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产权制度是促进要素流动和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产权制度改革的契合点在于用改革的方式提高创新效率,以制度促进创新。产权制度改革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当前我国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制度供给不足、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各所有制未能实现平等保护、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突出,需要以国企产权、民营企业产权、农村产权、知识产权为重点领域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扩大有效供给,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内生动力。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产权制度改革 制度创新 产权保护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和主题,而产权制度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任务。衡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的标准应该是解放生产力,通过深化改革,提高要素供给效率,全面降低要素供给成本,让人口与劳动、土地与资源、金融与资本、技术与创新、制度与管理五大财富源泉充分涌流。[1]当前,我国经济正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劳动力、土地和资本要素是我国过去经济发展主要的推动力,在以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给企业带来机遇和商机的背景下,技术凸显其重要性,并逐渐取代传统要素资本成为企业价值增长的第四种资本。[2]良好的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企业对市场预期的判断,鼓励企业持续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服务的升级。产权制度为企业创新、成果专业、技术转移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1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产权制度改革逻辑关系
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优化供给环境机制中,强调以高效的制度供给和开放的市场空间,激发微观主体创新、创业、创造的潜能,构建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新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围绕企业创新,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提高供给质量与效率、改善供给结构,扩大有效供给,激发新的增长点,最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以企業为核心的创新需要改变依赖资源和投资驱动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刺激消费和拉动内需,增强供给结构对市场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无论是创造供给,还是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与产权制度密不可分。产权制度决定了一个国家社会分工效率和企业生产效率,社会分工和管理效率提高自然带来的财富增长。劳动力、土地、资本、制度、创新是供给侧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在完善有效的产权制度体系框架下才能顺利转变成财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包括生产力层面上的供给改革,也包括生产关系层面上的制度供给改革和创新。[3]产权关系包括静态的产权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动态的产权关系(流转关系),物权(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从产权关系层面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改变的是所有权关系,即生产力关系,而生产关系的核心性问题就是所有制形式,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因此,进行产权关系的保护和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路径。
1.1 产权保护制度是激发生产要素转化的根本动力
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仅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供给,还是企业创新和劳动力创新的技术供给,是生产要素转化的动力源。激励理论认为,产权制度的主要价值功能是激励技术创新。以知识产权为例,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拟制的方式授予创新者在一定期限、地域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使权利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和市场化等方式来获取经济利益,从而产生继续投资研发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产权能够为市场主体通过创新发展提高供给绩效注入行为动力,设定制度结构,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潜能,使发明和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4]“创新”从本质上来说是引入新的生产要素或对企业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熊彼特,1912)。[5]创新是人类在生产力、生产要素和上层建筑全部领域中进行的创造性活动。从创新体系来说,既包括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产品创新、产业创新等知识创新活动,也包括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制度创新活动。[6]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形成以市场竞争和平等交换为特征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力和生产要素在不同市场不同产品生产中的自由流动,就无法形成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而竞争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要素生产率的有效途径。[7]因此,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进行“三去一降一补”,就需要运用产品、技术及服务创新的力量,破解产业发展瓶颈,加快产业升级,增加经济效益,必须把激励创新发展的产权保护法治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2 产权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从产权制度层面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转变政府管理模式和行为方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现代金融、财税、产业等制度体系。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一直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关注的问题,产权是保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和基本保障。新的经济增长点一般伴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产生,而新的科技革命与产权制度密切关联。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新常态,以制度供给统领的全面改革式创新驱动,也许将会成为未来一定时期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键。[8]按照世界管理学大师迈克尔·波特的世界经济发展“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财富驱动”四阶段理论划分标准[9],我国在经历了“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两个阶段后,“创新驱动”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新的驱动力。总的说来,在当前和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必然是以企业为核心的各类创新,以资源、资本、技术的不同方式结合,产生新的商业经济模式,进而带动新的经济增长。而这些企业的创新无一例外的需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激励手段和前提条件。
