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亮
摘要:为了扭转社会阶层不平等与教育公平之间的结构性失衡,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公平保障应运而生。在美国,具有“强干预”属性的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经历了从“兴起”到“深化”的演进历程,核心价值理念从“教育均等论”转向“教育适足论”,录取标准从绝对成就评价模式转向相对成就评价模式。在发展趋势上,在机制创新方面构建阶层公平保障的需求导向机制;在主体整合方面健全阶层公平保障的协同合作机制;在效果评估方面健全阶层公平保障的监督评价机制,这为我国高校专项计划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阶层公平保障;美国;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
促进社会流动是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然而不同社会阶层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的不平等却使这项功能大打折扣。尽管所有阶层的升学机会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与扩招趋势都有所增加,但是农民工留守或随迁家庭、城镇下岗职工、农村失地农民、深度贫困地区等弱势阶层出身的学生在学业成绩、升学机会上的客观差距仍然存在,这种现象在顶尖大学和热门专业尤为突出。据报道,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子女考入部属重点大学的机会是城乡无业、失业或半失业者阶层子女的32倍。[1]“工地男孩”崔庆涛和“感谢贫穷女孩”王心仪等事件,引发社会对“寒门难出贵子,阶层代际固化”问题的激烈讨论。我国近年来实施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畅通弱势阶层学生的纵向流动渠道,打破“家庭背景决定个人未来”的宿命论。然而在推进教育公平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政策人群覆盖面的精准度不足;录取结果集中于少数“名牌高中”;招生的属地化倾向加剧区域差异等问题。[2]如何进一步完善以高校专项计划为代表的倾斜性招生政策,从追求数量公平转向质量公平成为社会共识。三十多年来,美国一直通过“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Class-based Affirmative Action)对弱势阶层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进行保障,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本文基于价值理性与制度理性的角度对美国经验进行探究,以期为我国高校专项计划的深化改革与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一、缘起: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公平保障之为何
1.阶层差距成为阻碍高等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主要症结
学生家庭背景、经济社会状况的不同而形成的阶层差异,正在成为阻碍高等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主要症结。通说认为,社会阶层作为影响个人教育成就的重要因素,与社会经济地位(SES)相等同,考虑因素包括家庭财产与经济收入、父母受教育程度和职业地位等。传统的“结构功能理论”认为教育能够促进弱势阶层的向上流动、消除阶层之间的地位差距,然而高等教育的实际发展似乎并未缓解阶层之间的教育不公。以美国为例,不同阶层的教育成就呈现出以“不平等有效维持”(Effectively Maintained Inequality)为特点的两极化效应。根据杰克·肯特·库克基金会(Jack Kent Cooke Foundation)在2015年对全美最有影响力的100所大学开展的调查,来自全国家庭经济收入后25%的低社会经济背景学生(Low-SES)的人数比例为3%,而来自全国家庭经济收入前25%的高社会经济背景学生则高达72%,二者相差24倍。[3]这种现象印证了“冲突分析论”的观点,优势阶层家庭将经济资本转换为有利于升学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并延续下一代的优势地位,而弱势阶层的下一代则仍身处劣势而失去翻身机会,由此形成不公平的“阶层再生產”格局。
