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晶晶 秦军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大大降低了交易过程中的流通成本,带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对电商扶持政策的出台,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爆发性增长。一方面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因其税收征管困难对传统税收产生了巨大冲击,造成政府收入大量流失。本文通过对当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期促进C2C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项目“伦理视角下的会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SCB-49)。
引言
中国电子商务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从2008年的3.14万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31.63万亿元,网上零售规模从0.13万亿元猛增到9万亿元。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但发展过快及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税收征管中不断出现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电子商务下的B2B模式和B2C模式因税收管理的主体涉及到企业,有实体对象可以监督,其税收征管漏洞较小。而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经营主体均是个人,没有实体企业可以监督,且交易地点属于线上交易,交易对象具有虚拟性,监管难度大,造成的税收漏洞给国家带来较大的税收流失。如果不加以税收法律约束,任其发展会对传统的贸易模式带来冲击,造成经济失衡。因此,加大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的研究,发现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并给出合理对策建议,对推动C2C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1.1 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
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依法对各经营主体进行征税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保证。C2C电子商务模式虽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但本质上仍是商品买卖活动,理应同传统交易模式一样依法缴纳税款。但近些年来,C2C电子商务的偷税漏税行为大量存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流失。根据中央财经大学针对某大型平台的调研发现,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436.6亿元-613.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531.53-742.92亿元之间,而2018年少缴税额超过1000亿元。由此可见,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偷税漏税行为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大对C2C电子商务商务的税收征管力度将有力地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1.2 有利于促进对C2C电子商务的监管
现阶段,对于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注册手续简单便捷,卖家只需要在交易平台进行身份认证,登记商品信息就可完成注册登记,用时短且门槛低。由于相关法律和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仅靠交易平台的审核导致C2C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随着C2C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扩大,其经营的产品范围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其不同于传统的贸易模式,借助网络的虚拟性不可避免地会混入不具备资质的商品,产生安全隐患,如果任其自由发展,不加以税收手段进行监管,则商品的质量甚至安全问题都得不到保障。因此,贯彻落实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不但有利于对C2C电子商务的监管,也可以有效促进维护C2C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1.3 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发展
无论是C2C模式的电子商务还是B2C电子商务和B2B电子商务,都与实体经济是紧密相连,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需要由实体厂商供货。B2C和B2B由于有实体企业的存在,通过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便于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征税。而C2C是个人间的交易,税收征管难度大,存在税收征管漏洞,导致一些B2C模式企业以个人名义在网上开店销售,运用不开发票和隐瞒收入的手段,从而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不仅冲击了实体经济,也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各类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尽量减少企业的偷稅漏税行为,从而促进市场的公平发展。
2、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2.1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形式中,由于有实体企业的参与,想要经营必须先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可根据公司的注册地址、企业管理部门所在地等相对容易地确定纳税主体。而在C2C模式下,首先交易主体均为个人,卖家仅利用手机号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没有地址可以查询。其次交易是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各个环节均具有虚拟性,因此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再者,一些销售方会利用漏洞将B2C模式以自然人的身份转化为C2C模式进行经营,从而躲避征税。确定纳税主体是税收征管的前提,如果难以确定,税收征管工作将很难进行。
2.2 纳税期限难以确定
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主体的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且区分不同的经营主体有不同的纳税期限确定方法。而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的确定方式。其次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过程具有特殊性,买方从生成订单时就已经交付货款,但这笔款项需在第三方平台存放一段时间,等到买方确认收货后才可转到卖家的账户,这就给收入的确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针对纳税期限的计算是按生成订单时间还是按货款到账时间的问题就一直存在争议性,且相关的交易数据存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税务部门想要获得准确可观的数据从而确定纳税期限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2.3 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传统确定纳税地点的方式是基于属人属地原则,但C2C电子商务模式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其交易地点的模糊性以及卖家的虚拟性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定。首先从属人方面来说,传统的税收征管是根据居民管辖权原则,根据居民所属的地区以及在本国的居住时间判定纳税地点。而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的虚拟性导致卖家实名的真实性有待查实,因此根据卖家所提供的实名认证信息确定纳税地点不太可行。其次从属地方面来说,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卖家交易地点多且范围广,不仅有国内交易甚至存在跨境交易,税务部门很难根据地域归属进行确定纳税地。如果仍然按传统的征管模式去征税,就会出现税收疏漏或重复的情况,造成我国的税收征管混乱。
