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忠法
2019年底开始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凶猛事件(以下简称“新冠肺炎事件”,后来该病毒引发的疫病被称为“2019年冠状病毒疾病”(1)日内瓦时间2020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其总部召开发布会,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疾病正式命名为COVID-19,其中CO代表corona(冠状),VI代表virus(病毒),D代表disease(疾病),19代表年份,中文意思为“2019年冠状病毒疾病”。故英文缩写代表着2019年发现的冠状病毒和由它引发的疾病。See Naming the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and the virus that causes it, at https://www.who.int/emergencies/diseases/novel-coronavirus-2019/technical-guidance/naming-the-coronavirus-disease-(covid-2019) - and-the-virus-that-causes-i.),以致世界卫生组织(英文简称WHO)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3日和1月29-30日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召开了两次专家委员会会议,针对本次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英文简称PHEIC)”进行讨论。前后两次会议结果不一:第一次认为“尚未构成”,但第二次明确宣告“已经构成”。而这一结论必将对中国的国际经贸往来造成一定的影响。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相关规定,“PHEIC”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公共卫生风险,并有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2)《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1条。该定义暗示出“PHEIC”有如下特点: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并且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当某种疫情被宣布为“PHEIC”后,WHO总干事和各成员国需要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应对危机。各成员国均负有对“PHEIC”作出迅速反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和范围,其“目的”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3)《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2条。其“范围”是“不只限于任何特定疾病或传播方式”,而且涵盖“对人类构成或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的任何病症或医疗状况,无论其病因或来源如何。”(4)《国际卫生条例(2005)》前言。根据这些描述可以看出,即使一国出现“PHEIC”,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必须是不能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但实际上,要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各国为了自身的安全等,不可避免地会对“必要干扰”进行自我界定,进而证明自己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PHEIC”的认定有严格的流程。以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为例,中国应当根据该条例附件2(5)附件2全称是“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文件”。的决策文件评估本国国内发生的事件,若符合则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的24小时内,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向WHO通报。(6)参见《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6条。除通报所获信息外,WHO还可以通过与中国磋商,或通过经中国核实后的其他报告获取信息,并根据收到的信息,由总干事依据本条例规定进行评估,认为“PHEIC”正在发生的,则与中国就初步决定进行磋商。 如果一致,则应根据其第49条规定的程序(7)其主要内容参见《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49条。就临时建议征求突发事件委员会意见。若未能达成一致,则根据第49条的程序作出决定。
换而言之,即使中国与总干事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总干事也可以通过与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沟通确定该事件是否为“PHEIC”。本次事件在2020年1月24日并未被WHO认定为“PHEIC”,但在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WHO总干事谭德塞在日内瓦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PHEIC”;尽管总干事在宣布时语气十分平和,并肯定了中国政府及民众的努力和做出的贡献,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宣布带来的后果。
经验表明,“PHEIC”的认定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宣布,积极的一面在于能够分享相关信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遏制疫情的发展,但消极的一面也显而易见,即可能会其引起邻国甚至其他与其有贸易、航行往来国家的恐慌和担忧,从而导致这些国家关闭与处于疫情中心国家的旅游或贸易,对疫情波及地区民众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比如,现在有关国家中断与中国相关的国际航班及部分国家商人陆续以疫情为由退回中国商人的货物等。对此,我们需要全面、客观地认识。
首先,认定为“PHEIC”后,WHO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对疫情的控制和治疗,而不是仅仅限于发生“PHEIC”国与成员方及WHO的信息共享。比如,此次认定为“PHEIC”后,WHO决定向中国派遣一个多学科技术专家组(包括国家和地方专家),以帮助了解局势及其影响,促进分享经验和成功措施。强调研究病毒可能来源的重要性,以排除隐性传播并为实施风险管理措施提供参考;WHO通过其技术专家网络评估如何能在全球范围内最有效地控制这一疫情;加强对防范和应对的支持,特别是在脆弱国家和区域;制定措施,确保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能快速开发和获得潜在的疫苗、诊断工具、抗病毒药物和其他治疗手段;WHO努力提供一切必要的技术和业务支持,以应对这一疫情,包括与其广泛的伙伴和协作机构网络合作,实施全面的风险沟通战略,并针对这一新型冠状病毒推进相关的研究和科学发展;等等。同时,不断完善应对“PHEIC”的相关制度,如此次事件后,考虑是否可在“PHEIC”或非“PHEIC”这两种可能性之间建立一个中间警报级别等。此外,还呼吁“PHEIC”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和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与努力,来共同应对疫情。(8)《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 https://www.who.int/zh/news-room/detail/30-01-2020-statement-on-the-second-meeting-of-th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2005)-emergency-committee-regarding-the-outbreak-of-novel-coronavirus-(2019-ncov).
