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三乐
(广西财经学院 学报编辑部,广西 南宁 530003)
贸易一体化是指贸易伙伴之间通过逐步减少和消除贸易障碍,形成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和贸易领域宽广、贸易便利无障碍的,实现全面自由贸易的一体化市场的过程或结果。贸易一体化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自15 世纪重商主义登上经济理论与实践的舞台以来,人们对于全面自由贸易的贸易一体化的向往与探索从未中止过。从建立各级各类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区,到建设GATT、WTO 等全球性贸易组织,人类都在朝着贸易一体化的目标努力前进,推动贸易一体化水平不断提高。未来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组织,均必然朝着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三零”)的目标努力,必然要求推进贸易一体化建设。正如2019 年5 月6 日黄奇帆在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CAFR 名家讲堂中的讲话所指出的,实施“三零”原则,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生的新变化。自2002 年开始建设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至今已取得丰硕成果,显著地提升了双边自由贸易水平。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也必然朝着贸易一体化目标前进。
在全球贸易一体化趋势的背景下,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一定程度的滞后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使双方意识到需要进一步深化自贸区建设。为此,2013 年中国开始倡导自贸区升级版建设,2014 年8 月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宣布正式启动自贸区升级谈判,2015 年11 月22 日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到2018 年11 月14 日各国完成该文件实施的所有国内程序,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正式全面生效。升级版建设的目的是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双方经贸的深度融合、捆绑,以此促进双方的贸易一体化发展。近期,理论界聚焦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从整体到某一个方面、从贸易领域到经济社会全领域、从规范分析到实证分析,主要在下述几个领域探讨了其贸易一体化问题。
第一,推进自贸区升级版建设的综合对策。自贸区升级版建设,无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举措。黄耀东和唐卉(2016)[1]阐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瓶颈和问题,如贸易合作面临域外自由贸易区的竞争、存在内部的市场和投资等方面的竞争、自由贸易区内各国发展不平衡、政治互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对自由贸易区政策利用水平低等。针对上述问题,自贸区升级版实现的路径是:以欧盟模式为蓝本,促进自贸区升级;列出互联互通项目清单,提速自贸区升级;以投资为主线,加快自贸区升级;扩充自贸区内容,完善自贸区升级;提高原产地证书使用效率,推动自贸区升级。梁颖、卢潇潇(2017)[2]提出,中国和东盟应加强在互联互通、产能合作、陆海互动、金融合作等重点领域的合作,发掘和建设一批旗舰项目,以之作为支撑和依托推动自贸区升级版建设。施本植和汤海滨(2019)[3]的研究表明,助推自贸区升级版建设的路径主要包括技术创新路径和制度创新路径。
第二,推进产业合作的举措。产业合作是自贸区升级版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实现贸易一体化的力量倍增器,高水平的产业合作能有力推动贸易一体化。杨宏恩和孟庆强(2016)[4]提出,建设自贸区升级版就是让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为“市场充分对接、产业深度融合、政策有效协调”的自由贸易区,为推进产业深度融合,应加强产业政策的互联互通、建立优势互补的产业链和生产网络、构造多元化的分工“共荣”体系等等,以达到双方的产业双向嵌入并在总体上增加产业依赖性的目的。
第三,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对策。贸易便利化是自贸区升级版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贸易一体化所必备的一个重要内容。魏格坤(2015)[5]实证分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非关税壁垒的强度指数,并分析其变化趋势和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魏格坤提出推进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的路径,包括:简化海关程序,协调各成员国间的标准;加强自贸区内各经济体的紧密合作;尝试打造升级版的中国—东盟经济区;加强产业合作。