3、加強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3.1 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
C2C电子商务征管问题的不断出现,归根结底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达不到理想的制约作用。我国于2019年1月1日实行的《电子商务法》虽对电子商务做了一些规定,但总体上而言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相关部门仍有必要健全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条款,要将一些内容规定具体化。首先要完善税收征管程序,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只是从整体上要求其应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并没有进行具体的细分。建议相关部门在立法时对不同的电子商务类型设立的税收征管规定应具有区分度,针对C2C电子商务的税务征管应不同于B2B模式和B2C模式,同时完善对应的税收征管程序,推动税收管理部门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在现行的税收法律中补充规范C2C电子商务纳税的内容,对纳税主体、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要素做出明确规定。就纳税主体而言,要注意区分注册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确定之后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或《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主体。对于纳税时间,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简单,且交易金额统一先划归为第三方支付平台,C2C电子商务主体可先预缴税款,等到年底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出具交易清单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至于纳税地点,应根据收入来源地进行确定,根据收入金额及相关税率计算税额在汇入方所在地缴纳税款。
3.2 建立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税务征管部门想要顺利开展纳税工作,第一步是要确定纳税主体,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就需要卖家在交易前依法进行税务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税务登记制度,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登记对象的信息要求其按期进行缴税。此外,税务部门应建立网络电子认证登记制度和网上交易自然人纳税专用识别系统,全面推广并细化登记内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编号、名称、身份证明信息、企业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工商注册信息、常住地址、联络方式、专门用于C2C专用银行账户等。对于淘宝网这种C2C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贯彻落实注册登记审核工作。当卖家申请进入该平台时,平台应配合税务征管部门工作,在入驻申请流程中增加告知商户如何在平台进行税务登记的程序,对于不及时进行登记注册的商家,拒绝其入驻申请,对于已经入驻平台的卖家,要求其补齐相关的税务信息,未及时补充者,给予下架处理直到补充完整后恢复销售。对于微商这种没有交易平台仅利用微信发朋友圈进行交易的C2C电子商务,其税务登记更有其必要性。通过调查,存在不少实体店铺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商品售卖,交易金额通过手机转账也不提供发票,税务部门无从查证,导致偷税漏税行为大量存在。因此,建立健全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将有力推动税款征收工作的开展。
3.3 加大C2C电子商务税务征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建设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之所以困难,其中原因还包括现行的税务征管信息化水平低,缺乏既熟练掌握电子商务税务征收业务又拥有网络技术的综合性人才。税务机关现阶段使用的“金税三期”虽然整合了全国的数据,大大提高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对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的税收数据收集分析较为容易,而对C2C电子商务涉及的业务系统数据收集分析并不擅长,导致即使花费时间精力也只能收集到部分信息,对于收集的信息又无法有效地进行分析解读从而获取高质量的信息,因此加大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引进并创新适合我国税收情况的征管体系,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C2C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作为依托不断发展的,新型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给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税务人员普遍熟悉实体税收的征管流程,却不太了解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与此同时,税收征管部门并因为没有对电子商务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及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从而使得税务系统工作人员不了解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模式。因此,税务征管部门应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推动人才建设工作,培养综合型人才,不仅要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专业能力,更要其全面了解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使工作人员在应对征管问题时做到有条不紊。
参考文献:
[1] 林权,李茜. 基于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J]. 知识经济. 2018(05):19-22.
[2] 杨骁. 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
[3] 杨燕晶. C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苏州大学 2018.
[4] 张玉凯. 论C2C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协同治理[J].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22-26.
[5] 王晶晶,刘沛. 第三方支付平台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计[J].财会通讯. 2017(35):16-19.
[6] 铁卫,顾荣华. 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博弈分析[J]. 西部财会. 2019(05):28-30.
作者简介:
刁晶晶,南京邮电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秦军,博士,教授,现就职于南京邮电大学管理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低碳经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