2.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公平保障是缓解社会不公和消除阶层歧视的突破点
社会阶层化现象与高等教育制度具有密切联系。阶层不公并非特定的个别歧视所造成,而是源于整体社会制度和高等教育体系的结构性失衡。[4]以入学机会为例,将考试成绩作为唯一衡量指标的招生考试表面上看似公平,其实却未能将影响个人学习且与天赋无关的资源不均、环境差异等因素纳入衡量范围,对弱势阶层造成系统性的事实歧视(De Facto Discrimination)效果。当贫困限制了一些人的天赋发挥和努力程度并导致其学业成就受到影响时,政府不应让弱势阶层学生自行承担代价。若要为弱势阶层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关键就是要从“弱干预”转向“强干预”手段,由教育扶贫措施转向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又称“阶层优惠性差别待遇”,是指“向弱势阶层学生提供积极性优惠以改善其不利处境,提高该群体在高等教育中的参与程度或比例的补救性机制”[5]。它与教育扶贫措施、种族性差别待遇措施等相近概念的区别究竟在何处?简言之,相对于教育扶贫措施的“弱干预”属性,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则属于“强干预”方式,而且它还是种族性差别待遇措施结合教育公平理论所发展的新形态。教育扶贫措施是通过提供奖助学金、改善教学师资和教学设施等间接帮助方式增加弱势阶层学生的竞争力,并不涉及以功绩原则为导向的录取标准。而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则是在功绩原则的选拔机制内,通过保留入学名额比例、量化加分、降低准入门槛等方式来纠正常规教育资源分配的缺陷。种族性差别待遇措施强调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教育公平,与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具有一定重合性。但是在族群分化、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种族因素作为弱势群体的判断依据显得粗糙和宽泛,判断是否纳入优惠对象时还需考虑个人的阶层因素。
3.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公平保障是实现学生背景多元、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弱势阶层学生在高校尤其是顶尖大学的参与或比例不足,成为影响教育质量提升的障碍。美国最高法院在1978年“加州大学诉贝克案”提出“学生背景多元”概念并视之为重大迫切的政府利益,这也成为实施积极性差别待遇措施的合法基础。[6]奥康纳大法官在2003年“卢特诉贝林格案”中认为学生背景多元不仅能够帮助受惠群体取得教育利益,而且促进群体理解互信,使学生为多元社会与专业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7]依据“学生背景多元”标准,只有提高弱势阶层学生的入学比例实现学生背景的多元化,才能为大学校园带来多元的观念,促进不同阶层的相互学习与包容,扩大学生视野和提升教育品质。同时,由于顶尖大学的学生可能成为社会精英和领导者,其学生背景的多元还具有面向未来的社会公平价值,确保社会领导者的整合能够充分代表各阶层,激发底层民众的社会责任感,进而提高社会的民主与活力。
二、发展: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公平保障之何为
如何矫正社会经济不平等与教育公平之间的结构性失衡,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议题。在传统教育机制左右支绌之际,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公平保障开始兴起与发展。它的目的在于纠正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和实现教育公平理想,逐渐形成一股在不同地区、国家之间的普遍性共识。
1.政策变迁经历从“兴起”到“深化”的演进历程
自20世纪90年代起,由于依据“种族划分”的差别待遇措施越来越不能匹配教育公平的要求,加州、纽约、德克萨斯等近十个州从1996年起陆续禁止种族性差别待遇措施,而且在2014年“密西根州禁止种族性差别待遇措施案”中获得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8]法院认为社会经济背景不像种族那样属于“嫌疑分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s),因此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不存在违法无效的风险。早在1973年,最高法院就在“圣安提诺学区诉瑞兹案”中判定以阶层作为高校经费补助标准只需接受合理审查标准,而无需适用类似于种族性差别待遇措施的严格审查标准。[9]最高法院又通過2007年“西雅图学区案”[10]和2009年“派克诉科莫案” [11]主张,大学如果向低收入社区的学生给予入学优惠,只要不是“毫无理由的专断”情况均为合法有效。《美国教育部2011—2014财政年度战略规划》强调要“不分社会经济地位,为所有学生提供同等的教育机会”。因此,很多地方尤其是废止种族性差别待遇措施的各州开始实施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
