼、BVI进行“实质化”运营成本较高的,可选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做实税收居民身份,如成为香港税收居民,因香港税收居民对来源于香港境外所得不予征税,将香港税收居民证明提供至开曼、BVI税务部门,从而豁免开曼、BVI经济实质法案。但是目前香港税务机关对税务居民认定较为严格,且审核流程时间长,需统筹考虑税务合规性和时间成本因素。

四、结语

欧盟理事会自2020年将继续定期审查、更新税收管辖权名单,每年对欧盟名单的更新将不超过两次,以确保更加稳定的名单更新流程,保障各成员国可以对名单中的管辖区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我国港交所上市主体中一半以上是设立于开曼群岛的公司,而美元基金架构筹划也绝大多数采用了在开曼群岛设立和注册的实体。离岸避税地出台经济实质法及实施细则,一定程度提高了企业主体的运营成本和税务风险,需重新审视传统跨境投融资架构是否还满足最新的国际税收征管要求。境外中资企业应全面审视离岸避税地控股主体商业模式及合规情况,掌握潜在风险,及时调整离岸架构,在符合企业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实现税务最优化。

参考文献:

[1] 梁若莲.税收协定解读与应用[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2] 葛惟熹.国际税收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3] 徐晓华.G20/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基础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庞 林]

收稿日期: 2020-03-07

作者简介: 卢 静(1977- ),男,北京人,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税务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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