1.3 产权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的基础保障
合理的产权制度能够从根本上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和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解决要素配置结构扭曲,提高资源向中高端实体经济配置的效率根本上要靠改革,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产权是制度的产权,体现了人们之间的关系。制度是限制个人选择方式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合,产权是凝结在物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诺斯把制度界定为“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10]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供给问题,即要素的集约节约化供给、产品的有效优质供给和制度的有效供给,其中制度供给是重中之重。[11]社会基础设施由制度构成,制度就是人及规律性和重复性的互动模式,它使投入转化为产出,社会资本同物资资本一样,也是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条件。[12]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显示,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份额也应该更大。[13]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严格保护、顺畅流转的产权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秩序稳定的基础。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见图1):
第一,所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以改革为统领、结构优化为着眼点、让要素充分流动起来,让资源从低效率、过剩的领域转移到高效率、高需求的领域,使供给体系质量效益提升、在深化改革中解放生产力的系统工程。所谓产权制度就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14]产权制度以产权为基础,对产权关系进行重组和调整,是产权的主体共同遵守并且按照一定的规则处理产权关系的规范性的制度,主要表现为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形式。产权制度具有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协调的功能,表现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需求天然耦合。
第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劳动力、土地、资本、制度和创新为核心要素,进行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最终提高全要素生产能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三去一降一补”的途径来减少无效的供给,并在此基础上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有效供给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实现经济新常态发展。而当前扩大有效供给的关键在于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包括新的产品、新的技术、新的服务,以此实现中高端供给,平衡供给结构。产权制度改革改的内容就是对财产所有权关系进行调整,对产权规则进行健全和完善,以便更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配置以调高效率。产权制度是要素供给的根本保障,为要素对接和顺畅流动提供基础保障。
第三, 农村产权、民营企业产权、国企产权、知识产权是当前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领域,其中,农村产权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短板,民营企业产权的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成效的关键环节,国企产权改革直接决定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败,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决定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长远的发展利益。建立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我国,私有产权归属相对清晰,基本实现了“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然而,国企产权、农村产权的归属目前还存在边界不清,主体不明的现象,尤其是国企产权改制改革中,因为产权关系模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难点,并且可以通过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予以解决。
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产权制度现状
在当前的改革实践中,产权保护制度供给不足,农村产权制度供给短板,知识产权维权困难、各所有制产权平等保护尚未完全实现等问题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障碍和瓶颈。
2.1 产权保护制度供给不足
第一,民营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明显低于公有制企业,甚至在同等条款下,对民营企业的审查制度更严,审批条件更加苛刻,这些欠缺平等性的保护条款无形中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造成了一定执行上的困难,使民营企业家参与国家体制改革的积极性产生了顾虑。二是产权主体不明,权责不清。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民营企业产权的主体、法律地位、权责界限划分较为模糊,产权不清,保护不力甚至法律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政府侵犯公民或公司法人等私人产权的行为缺乏审查制度,欠缺侵权救济程序。三是民营企业产权变更欠缺规范依据。民营企业产权变更程序规定不明,操作规则欠缺,如对于民营企业产权的获取、产权的转让、权利转移的法律形式、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手段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农村产权制度供给短缺。我国农村产权所有权主体错位、客体模糊、所有权虚化,土地集体产权所有权实质上成为了少数人的所有。产权制度对农民保护力度较弱,农民土地权益侵权较为突出,政府对农村集体产权干预较多,不利于市场经济下平等的产权交易关系的形成。我国农地的使用权流转缺乏权威的法律依据,土地流转规则混乱,农民和农村集体产权侵权的事情屡见不鲜。农村集体产权法律制度滞后,有的法律规定对产权改革创新设置了诸多限制和约束。
第三,知識产权侵权维权困难。取证难,审判周期长、判赔低,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例如,针对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侵权取证目前采取的方式是通过申请公证员对侵权产品进行网上或现场购买公证。但是,由于法院人员不足和司法鉴定过多周期过长,延缓了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审判的进程。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商标侵权、著作侵权还是专利侵权普遍存在赔偿数额低的问题,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获赔数额较小,权利人缺乏通过诉讼手段制止侵权的动力,侵权人因为侵权成本低而获利高就不惜铤而走险反复多次制售侵权产品。知识产权维权需要支付的公正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等经常远远高于赔偿额,权利人经常会出现赢了官司亏了钱的尴尬处境,打击了被侵权人的维权信心。
