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丰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翻开史料可见,宋代各种类型的法律教化文本中,鬼神话语、鬼神故事颇为常见。从科学的角度来看,鬼神异事自然并不存在,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这类故事和表达实际上是古代司法官员在利用宗教信仰,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虚构出来的(1)参见李可:《宗教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唐和宋的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2—494页;邵宇:《包公传说的“神判”情节述论》,载《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56—59页;郭东旭、牛杰:《宋代民众鬼神赏罚观念透析》,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5—10页。。宋代最常被引用的一个例子,便是陈述古摸钟案[1]432-433。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例如,在摸钟案中,陈述古利用鬼神之状可说是清楚无疑的,至少在此案中,他并非真的相信、借助鬼神的力量。但另一方面,从信仰研究的角度来看,宋代官员其实大多相信鬼神及其超自然力量(2)参见杨倩描:《南宋宗教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王章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宋代巫觋信仰研究》,香港: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87页。,综合宋人关于鬼神、命定、占卜、巫术等的看法、思想和观念,也可看出这一点。那么,宋代法律教化文本中鬼神话语之性质到底为何,是在利用鬼神还是基于真正的鬼神信仰?其所起作用又是如何?
书籍史、阅读史的研究指出:对书籍及其阅读的分析,应注意到作者、读者等不同面向;不同的文本会由于其载体、面向的读者等原因,蕴含的意义可能有所不同[2]。本文将尝试借鉴这些理论和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宋代法律教化的文本类型,主要包括笔记小说、官箴书、私训和家训、善书和劝善小说四种。
宋人的笔记小说中,不少均或多或少地间杂着一些鬼神异事,而这些鬼神异事中,又有相当一部分牵涉法律、案件等内容。举例而言,《夷坚志》所载的鬼神异事中,牵涉法律、案件的故事约有520个,约占全书的20%。
这些故事中不少带着相当的法律教化意味。如《清尊录》中载:
雷申锡者,江西人。绍兴中,一举中南省高第,廷试前三日,客死都下,捷音与讣踵至乡里。其妻日夜悲哭,忽一夕,梦申锡如平生,自言我往为大吏,有功德于民,故累世为士大夫。然尝误入死囚,故地下罚我凡三世如意时暴死。前一世仕久连蹇,后忽以要官召,才入都门而卒。今复如此,凡两世矣。要更一世,乃能以偿宿谴耳。其事可以为治狱者之戒。[3]
为何宋人笔记小说中常见这些蕴含法律教化意味的鬼神故事?根据一些笔记小说作者的自述,其作品中记有这些神鬼异事,主要目的在于“劝惩”。例如,章炳文在《搜神秘览》序中称,那些虚诞之事,如果乃出于“劝惩”之主旨,则可以记之[4];范镇在《东斋记事》的自序中则说到,其之所以记录鬼神异事,“盖取其有戒于人耳”[5]。这种想法也得到了其他作者的认可,龚明之在《中吴纪闻》序言中有云,该书“鬼神梦卜杂置其间,盖效范忠文《东斋纪(记)事》体”[6]。出现此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宋时不少文人官员认为,“有益世教”乃是为文的一大作用,正如富弼所说:“若善不能劝,恶不能戒,则是文字将何用哉?”[7]由此可见,这类故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实施法律教化之目的。
宋代官箴书中,不少均存在鬼神话语的表达。例如,在《昼帘绪论》中,作者声称,有咎之县令,“纵可逃阳罚,亦必损阴德”[8];《州县提纲》则指出,处理诉讼时“萌意科罚”的人,是于“幽明”有责的[9];在《折狱龟鉴》中,郑克评论一个官员用法哀矜,对以法杀人之情况予以纠正的案件时,有“深文之罪纵或幸免,鬼得而诛之也”之语[1]514,至于官员为破案而求助于神的故事,其也肯定这些官员是因“至诚哀矜”而获得冥助(3)分别见郑克:《折狱龟鉴译注》卷二“萧俨祷神”条、卷一“苻融占梦”条、卷六“狱史涤墨”条,刘俊文译注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5—66、6—9、320—322页。。