其次,总干事仅能针对“PHEIC”发布临时建议,并非长期建议。临时建议可根据第49条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PHEIC”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至于临时建议的内容,则可包括遭遇“PHEIC”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但其目的必须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9)具体内容参见《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18条。
根据规定,一旦出现“PHEIC”,人员的出入境和货物的出入境都会受到影响,但影响是否会长期持续,取决于该疫情的控制情况。虽然针对国内部分媒体的不实报道没有必要焦虑和恐慌,但必须给予高度关注。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有关国家不应该采取限制措施,但现实中无法做到。实际上,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WHO 用“PHEIC”一词替代“疫区”,就是为了在疫情发生时,给各个缔约国对待跨国人员、货物往来提出建议,使得它们的行为有一个参照,但该建议并不具备任何强制性的效力,最终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各个国家手中。
客观上,虽然WHO在宣布中国武汉发生的疫情为“PHEIC”时,也提出了如下观点,即根据现有信息,委员会不建议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措施;(10)《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 https://www.who.int/zh/news-room/detail/30-01-2020-statement-on-the-second-meeting-of-th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2005)-emergency-committee-regarding-the-outbreak-of-novel-coronavirus-(2019-ncov).而且还特别指出,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11)《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采取明显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指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误入境或出境24小时以上)的缔约国有义务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WHO报告相关依据和理由,WHO将审查这些理由,并可能要求有关国家重新考虑其措施,同时它需与其他缔约国分享关于所收到的措施和理由的信息。(12)《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 https://www.who.int/zh/news-room/detail/30-01-2020-statement-on-the-second-meeting-of-th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2005)-emergency-committee-regarding-the-outbreak-of-novel-coronavirus-(2019-ncov).但“PHEIC”的确认及相关信息的公开,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有关国家民众对中国疫情的恐慌,影响相关国家间的往来,甚至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其规定缺少准确系统了解的商事组织及个人等。如在2020年1月22-23日WHO开会讨论期间,就有不少企业对原先已经预定购买源自中国企业的商品提出退单要求;在1月30日WHO宣布中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是“PHEIC”之后,韩国等国民请愿本国政府停止来自中国的航班等,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
截至2020年2月16日,有133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中国人入境纷纷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管制措施,尤其是针对境外旅行,以下所列是一些典型示例。(13)具体信息等参见《近期有关国家入境管制措施提醒(2020年2月16日)》(国家移民管理局),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2/c1245203/content.html.
国家发布时间具体管制措施英国1月29日英国航空公司暂停所有往返中国航班。朝鲜1月29日关闭边境,暂时禁止所有外国观光游客入境。意大利1月30日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六个月),停飞往返中国航班。俄罗斯1月31日暂停发放签证,关闭中俄所有边境。蒙古1月31日自2月1日至3月2日,禁止中国公民及经过中国前往蒙古的第三方国家旅客前往蒙古。美国2月2日美国宣布进入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从当日起开始,任何在过去14天内到过中国湖北省的美国公民入境美国时,都将被强制隔离最多14天。在过去14天内曾到访中国大陆其他地区的美国公民则将接受入境筛查,并接受最多14天的监测和自我隔离。韩国2月4日当日起全面禁止14天内访问过中国湖北省的外国人入境。日本2月13日以下人员暂时不可以入境日本:1.到日本前14天以内,在中国湖北省逗留过的人员;2.携带中国湖北省签发中国护照的人员。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数还在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内,各地为了保护其辖区内人口免受病毒输入感染,对来自湖北、浙江(尤其是温州)等地的外来人口也采取了隔离、阻却等特殊措施,如北京的部分小区甚至要求返京租户在外隔离14天后才能入住等。因此,上述针对国外对中国游客的各种限制,我们认为情有可原。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打赢这场“战争”。
现在,中国国内的疫情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控制,但国际上的蔓延更为可怕。截至2020年2月27日,疫情已由2月24日中国之外的29个国家和地区蔓延至46个国家和地区,确诊病例由2069人增加到3664人;(14)See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Situation Report - 35, https://www.who.int/docs/default-source/coronaviruse/situation-reports/20200224-sitrep-35-covid-19.pdf?sfvrsn=1ac4218d_2, and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Situation Report - 38 ,https://www.who.int/docs/default-source/coronaviruse/situation-reports/20200227-sitrep-38-covid-19.pdf?sfvrsn=9f98940c_2 .而多数国家由于国情、制度、管理水平等因素限制使他们难以像中国这样能够高效地采取措施来防控疫情,如果相关国家还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将会使疫情发展更加难以控制,如韩国、意大利、日本和伊朗的疫情发展,速度惊人。因此,世界各国在WHO的协调下,应尽快分享信息,采取措施,在全球范围内阻止疫情的进一步发展。对中国而言,更要防止境外感染人员的输入。