孙芸芸(2018)[6]运用ETI 指数,分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各个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并提出了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几点思考:推行自贸区道路运输便利化,统一协调国际运输规则;健全自贸区“单一窗口”与AEO 互认制度;完善海关通关便利改革,建立海关合作制度;推进CAFTA 升级版电子商务领域谈判工作,建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则与体系。于倩、武云蕾(2019)[7]测度了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各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并将贸易便利化指数代入引力模型之中,分析贸易便利化水平和构成贸易便利化的四大领域(进口国的金融与电子商务、海关环境、制度环境和交通基础设施)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据此提出提升中国与东盟各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建议与措施,包括提高金融和电子商务水平、营造高效的海关环境、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完善自由贸易机制的措施。贸易一体化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自由贸易机制,以维持贸易一体化的有效、有序运营。李杨、刘鹏(2015)[8]认为,既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规则与最新的国际经贸规则演变存在差距,为推进升级版建设应加强政策的统一协调,扩展和补充现有的贸易规则,深化重点领域的合作,建设先行合作示范区。蒋德翠(2017)[9]阐述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投资摩擦及争端协调机制,争端协调机制可进行改进,设立由五个部门构成的机构来负责:常设委员会、风险预警中心、区域性行业协会、协调中心、争端解决中心。
第五,自由贸易运行的效应。肖溢(2016)[10]从壁垒降低、贸易结合度、贸易竞争力、产业内贸易等方面,分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效应,并基于此提出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的建议。田泽、陈杭盛和宋瑞杰(2020)[11]应用出口相似度指数、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结合度指数建立模型,实证分析了中国和澜湄5 个国家的贸易结构,得出双方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共存的结论。
上述理论的探索,为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一体化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同时上述分析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分析主要是以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为对象展开,虽然目标都是朝向贸易一体化,但并不是直接针对贸易一体化进行,研究的高度、宏观把握的全面性、分析的精准度、对策的适应性均有所不足。第二,目前贸易一体化尚为一个新生的课题,理论界对此研究颇少,缺乏一个系统、规范的理论分析框架,使得既有研究散乱,整体性、系统性不够。第三,贸易一体化的理论研究基础尚不坚实,比如贸易一体化的内涵、贸易一体化评价标准等,目前尚未取得一致的共识,由此导致上述分析缺乏基础理论支撑,分析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第四,对于贸易一体化各方面内涵建设的分析不全面、不深入,如实施“三零”、推动贸易范围广化等等的具体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存疑。本文努力去部分弥补上述方面研究的不足,在廓清贸易一体化内涵的基础上,构建贸易一体化水平的评价标准,并基于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一体化的现状,从整体、系统的角度阐析其贸易一体化的对策等问题。
贸易一体化的定义,涵括了下述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零关税。零关税是贸易一体化的基本要求。目前大部分国际贸易组织已实现了90%以上商品的零关税,未来完全的零关税将成为各国追求的目标,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比如欧美、欧日之间,正在加速零关税贸易区的谈判,预期将实现完全的零关税。第二,零壁垒。零壁垒是贸易一体化较高层次的要求,追求零壁垒已成为一些国际贸易组织的内在要求。目前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已成为最大的贸易障碍所在。第三,零补贴。补贴是各国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目前WTO 允许国际贸易中存在一些形式的补贴,包括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补贴的存在,不可避免会带来不公平贸易。要实现贸易一体化,就需要实现零补贴。相对于零关税、零壁垒,实现零补贴更加困难,是需要长期坚持努力的目标。第四,贸易领域广阔。指国际贸易的品目广阔,涵括所有能够进行交换的产品与服务类型。第五,贸易便利无障碍。指贸易的整个过程便捷、顺畅、高效,不存在阻滞贸易正常进行的障碍因素。对照贸易一体化的内涵,可以考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一体化的现状。
