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主体收益视角下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研究

2020-07-15 05:47马国建韦俊杰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0年7期
关键词:代偿小微收益

马国建,韦俊杰

(江苏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212013)

一、引言

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作用巨大,已为发达国家经验所证实(罗志华和黄亚光,2017)[1]。我国自1993年探索成立第一家融资担保公司,经过20 多年的发展,担保机构数量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到“减量增质”的过程(王光伟和佟锦霞,2017)[2]。截至2018年年末,全国共有融资担保法人机构6053 家,在保余额22996 亿元,其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4144 亿元,占比61.5%①数据来源:中国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担保行业报告》。。与此同时,再担保作为完善担保功能不可或缺的环节,能为担保机构起到“分险、增信”的作用。因此,国办发〔2019〕6 号文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目前,全国20 余家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首期注资661 亿元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也于2018 年9 月26 日在北京挂牌成立,“一体两翼三层”的融资担保体系在我国已初具雏形。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代偿率偏高、放大倍数过低、银担风险分担不合理等问题始终困扰我国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严重制约了担保体系政策性功能的发挥。另外,2020 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也导致众多小微企业经营困难,运用担保体系扶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成为政府发挥“有形之手”功能的重要手段。然而,如何在扶持小微企业抗击疫情的同时保证担保体系的稳健运行,成为当前担保行业面临的新难题。本文试图从多主体收益视角,深入研究融资担保体系多主体收益的影响因素,分析关键参数对多主体收益的作用机理,为解决融资担保行业难题寻求对策措施。

二、文献述评

从融资担保体系运营模式来看,国际上主流的融资担保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模式为主,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以日、韩为代表,以多个地方性担保机构+中央再担保机构为主的模式(康青松,2016)[3];二是以法国等为代表,中央财政出资为主,设立唯一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赵全厚和黄蓉,2019)[4];三是以德国为代表,多个地方性担保银行+中央/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模式(吴明玺,2014)[5];四是以美国为代表,政府直接进行操作(沈坤荣和赵亮,2019)[6];五是以中国香港为代表,政府性与商业性结合的形式,设立担保计划(郑才林,2014)[7]。在运营模式的选择上,我国主要借鉴日、韩模式,依托再担保手段发挥政府职能,再担保机构作为承接政府在担保方面扶持资金的主要载体(纪陆,2015)[8]。

从融资担保体系发展阶段来看,我国早在20 世纪90 年代便提出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其建设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吴建成和黄建,2014)[9]。一是萌芽阶段(1999—2007 年)。这一阶段的融资担保机构数量与规模迅速扩张,但与西方成熟的融资担保体系相比,国内融资担保体系的功能发挥相对有限,主要问题在于担保体系结构扁平,行业机构呈现“小、散、乱”的形式(方令和丁新正,2014)[10]。二是探索阶段(2008—2014 年)。这一阶段的再担保机构数量迅速扩大,但由于缺少政策化和市场化的双重规范,国家政策传导作用与分险增信功能发挥有限(梅强和杨娅媛,2012)[11]。三是规范发展阶段(2015 年至今)。随着国办发〔2015〕43 号文、国办发〔2019〕6 号文的实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陆续出台,国家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级融资担保体系逐步形成(阚晓西等,2018)[12]。

在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收益与风险的不匹配是制约其功能发挥的重要原因。银行出于稳健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其在担保业务开展中的主导地位,少承担或不承担风险,导致体系风险在担保或再担保机构集聚(于孝建和徐维军,2013)[13]。而相关研究结果显示,银行适度承担风险可有效抵御代偿增加对担保体系的负面影响,虽然银行的短期收益可能下降,但是对其长期发展而言似乎更为有利(梅强和许红珍,2014)[14]。此外,风险分担比例的设置也需要对担保费率、担保比例、再担保费率和再担保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梅强和秦默,2008)[15]。适度的政府补贴(汪辉等,2016)[16]、优化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环境,均有助于优化担保体系各主体风险与收益的配比结构。

此外,担保体系的风险防控也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可以通过对关键要素的把握实现对担保风险的有效治理。有学者围绕放大倍数对资产价格的杠杆效应,讨论放大倍数对提高主体收益与风险放大的作用机理(Mullins 和Toro,2017)[17];也有学者从不同视角探究了企业信贷资金管理(Sohn 等,2007)[18]、资产评估(Driessen等,2005)[19]、企 业 与 银 行 的 借 贷 关 系(Ono 等,2013)[20]、信息传递(Chakrabarty 和Zhang,2012)[21]等对担保体系主体收益的影响与风险治理的路径。国内学者认为应从内部控制和外部防范两方面实现风险治理,如马国建等(2012)[22]提出控制代偿率是提高担保体系主体收益的首要因素。另外,梅强等(2008)[23]从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角度探讨了担保风险的治理机制。此外,也有学者提出通过加强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评估(何涌和翁建兴,2013)[24],以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担保风险进行事前防范(顾海峰,2014)[25]。

