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股权投资机构税负分析与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2020-06-23 07:31陈苗苗谢沛善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合伙制优惠政策所得税

陈苗苗,谢沛善

(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广西 南宁 530000)

一、引言

私募股权基金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它担负着将社会资金转化为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重任,同时它还担负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使命。据统计,截至2017 年7 月,广西共有29 家机构登记取得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资格(仅指注册地在广西的机构),约占全国家数比例的1%。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基金总共87只。总体而言,目前广西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居全国靠末位置,就是在西部地区,发展也在中下水平,广西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任重而道远。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不断加大“引金入桂”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各类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新设或迁入广西,并从财税等角度给予奖励和补助。但受到地区经济活力与投资资源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制约广西股权私募基金的发展因素仍未得到根本缓解,行业发展滞缓。因此,探讨和加快出台广西私募股权基金的财税支持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课题组首先对中国及广西合伙制基金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采用半结构访谈的研究方法对广西区内3 家具有代表性的基金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深入研究了广西区内该行业的实际税负情况,尤其是桂政发〔2017〕23 号税收优惠政策颁布实施的效果,并从优化税收结构设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等角度提出了支持各类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广西,加快广西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二、中国合伙制基金税收政策分析

2014 年8 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种形式。根据调研情况,目前广西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涉及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称“合伙制基金”)。故本课题仅限于对广西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的分析和研究,不再对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深入讨论。

(一)合伙制基金公司层面税收政策分析

合伙制基金在公司层面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和印花税。在所得税方面,根据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合伙制基金不应被视为纳税主体,这就意味着合伙制基金在公司层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目前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已经完成,合伙制基金股票买卖收入按买卖差价、利息按贷款服务费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一般很少缴纳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税,故“营改增”后基金层面涉及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的税负极少。在印花税方面,合伙制基金需要就其记载金额的账本,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之和的0.05%贴花,股权交易时,买卖双方按交易价格的0.05%贴花。综上所述,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税负较轻,这也是众多基金选择合伙制基金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可参考表1。

(二)普通合伙人税收政策分析

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以下称“GP”)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基金管理费和“附带收益”。当其为法人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其主要收入来源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收入中的基金管理费除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外,还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如果基金的GP 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根据财税〔2008〕159 号文的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GP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基金管理团队方面,管理团队自然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从基金普通合伙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基金普通合伙人代扣代缴;如果管理团队自然人受雇佣于企业代其出资并投资,其从有限合伙企业所取得的分配收入,被认定为雇佣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按3%~45%征收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合伙制基金的GP 的存在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尽相同,基金管理人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基金管理团队自然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很高,通常要按照45%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税负普遍偏重。具体见表2。

表1 公司(基金)层面税收政策

(三)有限合伙人税收政策分析

合伙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以下称“LP”)为法人时,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为股权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所得。同样根据财税〔2008〕159 号文规定,LP 在收到股权转让所得后要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合伙制基金从目标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再分配给合伙人时,其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当LP 符合财税〔2008〕159 号文规定的非居民企业的条件时,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同样,当合伙制基金的LP 为合伙制企业时,LP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LP 为自然人时,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并不统一,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税;第三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45%超额累进税率计税,非居民纳税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和居民纳税人的纳税标准一致。总之,合伙制基金的LP 和GP 一样,LP 的存在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尽相同,具体可参考表3。

表2 普通合伙人层面(GP)的税收政策

表3 有限合伙人(LP)层面的税收政策

(四)合伙制基金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制基金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方面:1.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规定,“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进行长期投资,大力培育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减少基金投资快进快出短视现象。

2. 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金融服务业投资有关税收政策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规定:自2011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 号)中的“金融服务业”。这一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以及对创投行业的优惠扶持力度,虽然国家给予了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这些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落地基金和机构仍在少数,仍需要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具有地方特色的财税扶持政策,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壮大,进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三、广西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扶持作用,加快广西区内私募股权基金的落户和多元化发展,广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制订了一系列的符合本区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行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 号)的文件精神,将其主要内容综合梳理如下。

第一,在落户奖励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 万元。

第二,在税收奖励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广西设立的基金公司自盈利年度起3 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三,在高管奖励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2017 年7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对基金公司年薪50 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