2.2 各所有制产权平等保护尚未完全实现
第一,公私财产采用非同等保护原则。在立法体系中,对公有财产采用原则性保护,对私有财产则是非原则性保护。对私有产权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称,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从保护范围、适用标准到量刑幅度,做了区别对待。例如,同样是侵犯财产权,从公有单位向私营单位的资金转移,数额较大的将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但从私营单位向公有单位的资金转移,不论多少,一般被视为“集资”、“入股”等等,根本与罪无关,因为刑法对此无明文规定。
第二,非公经济产权保护存在短板。在我国产权保护司法实践中,缺乏稳定、公正和可以预期的司法体系,私人产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各地普遍更加重视国有产权的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和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存在短板。行政权力滥用,随意侵害民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有些地方个人产权受到非常粗暴的侵犯,用各种莫须有的罪名侵犯、占有个人产权,甚至让一些企业家倾家荡产,送进监狱。[15]法律上对于农村集体产权的认知较为模糊,农村产权权能残缺,进入市场交易受到限制,不能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农村的土地权益保护处于混沌状态和弱势地位。此外,因为征地性质不明确、“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导致地方征地宽泛化,有些地方为发展经济和追求政绩,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的乱征强拆,致使有的农民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捍卫土地产权,引起极其恶劣的社会反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非国有产权市场准入不平等。在市场经营活动法律制度安排中,市场准入规则和产权结构调整不利于非公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处于不平等地位。目前,在我国的基础设施和一些垄断领域(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因为各种条件限制和身份性的歧视,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民营资本很难发挥应有的价值。在行政审批方面,对民营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明显要严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
2.3 产权保护协调机制欠缺
第一,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对较差。一些地方政府前后届领导之间工作连贯性不强。政府领导调整后,新任领导怠于解决前任留下的问题。一些政策调整较快,朝令夕改,出尔反尔,缺乏连续性、稳定性、规范性。还有些地方政府基于发展的需要和招商的要求,对投资者作出重大的政策让步和优惠,之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调整,导致政府的承兑与现行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发生重大变化,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还有部分地方政府因财力有限,导致中央有关政策无法落实到位。
第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不畅。司法改革和实践中,各方主体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加之受地方保护、部门利益驱动影响等原因,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移送不及时或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问题仍存在。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在涉及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件中,因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缺失、信息交流受阻,致使重复取证、重复调查等,造成追究侵权责任难度增大,维权周期长等问题。
第三,产权保护部门间协调机制欠缺。在中央政策文件落实上,产权保护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需要积极发挥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动作用。有的地方在落实中央政策过程中,牵头单位不明确,责任分工不清晰,导致改革“推不动”、“调不好”、“理不顺”的尴尬情形。有的地方由于受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等因素影响,对于产权保护政策的推进,怠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或者落实不到位。另外,产权行政保护存在分散保护,多头执法情况。以知识产权为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体涉及专利、工商、新闻出版、农业、商务、质检、海关等多个部门分头管理,在操作中容易发生推诿扯皮问题。
3 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产权制度的构建策略
从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和需求来看,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从两方面的着力推进:一是从产权关系调整。确立产权关系核心要素,明细产权归属边界,理顺各类产权关系;二是健全和完善产权规则。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协调功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3.1 增强产权保护制度供给
第一,完善民企产权保护制度。打破所有制壁垒,在各领域、各部门构建非公与国有产权平等保护制度机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非公与国有平等意识,充分认识到非公与国有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从根源上清除“公”与“非公”相对立的思想,更不能把非公经济与自私、剥削等直接联系起来。凡涉及非公企业与国有企业共同参与竞争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产权纠纷、利益分配等问题,都要制定相应办法,确保政府行政行为平等对待非公和国有经济,保障非公与国有平等、公平竞争。
第二,补齐农村产权供给短板。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是激活农村资产价值的前提条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法律制度,建立新常态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集体产权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权利和责任对称、执行运作程序规范的农村产权体制机制,将极大释放农村发展改革新动能。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补充和完善农地产权保护的条款,并对农地流转具体操作规则进行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与授权。加快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建立现代农村集体产权治理结构,确立集体法人地位,理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法律制度。创新农村产权融资制度机制,对农地抵押贷款融资等条件进行具体的设定,加强农地产权保护。