综上所述,围绕担保体系建设的研究成果丰富,为本文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然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涉及多个主体,当前的研究侧重于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分担,尚未从多主体收益视角,关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系统动力学(System Dynamics)是以系统论和反馈控制理论为基础,在研究复杂动态系统的结构和行为特征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这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融资担保业务并建设担保体系这一动态系统具备较好的契合度。

三、系统动力学模型建立

(一)系统运行情境假设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主要涉及各级政府、协作银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融资担保体系运行情况如图1 所示。考虑到各级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方面只起准公共品引导作用,以出资人身份建立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并监管行业,并不直接介入担保(再担保)业务运营。因此,研究中不讨论各级政府及被服务的小微企业收益。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中主要针对协作银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收益分别建立子系统,如图1中虚线框所示主体。

图1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运行示意图

基于以上围绕担保业务的设想,多主体收益情境做如下假设:一是假设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资本金全部存入协作银行,并按照同期市场利率计息,不考虑对外投资等收益;二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之间仅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暂不考虑股权投资等情形;三是多主体业务运营成本不计入支出,只考虑与担保(再担保)直接相关的担保(再担保)费、代偿及政府财政补贴等;四是扶持小微企业的社会效益也暂不计入收益,只研究直接的经济收益。

(二)多主体收益因果关系分析

1.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收益子系统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承担部分代偿风险为代价向再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同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自身的资本金存入协作银行以获取利息收益。当代偿发生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需要承担对应比例的代偿损失,同时启动代偿追偿机制,如果追偿成功将获得追偿收入。

2.再担保机构收益子系统

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再担保机构向其缴纳担保费;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分险,向担保公司收取再担保费。同时,再担保公司将自身的资本金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益。当代偿发生时,再担保公司须承担对应比例的代偿损失,同时启动追偿机制,如果追偿成功将获得追偿收入。此外,省级政府还将依据再担保机构的代偿额,按照预定的补贴率进行代偿补偿。

图2 融资担保体系主体收益因果关系图

表1 反馈回路

表2 相关变量的计算公式

3.担保机构收益子系统

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协作银行和小微企业进行业务合作。其中,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担保公司向其缴纳再担保费;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向其收取担保费。同时,担保公司将自身的资本金存入协作银行以获取利息收益。当代偿发生时,担保公司需要承担对应比例的代偿损失,同时启动追偿机制,如果追偿成功将获得追偿收入。此外,地方政府将依据担保机构的代偿额,按照预定的补贴率为担保公司提供代偿补偿金。

4.协作银行收益子系统

协作银行与担保公司和小微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其中,协作银行通过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获得利息收入。当代偿发生时,协作银行将依据自身与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承担对应比例的风险。另外,银行还需要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支付资本金存入产生的存款利息。

基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主体收益因果关系的分析,利用Vensim PLE 软件构建动力学模型的因果关系图,如图2所示。

通过对担保体系各子系统的因果关系分析,得到表1 所示的反馈回路。回路1—回路3 属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收益子系统,回路4—回路7属于再担保机构收益子系统,回路8—回路11 属于担保机构收益子系统。其中,回路2、回路5、回路9 为负反馈回路,对存量变量的增长具有抑制作用,其余回路均为正反馈回路,对存量变量的增长具有强化效果。

(三)模型方程式的设计

相关变量计算公式的设置是动力学模型进行定量分析的关键环节,通过对因果关系图中相关变量建立数学方程式以及变量赋值的方式,实现对研究对象定性描述后的定量分析。担保体系多主体收益的SD 模型中共有4 个子系统,涉及4 个水平变量、8个速率变量及若干辅助变量,在参考其他研究的基础上,表2给出了相关变量的计算公式。

结合图2因果关系分析,以及表2动力学计算公式的设定,建立图3所示系统流图。

图3 融资担保体系主体收益系统流图

四、担保体系多主体收益模型的仿真

(一)变量初值的设定

模拟数据初始值设置参考中国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发布的《2017 年担保行业发展报告》及《2017 年再担保行业发展报告》,相关变量取值:INITIAL TIME=0;FINAL TIME=50;Units for TIME:Year;各经济主体初始收益为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资本金为661亿元,再担保机构资本金为698.34亿元,担保机构资本金为5212.25 亿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费率为0.3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为50%,再担保机构费率为30%,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为50%,担保机构费率为1.9%,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为80%,放大倍数为2.68,银行存款利率为1.50%,银行贷款利率为5.60%,追偿率为10.9%,代偿率为3.1%,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为80%,政府对担保机构的补贴率为2%,政府对再担保机构的补贴率为10%。