为促进自贸区升级版建设,推进贸易一体化,中国和东盟签署《议定书》,全方位促进自由贸易。具体表现在:第一,提高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至《议定书》签署时,自贸区零关税商品已经覆盖了双方90%~95%的产品,主要问题是原产地规则的可执行性低。原原产地规则是“区域价值百分比为40%”,标准单一,原产地的认定比较复杂。对此,《议定书》拓展了标准,使绝大部分工业品同时适用“4 位税目改变”和“区域价值百分比为40%”两个标准,且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从而规避了原产地认定困难的产品的原产地认定难题,方便企业利用自贸区的优惠政策。第二,提高通关自由化。在海关程序便利化领域,原自贸区相关协定没有包括这方面的内容,《议定书》新纳入了相关内容。第三,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国和东盟双方均做出承诺,彼此扩大服务贸易开放范围。中国在集中工程、建筑工程、证券、旅行社和旅游经营等领域做出改进承诺,东盟各国在商业、通讯、建筑、教育等8 个部门的约70 个分部门,向中国做出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第四,推动技术合作。双方同意在农业、渔业、林业、信息技术产业等10 多个产业或领域开展合作,为有关合作项目提供资金等支持。并且考虑到电子商务的重要作用,双方还同意将跨境电子商务合作这一新议题纳入《议定书》。
尽管中国、东盟不断提升自贸区的自由贸易水平,但用贸易一体化的标准衡量还存在一些问题。
1. 离“三零”标准差距甚远
如前所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关税已经下降到一个很低的程度(平均关税水平为0.1%),未来全部货物产品实施零关税也可预期。现存的主要差距,一是非关税壁垒难以消除,TBT(技术性贸易壁垒)、SPS(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和“产品标识必须使用当地语言”等等一直存在。例如2015 年,东盟各成员国共采用2 573 个TBT,占壁垒总数的43.1%,采用SPS 数量占壁垒总数的第二位,约为33.2%。二是零补贴问题难以实现。尽管现行各种国际贸易组织均秉持反不正当补贴的原则,并制订了相关反补贴政策措施,但这些主要是针对下游补贴的。由于上游补贴的复杂性、隐秘性,导致现在尚无法对上游补贴制定明确的规则。例如,WTO 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 协议)以及大多数WTO 成员的国内法,并未对上游补贴做出规定,只是在反补贴的实践操作过程中,默认1990 年“美国加拿大猪肉案”、2002 年“美国加拿大软木案”中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上游补贴概念(朱广东,2017[12])。也是出于这方面的原因,补贴仍然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被大量运用,成为一种隐性的影响自由贸易的重要因素。
2. 贸易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
一方面,服务贸易的领域还需大力拓展。服务贸易是中国和东盟贸易的新增长点,近年来平均以20%的速度增长,全面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对于双方经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除了自贸区升级版明确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外,应努力进一步拓展。另一方面,技术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展。自贸区升级版落实的10 多个领域还远远不够,还有很大的潜力可供进一步挖掘。此外,投资自由化程度较低需要进一步提升,主要包括落实投资全过程的国民待遇、减少自由投资的障碍、消除投资歧视的空间。
3. 贸易便利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2017 年2 月,WTO 宣布《贸易便利化协定》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中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已正式告知WTO 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目前,从总体来看自贸区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有待提高。首先,边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通关效率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边境小额贸易由于各方贸易政策的规范度偏低(魏格坤,2015)[5],严重限制了其开展。其次,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体化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远未完成,且各国之间差别巨大。再次,金融和电子商务水平不够,金融体系满足不了企业的融资需求,电子商务应用水平还比较低。最后,自贸区多数成员的规制环境还适应不了贸易一体化的需要,做不到高水平的透明、公开、公正。如根据2018 年透明国际颁布的清廉指数排名,印尼排第89 位,菲律宾排第99 位,越南排第117 位,排名均不高。