德克萨斯、加州于1998年出台“百分比计划”(Percent Plan)规定在弱势阶层聚集的指定中学里,成绩为本校最高10%的高三学生可被公立大学免试录取,借此增加了弱势阶层学生的入学机会。加州大学率先于1997年实施以社会经济背景为基础的“全面性评估入学方案”,采取多重测量维度将学生的背景资料整合为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并且对学生的家庭收入、父母教育程度和居住地区赋予较大权重,对弱势阶层学生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美国高校理事会在1999年出台“奋斗者项目”,在高考(SAT)中对不同学生的社会经济情况给予质性评价与加分奖励,并将加分超过200分的考生称为“奋斗者”。
然而道路并非一片平坦,弱势阶层的界定及其标准,受惠群体的规模和优惠强度,政策是否真正惠及深度弱势群体等问题成为备受争议的焦点,给制度发展带来了诸多困扰。在最近十多年里,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公平保障的发展进入深化阶段。科罗拉多大学在2008年“阶层评估入学方案”中首次尝试对申请学生的经济弱势情况、克服困难的努力程度进行量化评价。美国教育部在2019年宣布在高考(SAT)中全面实施“逆境加分”体系,根据涉及学生社会阶层背景的15个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将社会经济与智识背景的多元性纳入综合衡量的范围。这些新举措纷纷出现,丰富了原先较为单一的阶层公平保障理论与实践。
2.录取标准从绝对成就评价模式转向相对成就评价模式
在录取标准上,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重在对学生的相对成就评价模式。传统的绝对成就评价模式是以考试成绩作为成就的唯一衡量标准,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分配给实际或者预期表现最佳的学生。这种“从起跑点衡量”的模式对维护功绩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问题。从公平角度来看,弱势阶层学生缺少同等竞争所需的基本教育资源、经济物质条件而处于劣势,如果容许这种情形过度限制个人的天赋和才能实现,势必造成教育不公。国家对矫正个人教育背景差距负有社会责任,需要修正绝对成就评价模式,将影响个人成就且与能力优劣无关的出身背景因素纳入衡量范围。从效率角度来看,用“唯分是从”录取学生虽然实现了高校的教育利益最大化,却可能不符合整体高等教育系统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学者班克斯的研究表明,学生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就读顶尖大学的收益呈现“负相关”效应,弱势阶层学生因就读顶尖大学而获得的预期收益高于其他学生就读一般大学所丧失的利益,因此采取相对成就评价模式会提高整体生源的教育表现水平。[12]同时,绝对的考试成绩也未必等同于预期表现最佳,“取得1000分的贫寒家庭学生在教育发展潜力上,超过经由家教补习而取得1050分的富裕家庭学生”。
为了追求教育公平与提高整体社会效益,相对成就评价模式主张教育机会分配应当对功绩原则作出适当的牺牲,增加对出身背景或者社会经济不利因素的考虑,肯定个人为克服教育劣势的勇气与努力。目前在大多数高校,入学录取程序都采取了相对成就评价模式的改革。例如,美国高考“逆境加分”体系将反映学生社会经济背景的综合指标(AS)评价列为额外加分项目[13],具体包括:一是学生所在社区的犯罪率、贫困程度、房价与房屋空置率;二是学生所在家庭的经济收入、单亲情况、父母教育程度等;三是学生所在高中的生师比、贫困生比例、平均升学率等。科罗拉多大学则进一步将反映学生社会经济背景的加分综合指标(CI)分为两类:一是“障碍指标”(Disadvantage Index,简称DI),即学生的社会经济条件可能影响其升学的阻碍程度;二是 “过度成就指标”(Overachievement Index,简称OI),即学生克服不利环境的决心和努力程度,反映出个人超越阻碍的潜力大小。其中,“过度成就指标”是个人取得的学业成就与外界期许之间的落差,反映出学生对长期贫困经历的处理能力以及克服不利环境的潜力。[14]经济社会环境造成的不利条件越是严重,个人的实际成绩与现实条件容许达到的预期成绩之间落差越大,该学生在将来战胜困境与学习成功的潜力就越强,加分也就越多。