(二)模型检验

图4 担保体系主体收益变动情况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主体收益仿真结果如图4 所示。结果表明:随着时间的增加,担保体系中各主体收益呈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主体收益差距较大。协作银行收益>担保机构收益>再担保机构收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收益。仿真结果说明担保体系中主体收益与风险承担存在严重失衡,融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含国家担保基金)承担80%的代偿风险,但是经济效益并不高,而协作银行(图4中曲线1)在担保体系运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最少,却获得了最高的收益,如果协作银行不承担风险,收益更高。同时,上述结果也大致反映了担保体系多主体收益的现实情境(马国建和张冬华,2010)[28],说明所构建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可用于下文关键参数的敏感性分析。

(三)关键参数的敏感性分析

为探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担保体系建设中,行业的放大倍数、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代偿率等参数对融资担保体系多主体收益的作用机理,下面将结合关键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

1.放大倍数对主体收益的影响

在其他变量固定的情况下,调节放大倍数在1→20 倍均匀变化,模型仿真结果如图5。结果表明:担保体系内各主体收益均随着放大倍数的提高而显著变化,说明主体收益对放大倍数的敏感性较强。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再担保机构的收益呈现“倒U形”特征,分别在t=12和t=15时刻达到峰值,之后两者收益均随着放大倍数的提高而下降,且分别在t=27 和t=29 时刻总收益出现负值。另外,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收益始终随着放大倍数的提高而不断增加,且增长速率在不断加快。上述结果说明放大倍数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再担保机构收益的提升效果存在临界值,需要注意保费收入与风险控制的合理平衡。

图5 放大倍数变化对主体收益的影响

图6 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对多主体收益的影响

2.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对多主体收益的影响

在其他变量固定的情况下,调节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在50%→100%均匀取值,模拟结果如图6(a)所示。结果显示:随着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的提高,四个主体的收益均保持上升的趋势,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再担保机构在t=30 时刻存在收益增长的拐点,这是由于再担保机构的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达到了合作门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向再担保机构收取了再担保费,并承担了部分代偿风险。图6(b)展示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费率下调为0.25%,风险分担比例增加至55%时,调控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在50%→100%均匀取值时的主体收益情况。仿真结果表明,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收益变化不显著,再担保机构的收益增速明显提高,当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收益也会下降,达到了引导相关主体从事主业的目的,且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依旧能维持保本微利的状态。

3.代偿率对主体收益的影响

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调节代偿率在1%→10%均匀变化,仿真结果如图7 所示。结果显示:协作银行的收益随着代偿率的增加逐渐放缓,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收益均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收益分别在t=19 和t=21 时刻出现下降,担保机构收益约在t=29 时刻出现下降。拐点的出现警示保费收入及财政补贴到一定阶段不足以弥补代偿率增加带来的损失,而风险分担比率较低的银行对代偿率升高并不敏感,但存在着“抽贷”等系统性风险强化的可能。

图7 代偿率变化对多主体效益的影响

图8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介入对主体代偿损失的影响

为分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相关参数变化对担保体系分险效果的影响,调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担保费率及风险分担比例,考察其在行业不同代偿率情境下对多主体收益的影响,令三个变量分别取值(0%,0%,1%)、(0%,0%,2%)、(0%,0%,3%)、(0.1%,20%,1%)、(0.2%,40%,2%)、(0.3%,60%,3%),仿真结果如图8所示。各子图中,曲线1—3表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的主体收益情况,曲线4—6 表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未与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的主体收益情况。子图a 中R1<R2<R3,这是由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提高导致其收益的下降;而R4、R5和R6相等,这是由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未开展再担保业务所致。子图b 中,再担保机构收益R1、R2、R3分别高于R4、R5、R6,说明相同代偿率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介入能有效减少代偿率提高对再担保机构造成的损失,且通过与子图a 比较,再担保机构的收益增量要显著高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收益的损失。子图c 与子图d 中,R1与R4,R2与R5,R3与R6分别重合,说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介入下,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代偿损失并未得到有效降低。

4.担保费率组合与政府补贴对多主体收益的影响

担保体系建设中,促进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下调费率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最主要方式,为探究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费率下调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惠政策、政府补贴等对主体收益的作用机理,设置了两组不同参数变化区间的模拟组合,并考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介入对担保体系放大倍数的提高作用,具体参数设置见表3。

表3 模拟参数取值情况

图9 不同参数组合下各主体收益情况

模拟一探讨了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保费下调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风险分担比例与费率调整对两者收益的补贴效应,仿真结果见图9(a)。其中,再担保机构的收益如曲线2所示,在模拟时刻12(标记为T1),达到峰值收益34.56(标记为R1);担保机构的收益如曲线4所示,在模拟时刻28(标记为T2),达到峰值收益1281.91(标记为R2);协作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收益分别如曲线1和曲线3所示,两者收益均随着模拟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图9(a)的仿真结果说明:当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响应政策号召下降费率的同时,适度下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费率并提高风险分担比例,能有效补偿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保费下降对其带来的损失,且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也并未出现收益的下降。然而,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收益拐点的出现也说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政策扶持效应存在临界值。