4. 产业结构相似度高
贸易一体化能够实现,要求其不会给任何一个成员带来利益的损失,而是带来利益的增加。如果成员之间的产业结构相似程度高,产品雷同较多,则可能会带来这种风险。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内还较大程度存在这种情况,比如纺织服装业,这给贸易一体化带来了障碍。
5. 政治互信不够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政治原因的影响,中国—东盟自贸区还有一些国家之间的政治互信度不够高。即使各国秉着求同存异、相互妥协的原则,共同推动了自贸区升级版的建设,但随着建设的深入,特别是当最终推进贸易一体化时,要求各国之间达成的妥协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大,这将导致政治不互信带来的内在张力、阻力上升,给贸易一体化带来阻碍。
下面,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一体化水平进行一个实证分析。
基于贸易一体化的定义和内涵,可以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为关税水平、非关税壁垒强度、补贴水平、贸易范围广度、贸易便利化水平等5 个,再针对5 个一级指标确定其二级指标以及可操作性指标(替代指标)。
第一,关税水平。关税水平是指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用以衡量或比较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保护程度。平均关税率的计算,通常运用公式:
关税率=[进口关税税款总额/所有进口商品总价值(包括有税商品和免税商品)]×100%。
在实际运用中,也可以用替代指标如货物关税率。
第二,非关税壁垒水平。最常用的测算非关税壁垒水平的测算方法,是覆盖率(Coverage Ratio)和频数比率(Frequency Index)两个指标。前者主要是测算受一种或一种以上非关税措施限制的进口商品额,占所衡量类别商品总进口额的比重;后者主要是衡量非关税措施的出现频率,即受一种或一种以上非关税措施限制的进口商品税目数,占所衡量类别商品包含的税目总数的比率(按税号数目计算)。从数据的可得性考虑,此处采用频数比率指标。
第三,补贴水平。对于补贴水平的衡量是一个难点,因为补贴具有很大的隐秘性,相关数据资料难以获取,也很难找到直接的标准对其水平高低进行评价。前期,有学者运用等量补贴法对补贴水平进行评价。等量补贴法是衡量诸如政府政策给予生产厂商的转移支付(即补贴),对出口商品价格的扭曲程度。在收集不到相关数据的情况下,此处考虑选取替代性指标——反补贴起诉次数或出口退税率,来近似反映补贴水平。
第四,贸易范围广度。贸易范围广度的大小,表明贸易一体化水平的高低。鉴于现有国际货物贸易基本上已经开放,主要不足在于服务与技术的贸易领域与范围,因此衡量贸易范围广度的指标,可以设计为服务部门开放门类数。
第五,贸易便利化水平。衡量贸易便利化的方法,大都是在Wilson 等(1998)[13]制定的包括港口效率、海关环境、制度环境和电子商务4 个指标的指标体系基础上,根据不同研究目的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形成的方法。例如Ramasamy 等(2017)[14]根据上述思路,构建包含16 个可操作性指标的评价体系,分析了“一带一路”各经济走廊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本文确定上述4 个指标的可操作性指标(替代指标)为:
港口效率——港口设施整体质量、铁路设施整体质量、公路设施整体质量;
海关环境——海关程序负担、进出口中的额外支付;
制度环境——政府清廉指数、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法律法规解决争端的效率;
电子商务——互联网使用人数、信息和通信技术在企业间交易中的应用、用于企业对消费者交易的互联网使用、政府网上服务指数。
上述指标体系,总结如表1 所示。
表1 贸易一体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选取中国签订的6 个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一韩国自贸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中国一瑞士自贸区、中国一澳大利亚自贸区、中国一智利自贸区),站在中国的角度对其与中国的贸易一体化水平进行评价与比较。相关评价指标数据的选取除了关税水平外,主要是选择自由贸易伙伴相对中国的数据,包括相对中国的非关税壁垒水平、产品出口补贴水平、贸易范围广度、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数据。至于关税水平,主要是选取中国与各自由贸易伙伴的平均关税水平作为替代。评价指标原始数据的选取,分别为:计算关税水平的关税率原始数据,主要来自6 个自贸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文本、相关国家的海关数据;计算非关税壁垒水平的频数比率原始数据,具体参考GCR 发布的2013—2014 年度“贸易壁垒程度”指标数据;计算补贴水平的商品平均出口退税率(分别采用6 个自贸区协议方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的简单算术平均值)的原始数据,来自6 个自贸区协议方的相关关税政策文件;计算贸易范围广度所用的自由贸易协议方彼此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数量之和指标,原始数据来自6 个自贸区的自由贸易协定文本;计算贸易便利化程度所用的港口效率、海关环境、制度环境和电子商务指标的原始数据,主要来自《全球竞争力报告》(GCR)(2013—2014 年)、《全球贸易便利化报告2016》(GETR)。最终获得的6 个自贸区的贸易一体化水平评价单项指标数据,如表2 所示。
