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泉
近年来,中国外贸领域不断拓展新类型,产生了诸多新业态,主要有三类: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以下简称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与传统业态相比,新业态更加适应中国经贸特点、技术方式、企业组织等因素的新变化。新业态做大做强,有利于增强中国经济活力和动力,加快新时代贸易强国建设进程。本文立足理论实践,对三类新业态开展比较,把握其共性规律和个性特点,研究当前面临的问题和风险,进而提出发展策略建议。
对外贸易是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外贸业态可以理解为外贸的具体表现方式和运作模式。从中国长期的外贸结构来看,一般贸易规模大、贡献突出、模式稳定,可被视为外贸传统业态。(1)在中国外贸结构中,服务贸易、加工贸易也占有一定比重,具有相当影响力。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此两类业态规模不稳定、模式不确定。其中,服务贸易长期逆差、离散程度高,加工贸易比例逐年下降,实际上是一般贸易的一种特定保税流程。各类外贸新业态在本质上不同于一般贸易。
外贸新业态虽然近几年才形成规模,但实际上是现代经济长期发展后的必然趋势,由市场自发和政府调控两方面推动产生。
其一,市场变化催生新业态。传统国际贸易主要是基于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下的差异化分工,中国外贸发展正是得益于自身富余要素和国际流动性要素的大规模组合。目前,国际贸易出现了新的趋势性、规律性的变化:互联网信息技术大发展,专门服务业从生产环节脱离出来,外贸同时呈现专业化和碎片化趋向,外贸新业态应运而生。从市场层面来看,新业态是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现代产业组织经济三种新模式在外贸领域的反映:通过跨境交互的互联网平台,为国内国外、供方需方提供贸易撮合和信息交互的空间,通过专业代理方式一揽子高效办理外贸流程,从而打破线上和线下、货物和物品、内贸和外贸等界限,塑造了新的直达消费者的流程、新的服务平台枢纽、新的合作分工关系。
其二,政府调控引导新业态。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后续效应持续发酵,国际需方市场低迷不稳;同时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内供给侧成本上升。周期性和结构性因素共同作用,使中国外贸面临巨大的下行压力。为此,国家研究出台新的“稳外贸”政策。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国16条”)正式发布,该文件中首次定义三类新业态,其后多次印发总体意见和具体措施,不断加大对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由此,新业态由市场萌芽点上升为国家培育点,其规范性和贡献度不断提升,成为外贸发展新的亮点和热源。
在中国,三类外贸新业态走过了不同的发展路子,在发展过程中又内生出更多模式,细分出更多类别。需要根据基本政策定义,把握其最具有新业态特征的模式类别。
中国跨境电商具有鲜明的信息时代烙印,由境内电商的成功所辐射,结合广域互联的信息技术而实现快速发展。在中国,跨境电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按广义概念,跨境电商是指交易主体分属不同关境,且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的贸易方式。按参与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企业(B-B)、企业-消费者个人(B-C)、个人卖方-个人买方(C-C)三种类型。其中B-C类型下又有零售进出口、“海淘”“代购”邮快件包裹进境、“海外仓”出口三种模式。(2)零售进出口,是指跨境电商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向海关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贸易方式。“海淘”“代购”邮快件包裹进境,是指国内消费者直接通过国外电商平台下单购物,或委托境外商户、个人在国外电商平台代为购物,相关商品从国外以邮快件等包裹方式进境直接发往消费者。“海外仓”出口,是指我国电商企业在出口国申请入驻或独建仓储区域,作为就近配发电商商品的基地,在出口环节,电商企业直接发向国外代理商或自身连锁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零售进出口模式根据其流向以及是否保税,又可以细分为直邮进口、网购保税进口、一般出口、区域出口四种具体模式。(3)直邮进口为国内消费者在我国电商平台下单,电商企业直接将商品以邮快件寄递进境发给消费者。网购保税进口为电商企业直接将货物保税进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备货仓储,根据国内消费者在我国电商平台下单情况寄递(自提)发给消费者。