前文提到,在中国被WHO宣布出现“PHEIC”后,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全国各地人民密切配合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减少恐惧感,采取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措施,加强疫情监测,集中救治患者,对所有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完善和强化防止疫情向外扩散的积极有效方法等,避免了病毒的进一步传播。
然而,尽管中国对疫情防控获得了较大的成功,但国际社会面对的困境越发明显,使得国际层面面对着防控的巨大压力,如果不能有效控制,极有可能向更多的国家或地区蔓延。具体理由如下:
1.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员、货物的跨国流动不可避免。人员的跨国流动是导致疫情蔓延的主要原因;虽然本次疫情在武汉集中爆发比较明显,但现在还缺少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武汉就是新冠病毒的发源地。由此带来的可怕结果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出现新冠病毒的传染者容易被人们所忽略,这会让病毒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一步蔓延。如意大利、伊朗、西班牙、美国等国的“零号病人”源头至今尚难确定,由此让病毒蔓延无法做到及时防控。
2.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在这次抗击疫情中再次得到充分展示,中国可以动用举国的医疗资源与物资给疫情严重的地区提供支援,而西方国家无法做到(意大利最先向欧盟其他国家请求援助,没有得到回应就是例证);在出现“封城”、隔离等法令时,西方有些民众依然自由出行;要求民众外出戴上口罩被视为干涉个人自由等。这使得疫情在有些国家无法有效防控。
3.某些国家政府的不当行为使病毒蔓延获得了机会。有些国家起初对新冠病毒认识不足,致使疫情在发生之初没能采取有效措施,错失最佳防疫时机。这次疫情在发达国家蔓延十分严重,这与其产业结构有很大关联,这些国家的服务业占其国内产业生产总值的70%以上,而疫情防控的主要措施之一是禁止人群集聚和尽量减少流动。对此,有些政府为了保生产、经济和贸易,不愿意采取隔离、“封城”等措施。这在客观上为病毒蔓延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国国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会带来全球性的影响,而一旦被宣布为“PHEIC”,则会对该国的经济贸易、人员往来乃至国内正常的工作、生活等均造成负面影响。针对当下中国被宣布为“PHEIC”的状况,我们必须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来寻求应对策略。
病毒没有国籍,它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它所造成的疫情会祸及全人类。从2009年至2020年1月,WHO共宣布了六次“PHEIC”,本次之前最近的一次“PHEIC”是2019年7月宣布的针对刚果(金)的埃博拉疫情。(15)其他四次分别是2009年H1N1猪流感大流行的爆发;2014年5月,小儿麻痹症再次激增,威胁着根除工作;2014年8月,西非的埃博拉疫情逐渐失控;2016年的寨卡病毒。六次疫情的应对彰显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意义,它表明涉及公共健康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没有各国之间的合作,单靠一国是无力阻止和战胜疫情的。而且,此次疫情不仅发生在中国,我们近邻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发生了严重的疫情,其中韩国、日本、意大利和伊朗情况较为突出。为此,从近期及长期来看,为避免类似疫情的再度爆发,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努力。
1.近期可以采取的措施
目前,中国政府利用其突出的制度优势,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使中国的疫情出现了减缓的趋势,但全球疫情则有进一步扩散和加剧的可能。在这种情形下,作为一个最早遭受病毒侵害并倾全国之力进行防控的负责任的大国,有必要为世界范围内的疫情防控做出贡献。为此,中国要在坚持和平发展、推进国际合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与国际社会守望相助共渡难关,打赢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目前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条约主要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我们在切实履行该条例规定的相关国际义务的同时,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力主加强国际社会合作,防控疫情扩散
现在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疫情发展,我们要主动回应国际关切,讲好中国抗击疫情故事,展现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同舟共济的精神风貌;全面做好同疫情防控相关的外交工作,继续做好同WHO、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协调,促进疫情信息共享和防控策略协调,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16)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求是》2020年第4期。减少因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对他国可能碰到的疫情防控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动用国际社会的一切积极力量,中国、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特别是WHO等应进行紧密合作,在救治感染人群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尤其是防止疫情扩散到医疗能力比较弱小的国家或地区。对于那些已经有疫情的国家,更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控,既控制其不在国内扩展,也不使其向邻国或相关国家蔓延。国际社会应充分调动相关企业特别是跨国医药公司、研发机构以及高校等进行相关疫苗和药品的研发,以尽早将疫情控制住,打赢这场全人类所面对的战争。