1. 贸易一体化水平单项指标
表2 表明,上述6 个自贸区贸易一体化水平评价的5 项单项指标,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总体排名状况不甚理想:关税水平排名较高,为第二,说明其关税降低卓有成效;非关税壁垒水平、补贴水平处于中间水平,排名第三,表明其距离零壁垒、零补贴标准尚存在较大差距;贸易范围广度、贸易便利化水平均排名最末,表明其距贸易一体化的要求相距甚远。5 项单项指标中,中国—东盟自贸区获得1 个第二、2 个第三、2 个最末,综合起来表明其贸易一体化水平在6 个自贸区中处于靠后的位置。后面的贸易一体化水平综合评价,也证明了这一事实。
表2 6 个自由贸易区贸易一体化程度评价单项指标
2 .贸易一体化水平综合评价
由于关税水平(采用中国与各自由贸易伙伴的平均关税水平作为替代)数值相差太大,为进行贸易一体化水平的综合评价,需对其进行重新赋值,选取《全球贸易便利化报告2016》中的中国自由贸易协议伙伴的Tariff rate(关税率)指标对之进行替代。由此得到中国—东盟、中国—韩国、中国—巴基斯坦、中国—瑞士、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智利等6 个自贸区的该指标值,分别为6.8、7.1、16.6、4.0、2.1、3.2(其中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数据,用泰国的数据代替),以此实现可比性。
为开展综合评价,首先对表2 的相关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其中,贸易范围广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无量纲计算公式为:;为保证指标的可比性,关税水平、非关税壁垒水平、补贴水平3 个指标的无量纲计算公式,为(设第i 行最小的原始数据值的无量纲值为0)。
上述两个式子中:i=1、2、…、5,分别表示关税率、非关税壁垒水平、补贴水平、贸易范围广度、贸易便利化水平;j=1、2、…、6,分别表示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韩国自贸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中国一瑞士自贸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中国—智利自贸区;Zij为第i行、第j列的无量纲化数据,Yij为第i行、第j列的原始数据;Ymax、Ymin分别为第i行该指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表3 贸易一体化测度指标无量纲化数值
通过计算,表2 中的贸易便利化测度指标数据的无量纲化数值如表3 所示。利用这些数据测度6 个自由贸易区的贸易一体化水平,采取加权算术平均法,具体的计算公式是:
式中,Xj表示第j个自贸区的贸易一体化程度,Zji表示第j列、第i行的贸易一体化测度指标的无量纲值,Ki表示第i个贸易一体化测度指标的权重。运用德尔菲法,经函询数位专家征求对各个贸易一体化测度指标权重设置的意见,确定关税率、非关税壁垒水平、补贴水平等3 个指标的权重为0.25,贸易范围广度、贸易便利化水平2 个指标的权重为0.125。由此,可以计算出6 个自贸区的贸易一体化程度如表4 所示。
3. 评价结果及启示
考察表4 所示的6 个自贸区的贸易一体化水平,相对而言,中国一韩国自贸区的贸易一体化水平最高,其次是中国一瑞士自贸区,贸易一体化水平最低的是中国一智利自贸区,而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一体化水平排名倒数第二,仅高于中国—智利自贸区。由此可见,由于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一体化水平总体还较低,满足不了未来中国与东盟之间深化开放与合作的需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单项指标还是从综合评价来看,实证分析均证实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一体化水平不高,处于评价所选取的6 个自贸区样本的下游水平,未来推进贸易一体化的道路任重道远。这需要中国和东盟携手,抓紧推进自贸区升级版建设,加快提升自贸区的贸易一体化水平。
贸易一体化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理论上国际自由贸易区应达到一国内部统一市场所具备的贸易一体化水平。基于此,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现以一国国内统一大市场的标准和要求,提出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一体化的综合措施。
发挥中国—东盟自贸区秘书处等相关协调机构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贸易一体化规划,确定阶段性任务和目标,并明确具体的政策与措施。续接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提出“建设贸易一体化区域”的倡议,对照贸易一体化指标设立“一体化负面清单”,列出与“三零”标准的差距,倒逼各成员国推进贸易一体化工作。选取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作为贸易一体化的示范试点,全力推动中国—新加坡的贸易一体化建设。沟通、协调各成员国,及时观测负面清单的变化动态并予以通报、称许、示警,及时总结和推广中国—新加坡贸易一体化的进展与经验,及时关注总体建设目标的进展并予以相应处置。