一般出口为我国电商企业,根据国外消费者在我国电商平台下单情况,直接将商品以邮快件寄递出境发给消费者。区域出口为我国电商企业先将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备货仓储,根据国外消费者在我国电商平台下单情况寄递出境发给消费者。由此可见,跨境电商的模式分类异常复杂,各种模式的监管代码、流向标识完全不同。(4)监管代码是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中区分制度适用条件的数字代码,通常也用于贸易类型区分和贸易统计口径。流向标识是商品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过程及方向,其中B是企业(business),C是消费者(customer)。为便于识别国内和国际流程,表1进行了符号处理,连接符“-”表示非跨境的国内流转,连接符“--”表示跨境的国际间流转。详情见表1。
表1 跨境电商模式分类
由表1可见,广义跨境电商下,B-B类型、“海外仓”实际上是通过一般贸易完成进出口,C-C类型、“海淘”“代购”则是个人寄递物品进出境。此四者仅在前端的商品展示、交易撮合、业务商谈环节借助了互联网平台,其他大部分环节诸如订单、物流、支付、结算以及相应的贸易管理、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与传统贸易业态并无明显区别。(5)四种类型模式中,仅有“海淘”“代购”一种模式具备专门的监管代码,可以进行单类监管和单独统计。电商包裹由邮快件承运企业在申报时予以标识,但在电商包裹与普通包裹的区别方面,目前还缺乏技术手段和判识标准。此方面的申报、监管和统计制度还在探索之中。其主要作用是对现有贸易存量进行优化,并不产生贸易增量,仍属于传统业态。所以跨境电商真正对贸易产生业态创新和规模贡献的,还是零售进出口模式,也即狭义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一般贸易、个人寄递物品,其各贸易环节均借助互联网平台完成,并执行单独的贸易管理、海关监管、征税和统计规则,成为真正的外贸新业态。(后文论及跨境电商新业态时,均特指零售进出口)。
总的来说,跨境电商新业态具有线上信息、线下物流的特点,应具备“四主体、三载体、一清单”结构,即由电商企业、平台企业、服务企业、消费者四类主体,交易网络系统、海关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平台三类载体,电商商品一个清单组成。详情见表2。由此可见,跨境电商的根本原则是属地化,即通过主体、载体、清单等事项的本国管理,使所有交易活动在境内、外贸收益在我国。
表2 跨境电商结构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中国也建立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服务制度。总的监管方法是“单货分行+三单对比+清单核放+汇总管理+税收优惠”,即单证和实货不作同步监管,通过平台掌握各主体的交易信息、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在确定监管对象后,凭清单放行,(6)此处所称“申报清单”,相比报关单格式内容相对简单,具有与报关单同样的法律效力,是海关在跨境电商通关环节验核放行的凭证。再汇总办理申报、征税、统计等手续;而查验、检验、检疫等手续实施风险式触发监管,正常情况下不干预;跨境电商实施税收优惠,进口环节商品在清单和个人规定限值内实施专门的综合税,关税为零,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征税额的70%计征;以平台和服务企业为代收代缴人,消费者没有“程序税感”,出口环节商品则实施无票免税和核算应税所得的优惠制度。(7)对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的出口电商企业,其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也不办理出口退税;在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总额基础上,采用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企业应税所得,再按实际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开展区域创新试点。(8)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是跨境电商综合性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已设立59个综合试验区。
市场采购具有鲜明的地域开放特色,是对原有旅游购物方式的替代和升级。市场采购最初是在一些传统商贸集聚区划定特定市场,为境内外商户打造的小、快、灵出口模式。(9)目前我国已经在义乌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进口模式。但该模式尚未推广,也未与出口模式形成对应体系。各类学术研究提及市场采购时,都约定俗成地理解为仅有出口,所以本研究以出口模式作为专有形态。因其突破了传统业态严格的边境管制,在国内市场完成原本需要跨境的货权转移,实现内贸国际化,使得内贸和外贸在出口流程上叠加、在管理空间上整合,创造出一种外贸新业态。
