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文省
近日,从媒体得知,中信银行某分支机构因为未经客户同意私自将客户的银行流水明细提供给第三方而被银保监会立案调查。中信银行作为上市公司,这样的问题也暴露出其内部控制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目前,中信银行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内部控制问题不得而知,该事件给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银行未来带来的影响也很难予以评估。作为上市公司,欲获得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或者是要使本公司的基业长盛不衰,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正当时。
首先,要从观念上引起相关各方的重视。俗话说得好,“上梁不正下梁歪”,大股东和政府主管部门不重视,上市公司就很难重视内部控制;没有惨痛的教训,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们也不会重视内部控制;离开投资者的有效监督,上市公司同样不会重视内部控制管理;没有监管部门的监管高压,上市公司更不会重视内部控制。作为曾经的上市公司监管者,笔者曾发现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大股东集团公司董事长),为谋取私利,刻意绕过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竟然命令管理公章的工作人员私自给替其他公司担保的合同盖上公章,该董事长潜逃国外若干年后,该笔违规担保才被年审会计师发现,如果不是并购重组后的现任大股东帮助处理,该上市公司差点因此陷入退市边缘。而另外一家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互相争斗,总经理利用种种非法手段控制了公司的公章,把公司的资金好几个亿转到海外,让公司从盈利转为巨额亏损,被迫被别的公司借壳;等等。这些“血淋淋”的惨痛教训应该唤醒大家对上市公司开展内控工作的认识,而上市公司的内控工作也完全有必要实现从“要我抓”到“我要抓”的转变。
其次,要建立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还有很大的缺位,内部控制工作起步较晚,离开外部监督,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还很难做到自觉自省。这里,参加各方可以有地方政府、纪检、司法、证券监管、新闻媒体、律师、投资者等,量化和透明上市公司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奖优罚劣,不给“劣币驱良币”留下可操作的空间,不给不遵守和执行内控制度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留下可乘之机,不让严格遵守和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老实人吃亏。这里,这个监督制约机制还应有一个牵头负责人单位,笔者以为,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应由地方政府、纪检和司法机关为主,其他各方为辅;而对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況的监督制约机制,则应由证券监管、新闻媒体、投资者为主,其他各方为辅,相互配合,共同达成。
再次,要建立和真正实施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对于内控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经营亏损、案件频发、群体事件不断的上市公司,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董监高和相关人员实行任期问责,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不仅要限制公司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工作,该免职的免职,该移交司法的移交司法,并附带对董监高和相关人员的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对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董监高和相关人员实行任期问责,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不仅要限制公司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工作,还要由证券监管部门对责任人实行问责,采取适当的市场禁入措施,并附带对董监高和相关人员的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此外,要有效限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权力滥用,为上市公司消除内控控制不住的风险。十多年前,证监会在全国上市公司中开展的清理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活动,想来大家还是记忆犹新的。然而近几年,甚至包括新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内控失效的例子屡见不鲜,大股东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被监管部处罚的事件时有发生。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而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权力滥用,在现实生活中,上市公司是无能为力的,否则,就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中应该明确,凡违法违规,不按内控制度办事,有损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而上市公司高管及其相关人员又无能为力者,可以向牵头负责监督的主要单位实名举报,举报查实的,举报人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而对于明知违法违规,却不举报,甚至相互串通的,要予以严惩。
最后,上市公司的内控有效与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勠力同心才可以达成。比如,上市公司的中层和一般员工也许不懂内控,内控制度执行中出现梗阻,也会功败垂成;投资者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对于上市公司内控失效可能对自己利益带来损害进行维权,那么,内控制度执行也就缺乏了一方面的推动力;新闻媒体和律师等,如果不能主持公正,伸张正义,也会削弱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力;还有,就是各级上市公司协会如果能够不断加大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培训,也可以有效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水准,避免上市公司因为内控失效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当然,最重要的是,如果地方政府、纪检、司法机关不积极发挥作用,仅靠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各方,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破坏和践踏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行为的制约作用毕竟有限,甚至可以说相当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