我们应怎样理解宋代官箴书中的鬼神话语?在此试以元代叶留所编的《为政善报事类》为例稍加分析(4)《为政善报事类》两序作于延祐年间(1314—1320),此书的编成当在此之前,即该书成书之时距宋亡仅约30年左右。可以认为,书中所反映的宗教信仰等思想观念,在较大程度上和宋时类似。。
《为政善报事类》的主要内容是一些官员因为政事而得到报应的故事,其中也包括了不少和司法相关的内容。例如,一治狱矜平的张姓官员,冥司认为其有阴功,为其“增寿一纪”[10]194-195;另有一张姓官员,以矜慎自持,好洁狱囚,神告知其有阴德,让其得子且子孙昌荣,叶留对此评论为“信乎!天祐(佑)善人,如影响之速也”[10]186。类似的故事,在《为政善报事类》中比比皆是。
值得注意的是,叶留自己明确说明,写作该书的目的在于“使开卷一悟,则善心油然而生,或可为官师相规之一助”,而其之所以选取报应故事来达到此目的,则是因为“非假是,无以警动之,使知为善之可乐,为恶之可惧”[10]166-167。《为政善报事类》显然是特意地、有目的地选取冥判、报应等鬼神故事,以达到向官吏行法律教化的目的。
根据学者的统计,宋代的私训、家训至少有11种[11],此外,在一些散文、诗词、笔记等史料中也散见有一些属于私训、家训性质的内容。
这些私训、家训中也有和法律教化相关的内容,且其中的一些也会采用鬼神话语。例如,吴处厚作警戒诗,包括有“国法须遵守,金科尽诏条。一毫如有犯,三尺不相饶。岂肯容奸黠,何须恃贵骄。自然逢吉庆,神理亦昭昭”[12]等句;王迈有“律己以廉”箴,内有“惟士之廉,犹女之洁……毋谓暗室,昭昭四知。汝不自爱,心之神明其可欺”[13]等语;蔡西山的训子之言中,也有“若识些道理,不做好人,天地鬼神亦深恶之”“若有分毫瞒人底心,天地鬼神不恕也”“欺世盗名者无后,吾甚慎之”[14]等语。
再以宋代著名的家训《袁氏世范》为例。这部家训中不少地方使用了鬼神话语:“争讼财产,本无理而强求得理,官吏贪谬,或可如志,宁不有愧于神明!”“为恶事而未遂,亦祷之于神,求其阴助,岂非欺罔!如谋为盗贼而祷之于神,争讼无理而祷之于神,使神果从其言,而幸中,此乃贻怒于神,开其祸端耳。”“人之耳目可掩,神之聪明不可掩。凡吾之处事,心以为可,心以为是,人虽不知,神已知之矣。吾之处事,心以为不可,心以为非,人虽不知,神已知之矣。”“大抵作恶而幸免于罪者,必于他时无故而受其报。”“官有贪暴,吏有横刻……如此之官吏,如此之奸民,假以岁月,纵免人祸,必自为天所诛也。”(5)分别见袁采:《袁氏世范》卷中“讼不可长”条、卷中“为恶祷神为无益”条、卷中“处事当无愧心”条、卷中“小人作恶必天诛”条、卷中“暴吏害民必天诛”条,收入郭超、夏于全:《传世名著百部》第三十三卷《颜氏家训·袁氏世范》,北京:蓝天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127、126、134、145—146页。它们或直接或间接地具有法律教化的性质。
这些私训和家训的预设读者主要是作者的亲人、子孙后辈等,受家庭教育等因素影响,他们往往和作者共享类似的鬼神信仰和思想观念。换言之,这些私训和家训的作者之所以会采用鬼神话语,主要是因为其相信读者会认同自己的鬼神观念,相信这些鬼神话语对其家人、后辈来说具有影响力。
宋代的善书和劝善小说最著名的当属《太上感应篇》,此外,还有《乐善录》《厚德录》等。鬼神异事是这些书籍的一种重要的话语表达,这几本善书、劝善小说中的不少故事也和法律有关。例如,《厚德录》载马默建议宋廷改沙门岛旧法,让不少犯人得生,从而获得子之报[15]46-47;《乐善录》则将窦禹钧“生五子,并登第”,解释为其力行了不少积阴德之事,包括宽宥盗用钱财的家仆等[16]3。
善书和劝善小说之目的在于劝善惩恶,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作者为何会选择鬼神话语来书写其作品。正如学者们在对《太上感应篇》进行分析时指出,该书“在很多地方反映了宋代的庶民社会以及三教合一的民众道教的意识”[17]349,是“三教合一的产物”[18]。这启发我们,对于善书和劝善小说作者所运用的编纂方式,必须在当时的宗教信仰背景下来予以考察。正如上文曾指出的,宋人大多是对鬼神及其力量持肯定的观念和态度的,善书和劝善小说的作者自然也认识到这一点:他们知道在当时的信仰氛围中,鬼神话语确能奏效。
综上,宋代各类型文本中的法律教化均常使用鬼神话语,其重要原因在于,作者相信这些鬼神话语确会对读者产生影响,进而有助于教化目的之达成。
那么,上述各类型法律教化文本中的鬼神话语,是如何被读者所阅读和理解的?