总的来说,市场采购新业态具有集中展销、集中采购、集中通关的特点,应具备“两划定、三备案、一联网”结构,即划定采购地、商品限值,对代理商、采购商、供货商备案,将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具体情况见表3。由此可见,市场采购的根本原则是集约化,即所有信息以及通关程序都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完成。
中国对市场采购也建立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服务制度。总的监管方法是“三商信息+简化申报+本地清关+无税出口”。报关单发货单位为代理商,同时需注明采购商信息并经供货商确认;申报内容的规则性要求则大为降低,部分类似商品可按关税税则“章”为单位归并,并申报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10)按我国海关出口申报规定,出口商品虽绝大多数无关税,但仍需完整详细申报十位税号。税号归类对贸易者来说是极大的技术性考验。市场采购采取5+1的简化申报方式:对于一票出口报关单有5种以上商品,对货值最大的五种商品列名逐项申报,其余商品确定一个税号就可以归并同批次商品,技术要求大为降低。出口商品在所在地海关监管场所完成通关手续;(11)多数采购地均设有属地海关,可以应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就近完成全部通关手续。当然,一些出口商品选择跨关区转关模式,则由属地海关和出境地口岸海关按照转关方式监管。法定或风险设定下的查验、检验、检疫等手续可在采购地完成;市场采购执行单独统计;(12)市场采购执行专用的贸易方式监管代码1039,可以与一般贸易出口区分开来。在税收征管方面,市场采购实行出口“免征不退”的优惠制度。(13)对于海关监管出口的市场采购商品,采购地代理商和供货商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并在出口次月进行免税申报,免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同样也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表3 市场采购结构
外综服具有鲜明的“经理人”分工特色,适应了外贸发展专业化、集约化的需求,也是传统业态中“报关行”模式的升级。综服企业全面代理贸易磋商、报关、结汇、退税、融资、物流、结算、信保等全流程业务,使生产企业专注于生产加工,形成服务增值和生产增值的新分工格局。
总的来说,外综服新业态具有“流程化零为整、专业代理服务”的特点,表现为“两主体、一平台、多流程”结构,即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各自独立分工,依托在线平台联系和开展业务,“一条龙”综合办理多流程。具体情况见表4。由此可见,外综服的根本原则是综合化,即各类型业务由一个专业主体代理完成,实现外贸规模运作。
表4 外综服结构
中国对外综服实施规范和试点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在出台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认定各层次试点企业,给予一定的便利条件和配套政策。外综服全流程代理外贸业务,不是一揽子办理,仍是分段办理,分别适用各部门规定。在海关监管方面,根据综服企业特点开展单独的信用认证和分类管理,但不实施特殊通关程序,与一般贸易同道开展监管和统计;在出口退税方面,实施“申退分离”,区分退税申报和收款的权责主体;在外汇方面,实施收支主体总量核查,即“谁出(进)口谁收(付)汇”;在融资方面,地方部门对综服企业给予信用担保和多元化融资支持。
外贸新业态与传统业态之间,以及新业态各类型之间,虽然有关联性和相似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需要进行全方位比较,以确定差异化发展的方向和路径。本文从外贸流程、外贸关系以及外贸运作方式三个角度,依托可视化图表开展比较。
传统意义上,各国通过关境线区分内贸和外贸,形成相互补充又相互隔离的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体,并且通过关税、外汇、技贸等措施,形成内外贸的流通和衔接。一件国际商品,从其出厂直至消费者手上,需要经历内贸和外贸的不同阶段,形成M—B—B—C的单向断点贸易流程。(14)在M—B—B—C的完整贸易流程中,M是制造商(manufacture),第一个B是出口商(export business),第二个B是进口商(import business),C是消费者(customer)。传统国际贸易只发生在B—B环节,其余环节都是国内贸易。外贸新业态极大改变这种流程组合,出现了B—C、B—B—C等外贸新流程。当前,国际经贸供需结构深刻变化,“销售—消费”链条重组,产生简化贸易流程的现实需求。外贸新业态对各类贸易环节进行创新、调整、增减,实现了内外贸的重新组合。如图1、图2所示。
图1 贸易新业态出口流程图
图2 贸易新业态进口流程图