(2)维护WHO在全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威并发挥其核心作用
我们应明确表态坚决支持和维护WHO在全球应对疫情方面的权威,肯定并发挥WHO在该领域的引领、协调作用。中国在此次疫情应对上受到了WHO的充分肯定和赞扬,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立足于国际社会,应坚持维护多边合作、共克时艰的原则,通过WHO这一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及中国自身的努力来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打赢这场全球性的疫情战争。
(3)加强对来华人员的管理和保护,严防回流性输入,以免再次引发危机
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对本国人和外国人一视同仁,都采取了积极的保护措施,甚至一些外国人也参与到疫情防控的有关工作中,这些都非常有助于维护中国正面的国际形象。近期韩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疫情形势也愈发严峻,使得从这些国家来华人士的数量出现暴增的情况。这虽然说明中国疫情防控措施得力和相对乐观的防疫形势,但是也给我们带来了挑战。对此,我们应当严把卫生检疫关,坚持有利、不伤害、尊重与公正的卫生检疫原则,对其中的本国人和外国人一视同仁,不能对外国人有歧视性的对待,更不能对外国人有特别的优待。在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措施时应当特别谨慎,重点遵循“尊重原则”,充分保障旅客知情权。我们应该与日、韩两国政府加强合作,作为一衣带水的邻国,做好隔离是最好的防控措施。中国政府积极分享过去一个多月的经验,促使三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合作加强;特别是中国政府应极力说服日韩政府,做好国内隔离,更要从严管控出境人员,遵守航空、航运领域的国际条约(含双边条约),以避免境外人员回流可能带来的危险。
2.中远期应该采取的措施
(1)倡导各国严格履行相关国际义务
在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积极倡导各国严格履行《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规定的义务,将其义务转化为国内法,不仅政府要履行义务,个人、企业等也要履行义务,在保护野生动物和生物安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农民知道土壤中的养分是有限的。他们将努力避免在同一土地上种植相同的作物很多年,在连续三年在同一土地上种植大豆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可以采用轮作种植方式,如一季种大豆、一季种小麦,不仅有利于保护土壤成分,而且可以改善大豆对土壤养分的吸收。同时,麦秸还田还能提高土壤养分含量,为大豆栽培提供天然有机肥。这种轮作是大多数种植区域应该遵循的种植方式。
《公约》规定其目标之一是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并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17)Article 1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这里的“持久使用”应该是满足于社会发展需求等的使用。每一缔约国应按照其特殊情况和能力: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制定或变通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或为此目的变通其现有战略、计划或方案;尽可能并酌情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订入有关的部门或跨部门计划、方案和政策内。(18)Article 6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这一规定主要是要求缔约国制定或修改本国的战略、计划或方案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长久使用,虽然这些内容不具有法律的性质,但对相关立法等会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同时,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管制或管理保护区内外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资源,促进保护生态系统和维护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物种群体,制定或维持必要立法和/或其他规范性规章,以保护受威胁物种和群体,确定某些过程或活动类别已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对有关过程和活动类别进行管制或管理。(19)Article 8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这些规定意在强调缔约国应该通过立法、管理措施等来确保生物多样性及其长久使用。此外,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采取使用生物资源的措施,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20)Article 10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以上规定为缔约国设定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各国应该严格履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应该发挥一个大国应该起到的作用,在国际社会积极倡导生态文明意识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义务的履行。
(2)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际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制度
和平、发展、合作与共赢已经成为我们当下的主题,尤其是合作,它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而联合国的诞生本身就是全球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面国际合作的重要标志。《世界卫生组织法》在其序言中明确“各民族之健康为获致和平与安全之基本,须赖个人间与国家间之通力合作。”(21)参见《世界卫生组织法》序言。该法于1946年6月通过,1948年4月生效。第二十六届、第二十九届、第三十九届和第五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修正案(WHA26.37、WHA29.38、WHA39.6 及 WHA51.23 号决议) 分别于1977年2月3日、1984年1月20日、1994年7月11日和2005年9月15日生效。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所列举出并详细解释的七个原则中,“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作为其第四个原则,明确要求“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该宣言从维护和平安全、人权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技术贸易、国家行为等四个角度对该原则进行了阐释。(22)See 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https://undocs.org/en/A/RES/2625(XXV).国际合作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显现在诸多国际法领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个人类大敌的疫情面前,国际合作更是必不可少。