推进相关国际性贸易组织建设,可以以之为途径、平台和载体,努力提高自由贸易水平,为贸易一体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和提供强大的推动力。牵涉中国、东盟双方的国际贸易组织,除中国—东盟自贸区外就是拟建的RCE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是基于WTO 规则基础上更高水平自贸协定的区域合作协议,作为RCEP 参与方的中国、东盟国家应秉持更加积极的态度,主动在RCEP 谈判中释放正面的力量,去促成RCEP 协议的达成,借机加快贸易一体化的建设进程。
为实现贸易一体化,关键要夯实“三化”:“三零化”“范围广化”和“便利化”。
表4 6 个自由贸易区贸易一体化水平
1. 促进“三零化”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平均关税率已经下降到一个很低水平,未来在尽快落实零关税的同时,应重点抓好降壁垒、减补贴工作。作为现阶段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非关税壁垒、补贴被各国所广泛使用,消除壁垒和补贴的目标很难实现。归根结底,这是涉及可上升到国家、民族高度的重大利益问题,没有哪一个国家会轻易放弃。即使最发达、经济与贸易自由度较高的美国和欧盟之间,非关税壁垒与补贴同样广泛存在,乃至于2018 年7 月25 日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在访问美国时,双方宣布“朝着取消非汽车类工业品所有关税、非关税壁垒和补贴的目标共同努力……”,美国总统特朗普将之形容为“今天是一个大日子,非常之大”。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需要进一步扩大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政治互信度,努力消除成员之间的不和谐因素,制定高效率的反非关税壁垒、反补贴机制,尽力将非关税壁垒和补贴水平降低至最低限度。
2. 促进“范围广化”
范围广化具体是指服务贸易、技术合作和投资等3 个领域的进一步拓展。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取决于各国对于各自相关服务领域开放得失的权衡。理论上,服务贸易完全开放是有可能的,因为这并不过多涉及关键、战略性领域的开放问题。同各国对于货物贸易开放的最初态度一样,阻碍各国服务贸易开放的主要问题,是对于本国服务产品竞争力的担忧。在此方面,可借鉴和推广中国的做法。直面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劣势,2018 年以来中国逐渐把服务贸易作为对外开放的重点,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服务贸易:在北京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同时在上海、天津、重庆、海南等17 个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探索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促进服务贸易开放,发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投资准入方面进行限制,发布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主要解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领域的问题;建设服务贸易基地包括13 个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在数字服务、中医药服务等领域研究建立一批特色服务贸易基地;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模式,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推动服务外包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转型。上述举措,有效克服了中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劣势,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到2018 年服务贸易额达到了5.24 万亿人民币,连续5 年位居世界第二,服务贸易占外贸比重从2012 年的11.1%提高到14.7%①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连续5 年位居世界第二[EB/OL][2019-5-22].http://k,sina.com.cn/artide_3164957712_bca5bc/002000s4as.html.。中国—东盟自贸区各成员国可以充分借鉴中国的做法,在克服竞争劣势的基础上秉持开放的立场,通力在自贸区框架内合作,推进服务贸易领域的扩大。
技术贸易相对服务贸易而言,开放的难度要大,因为涉及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较高的敏感性。但显然,中国和东盟目前仅有10 个技术合作领域是远远不够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都还很大。可建立合理的技术合作管理机制、利益分享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保障技术贸易的互利共赢,推动技术贸易的开展。
得益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东盟之间现有的投资合作开展比较顺利,投资领域比较广阔。截至2018 年底,中国与东盟双向累计投资额达2 057.1 亿美元,双向投资存量在近15 年里增长了22 倍。下一步投资领域广化的主要问题是进一步落实自贸区双边投资协议,在投资准入方面着力,落实国民待遇,为双方投资合作创造更宽松更自由的投资准入条件,从而提升投资的便利化,促进投资向各个领域拓展。