从知识水平、时间、兴趣、财力等诸多因素来看,宋代笔记小说的主要读者是官员士人。必须指出的是,官员士人阅读、谈论笔记小说中鬼神故事之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接受教化。如洪迈在《夷坚支庚序》中,写出了本书故事由来的一种情况:“盖每闻客语,登辄纪录,或在酒间不暇,则以翼旦追书之,仍亟示其人,必使始末无差戾乃止。既所闻不失亡,而信可传。”[19]1135此语反映出,友人聚会、把酒言欢等场合,乃是当时的官员士人谈论鬼神异事的一个颇为主要的场合和环境。而洪迈的情况,也并非特例:陆游在一诗中明白无误地描绘了“五客围一炉,夜语穷幻怪”[20]的情形;苏东坡更是一位好以谈论鬼神为乐的人,其曾自记和秦观等人“夜会说鬼”之情形[21],甚至在和他人聊天时,会“强之说鬼”[22]。消磨闲暇,以增谈资,很可能是当时官员士人阅读这些鬼神故事的主要原因。因此,他们阅读这些鬼神异事时的心态,应或多或少地含有娱乐休闲的成分。
同时,正如上文所述,宋代的官员士人大多是肯定鬼神及其力量的,因此,他们在读到包含法律教化内容的鬼神故事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认真对待。因此,就笔记小说中的鬼神话语而言,其读者的阅读性质并非单一的,而是认真对待和娱乐休闲兼有,时人阅读、谈论这些鬼神故事,仍可能在无意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其中的法律教化思想的影响。
官箴书的一大特点,是其作者和预设读者均属同一群体——官员士人(6)这从一些官箴书的刻印、流播情况可反映出来。例如,张元济认为,《作邑自箴》刊行于“淳熙己亥中元”,“距成书时已六十余年”,“是必当时重视兹书,可为牧令圭臬,故由官署覆刻”;《昼帘绪论》则有被赠予亲友,“使善治邑”的情况。分别见李元弼:《作邑自箴》“张元济跋”,以及胡太初:《昼帘绪论》“胡太初跋”,收入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96、115页。,换言之,他们共享类似的思想观念和鬼神信仰;如上文所述,私训和家训亦是如此。这是理解官箴书、私训和家训中的鬼神话语如何被阅读和理解的一大关键。
由于官箴书、私训和家训本身之性质、内容等,读者在阅读这两类文本时多持认真对待的态度,而它们的作者对此也应有所预见。因此,和笔记小说中包含鬼神元素的法律教化故事不同,这两类文本中的鬼神话语带有较强的策略性、目的性:作者在写作时,必然考虑过其著作被接受、被认可这一问题,换句话说,他们往其中写入关于鬼神、报应等内容时,恰是基于他对自身和读者共享类似的思想观念和鬼神信仰的认知,认为这些鬼神话语对读者有说服力、能被读者所接受而进行的。否则,官箴书的作者在表达其思想时完全可以采取另一种话语策略,而不会采用鬼神话语。由此可推断,这一策略对官箴书、私训和家训的读者而言确能发挥一定的影响。
善书和劝善小说的故事虽常从笔记小说中辑出,但其性质却和后者并不相同。就成书目的来看,笔记小说可说是劝诫和娱乐兼有,而前者则是纯粹劝诫,或至少是以劝诫为主的。
综览宋代的善书和劝善小说,其作者中虽也不乏一些高级官员,但总体而言,却多是一些官位较低或名声不太响的官员士人(7)根据一些论者的统计、整理和考据,现知的30余种宋代劝善小说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作者并未留下姓名,另有约三分之一的作者仅知姓名但生平不详,可以推断这些作者都不是什么高级官员和有名士人;而剩余的三分之一,其中尚有一部分是可考知却同样属于身份地位较为低微的官员士人一类的。参见丁岚:《李昌龄〈乐善录〉研究》,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3页。。因编著有《太上感应篇》而在这些作者中较为著名的李昌龄,便是一个典型代表。李昌龄虽曾中进士,但生平多有不详[23],很可能是南宋时的一位下层读书人(8)此为日本学者吉冈义丰的观点。参见酒井忠夫:《中国善书研究》(增补版),刘岳兵、孙雪梅、何英莺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45页。。真德秀在《感应篇序》中有“余连蹇仕途,志弗克遂,故常喜刊善书以施人”[24]之语,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些作者的身份和地位。
与此相关,这些善书和劝善小说的预设读者主要是下层士人和普通民众,这从作者对书中故事内容之选择可以看出来。这些故事中的主角,多属于民众群体,而其所行之事,也多是一些民众会为的典型之事,例如,妇人屡坏胞胎[19]1767-1768、丈夫死后妻子改嫁[16]15等。