根据上文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可知,广西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较为丰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仅可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自盈利年度起3 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同时广西区政府及相关政府也给予了合伙制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除了所得税方面,还给予了区内合伙制基金其他的奖励政策,如落户奖励、高管奖励等。总体来说,自治区对合伙制基金税收扶持力度较大。

四、广西合伙制基金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的调研分析

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广西区内合伙制基金实际税负情况和桂政发〔2017〕23 号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课题组对区内3 家代表性的合伙制基金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对象和方法

1. 调研对象

广西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区内已经设立的基金经营运作还非常不成熟。目前,基金管理机构成功发起设立基金并充分投资运作的公司非常稀缺。根据广西该行业发展的现状及调研数据的可获得性和代表性,课题组从区内合伙制基金公司中选取了最具有代表性的3 家基金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考虑到隐私性以下称这3 家基金公司分别为A 公司、B 公司和C 公司。

A 公司:该公司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200 亿元,对西江地区、北部湾经济区、广西及国内新兴产业进行投资。该基金是目前广西基金投资行业设立时间最长、投资规模最大,运行机制较为成熟,成效最为突出的股权投资机构之一。

B 公司:该公司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设立、隶属自治区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D 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 亿元人民币,主要负责控股某方面的发展投资基金并主导基金运作,破解广西某方面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筹措难题,加快广西某领域建设发展。该基金属于国有子公司,行业属性明显,运行机制比较成熟,投资效果好。

C 公司:该公司是由某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是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的广西首支同股同权中小创业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4 亿,主要投资广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目前基金已经进入实质性投资运营阶段,投资项目进展顺利。

2. 调研方法

课题组对3 家基金公司相关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的调研采用了半结构化访谈的研究方法,被访问者为上述3 家基金公司的财务总监及主管税务方面的财务主管,访谈内容围绕访谈提纲,对问题的顺序、方式、题目根据情况灵活调整,访谈时间为60 分钟到90 分钟,访谈地点为3 家基金公司,资料获取采取手写记录和电子录音的方式,随后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二)访谈设计

1. 访谈过程设计

访谈前,本课题组成员阅读了大量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方面的文献资料,通过小组会议讨论拟定访谈的提纲,并对区内1 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预访谈,以确定访谈提纲的适用性并发现在访谈过程中可能需要增加的新问题。在访谈正式开始前将访谈问题发至3 家基金公司的财务主要负责人的邮箱,以便被访者在访谈前有所准备,以确保访谈内容完整丰富。在访谈过程中,访谈内容围绕访谈提纲,对问题的顺序、方式、题目根据情况灵活调整,由课题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题提问和交流,2 位课题组成员进行全程笔录和录音,访谈结束后,第一时间进行核对转化,编写访谈备忘录,尽量诠释被访者的本土观点,必要时对其进行调整。

2. 访谈问卷设计

该访谈问卷主要涉及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合伙制基金相配套的税法的具体执行层面出现的一些不确定性和争议性问题,了解广西区内该行业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析其实际税负情况。第二部分深入调研《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45 号)的具体实施情况。

(三)访谈结果

1.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研结果

(1)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方面。3 家基金公司一致认为:广西区内的合伙制基金并没有实质上享受到财税〔2011〕58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 年第21 号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规定,区内的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表示所得税税负过高,希望自治区能够切实有效地执行国家既定的财税扶持政策,即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缴税。

(2)在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方面。A 和B 公司均表示会很少考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去享受财税〔2015〕116 号文对应的财税优惠政策。A 公司认为,广西对区内合伙制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合伙制基金很难满足该限定条件,且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相对可能的收益而言,风险过高。B 公司则认为很少考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原因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诚信系统不健全,投资风险过大,该公司更注重资产的安全性。C 公司表示会考虑将基金投向区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但由于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利润回报,对是否可以顺利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及其激励效果尚未有清晰的判断。可见,该税收优惠政策对区内合伙制基金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目前在广西区内尚未有效落地,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进行长期投资并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的政策效果仍有待观察。