由图1、图2可知,外贸新业态对传统业态的各环节重新组合,突破了内贸和外贸的界限,建立了新流程:外贸起点抵达内贸的生产采购等上游环节,外贸终端直达内贸的批销和消费环节,几乎覆盖整个商品流通环节,以往繁琐的流程极大地简并和即时化。因此,新业态相比传统业态,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若以M—B—B—C这一流程为模板,则各类型的新业态流程又彼此不同。一是跨境电商:从采购到消费,形成了B—C、B—B—C两种新流程。其突出“跨境”“零售”双重意义,外贸流程从一国供货商直达另一国消费者,使消费直接成为外贸的最终目的,大量省略中间环节。二是市场采购:从采购到批销,形成了B—B—B的新流程。(15)市场采购新流程中,第一个B是供货商,第二个B是代理商,第三个B是采购商。三者的关系不同于一般贸易。其突出“采购”“代理”双重意义,境外进口商倒置为出口商,委托代理商就近办理通关,原本的供货商成为上游商。外贸流程合并了内贸供货环节,程序大幅度压缩了。三是外综服:出口从生产到退税,进口从订单到批销,形成了B+B的新流程。(16)外综服新流程中,生产企业仍然是各环节的主体,综服企业在各环节开展服务,与生产企业是并行的分工关系。其突出“综合”“服务”双重意义,外贸流程没有方向上的变化,但多个环节出现了生产企业、综服企业的双主体。双方按监管部门和市场需要进行业务分工,分别承担责任。
外贸传统业态以货物作为关键词,外贸分工关系就是货权取得和货权转移的关系。货权不仅在经济上决定外贸利益归属,也在法律上规定了外贸主体和海关监管对象。传统业态下货权由进口商与出口商直接跨境交付,代理所能起到的作用很小。但在新的国际经济条件下,贸易的信息成本和专业要求趋高,各类专业代理应运而生,将碎片化的外贸结构整合了起来,深刻改变了外贸分工。代理企业向海关等部门履行申报或辅助申报义务,通过线上线下各类信息的组织、交互、传输、验证,事实上它们已经成为外贸信息流的焦点。三类新业态都以代理企业作为枢纽或载体,彼此的代理对象、范围、方式各不相同,呈现不同分工关系。如图3所示。
图3 外贸新业态代理及分工图
如图3所示,各类新业态围绕代理,组建了形态各异的分工关系结构。一是跨境电商呈现出“十字花形”结构。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均是不同程度的代理,通过信息平台关联其他主体。平台企业是“代理的代理”,受委托办理各种业务。在此情况下,货权从电商企业转移给消费者,通过平台去除货物属性,变成可消费物品。二是市场采购呈现出“钟摆形”结构。代理商是线下代理,专为采购商办理业务,使采购商完成从内贸到外贸身份的转变,供货商则负责辅助确认。在此情况下,货权已经在境内发生转移,代理商只是对货物进行空间转移。三是外综服呈现出“蝶翼形”结构。综服企业代理线上线下全过程业务,与生产企业并行,对货物的介入程度相对较高,但多数环节的合规责任和收益权仍归于生产企业。在此情况下,生产企业仍是进出口的货权取得(移出)者,而综服企业只是货权过渡者。在三类新业态中,海关等部门作为“有形之手”,只要重点管好代理企业,就可以把握与货权相关的信息流,实现高效监管。
各类新业态因其流程、关系不同,也产生了外贸运作方式的差异。具体情况见表5。
表5 外贸新业态运作方式比较
根据表5,并结合前列诸图表综合分析,各类新业态在政策规定、业务类型、管理要求等方面都有差异,具体是:一是跨境电商参与主体相对较多,合规成本高,流程相对繁琐,但政策扶持力度更大,经济效益也更高。二是市场采购参与主体较少,合规成本低,集中于特定时空办理业务,有一定的政策依赖性和市场有限性。三是外综服参与主体单一,合规成本低,属于全流程业务,但政策支持较少,市场特征更为明显。
正是这些差异,形成了新业态的多元化特征,可以判断新业态未来有三个方面的发展可能。其一,具有平台性和规模发展的倾向。通过平台,各类主体进行资源集聚和专业分工,获得更大边际效益。平台规模越大,则竞争优势越大、价格成本越低,新业态势必向大型化平台发展。其二,具有便利性和优惠政策的需求。新业态在交易、通关、税收等诸多制度方面都有便利,这是由于政策倾斜造成的。而优惠政策是梯度授予并限定试点范围,势必引致各地、各主体对资质条件的争取。其三,具有互补性和多类型融合的可能。各类新业态之间并无沟壑,相反其边界具有模糊性和开放性。基于功能差异,各类新业态可以互补配套,实现总体上的组合优化,势必催生更多新业务。
外贸新业态有广阔发展前景,但是目前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和作用还比不上传统业态,其自身模式、行业规范和外部环境也不够完善,存在一定问题和风险,需要规范管理并正确引导。
在外贸经济体系中,新业态本应有效补充传统业态,形成相辅相成之局面,但事实并非如此。其一,新业态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外综服仍处在量变积累的状态,很多综服企业小、散、弱,没有达到集约流程的预期效果;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基本完成区域布局,形成一定的市场垄断,后续延展空间收窄,各地为此开展“拉企业、抢平台”的同质化竞争,造成巨大资源浪费。其二,新业态的优惠条件造成货往低处流的“洼地”效应。诸多原本属于传统贸易的货物通过化整为零、伪报瞒报等方式,转由新业态渠道搭便车。其手段比如:伪装跨境电商清单内商品,获取低税优惠,逃避许可证监管;借用、盗用他人身份或伪造虚假身份信息进行订购,逃避跨境电商零售限值规定,以“刷单”方式获取低税优惠;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转入国内市场二次销售,有规模地“黑市”化;市场采购货物低报商品价格,模糊申报品名、税号,隐藏法检、应税商品等。
