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小提琴演奏及与之引发的相关思考(二)

2020-06-17 05:49张可函
乐器 2020年5期
关键词:定弦中提琴高音

音准,作为一个传统而普遍的话题,特别是今年随着“学院派”的影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的确,它无论作为演奏者的角度,还是欣赏者的角度,都与音乐“如影随形”,而时常被作为专业人士评判演奏好与坏的重要标准之一,甚至直接影响到音乐美与意境。

每一种乐器,无论键盘类、弹拨类、弓弦类、管乐,甚至人声,在处理音准的时候都有自己的难处和办法。然而在合奏当中,不同的乐器演奏在一起演奏多声部;音准也形成了一个新的体系,建立在配器法基础之上,利用不同乐器的音色、音域、质感等,往往不得不对音准采取“妥协”的办法。由于不同的律制相当于不同的音准系统,造成律制之间频率上的差异;而绝对的十二平均律是不存在的,因此不存在绝对的音准。本文将以小提琴为例,探讨音准在定弦和演奏中常见情况的“相对音准”,也就是“关系音准”;这同样的道理,可以用于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等。

弦乐器演奏之音准“相对论”

文/张可函

“五度相生”之“不和谐”

众所周知,传统的小提琴定弦为纯五度,这便遵循了“五度相生律”。然而这“绝对”的纯五度,同时也引起了相应的“弊端”,即造成“五度链”当中,相隔非五度音之间的不和谐。我们在此借助作曲理论“五度链”,(比如音高从低到高:……F-C-G-D-A-E-B……)。

虽然它的提出和“五度相生律”是两个概念,但我们在本文,为便于阐述这个问题,不妨作以引用。小提琴的定弦为G-D-A-E(如图);同理,中提琴定弦与大提琴定弦(如图)。

即使在小提琴上相邻两弦为极为和谐的纯五度,但最低音的G与最高音E,此时便产生了听觉上的不和谐;中提琴、大提琴的低音C弦,与他们的高音A弦也存在同样的差异;而对于室内乐和乐团的定弦,不难发现来自中提琴、大提琴的低音C弦与小提琴的高音E弦之间的差异则更加明显。这个差异的原因,也体现了纯律与五度相生律之间的矛盾。

由于五度相生律生成的音阶,在生律的算法上采用了八度平移。为便于后面的分析,我们在此把高音E下移一个八度,G向上移高一个八度,得到一个小三度音程;再加上一个低音C,可以是中提琴与大提琴的低音,这就构成了一个C大调的主和弦,大三和弦(如图)。

“纯律”之“和谐”

由于纯律和五度相生律的相似之处,都是基于自然泛音列,在音响效果达到和谐的音程关系。

我们可以参照一下泛音列,以C为基音:

纯律是通过大三度和纯五度的组合变化来确定音阶中的音高,如果我们以这个C大调主和弦为例,根音与五音为确定的纯五度,那么它的三音E在符合纯律的关系里,产生和谐共振的效果,在根音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这时E的音高要比在五度相生律中的E的音高要偏低(如图中箭头所示)。

这也应证了实际调弦时,靠“绝对纯五度”定弦之后,越低的音和越高的音之间的差异会越来越大;即相对地,低音越来越低,高音越来越高。这种差异,在五度相生律中显然是不可逆转的现象。

这也是十二平均律存在的重要意义,及其被广泛应用的主要原因。

比照十二平均律

十二平均律则是把一个八度平均分成12等份,每等份正好为一个半音。由此,每一个音与前一个音的倍数关系为2的12次方根。最早精确算出十二平均律的,并非是欧洲人,而是由我国明代皇子、音乐家朱载堉,在1851年计算得出。他也制造出了十二平均律律管,是世界上最早的十二平均律乐器。至于十二平均律如何在欧洲出现,目前没有定论,但几位有可能是由利玛窦等人,将朱载堉的理论带到了欧洲。然而对于十二平均律的设想,早在南朝(公元400年)就由我国数学家何承天提出,欧洲也有一些科学家进行研究,但都未最终得出精确的计算结果。

这一新规则的建立,是基于以“半音”为单位音程,即100音分的确立。八度(基础音)关系不变,三种主要律制相比较起来,五度相生律的半音最窄,全音最宽;纯律的半音最宽,全音最窄;而十二平均律介于它们之间,属于折中的一个律制划分系统。因此,在十二平均律中,纯五度关系不再是五度相生律,或者纯律中的“绝对”纯五度,而是在律制上相对“较窄”的五度关系。

定弦“新概念”

钢琴,现代的调律都是基于十二平均律的办法,在巴洛克,甚至更早的时期,则存在更多其他的调律。而在小提琴的定弦原则上,国际越来越普遍采取这种“窄五度”定弦。这种定弦是介于五度相生律和十二平均律之间的又一层“折中”的办法。特别是当小提琴与钢琴一起合奏的时候,这种“窄五度”定弦可以很好地解决两种乐器,特别是小提琴演奏空弦时,与钢琴产生的“不和谐”。通常五度相生律定弦之后,当A弦校准,D、G弦会比钢琴上的同音偏低,而E弦会比钢琴的同音偏高。这也导致了音色上的不统一,往往是小提琴低音区不容易共鸣,而高音E弦显得过于尖锐,和调弦时产生的空弦共鸣差异,是有着直接关系的。

所以,“窄五度”定弦,我们当A弦校准后,要尽量依次把D、G弦调得偏高,E弦调得偏低。这种细微的差别,是应该在整体五度和谐的效果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同样地,对于中提琴、大提琴,当A弦校准之后,其他三条弦依次尽可能调高。

在此特别说明一下低音提琴,以四弦低音提琴为例,由于定弦为纯四度,则应为“宽四度”定弦:

关于“窄五度”定弦的意义

特别是对于无伴奏复调,以传统和声进行为主的,比如巴赫无伴奏、帕格尼尼无伴奏等;以及对室内乐演奏,无论是对有钢琴加入,还是纯弦乐的合奏;还有交响乐团合奏等。都有着非常有效提高音准、音色,排练效率和演奏效果的作用。

“窄五度”定弦也缩短了五度相生律和纯律之间的距离,可以让演奏者更容易演奏双音、和声时采用纯律。不仅如此,还可以增强低音弦与高音弦之间的共鸣,特别是演奏一些非空弦音为主音的和弦,以及对调性音准的保障都是很有帮助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窄五度”定弦,对小提琴的调性音准和空弦共振,以及与钢琴之间协调的积极作用。勃拉姆斯的《谐谑曲》,选自F-A-E奏鸣曲。结尾处,最后六个小节是落在了C大调的和弦上。

此外,对于执着“绝对纯五度”调弦还有一个弊端,就是客观环境的影响,如天气和舞台灯光等引起的气温和湿度的骤变,绝对的纯五度平衡极容易收到瞬间的打破,而常常令演奏者不知所措。而“窄五度”则扩大了五度定弦的兼容性,即使受到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空弦音准的偏差,也会相对降低对平衡关系的影响。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给广大琴友一个对音准“相对”概念的启示,这个世界上是不可能存在“绝对”音准的,越是接近绝对的和谐,就会产生相应矛盾的不和谐。也希望广大同行们能够在实践中采用“窄五度”定弦,并从中得到对把握调性音准和增强音色共鸣的一种方便。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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