前文提及,本次疫情蔓延速度之快,增加幅度之大,让人震惊。而且,现在有部分被感染者从海外输入中国,对中国也带来不利影响。这进一步说明了各国之间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建立合作制度或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和完善应对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是我们下一步的必然行动。
(3)建立全球性或区域性卫生安全互助机制
这次疫情的爆发对中国及全球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再次说明,公共健康问题并非靠一国能力所能解决,它需要人类在《世界卫生组织法》及相关国际法基本原则(如国际合作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指导下的同心协力,更需要有较为稳定、成熟的长久机制与支撑,以做到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从容应对。
长期来看,为做好预防工作,应倡导建立全球性卫生安全互助机制,尤其是达成政府间易于推动形成国际性研究团队、病理实验室或跨国医疗资源援助的国际条约,以通过稳定的、可预期的合作机制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次事件暴露出人类社会在面对这种全球范围内疫情时,多数国家会出现应对无力的情形。为此,中国可以主导倡议建立全球性卫生互助机制,维护WHO和联合国等多边国际组织的权威和作用,在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在应对公共危机危机、完善全球治理方案等方面建立可操作的、有效的长久机制。
在考虑建立全球性应对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互助机制的同时,也可以倡导建立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机制。由于地缘及相似文化圈等优势,区域性机制的建立难度相对较小。如就此次疫情而言,中国、日本和韩国同处于东亚地区,经济和人员往来密切,一旦一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常情况下,周边国家很难独善其身,此时如果有较为成熟的区域性应对机制,则可以将疫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中国在应对此次疫情中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果敢,也积累了实战经验,日后应积极发挥在相关区域组织和机制构建中的引领作用。
世界卫生组织自1948年4月成立至今已有70多年,它为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了卓越贡献,但由于健康涉及的药品、疫苗等开发或制造技术往往多由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部门(主要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所控制,对于那些不能产生利润的涉及公共健康的药品或疫苗往往没有公司愿意开发。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设立的绿色气候基金,在WHO下设立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基金,用以资助一些公益组织为了人类公共健康去研发相关药品或疫苗技术,或用以奖励那些对于人类健康研究作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或为世界范围内的相关研究机构、高校的研究人员研究涉及公共健康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当然,根据设立基金的目的,也可以将其资金为那些遭遇公共卫生危机的贫弱国家提供医疗资金或其他帮助。
(5)多渠道分享信息
在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的情形下,与相关国家、WHO等国际组织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合作应对疫情。采取公开、透明、负责的态度,在保护患者信息和隐私的前提下,及时通报疫情、分析疫情,为提前做好应对疫情准备提供信息支持,尽全力阻止疫情在全球的传播。此外,还可以通过照会驻在国的他国使领馆人员以通报信息和加强协调;为他国在驻在国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等,这些都有利于疫情的防控和减少蔓延。同时,重视利用各种传媒渠道加强对外宣传,除了外交部门的新闻发布会以外,也要注重当今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交媒体等新型传媒工具的作用,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以消除谣言等不实信息传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中国疫情在本文完稿时已经得到较好的控制,表明中国已采取的对策如“封城”、隔离等措施是非常有效的。为在今后类似疫情爆发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我们需从过去的经历中借鉴经验和吸取教训,长期来看,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 在立法和修改法律方面的应对
(1)完善我国卫生、安全立法体系
我们应该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加快制定《生物安全法》进程并尽早颁布,使其与其他相关法律相配合,以建立立体式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目前《生物安全法》正在制定中,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牵头,其草案还在讨论中。目前的草案还存在一些不足,环保部门可以广泛征询生物安全可能涉及的诸多部门(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意见,或邀请这些部门共同参与研讨,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因为今天的生物安全已不仅仅涉及生物技术及环境问题,它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问题。