从时人及一些后人的评论中可以看出,这些善书和劝善小说确可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作者预设的效果。南宋人先挺曾言,“《太上感应篇》之作,正所以开千万世愚夫愚妇为善之门也”[25]。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方可理解酒井忠夫说《感应篇》是“宋学之说的民众版”[17]16的这一评论,同时也可看到,这些鬼神话语是确能发挥出其作用的。
不过,善书和劝善小说的作者并未将官员士人排斥在预设读者之外——毕竟,其书之目的既在于劝善惩恶,那么接受教化的人自然越广泛越好。例如,《厚德录》载,崇宁年间(1102—1106)更钱法,朝廷查办私铸钱事,一沈姓官员“阅实”哀矜,一张姓官员却严厉“锻炼”,后来两人分别获得报应,沈家“有子登科”,张氏却“不复振矣”[15]6;《太上感应篇》开篇言“祸福无门,唯人自召”之理,指出一念之间,即有善恶之分,便是举了卫仲达为官时之为善为恶的例子[26]。这样一些故事之所以会被编入善书和劝善小说中,显然带有要司法官员阅读的意思。换言之,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善书和劝善小说的作者是期望、预设他的作品所使用的那一套鬼神话语会对官员士人也能产生作用,进而对他们的法律实践产生影响。
综合上文的分析,我们可列一表格,以更为明晰地显示上述四种文本类型的情况(详见表1)。
表1 宋代法律教化的文本类型及其鬼神话语的性质
通过分析各种类型文本的法律教化之作者和读者的情况,我们可以推断其中的鬼神话语的作用为何。一般而言,同一个群体中的人们会共享相同或至少相似的思想观念,因此,如果我们发现某一类型文本的作者和预设读者属于同一群体,则可以推论,作者的写作策略乃建基于这种共享的思想观念,其期望读者内在地、真正地认同自身的观点并受到影响。反之,如果某一文本的作者和预设读者并不属于同一群体,则作者的写作策略更可能是建基于其对预设读者的了解,而对预设读者的思想观念予以利用。
由此角度观之,宋代不同类型法律教化文本中的鬼神话语发挥作用的性质不尽相同。笔记小说、官箴书、私训和家训,它们的作者和预设读者大致属于同一群体,甚至可说是重合的。因此,其中的鬼神话语并非纯粹地利用鬼神,而主要是一种基于人们对鬼神信仰的共享而为的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内心交流,是一种内在性的劝说。这样的话语也确有效果:朱熹曾批评当时的官员“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27];许月卿的《百官箴》中,也专门有一箴——《提典刑狱箴》,是对“姑息罪人,以为阴德”的做法和想法提出反对意见的[28]。这恰恰显示出,当时确有不少司法官员信服这些鬼神话语,并由此而令其司法实践受到影响。相对而言,笔记小说具有较明显的娱乐性质,故读者可能会没那么认真地看待当中的鬼神话语式劝说。
善书和劝善小说的作者和预设读者重合相对较少,因此,其中的鬼神话语更大可能是作者在利用预设读者的鬼神信仰,以期达到教化目的。这些作者不一定完全相信民众所信的鬼神异事,但其如能较好地把握民众的鬼神信仰和心态,则所著善书和劝善小说也应具有较好的教化作用。需指出的是,会利用鬼神的官员士人,不等于说就不相信鬼神之事。例如,在“摸钟案”中利用鬼神的陈述古,也会为招道士“作符禁”之事,也会相信官舍闹鬼而不复安居(9)分别见苏辙:《龙川略志》卷二“王江善养生”条、卷十“李昊言养生之术在忘物我之情”条,李郁校注,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3、139—141页。。由此可见,利用鬼神和信服鬼神并非决然互斥的,利用鬼神的法律教化,其中也可能同时包含相信鬼神、借助鬼神力量的成分。
必须说明的是,宋代的法律教化并不完全局限于这四类文本类型,如宋代的谕俗文中也包含“宣讲各类法律禁令”等内容[29]187。且从谕俗文主要针对民众发布,以对基层社会进行教化与加强对基层社会之控制为目的[29]184这一点来看,谕俗文中的鬼神话语,其性质似亦偏向于利用鬼神。但也许是考虑到须与“子不语怪力乱神”的传统儒家思想保持一致,在带有较为强烈的正式官方文本色彩的谕俗文中,鬼神话语较为少见。
当然,时人鬼神信仰和思想观念所具有的多样性及史料带来的限制,让我们无法确切判断出,宋代法律教化中的鬼神话语里带有内在劝说或利用鬼神性质的比例分别是多少。但通过本文基于阅读史、书籍史方法而进行的分类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大多数的宋人确是真诚地相信鬼神的,宋代法律教化中所使用的鬼神话语正是建基于这一点;宋代法律教化中所使用的鬼神话语确存在利用鬼神、神道设教的情况,但整体而言,也有不少恰是因为法律教化文本的作者和读者共享相似的鬼神观念,而让鬼神话语具有内在劝说的作用。也正是由此,我们方可理解这些鬼神话语在宋代法律教化中的常见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