第三,改革知识产权“供給侧”。以市场机制为导向,改革和调整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及运行效率,是知识产权运营和发展的基础。提高知识产权本身质量,即维护商标权的权利稳定性,提高专利权技术的先进性、稳定性与可实施性。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效能。降低知识产权权利申请、获得、持有、交易、成果转化的成本。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包括评估、交易、转化、支付和服务等业务,通过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与市场有效对接。
3.2 完善各所有制产权平等保护制度
第一,树立各所有制产权平等保护的理念。平等保护各所有制经济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和根本要求。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主导地位固然很有必要,但是对公有制和私有制经济权益实行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政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非公与国有平等意识,坚决打破所有制壁垒,凡涉及非公企业与国有企业共同参与竞争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产权纠纷、利益分配等问题,都要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平等对待非公和国有经济。减少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预。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财产、合同及其他经济纠纷时,抛弃所有制偏见,对非公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公平、公正裁决。
第二,清理不利于产权平等保护法律法规。从法律政策上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清理修改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利于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政策,确保公民和非公有制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在法律体系中,淡化所有制性质,模糊投资人身份,平等对待和保护不同经济主体的产权,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构建实现股东投资平等、权利平等、收益分配平等的制度机制。增加补充和完善有利于建立平等、公正、公平的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制度。根据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性质不用,建立公私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机制。对国有产权实行以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为主的法律保护制度,对私有产权(如民营企业)主要实行以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的法律保护制度。完善民法法典,对各类所有制主体的产权实行一体保护,放弃对某类所有制财产的特殊保护。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为基本框架构建我国的企业法体系,在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改中,扩大其兼容性。制定和修改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加強对各类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管。制定完善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管制度,构建监管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政府决策、政府执行行为,强化对政府行为的考核,出现侵犯产权的情况时,做到谁失误、谁负责,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落实和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的监督权,让群众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严格限制、监管权力涉足市场,坚决杜绝“寻租”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产权制度改革考核机制,将产权制度改革建设和改革的成效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范围,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将考核的内容与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树立正确的产权理念,建立健全产权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产权制衡监督机制。帮助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大产权布局,自觉遵守产权制度和规则,重视自身的产权保护,同时,尊重他人的产权,不随意侵犯他人产权,并且通过正规的渠道依法积极维护产权权益。
3.3 完善产权保护协调机制
第一,完善产权保护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探索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间合作沟通渠道和机制,建立联动产权保护维权方案,建立产权保护维权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衔接机制。建立统一的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产权保护的执法标准。立法明确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适用的标准。进一步明确有关商标权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尽快出台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证据规则和标准。尽快出台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受理、立案、侦查、结案等执法警务标准。尽快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完善保全证据公正业务收费的标准。出台统一的公检法鉴定标准。出台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
第二,完善产权保护区域管辖协调机制。探索建立被侵权人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制度。建立不同地区同一系统内司法机关之间产权案件情况通报机制。建立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产权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对于一些跨地区的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由执法机关组成联合办案组专门办案,不同地区联合调取证据,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完善相关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制度。针对侵犯产权问题,制定规范有效的救济程序和方式,对弱势群体产权受侵害及时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救助。建立产权保护纠错机制。针对现实发生的破坏产权的事件,从案例入手,进行及时的纠正、处理,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
第三,建立健全产权改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效果跟踪,建立经验交流和反馈机制。不同区域的产权保护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存在共性和非共性,以及形式各异的解决路径,这些本身就是改革成果的组成部分。建立广泛的产权保护和产权制度改革交流和经验反馈机制,从相互的交流中获得更多的经验教训和改革启示。建立产权保护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总结推广产权保护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适时组织学习培训,提升地方产权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