3. 促进“便利化”
促进贸易便利化的主要着力方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从贸易便利化的角度来看,除了普遍、平均意义上的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外,作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节点的港口,其基础设施的完善更为关键。应根据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规划,针对核心港口、次核心港口、地区中心港口,分阶段、有步骤地建设完善的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装卸储运体系,为商品流动提供顺捷的通道。
第二,探索通关效率提升的途径。现阶段影响中国、东盟国家之间通关效率的主要因素,是原产地证书签发、检验检疫、进出口申报与查验以及重复性监管。为实现贸易一体化,下一步的改进之处包括:首先,进一步落实《贸易便利化协定世贸组织议定书》(TFA)的相关便利化措施,如实行“单一窗口”、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出境加工品免税再进口等措施。特别是“单一窗口”制度,因为一些国家内部各通关口岸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数据国际化标准化程度较低,导致“单一窗口”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影响了通关效率。其次,积极探索海关合作新模式,如中国广西地区率先推行的中国—越南、中国—马来西亚“两国一检”通关合作新模式,可大力推广。再次,提高通关政务信息化水平,在自贸区国家间构建一体化海关电子数据库和政务系统,以此促进通关程序合法、公开透明,降低贸易环节中的非常规支付和腐败现象。又次,进一步落实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制度,以提升通关效率。目前自贸区国家之间还有相当一部分未签订AEO 互认安排,应抓紧时间予以签订。最后,进一步提高贸易政策的公开度。目前自贸区各国之间的贸易政策开放度有所不足,主要表现为各国贸易政策的内部指导文件公开不够,从而影响相互之间的政策解读,不利于贸易活动的开展。
第三,构建高效的争端调解机制。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目前有几种途径:自贸区框架下签订的《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对相关的争端调解进行了规定;WTO 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DSB),对于加入了WTO 的自贸区各国同样适用;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框架下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实际运用中,上述机制都存在一些不足:自贸区框架下的解决机制,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的弊端;DSB 缺乏程序透明性和可上诉机制,公平公正性存疑;ICSID 存在可执行性差、判决效率低下和偏向发达国家的弊端。因此,应努力吸取现有的解决机制的优点,摒除不足,重新起步,构建全新的一套高效率争端解决机制。
第四,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目前TEA 尚未将电子商务纳入便利化的措施之中,但是各国特别是网络发达国家与地区,已经不遗余力地在推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电子商务。中国—东盟自贸区可以充分发挥中国在网络发展方面的优势,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应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构建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努力清除语言沟通障碍,在英语和汉语网络交易平台之外推出越南语、印尼语等符合各国语言要求的多语种交易平台;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良好的支付、安全加密等物质与技术保障体系。
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存在的较高产业结构相似度,影响了贸易一体化的实施。应强化产业合作,通过分工协作、错位发展,提高协调度,规避直接的竞争,以此推进贸易一体化。在近中期内,主要是落实好《中国—东盟产能合作联合声明》《澜沧江—湄公河国家产能合作联合声明》,达成产业合作共识,积极沟通,共同制定产业合作计划,共同推进项目落地。
高水平的自由贸易组织,都是以高度的政治互信为基石的。政治互信程度越高,越易于达成谅解、形成妥协,形成患难与共、荣辱互担的自由贸易共同体。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一体化的建设,需要各国高度的政治互信。那么,如何实现高度的政治互信?第一,是公平处理相互的争端,从最直接的利益冲突入手,按照彼此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达成和解,从而奠定最基本也是最坚实的互信基石。第二,是坚持平等的外交原则,彼此尊重、平等处事,从日常交往中浇灌互信的土壤。第三,是坚持友好的舆论宣传导向,在各国国内彼此互作正面宣传,营造互信的民心、社会氛围。第四,是共同摒除区外相关势力的干扰,看清域外势力挑拨是非的用心,从维护本区域稳定的角度,自觉抵制、排斥外来势力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