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交易风险及管理建议

2020-05-29 21:17岳明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4期
关键词:管理建议

岳明

【摘 要】文章通过对关联交易和隐性关联交易的阐释,分析当前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危害,提出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应对隐性关联交易的管理建议,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交易;管理建议

1 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中,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是关联关系的3个主要判断因素。

关联交易在经济行为中经常出现,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从有利的方面来看,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交易成本(如交易对手调查、商业谈判等),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来看,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容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存在关联交易较多,可以区分为公开关联交易和隐性关联交易。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均为国有性质,符合上述关联关系判定的关联方基本都是同一体制内的机构,其关联交易也一般为公开关联交易,该类关联交易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任务的优先执行,整体上利大于弊。真正为单位带来管理风险、需要高度警惕防范的是受权力影响的个人操控的隐性关联交易。

2 隐性关联交易的主要构成要素

2.1 隐性关联方

隐性关联方是交易主体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有意模糊或隐藏关联关系,通过形式上的非关联方,将与交易主体实际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或个人隐藏起来。交易双方表面并无关联关系,实际却是关联方,交易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隐性控制。在法律规则层面,隐性关联方并不符合关联方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关联方。但在实际操作中,交易一方可以对另一方进行隐性控制,双方的交易已经实现关联交易目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纳入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方往往是具有权力的个人的特殊关系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这种特殊关系具有高度隐蔽性,可能是未上报的个人亲近关系,也可能是范围较宽泛、难以直观衡量其亲近程度的社会关系,如远亲关系、同学关系、同乡关系、社团关系等。

2.2 隐性关联交易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相互影响的双方互相转移劳动力、贸易资源或应当履行的责任,而不管是否收取款项。隐性关联交易则是交易方与具有隐性关联关系的另一方进行转移劳动力、贸易资源或应当履行的责任的行为。在实际交易中,交易双方会通过第三方过渡的方式“去关联化”,隐性化趋势增强,该类交易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公允性、真实性,事实上缺乏商业实质。

3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中,隐性关联交易通常存在于单位物资采购或资产处置业务中,单位内部人员通过操控隐性关联方,与本单位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将资源向隐性关联方倾斜,使其获得额外收益。具体形式主要如下。

3.1 虚假采购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通过与隐性关联方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将单位资金通过合同结算转给隐性关联方,隐性关联方实际并未向单位交付采购标的或交付标的不符合验收标准,造成单位资金流失,隐性关联方获得巨额收益。

3.2 不公允采购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发布采购需求,指定招标指标,甚至设置“萝卜招标”指使隐性关联方进行竞标,通过形式上标准的招标程序操纵隐性关联方中标,中标价格高于市场水平或交付产品质量低于市场水平,从而使得隐性关联方从不公允交易中獲得超额收益。

(1)虚增收入。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人员为提升个人业绩,通过与隐性关联方签订虚假合同方式,向本单位虚假采购,虚增单位收入,以符合各项考核任务要求,获得个人评优或晋升资本。虚增收入往往与虚假采购、不公允招标伴生发生,虚增收入过程中隐性关联方向本单位支付的资金实质来源于虚假采购或不公允招标交易过程中转移给隐性关联方的资金,该类行为是用本单位的资金提升个别人业绩,表面上单位产值增大,实际浪费单位资源,有弊无利。

(2)资金违规占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通过采购或合作等方式,将资金转给隐性关联方,实际该采购或合作并不存在,资金被隐性关联方无偿占用。此类占用持续周期不定,短则三五月,长则数年,甚至并不归还(合作方最终申请破产或注销,无力偿还),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带来了巨大的资金风险,实质构成国有资产流失。

(3)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如国有资产清理或科技成果转让),将资产低价转让给隐性关联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交易的危害

4.1 套取科研经费

隐性关联交易通过虚假合同、不公允采购、虚假合作等方式,虚增账面成本,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科研经费套取转移,造成部分科研经费流失。

4.2 国有资产流失

隐性关联交易关联业务具有不对价性,交易被操纵后将国有资产以低价、超低价转让给隐性关联方,国有资产价值被严重低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容易产生寻租行为。

4.3 人才科研积极性受挫

科研经费的流失导致科研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打击科研人员信心。个人通过隐性关联交易虚增个人业绩,导致真正踏踏实实做科研的人业绩反而不突出,埋头苦干无法带来个人发展,科研氛围受损,科研积极性受挫。

4.4 阻碍科技成果转化

一方面,单位签订的虚假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缺乏实质内容,容易造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流于形式,浪费国家资源;另一方面,低价转让科技成果,可能导致科研人员觉得其付出未得到公允回报,自己的科研成果沦为个别人权力寻租工具,丧失科研热情。

5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交易的管理建议

5.1 完善关联关系申报管理制度

现行的关联关系判定标准侧重量化指标,但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单一的量化指标已无法适用于所有的经济行为,出现了真空地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展关联信息申报范围,将“具有实质控制”“具有实质重大影响”等信息均纳入管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关联关系申报管理应集成内外部数据,不仅单位内部人员要申报其关联关系,与单位有交易往来的外部企业也应申报其与本单位的关联关系。内外部数据要进行比对,单位关联交易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该数据进行复核、更新,强化信息的动态收集整理,加强内部人关联交易的监测与持续管理。

5.2 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本单位关联交易提供制度指导。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在其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应规范其交易流程。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涉及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应以制度形式进行禁止,同时明确相关违规行为惩罚机制,强化制度刚性。

5.3 加强关联交易审计力度

为逃避监管,攫取非法利益,非公允關联交易日益隐性化。面对交易结构复杂、交易关系模糊的隐性关联交易,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内审部门应保持职业敏感性,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慎评估,深入挖掘交易双方的社会关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评估其关联可能性。同时,内审部门应充分利用市场数据,通过市场价格对比,评估交易单价、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与单位交易需求是否吻合,综合判断交易的公允性。对于不公允交易,应通报主管部门彻查原因、严肃处理。

6 结语

本文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交易进行了分析,重点探讨了隐性关联交易的主要要素、交易形式及交易危害,并尝试性地提出管理建议。对于关联交易,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出台制度建设,落实管理实践,强化监督机制,将关联交易管理渗透到单位经济管理全过程中,充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障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参 考 文 献

[1]关涟.浅议企业间隐性关联交易[J].国际税收,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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