在修改法律方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只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3)《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2条。而对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陆生的其他动物,则没有规定。为此,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在修改时,应考虑扩大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在立法上对野生动物进行全过程保护,禁食各种野生动物及禁止各种野生动物及与它们相关商品之交易,以从根本上杜绝由于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疫情。短期内,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有困难的情况下,2020年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4)朱宁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 ,《法制日报》2020年2月25日。该《决定》可以起到补充立法的作用,但这只是一个变通的行为,在疫情消除后,必须立即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以使相关法律制度更为完善。上述法律制度的完善目的在于建设一个完整的公共健康保障及疫情防疫体系。
(2) 完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责任人员的奖惩机制
此次疫情暴露出中国在涉及公共健康和疫情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足,为此,应该通过立法来完善相关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在信息披露责任人员明确及相关奖惩制度的完善方面。
信息披露方面,通过立法要求有关部门及明确的责任人员及时、适当公开真实信息和数据,特别是对决策部门,数据不应该有任何隐瞒。对此,这方面的制度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相关真实的信息、数据,如何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公开报道等,考虑到可能带来的实际影响,可以结合舆情采取适当措施,相关机构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检查,及时把握情况。
与此相关的奖惩制度也需要完善,不能一味地责罚,这样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带来消极影响,特别是过于严苛不分青红皂白的责任追究制,会走向反面。
因此,制定、完善这方面的制度需要做到科学立法,即制定符合规律与人性、公平合理、科学的法律,以有效处理现实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面对这种难以预期的突发性事件时,应有相对客观、科学的标准,不能千篇一律规定对相关事件发生后采取一刀切式的、简单武断的“严惩”做法,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价相关责任人员的业绩。
2.执法方面的应对
(1)加强严格执法的力度
“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的核心内容。中国对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禁食或禁卖相关野生动物或与它们相关的物品之法律早已有之,但现实中总是屡禁不止。这说明我们必须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严格实施。为此,在执法层面,必须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源头上严厉打击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在交易环节,对于公开贩卖任何野生动物的做法,结合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有力打击和有效制止;在消费阶段,对各种野味餐饮或涉及野生动物的消费(如服饰、涉及动物的药酒)等也要进行相关责任的追究。执法机关自前述《决定》生效(自公布之日即2月24日生效)之后,应立即严格执行。
(2)对待信息披露,应适度、谨慎处理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待涉及公共健康或疫情的信息披露,应该适度、谨慎处理;尤其是事件发生之初,对待任何涉及公共健康结论的不确定性,应该以适当的方式披露,以引起重视,提前做好防范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对待任何一个不明原因的病情给予高度关注,谨慎下结论,但可以及早采取防控措施。对于疫情,我们认为在做好必要工作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该在“内部知情期”就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控预案, 既要有最好的预期, 也要做最坏的打算。(25)陈国强团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下的思考》,《中国科学:生命科学》在线杂志,2020年2月23日。
3.营造良性的野生动物保护文化
营造野生动物保护文化,除了法律规范之外,我们在法治文化方面也要培养对大自然的敬畏之心,形成对生灵的尊重及对历史教训的汲取。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来逐渐形成良性的野生动物保护文化:在饮食文明方面,改良饮食风俗——当某种风俗既破坏了自然又可能威胁到健康时,就必须予以改正;培养人们对自然充满敬意、对生命充满尊重的意识与情怀。
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加强对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26)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求是》2020年第4期。特别是对饮食方面的陋习,要坚决制止和摒弃,并促使每一个人从根本上来加以改变,确保健康、文明、环保式饮食文化的建设。
这次疫情,让中国的服务业遭受重大打击,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无一例外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疫情在全球的蔓延,表明此次病毒传染性之强让人震惊。这次公共卫生事件印证了在全球化背景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安然处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之外,一国的危机不可能仅局限于一国境内,会变成全球危机。信息共享,同心协力,共同采取措施,是人类在面对公共危机时的唯一选择。在诸多危机面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基本要求,关键看如何通过制度来践行。中国在这方面可以起引领作用,我们在做好自己事情的情况下,也为人类做出积极贡献。
我们相信,人类必将最终战胜这次疫情;我们更相信,我们应该从这次事件中汲取更多的教训,对自然充满敬畏之情,对生灵多些尊重,确保类似的疫情不再发生,为全人类谋取未来的繁荣、和谐和安康的幸福之路;同时,我们也更加确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当今时代具有伟大意义和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