3.4 强化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一,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很多情况下,企业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源于企业本身就不是合格的产权主体,产权权属不清晰,产权权利、责任、义务不明确,产权得不到保护也只能委曲求全。明晰的产权关系,确定的产权主体,是产权保护和不受侵犯的基础。因此,要强化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首先需要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产权权属,深化各类产权主体的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对等的国有、私有、集体产权体系,强化产权所有者的主体地位。
第二,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是政府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开。政府要重视市场监管和环境培育,要逐步从微观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公共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事项要面向社会、面向所有企业,采取公开的、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摆脱对国有企业的过度依赖。国有资产监管应相对独立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避免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成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附属品,专门承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监管职责;二是推动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企业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是要确保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企业出资人职能则主要是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加快规范的董事会建设,依法落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股东代表派出制度,完善内外结合、运转协调、多元股东共同治理机制,依法保障国有资本出资企业董事会在收益分配、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职权。原则上国有企业决策层(董事会)和管理层(经理团队)要分开,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管理层实行市场化的选聘机制,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交由职业化、专业化的经理层负责。
第三,完善民营企业创新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变革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永恒主题,失去创新能力、墨守成规,必然会被竞争对手超越、打败,被市场所淘汰。[16]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对于民营企业进行改革创新至关重要。政府在完善民营企业创新机制方面,可以重点从三个方面推进:一是建立企业立民营企业利益补偿机制,激励民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加大各级财政对民营企业的研发投入,提高民营企业创新基金的支持强度和力度,扩大资助范围,加强地方财政对创新基金的投入,使其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融资的重要力量。二是改革不利于技术创新的税收制度,减轻民营企业的税负,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投入。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对民营企业创新予以扶持。三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让民营企业敢于创新。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激励,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创新氛围。积极探索风险投资母基金,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应实行投资收益税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1]滕泰:《供给侧改革,下一步怎么办?》,《新华日报》2017 年1 月12 日,第 014 版。
[2]羅福凯:《论技术资本:社会经济的第四种资本》,《山东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版)》2014年第1期,第63~73页。
[3]魏秀梅 潘爱玲:《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技术资本优化配置与对策创新》,《经济问题》2017年第3期,第73~79页。
[4]公丕祥:《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法学》2016年第7期,第17~30页。
[5]Schumperter J A.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English Translation of Schumperter (1912).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56~58.
[6]吴汉东:《推进供给侧改革需要知识产权发力》,《知识产权报》2016 年5 月20日,第 008 版.
[7]方福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回答的两个问题》,《理论探索》2016 年第 3 期,第5~9页.
[8]贾康 苏京春:《“三架马车”认知框架需对接供给侧的结构性动力机制构建——关于宏观经济学的深化探讨》,《全球化》2015年第3期,第63~69页.
[9]洪银兴:《关于创新驱动和创新型经济的几个重要概念》,《群众》2011年第8期,第31-33页.
[10][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11]马晓河 郭丽岩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理论与政策框架》,《宏观经济研究》2017年第3期,第3~5页.
[12][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13][美]约拉姆.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城,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
[14]张红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制度的政策与法律研究》,林业出版社,2010年.
[15]李红娟:《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是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根本》,《宏观经济管理》2017年第5期,第51~56页.
[16]刘现伟 李红娟:《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成功模式研究》,《全球化》2014年第4期,第101~110页.
[17]刘现伟,李红娟:《加快构建有效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宏观经济研究》2017年第10期.
[18]《农业农村部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举行发布会》,中国农业农村部网站,2018年6月19日.
[19]赵秉志,左坚卫:《清除法律障碍实现刑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载《检察日报》2017年8月9日03版.
[20]易继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载《人民日报 》,2018年07月08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