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雨萌
【摘 要】文章以探究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为起点,分析了我国企业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并在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建立管理人的奖惩机制、健全法院的相关制度及完善中介机构的独立执业水平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利益;利益保护;破产重整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1-0160-02
企业的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资不抵债明显或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于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支持,通过重整程序让在破产边缘徘徊的企业恢复生机,走向正轨,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更高比例的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重整制度的任务包括清偿债务和拯救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的数量日益增长,重整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具有关键作用。
1 企业破产重整中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1.1 破产法价值的目标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从诞生起至今,其保护的法益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由过去单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变为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发展至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破产法的第一要义,这是一个债权人地位逐渐弱化的过程。相对于其他破产程序来说,破产重整制度对债权人的权利做了更大的限缩,这是因为重整制度的立足点在于拯救企业,帮助企业焕发新的活力。从更深层次来看,重整能够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利益应当纳入“社会政策理论”的考察对象。债权人的利益和企业的经营发展相互依存,不可分割,重整的结局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体的利益,更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重整的过程中,立法的风向左右着债权人的方向。债权人的诉求是希望债务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只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有意向加入重整的债权人坚定信心,才能使重整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最终实现重整的目的。
1.2 保护债权人的现实需求
(1)权利与义务是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的。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义务。在重整程序中,找到债务人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间的平衡是永恒的课题。在法律实务中,债权人通常承担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债务人却坐享其成。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可能会导致债务人把重整程序当成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工具,这无疑不利于重整程序立法价值的实现。
(2)债权人自担风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企业的管理和运转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重整程序是一条充满艰难险阻的道路,在大量的企业剩余资产在重整程序中被支配后,如果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获得的最终清偿还会缩水,这些风险将全部由债权人自担。
(3)债权人在重整过程中缺乏支配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仅有义务向管理人汇报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这样债权人就无法及时掌握公司重整过程中的经营信息,即便掌握,对于一些经营状况、经营模式等专业性问题,债权人也并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股东的权利进行相应的限制,才能避免债务人滥用经营权,消极怠工,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对我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2.1 优先债权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债权通常会优先清偿,部分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利用各种手段将非优先债权认定为优先债权,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是将非职工债权认定为职工债权,从而清偿顺位仅排在破产费用之后,债权100%比例得到清偿。
二是将非担保债权认定为担保债权,特别常见的是认定为抵押债权。部分债权人为了使自己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提高清偿比例,甚至会和破产管理人共同将非担保债权认定为担保债权。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破产企业的资产利益。
2.2 虚增企业负债
通常虚增负债的行为发生在企业破产过程之前,等到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企业负债因此增加,其他债权人的清偿会受到影响。虚增负债主要发生在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债权人之间,在企业濒临破产的倒计时,债权人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虚假借款的合同行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凭借“借条”等凭证申报债权,获得清偿后最终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占有这笔清偿资金。
2.3 在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在企业的破产和重整程序中具有稳定全局的地位。这些机构本应恪守自己的职业伦理要求做出公正、理性的判断,但是在法律实务中,由于人情关系和金钱交易的存在,这些中介机构的理性评估常常被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左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丧失了中立性和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过往严重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漏报甚至瞒报;二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按照管理人的授意,为了达到资产拍卖的目的,对企业的资产大幅度低评,为管理人处置资产“开绿灯”。
3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3.1 充分发挥债权委员会的作用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债权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债权委员会具有监督重整程序的重要作用。应当积极推行债权委员会制度,让债权人委员会参与债权性质的认定,根据相关证据对普通债权、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进行分类。债权委員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是要加强对相关债权证据的审查,防止破产企业利用非常手段虚增负债。对于证据真伪存疑的情况,应转入诉讼或者仲裁途径解决。
二是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应当监督好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聘请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引导债权人做出正确的决策。
3.2 建立管理人的奖惩机制
在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薪资和破产企业的资产数额成正相关。这种计算薪资的方法造成了破产管理人的收入只与破产企业的资产数额挂钩,与其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均无关联。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绩效机制,让工作认真、能力出众的破产管理人得到更高的收入,从而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3 健全法院的相关制度
(1)成立独立的破产法庭。企业的破产重整是司法介入的结果,法院是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主体,直接影响企业重整程序的进程,应当审慎行使职权。重整案件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案情复杂。有关企业重整的案件不仅依托于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系,还对法官的水平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要处理好一件企业重整案件,法官除了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外,还需要对金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知识都有所涉猎。
美国作为领跑企业重整制度的国家,拥有独立的司法组织体系、破产法院及破产法官。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我们可以成立独立的破产法庭,保证破产法庭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2)规范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力。首先,法院应当恪守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启动重整程序。破产法官审慎、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法院应当做中立的裁判者,审慎用权,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审查企业的重整申请,做出客观理性的判断。法院应独立行使司法职权,避免为了本地经济发展等行政方面的考量而启动重整程序。其次,重整计划应尊重其私法关系的性质,尽量避免强制批准。如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强制批准,则要尊重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诉求。最后,法院应当开通复议或者提出异议的通道,既可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可以监督法院的司法行为。
3.4 提升中介机构的独立执业水平
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在企業的重整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这些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与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坚守独立性和中立性,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客观的判断和评估。
4 结语
企业的重整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公认的复兴企业生命的最重要制度。企业的重整制度以债权人对自身利益做出让步为前提条件,法律规则的不完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水平欠缺等问题,使得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周全的保障。我们应及时认清现状,寻求对策,让重整制度真正为企业复兴提供机遇,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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