新业态的利益空间和刺激性政策共同作用,使得一些经营主体产生短期逐利冲动。其一,存在出口虚假贸易的可能。一些地方政府实施出口“按量奖补”措施,使得各类企业片面追求规模叠加和数值兑换。新业态出口货物批次多、种类杂,监管更为简便,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开展虚假贸易,获取不当奖补。诸如“假出口”“反复进出口”,以代理名义“买单”“卖单”,开办“空壳”“皮囊”企业等。市场采购对地方政府的外贸奖励政策有较大依赖性,不同采购地的业务量起伏波动,发生业务漂移。其二,存在出口骗取退税的可能。一些企业在退税所需要的出口报关单上弄虚作假。新业态中的货物流、单证流、资金流往往是分开的,具有更高的伪报退税风险,甚至引发“四自三不见”。(17)“四自三不见”是外贸企业出口骗税手段,是指在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三,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新业态的小微主体多,商品种类多,准入门槛低,贸易流程短,筛查环节少,相比传统业态存在更大的侵权可能。其中的无品牌商品和仿造制品,具有鉴定难度和维权难度。其四,存在商品质量低劣的可能。据海关抽检,部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存在标识不健全、标准不合格、含有害成分等问题;新业态很多时候是一次交易,没有合同约定的质量追溯和赔偿流程,消费者缺乏权益保护手段。
新业态部分制度在试点探索阶段,还不成为体系。其一,申报和统计制度不健全。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单列贸易方式进行申报和统计,但由于涉及多类主体、多种单证,统计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比较复杂,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模式的贸易数值无法统计,产生“窄”“宽”口径差异。所有的统计数额按照平台企业注册地归口,不能反映货物实际运抵地的真实贸易。外综服没有单列贸易方式,在申报中不能区分出来,其贡献值无法精算化。其二,税收制度有模糊性。新业态的多重属性决定了征税对象的复杂性,比如跨境电商是对物品征收货物税,且匹配各种附加条件,又没有起征点设置,造成不同价格条件下税收模式的比较和选择,产生避税空间。
综上研究,由各类新业态的比较结果,结合前期发展经验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可推导出下一步新业态的发展策略:“总”和“分”相宜、“量”和“质”并举 ,提供良好制度载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现有优惠政策和简化监管措施,引导新业态主体自主创新、诚信经营,共同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其一,推进制度规范化建设。提升新业态的法律位阶和制度层次,将新业态写入《对外贸易法》修订版,为三类新业态分别制定实施条例,明确监管部门和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分工关系和监管定位。调整新业态申报统计制度,实行由窄向宽的口径转变,在报关单“备注”栏增加新业态标识,备注“WMZHFW”表示综服企业,备注“DS”表示非零售进出口的跨境电商,保证监管准确、统计全面。
其二,推进新业态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事项审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削减对资质条件的限定。支持更多企业依托既有平台成为电商企业,入驻现有区域成为市场采购供货商,与已有综服企业签订外贸合同。探索“双资质简化管理法”,对于平台及代理企业已经具备全部资质且代理全部业务的情况,不再要求其他企业也具备资质。
其三,加强多部门执法协作和联动监管。建立重大风险联防联控、共抓共管机制,加强对订单、通关、支付、结汇各环节信息真实性核查,多方面验证单证流、资金流、货物流的匹配性,打击虚假贸易和出口骗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共享信息,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分别实施监管措施。将各类代理纳入统一信用认证范围,根据其业务特点实施不同标准。
其四,培植多型混合业态。创新市场采购“1+2”模式,即依托市场采购集聚区开展跨境电商出口和外综服代理,形成“线下展示、线上交易、从看样到结汇全过程服务”的叠加模式。创新外综服“1+1”模式,即外综服企业作为平台企业,为电商企业开展B-B或直购进口服务。对此类两栖、三栖企业,既需要验证其资质是否合规,也应给予便利支持,区别其业务类型实施对应管理。
