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探究

2020-05-14 06:07刘跃威
关键词:社会转型作案行为人

刘跃威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88)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社会失范现象较之过去有了明显增多。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失范或无规则是指一种对个人欲望和行为的调节缺少规范,制度化水准差,因而丧失整合的混乱无序的状态。”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失范现象,导致犯罪率急剧上升,尤其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已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维持。

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内涵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

近年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全国不断发生,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造成重大威胁,而且触犯了群体意识,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国内学者不仅对犯罪的名称各有看法,在具体的定义上也各有表述。大多学者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定义为:“基于泄愤与报复社会的目的,由单独一人策划并实施,采取残忍的、暴力的犯罪手段与方式加害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并由此产生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与社会影响的行为。”[1]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严重暴力犯罪的关系

严重暴力犯罪包括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备严重暴力犯罪的基本特征,例如犯罪手段凶残、危害后果严重、犯罪工具杀伤性大等。但从社会危害上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外延小于严重暴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只是基于极端心理泄愤、报复社会等动机实施犯罪,犯罪目的在于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以表达行为人自己内心的诉求。例如抢劫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等。另外,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只局限于个人的犯罪;而严重暴力犯罪可以是单独的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多人的共同犯罪或者是有组织领导策划的犯罪。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个人恐怖犯罪的关系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个人恐怖犯罪都是采取攻击性极强的暴力手段,并造成了严重人身伤害,破坏了社会良好秩序;都伤害了公众的心理和感官,对社会上造成了恐怖的气氛。单从案发频率上看,我国社会很少发生恐怖袭击案件,大多都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个人恐怖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个人恐怖犯罪的动机有政治目的或诉求,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没有政治动机,仅是恶性的刑事犯罪,和宗教信仰或种族无关;二是个人恐怖犯罪大多为有组织的犯罪,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预备到实行都是由一个人独立完成,不受他人或组织的控制。

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

个体意识是社会中个人的意识,是个人社会经历与社会地位的反映,是个人独特实践的产物。健康的个体意识既强调个人的权利也履行个人的义务,丧失了集体意识的个人意识是极端的利己主义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极端的利己主义,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失范现象,它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根据社会失范理论,以实证分析法,结合我国2018年曝光的10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情况,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梳理如下:[2]

表1 2018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情况表

(一)作案方式简单直接

通过对2018年行为人作案方式的类比,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使用简单易得的钝器,采取直接、粗暴的作案方式。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大多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的经济水平以及文化程度限制了他们选择复杂、高难度的作案方式。作案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行为人使用刀具或钝器等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将近57%的行为人认为这些作案工具较容易获取,有利于其作案。例如在河南的光山校园杀人案中,犯罪人闵拥军的作案工具就是其家中使用的菜刀。以上列举的案件中可以明显看出几乎所有的行为人都有使用道具进行作案。第二类是行为人通过驾车对被害人进行伤害。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及私家车的普及,运用汽车作案的比例有较大的上升趋势。在2018年发生的10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有5例是通过驾车对被害人进行伤害。

(二)作案持续的时间较短

对比分析2018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作案时间在30分钟之内的案件有75%之多,30分钟到2个小时之间的案件将近11%,2小时以上的案件将近14%。作案时间一般与行为人的情绪发泄有关,同时行为人的作案手段简单直接,也限制了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另外,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案对象的随机性决定了作案时间不可能很长。行为人本身急于泄愤或报复社会,企图在最短的时间内伤害最多的人,以满足其变态的心理快感。典型例子如重庆巴南案,行为人郑民手持砍刀,在上学时间连续砍死、砍伤14名幼儿。

(三)作案对象多为社会弱势群体

儿童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行为人抓住儿童面对暴力行为没有抵抗能力、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的弱点,专门选择儿童下手,以保障自己暴力行为的顺利完成。近年来,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大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全家人的关心与希望都在孩子身上,行为人选择对孩子的伤害就是对孩子背后一个家庭的破坏,加大了对社会的伤害程度。2018年发生的10例案件中,有4例案件都发生在学校门口。比如2018年4月在陕西米脂县城一中学门口,行为人持刀连续砍死、砍伤了19名学生。

(四)作案地点比较集中

从一系列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为了加大伤害概率,大多选择在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第一类是发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区域,即我们常说的校园袭童案。这类案件近年来多有发生。第二类是发生在广场等公共场所。如2018年9月在湖南衡东县城休闲广场上,行为人通过刀砍、用汽车撞的作案手段,造成12人死亡、43人受伤。第三类是发生在行为人或被害人居住地以及附近区域。这类案件大多为熟人作案,行为人与被害人大多都认识,而且之前发生过或大或小的纠纷或矛盾。