三、趋势: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公平保障之走向
为了提升教育资源配置的精准度和有效度,美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公平保障将会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的趋势。
1.机制的创新:构建阶层公平保障的需求导向机制
在教育公平视角下,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是一个以弱势学生的差异化需求为导向配置教育资源的过程。政策若要充分了解和考虑学生的真正需求所在,就需要建立相应的阶层识别与动态评价、“因人制宜”的优惠策略等机制。首先,通过多元的维度测量、理性的数据分析促进弱势阶层识别的精准化、客观化。需要完善阶层识别与动态评价机制,除了家庭财产净值和经济收入、父母的职业地位和文化程度之外,更加关注贫困个体及家庭的生命周期历程、地域环境、教育资源禀赋等先赋性弱势因素,塑造出匹配教育公平逻辑的弱势阶层范围。其次,处理好学校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建立精准资源配置的需求导向机制。从高校个体角度来说,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是以“最低成本原则”作为逻辑进路,出于选拔成本提升、教育市场竞争力等顾虑,它们倾向于在学习成绩最高、表现最突出的弱势阶层学生与符合入学标准的其他学生之间进行交换,以招生遴选的最低成本提升弱势阶层学生在校园中的代表性。戴博·C·玛拉德的实证研究表明,学习成绩与社会经济条件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的受惠者往往是“弱势阶层之顶端”,而被取代者则是“优势阶层之底端”。[15]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基于最低成本原则的优惠措施虽然符合高校个体的市场竞爭规律,但是却与整体阶层公平保障的“公共性”之间产生嫌隙,使深度弱势群体陷入“弱势累积”陷阱。正如彼得·H·史瑞克所指出,问题在于这种政策只能照顾到“条件最好、最不需外界帮助”的弱势群体需求,却无法真正实现与深度弱势群体的需求对接。[16]因此,政府部门应积极通过有计划的干预引导高校行为,避免其过度追求“一己私利”的方式削弱阶层公平保障的整体治理效果。
2.主体的整合:健全阶层公平保障的协同合作机制
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通过对弱势阶层学生的强干预手段以启动高等教育资源的再配置,这就要求跨区域、跨层级的权力主体在优惠规模、配套保障等方面实现统筹配置。首先是对优惠规模的决策协商和合作机制。高等教育市场具有不同的层级与结构,过高的优惠门槛会造成多数弱势阶层难以符合标准,仅能录取少数“样板学生”的弊端,但是倘若优惠门槛设定过低,也会导致学生的总体学业水平与专业水准降低,高校声誉或者学历文凭在就业市场的含金量下降、拖累正常毕业生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各级权力主体需要根据不同的市场异质性进行合理地优惠规模配置。其次,建立从高中宣讲、学前培训到辅导课程等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方案,成为应对“涓滴效应”问题的关键内容。根据学者理查德的定义,受惠的弱势阶层学生进入与其能力不匹配的高校,致其在大学由于学习困难而不成比例地处于落后地位,“涓滴效应”也就此形成并且对受惠者产生负面影响。[17]推动招生宣传与课程辅导程序的联动衔接,建立中、高等教育机构在升学咨询、学前培训、奖励资助方面的长效合作机制——双重入学机制,可在极大程度上抵消受惠学生资质缺失的消极影响。
3.效果的评估:健全阶层公平保障的监督评价机制
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作为阶层公平保障的“试验场”,需要坚守体现教育公平价值的社会合法性追求,而监督评价机制也应将其作为公共治理问题看待,避免优惠的不平衡而造成对其他群体的反向歧视。首先,阶层性差别待遇措施追求的是以解决个人问题为目的的结果导向,受惠决策需要与个体的社会经济状况挂钩,避免各种形式主义和扭曲笼统的“群体对待”举措。据此,入学审查程序需要遵循个别化原则,不得仅仅由于学生属于弱势阶层群体就给予机械性、预设性的优惠,如入学方案基于种族、社会经济因素自动给予该类学生20分的固定加分。[18]只有当个人的成长背景、受教育质量等确实存在劣势、或有突出的努力表现时,才能获得相匹配的量化加分或者质性评价。其次,受惠规模的确立需要以科学实证资料作为依据,不得实行僵化的固定配额制。一刀切地将学生的阶层背景作为招录的决定性因素,甚至为追求绝对比例而影响其他学生的教育机会,面临公平性质疑;忽略学生具备的起码资质造成其无法适应日后的大学学习,使高等教育质量面临风险。最高法院在“卢特诉贝林格案”中主张,在差别待遇中强行植入固定配额制不符合“紧密剪裁”的手段合理性要求。需要对不同专业、院系实际录取学生的分数与阶层背景资料进行分析,提高受惠规模的决策科学性,不宜盲目为弱势阶层学生预设固定的入学名额、比例或下限。