其一,深化跨境电商业态创新。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M-C(生产厂家-个人)、C-B(个人-企业)、O-O(线上-线下)等新模式,推动“卖家+平台+外贸工厂”全链条发展。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重点推进“一验三试六体系”,即:验证电商清单内商品利用率,试点出口汇总统计制度、网购保税进口免许可证制度、线上交易线下自提制度,建设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慧物流、信用管理、统计监测、风险防控六大体系。
其二,深化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创新。将电商商品纳入海关“中心—现场”作业范畴,开展统一风险研判和处置,辅之以网购保税模式下的分拣审图、直邮进口模式下的即决式查验。海关监管各环节前推后移,构建“线上信息验核、线下实货通关”的立体化监管模式。整体上以申报清单为载体进行快速核放、快速通关,创新平台展示商品预先归类方式;口岸检疫在进境地完成,商品检验在保税区域、邮快件集散地完成;海关稽查核查主要在网上进行。
其三,深化跨境电商税收制度创新。为跨境电商综合税也设置50元起征点,与货物税、物品行邮税一致,消弭选择性纳税的诱因。完善进口商品的平台验核措施,加强对逃避限值、编制虚假“三单”信息、盗用身份信息、转入国内市场等逃税行为的查处。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实施海关申报简化归类,按其最大价值的单项商品合并申报税号,降低合规成本。
其四,深化质量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约束电商企业落实商品信息披露和提醒告知义务,对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和赔付。实施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事前备案、销售前检测、事后追溯等闭环监管。加强侵权商品的口岸拦截力度,落实进出口环节的品牌申报,按照知识产权备案制度给予合规保护和违规查处。
其一,整合区域模式。将采购区域和各类贸易会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结合起来,打造功能更为全面、条件更为便利的创新区域。明确市场采购适用多地联动处置模式,在采购地办理申报、在口岸办理验放手续,检验检疫可选择在采购地或组货地海关现场施检。完善市场采购外汇政策,放开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允许以人民币结算、以电子支付形式开展交易,并纳入收汇范围。
其二,简化通关流程。降低各类合规条件,取消申报中的采购商身份信息要求,取消原始交易清单等随附单证要求,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优化简化归类规则,改为批次内前三种商品如实列名申报,其余商品按“章”简化归类,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提升监管的可操作性。
其三,加强企业管理和商品质量管理。重点管住管好代理商,对于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布控规则和现场干预比例;对于失信企业,应启动市场采购退出机制。加强准出风险防控,建立出口商品认定体系,确认贸易价格的真实性;加强采购地和口岸海关的协同作业,落实按时转关核销和出口结关,防止假出口现象。建立商品质量管理溯源体系,探索加贴商品码制度,在技术上实现原产地和质量可追溯。
其一,引导综服企业转型。主要是“两转型”:由普通商品流通者向综合贸易组织者转型;由线下固定群体的实体代理向线上规模化扩展客户的大数据经营者转型。当前,综服企业应突出专业化和集群化,提升全流程服务能力,着力拓展新型融资、贸易合同协审、订单管理、事后结算等增值服务产品,建设企业风险内控体系,加强线上审核和实地验核,严防“四自三不见”。将来,综服企业应立足数据化平台,发掘潜在客户与市场机会,提供贸易精选方案。
其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选择部分质量好的试点综服企业,升级为示范企业。各部门对示范企业实施有效的支持政策,赋予较高信用等级,提供业务指导和便捷办事待遇,作为改革项目的优先适用对象。给予综服企业融资信用支持,通过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等方式,帮助综服企业取得银行授信额度,提升融资服务能力,间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其三,改进监管方法。将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作为共同管理对象,当出现违规情事时,厘清不同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置。完善企业信用认证和管理制度,将综服企业认证标准中的“报关差错率”、单票(累计)“处罚金额”适当放宽,两简案件不计入信用指标。开展“以信管信”创新,引导综服企业对其代理客户建立信用等级,与海关、税务风险防控措施形成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