(五)大多为预谋作案

行为人在面对犯罪与守法的决定时做过一番掂量,如果觉得犯罪行为带来的利益大于守法所带来的利益,就会铤而走险。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单独作案,由于行为人势单力孤,实施的行为要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必然有所充分准备。比如预先观察作案地点和作案时间。如2018年发生在重庆巴南区幼儿园门口的凶杀案,行为人的砍刀是精心选择并且磨得足够锋利,等到学生放学集中离开校门以后下手作案。

三、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上升的原因

我国社会转型是在社会结构、社会体制、经济发展等方面全方位的转型,社会转型带来了一系列尖锐的矛盾,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随之增多。

(一)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贫富差距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我国社会在快速发展的转型期带来极大的贫富差距。近些年的基尼系数均明显高于国际警戒线0.4的水平,并且连续十几年持续的高位运转,其直接导致的后果是社会维稳难度越来越大,极端恶性事件频发等。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财富畸形集中,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聚增,影响社会公众的仇富心理。从2018年列举的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有90%以上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都是出于对社会的不公,以报复社会的目的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二)市场经济与国民素质发展的不平衡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与公民精神文明素质的进步不平衡。发展一个国家可能需要10年,但是培养一代人的素质可能需要50年之久。国民的素质跟不上经济的发展,见钱眼开、一切向钱看的观念深入人心,也是诱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因素。在面对日益纷繁变化的社会,多元化的社会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生存能力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国民素质的落伍引发了人与社会的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矛盾的激化是导致社会失范的原因所在。

(三)政府治安管理的不作为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司法机关司法过程中的懈怠,政府部门治安管理的不作为,使部分行为人在面对司法行政机关时感到社会的不公,因而报复社会。政府治安管理的不作为是对社会集体意识的破坏,是社会失范的表现之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作案时间虽然很短,但是据案件出警时间分析,有明显的滞后性,例如2018年9月在湖南衡东县城行为人作案时间持续90多分钟,造成12人死亡、43人受伤,这中间的空档时间,跟政府治安管理不利,出警时间缓慢有较大关系。

(四)社会浮躁心理

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向心力与联系,如果没有这种向心力与联系,作为成员集合体的社会则难以存续。涂尔干把社会中存在的向心力和联系称作“团结”。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气氛严重干扰了社会中“团结”的维系。强烈的集体意识需要公民对社会强烈的认同感,公民需要靠自身的精神境界保证内心的安宁,不受社会浮躁情绪的影响。“由于不能及时修正扭曲的认知,使他们无法对事物做出准确地判断,导致他们往往很难从自身的角度去寻找问题的结点,而是将一切问题的根源简单地归结于外部原因,加之过往不健康心理经历叠加,就很容易催生犯罪萌芽。”[3]

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范措施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原因更多是中国所独有,因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范措施应结合我国社会转型的特点,走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防范道路。

(一)健全社会预警机制

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安全事件”归为突发事件中,且在第五条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要关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性基础工作的开展,对社会上的高危人群,做好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工作,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心理,同时构建高危群体档案库,关注重点对象的动向。在公共场合开展荷枪实弹式巡逻与安全检查,必要时设置临时或固定岗亭,安排值警待命,不仅能增加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暴力犯罪作出反应。

(二)提高国民整体素质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根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多行为人文化水平较低的特点,可以看出教育普及对预防犯罪的重要性。我国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在贫困地区依然有教育普及的盲区,各省市的教育资源有很大差距。应试教育大多只重视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忽视学生的素质道德教育,德智体美劳共同发展的理念贯彻不深入。因而重视学生素质教育,使青少年形成健康、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从根本上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手段。

(三)扩大矛盾纠纷解决渠道

根据2018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分析,很多行为人犯罪是因其在社会上产生的矛盾没有能够得到及时化解,长期累积。社会转型时期公民的价值观多元化、矛盾更加突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前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而要建立多渠道的利益诉求表达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存在的纠纷。比如深化信访制度,指导公民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表达自身的诉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行业性、专业性。

(四)行政、司法机关以身作则

行政、司法机关以身作则,改变其原有病态的形象,使国民对行政、司法机关有信心,服从行政、司法机关的引导,减少对立面。部分个人极端暴力案件是因为行为人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受到行政、司法机关的敷衍对待,走投无路才选择报复社会,以求引起社会的关注;治安管理部门的消极怠工也是行为人能顺利实现作案目的的原因。在建立预防机制中,以行政、司法机关队伍为核心力量,对受害人员第一时间进行救助,人民公仆的形象必须从实质上建立起来。

(五)加大正能量的宣传力度

从社会浮躁心理入手,有效地正能量宣传能提高个人对社会的认同感,激发个体对社会集体的拥护,浓烈的集体意识使得法律具有高度的压制性和约束性。由此引申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范上,从净化社会环境,宣传正能量着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环境纷繁复杂,既要强化互联网领域的监督和管理,还要消除社会亚文化的不良影响,营造积极的社会文化氛围。另外,强化大众媒体的引导和管理,规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方面的报道内容和方式,加强正面引导,传播社会正能量,宣传先进事迹的积极一面,减少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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