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芬
[摘 要]“互联网+”成为高等教育创新与发展的核心动力,为课程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法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针对现有教学问题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实现“互联网+法学教育”的升级。基于此,文章在简要分析当前法学教学模式实际问题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互联网+”的应用价值,提出了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方式。一方面,深化了对“互联网+”教学价值的认识;另一方面,便于指导法学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以进一步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培养更多的优质法学人才。
[关键词]“互联网+” 法学教学模式 创新方式
“互联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创新与发展的主要趋势。2018年4月25日,我国教育部印发《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提出“三全两高一大”的发展目标,其中“一大”便是要在2022年建成“互联网+教育”大平台,并形成与之配套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教学方案。法学作为一个内容丰富、实践性强的专业,应紧随“互联网+”趋势,寻求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新时代环境下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采用常规的课堂教学
长期以来,高校法学教学工作主要是在课堂内进行,教师对学生进行课程知识教学活动,契合传统社会环境下设备简陋、内容简单、学生集中的特征。然而在新的时代环境下,各类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法学教学内容越来越丰富而深入,学生对于便捷性、生动性、高效性教学方式的要求越来越高。虽说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常规教学,是高校法学教学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种模式,甚至可以说是主要模式,但若单一地采用这种模式就会与信息时代格格不入,易使法学教学过程僵化,较为枯燥,限制了教学内容的拓展,弱化了教学效率。而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学教师缺乏创新观念和动力,仅是一味地进行常规教学,没有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网络资源寻求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变革。
2.教学内容滞后于生活实际
高校法学专业主要是为社会司法工作培养优质人才,然而随着司法内容、环境、工作方式的转变,法学教学内容也应随之升级。当前,高校法学教学内容明显滞后于生活实际,一是法学课程无法与司法工作对接,缺少法律大数据分析、司法大数据分析、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专题研究之类的课程,造成学生的能力缺陷,无法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更无法积极创新司法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法学课程中所采用的案例陈旧落后,教师未能积极关涉、引入互联网司法案例,创新课程知识,增强教学内容的创新性与实效性,诸如德国大众汽车制造厂的“机器人杀人”事件、互联网平台“避风港”规则的实用性等,这些均是法律课程需要引导学生分析、学习的问题。
3.教学体系重理论轻实践
当前,我国高等院校普遍向应用型学校转型,侧重于培养具有综合实操能力、適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这既有利于学生的发展,又能够推动社会发展。高校法学专业主要是培养能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才,同样表现出鲜明的应用性、实操性特征。但是,当前高校法学教学系统存在明显的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安排大量的理论课程,培养学生法理、法哲、立法、解释、法律逻辑、法律社会学及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方面的知识。这些虽然是法学专业不可或缺的知识,但所有的知识都要应用于司法实践,需要进行“理论”到“实践”的转型,只有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才能实现最终的人才培养目标。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必然会造成学生理论知识丰富但实操能力差的问题,使其毕业后无法适应实际工作。
“互联网+”应用于法学教学的价值
1.营造多样化、便捷的在线教学方式
“互联网+”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平台,还涉及大数据、自媒体、APP资源、互动空间等大量信息技术和应用服务,蕴含丰富的教育价值。开展“互联网+法学教育”工作,可以充分借助其多样的信息技术和应用服务,利用手机、电脑、iPad之类的智能终端设备,营造出各种便捷的在线教学方式,如风行高校的慕课教学模式、微课教学模式、在线直播教学方式等。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不仅可以整合各APP教学,还能够实施一对一的教学活动。此举改变了以往单纯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常规教学模式,使教学方式更加生动、方便、快捷,从而适应不同的法学教学内容和情境,方便学生学习,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最终提高了法学教学质量和效率。
2.提供丰富性与即时性的课程教学案例