模拟二探讨了政府补贴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扶持效应临界值的影响,仿真结果见图9(b)。其中,再担保机构的收益由曲线2表示,在模拟时刻13(标记为),达到峰值收益38.17(标记为);担保机构的收益如曲线4 所示,在模拟时刻34(标记为达到峰值收益1532.27(标记为);协作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收益分别如曲线1 和曲线3 所示,两者收益均随着模拟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提高。通过图9(b)与图9(a)仿真结果对比可知T2,说明适度提高政府对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的补贴比例,能有效推迟收益拐点到来的时间。另外,由于,说明政府补贴比例的提高还能显著增加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峰值收益。

五、结论与建议

为研究多主体收益视角下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机理,建立了多主体收益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仿真,研究放大倍数、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代偿率、担保(再担保)费率等参数对主体收益的作用机制,主要结论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放大倍数提升能显著促进多主体收益的增长,但是增长特征有差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的收益变化呈现“倒U 形”特征,超过一定数值后增长缓慢;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收益则随着放大倍数的提高呈现“U”形特征。上述结果说明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银担合作,迅速提升放大倍数;另一方面,当放大倍数提升到一定阶段时,应对其进行管控,防止行业风险过大。

(2)聚焦小微与“三农”等融资担保主业并不会显著降低各主体的收益。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达到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门槛时,能有效提升再担保机构的收益,从而引导再担保机构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的本位;而适当降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费率,并提高风险分担比例,能进一步提升再担保机构收益,使政策引导作用得到加强,且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依旧能维持保本微利的状态。上述结果说明担保体系建设中,合理设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门槛、担保费率与风险分担比例能进一步释放再担保机构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功能。

(3)代偿率依旧是影响融资担保业整体收益的关键要素。代偿率的提高导致担保体系内所有主体收益大幅下降,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最先出现负收益,随后是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提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能有效减少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但无法改变多主体收益下滑的整体趋势。这一结论警示建设融资担保体系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行风险兜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系统风险的分散依赖多主体风险共担机制的落地实施与主体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

(4)适当降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费率并提高风险分担比例,能有效补偿担保与再担保机构落实费率下调政策对其带来的损失,但存在临界值,通过提高政府补贴能有效推迟收益拐点出现的时间,且能提高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的峰值收益。这一结论提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引领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时,通过自身费率与风险分担比例的调整,并督促基层政府合理对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进行补贴,有利于体系内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降低整体费率,减轻小微企业融资负担。

结合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

(1)放大倍数方面。一是要加快推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放大倍数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二是推动各省级再担保机构、县市级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对接,落实银担合作,提高放大倍数。三是要合理管控放大倍数,保持放大倍数在5—10 倍之间合理浮动,防止放大倍数过高带来的风险放大效应。

(2)业务合作门槛的设置方面。一方面,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可通过政策性指标的设置达到引领、规范再担保公司经营的目的。当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依据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比例决定是否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并根据单笔业务的金额实行两档费率。未来可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实行差别风险分担比例或差别费率等方法吸引再担保机构进一步做大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另一方面,再担保公司在设置合作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时,可将支小支农业务规模作为重要指标,将偏离主业的担保公司排除在合作范围之外,推动以服务小微企业融资为中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形成。

(3)代偿风险的控制方面。一是要强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分险功能,通过股权投资与再担保业务合作,加强对各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引领与监管,并在机构准入与风险分担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二是应关注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推进担保和再担保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涵盖机构准入、业务评审、保后管理、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监督与考核、风险管理追责问责与尽职免责机制为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提高担保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三是地方政府应积极为融资担保体系风险防控提供配套政策支持,建立持续的资本金补充与代偿补偿机制,并将担保体系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中,提升政府参与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四是应积极推动新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的建设与落地实施,确保体系风险在多主体之间合理分散,防止风险集聚。

(4)引导费率下调方面。一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公司应灵活制定业务合作条件或机构准入标准,将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作为是否进行业务合作的重点关注指标,并且依据担保公司费率的高低在业务合作规模、授信额度、风险分担比例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待遇。二是地方政府要出台包括业务奖补机制、保费补贴机制在内的激励政策,确保担保公司响应政策号召降低保费的同时,担保公司依旧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考核时,可弱化对盈利性指标的要求,重点关注担保费率为代表的政策性指标,相关评价结果与担保公司管理人员绩效挂钩,切实做到通过保费的下调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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