结语
在贫富悬殊加剧的全球化时代,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公平保障是各国都面临的一项新事物。我国可以在如下三个方面汲取美国的有益思路和经验。
其一,政府进行“超市场干预”的功能定位。高校专项计划是以国家教育资源的输入与政治干预的方式调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市场化配置,因此在本质上属于高等教育精准扶贫的公共治理问题。从价值结构来看,一些省级教育部门、高校所追求的教育利益效用最大化、招录成本最小化与社会的教育公平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嫌隙,如“明显的属地招生倾向导致内部的区域差异,加剧横向的不公平”[19]、“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西部各省参与程度和录取份额偏低”[20]。只有通过中央政府的强力领导、整体规划与权威监控,才能有效遏制上述主体的部门私利和扭转属地化招生态势,切实提高阶层公平保障的贯彻力度。同时还要在教育资源配置中加大对深度弱势群体的优惠力度,把教育资源用在“刀刃”上。从动态管理来看,科学决策机制在提升阶层公平保障效率、实现高等教育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政府应当着力构建“用数据分析、用理性决策、用信息创新”的管理机制。譬如在受惠规模的决定中,不宜预设诸如“不低于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2%”等固定限额,而要测量已有高校专项计划的政策效果,分析不同专业、院系的弱势阶层学生受益情况,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精准判断受惠规模配置的合理性。
其二,重塑整体性的阶层公平保障理念。当前由于一些高校专项计划在目标定位、实施地区、执行标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性,容易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平。譬如在目标定位上,不考虑贫困人口碎片化、分散化、细小化的实际国情,仅仅依据居住地区(特定贫困地区或者农村户籍+学籍)的一元标准来笼统划分弱势阶层[21],违背阶层界定的多元维度规律。又如在实施地区上,形成一个“仅有典型贫困区域学生且相对封闭的高考竞争场域”,忽视了城镇下岗职工、东部地区低保群体等人群的教育需求。[22]应当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整体性治理理念,引入对弱势阶层的多元测量体系与动态考评机制,将政策人群的覆盖面从农村群体扩展到城镇贫困群体,从贫困地区扩展到所有地区,促进弱势阶层整体的教育公平。
其三,优化高校的招生选拔方式。近年来,各高校自主统筹的招生选拔方式逐渐推广,然而理念认知的滞后与执行监督的缺失,影响到阶层公平保障的最大化效应。譬如,很多高校采取高考成绩筛选,分省择优录取的“简化选拔方式”,虽然能够降低考生应考与高校招生成本,但是却导致政策滑向“高考选拔困局”,无法满足深度弱势群体的教育需求与意愿。又如,有的高校虽然设置复试考核、额外笔面试的“单独选拔方式”,但是在考核内容与标准上却简单套用针对优秀高中生的提前自主招生方式。其实在对弱势阶层学生进行考察评价的过程中,以逆境加分体系、过度成就指标为代表的相对成就评价模式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将弱势阶层学生从自然与社会压抑的“必然状态”解放出来,为其自由发展提供教育准备条件才是高校专项计划的必然要求。从受惠个体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实际学习能力是否有被低估的可能,被低估的精确程度,潜在学习能力等评价层面更值得关注。因此,需要由教育部门、专家学者以相对成就评价模式作为主导,推动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对接阶层公平的要求,建立理性公平的招生选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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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