高校法学专业虽然是培养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才,但仍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即要求学生在了解基本法律条文、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一方面关注最新事件、最新案例;另一方面必须积极探索司法工作新方法,以便更好地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首先,“互联网+法学教育”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一个搜集教学案例、法学知识的便捷渠道,能够即时性地获取最新素材,实现了“法学教学”与“司法实务”的无缝对接,充分解决了常规教学中存在的课堂教学脱离司法实务的问题。其次,“互联网+”也是创新司法工作方式的核心力量,高校法学教师在积极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还可以充分探索“互联网+司法工作”的有效方法,据此建构相关课程和教学内容,诸如法律大数据分析、司法大数据分析、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等,充分拓展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
3.开展新颖性与高效性的实践教学活动
高校法学教学之所以存在重实践轻理论的问题,主要是受常规教学环境下时间短、条件简单的限制,致使教师无法在理论教学过程中融入系统化、专业化的实操训练内容。随着“互联网+法学教育”的发展,教师可在传统线下教学的基础上,开辟出一个崭新的线上教学空间,在不影响、不占用传统教学时间的基础上,拓展横向教学的时间维度和纵向教学的内容维度。法学教师可以利用互联网中的建模技术、互动技术、情境表现技术等,开发多样化的在线实践教学模式,诸如营造虚拟法庭、创设模拟审案情境、实施在线案例解读和分析等,将线下课内实践教学引入网络空间之中,借助网络空间的便捷性、互动性、即时性及仿真性特征,形成具有新颖性、高效性的实践教学,以辅助线下理论教学。
“互联网+”条件下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可以充分解决法学教学工作中的问题,有效促进法学教学内容、方法和方案的升级,提高课程教学的质量。当前,高校法学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互联网+法学教育”的发展。
1.打造“线上+线下”协同教学模式
当前,传统线下教学模式仍然是开展法学教学工作的主要方式,网络教学发挥着补充、协调的作用,二者主次鲜明,缺一不可。法学教师在准确把握线下教学与线上教学主次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打造“线上+线下”的协同教学模式,即以特定“课程”为设计单元,详细分析各章节、各知识点的内容特征和教学方式,总结线下教学的缺陷和不足,继而开发课程APP、慕课与微课资源、直播教学方案等,并将其植入常规教学方案之中,补充线下教学的不足。如“法律逻辑学”课程内容比较抽象,尤其是“归纳逻辑”的有关问题比较复杂,教师可以制作归纳逻辑微视频,借助图形设计与表现技术,为学生提供清晰、直观的内容;学生在课后利用手机、电脑、iPad等随时观看和学习。这种有效整合线下与线上的教学方法,拓展了课程教学的手段,增强了课程教学的趣味性,激发了学生对于法学课程的学习兴趣,提高了课程教学质量。
2.创设“常规+网络”的综合课程
在教材、法律、法规、经验基础上建构起的常规教学内容,自然是法学课程的主体教学内容,但教师还必须融入最新的案例、素材、知识,如此才能实现法学教学的与时俱进,拓展学生的综合素养,增强学生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司法工作的适应能力。当前,高校法学教师要创设“常规+网络”的综合课程,即在常规教学内容中融入网络环境下的关联知识。第一,法学教师要充分关注网络信息,通过新闻网站、主题网站搜集教学素材,更新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第二,法学教师可以采用翻转课堂的方式,设定“知识主题”,鼓励学生自己搜集和分析素材,制作PPT,尝试进行教学活动。第三,法学教师应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的司法工作创新方式,引入一些新的与大数据、信息技术、应用软件相关的知识点,对学生实施创新性、探索性教学活动。
3.实施“仿真+模拟”的实践教学方案
传统的高校法学教学实践环节大都是在课堂内进行,内容有限、形式单一、过程简单,很难达到系统性、深入性的实践效果,更无法接近实际司法工作情境,由此带来了高校法学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最终造成课程教学与实际工作的脱节。当前,高校法学教师应积极开发对于“互联网+教学”的应用,如创设仿真实践平台、在线模拟实践方案,在网络虚拟情境之中建构起一套与实际司法工作环境、流程、内容、方法相吻合的虚拟工作机制,结合线下法学理论教学内容,制订系统的在线实践教学方案,安排学生在仿真实践平台或者是模拟实践方案中担任一定角色或工作,使其据此开展实践操作活动。这一方面拓展了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项目,丰富了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另一方面,还强化了法学实践教学的真实性,使学生更好地感受司法工作环境,积累丰富的经验,以便更好地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
总体来说,“互联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创新发展的主要趋势。当前,高校法学教学面临着停留在常规課堂教学、教学内容滞后于生活实际、教学体系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弱化了教学质量。而实施“互联网+法学教育”工作则可以营造多样化与便捷性的在线教学方式,提供丰富性与即时性的课程教学案例,开展新颖性与高效性的实践教学活动,可有效解决法学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基于此,高校法学教师需要积极打造“线上+线下”协同教学模式,创设“常规+网络”的综合课程,实施“仿真+模拟”的实践教学方案,从而实现“互联网+法学教育”的升级,跟上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法学研究与教育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7,1。
[2]方玉珍:《教育信息化2.0视域下的法学实验教育大平台建设》,《人民法治》2018年第8期,第96-98页。
[3]刘明:《法学教育改革中信息素养培养体系的构建》,《职业教育》2018年第4期,第3-5页。
作者单位:榆林学院政法学院 陕西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