2. 广西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研结果

(1)落户奖励政策实际执行效果调研分析。3 家公司均认为,桂政办发〔2017〕45 号规定的落户奖励政策对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广西作用不大,主要原因是对于基金公司来说更看重的是机构成立后连续若干年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次性补贴政策对基金公司来说意义不大。其中,B 公司同时提出疑问:“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基金公司还是单纯指的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该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基金管理公司”指的是普通合伙人,那么该财政补贴的条件过于苛刻,一般来说普通合伙人的注册资本仅占基金公司总注册资本的1%~2%,最高在1 000 万左右,很难达到1 亿。

(2)税收奖励政策实际执行效果调研分析。3 家公司表示在桂政办发〔2017〕45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地方留存部分的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基金公司的发展意义最大,并希望自治区能给予更大力度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地区落户并长远发展。同时,3 家公司认为,在桂政办发〔2017〕45 号财税优惠政策出台之前,LP 为自然人时,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均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5%~35%的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GP 为自然人时,其收入均被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LP 和GP 的投资回报金额很大,如果采用累进税率,一般情况下为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税负压力很重,如果桂政办发〔2017〕45 号能得以有效的执行,能够实质减轻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高的现实问题,减轻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

(3)高管奖励政策实际执行效果调研分析。桂政办发〔2017〕45 号所提出的“高管奖励”政策,A公司认为,“高管”应包含基金管理团队,原因是投资管理团队对于基金公司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优秀的投资管理团队是开展业务的关键,其所要负担的税负轻重直接影响到投资经理的选择,如果管理团队自然人受雇佣于企业代其出资并投资,其从有限合伙企业所取得的分配收入,要按3%~45%征收个人所得税,基金管理团队自然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很高,通常情况下要按照45%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很重,不利于广西对该行业高级人才的引进,进而影响该行业的发展。B公司也同样提出疑问,桂政办发〔2017〕45 号所提到的对年薪50 万以上的高管给予个人奖励中的“高管”定义不明确,是否包括投资管理团队。

五、完善广西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通过对广西区内3 家具有代表性的合伙制基金的深入调研可知,桂政发〔2017〕23 号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之前,区内的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税负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税负较重,并且也没有相应的促进该行业高级人才引进的税收补贴政策,股权投资环境较差,这极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落户和长远发展。即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桂政发〔2017〕23 号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该税收政策仍然还有进一步修订细化的必要性。

第一,推动既有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落地,切实为股权基金减负。对区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坚决贯彻执行财税〔2011〕58 号所规定的创投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推动桂政发〔2017〕23 号关于税收奖励的优惠政策早日落地,即对在广西设立的基金公司自盈利年度起3 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确保我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在起步期就能轻装前行,强劲发展。

第二,进一步细化落户奖励政策,努力打造私募基金洼地。建议对桂政发〔2017〕23 号关于落户奖励政策中“注册资本在1 亿元以上”兼“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甚至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标准。在对在广西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政策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其他方面的税费的综合优惠措施,增强更多有实力的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入驻广西的吸引力,如参考青海省股权投资基金财税扶持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设股权投资基金购买办公用房房产交易费减半征收、契税给予地方性补贴、免征三年房产税等。

第三,优化自然人合伙人税收优惠政策,保持税收支持政策持续稳定。根据桂政发〔2017〕23 号文件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此举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降低区内合伙制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税负。但考虑到股权投资属于长期投资,周期长且不确定性大,而长期资本利得不能等同于经常性经营收入,把有限合伙制基金等同于个体工商户按年度和20%税率来征税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建议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在保持地方既有股权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性的同时,及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推动支持股权基金发展的个税政策进一步完善。

第四,完善基金“高管”定义范围,加大高级人才优惠力度。人才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建议扩大“高管”的定义范围,即高管不仅应包括在基金公司里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如传统意义上认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等,还应该包括受雇佣于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团队里的核心团队成员,如项目投资经理等。对符合任职条件和50万元收入条件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都应给予个人奖励政策。同时比照现有金融机构高层人才引进的政策,给予区内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管”在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倾斜帮扶,通过不断增强高级人才“安家立业”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持续推进行业高级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第五,合理引导基金投向,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针对财税〔2015〕116 号文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广西区内尚未有效落地,其政策实施效果仍有待观察这一现实情况。课题组建议在财税〔2015〕116 号文基础上,相关部门应尽快就合伙制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建立健全区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的诚信系统,减少合伙制基金的投资风险,引导基金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广西区域产业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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