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热衷于讨论协商民主以试图弥补选举民主不足时,很多人以为是“舶来品”的协商民主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武装政权里就开始探索实践了。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践中,建立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这是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探索,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其中相伴相生: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进程中要进行广泛的协商和讨论,关乎民众利益的决策通过代表会议协商出台,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立法进程中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民主探索为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的协商民主积累了最初的经验。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599(2020)02-0057-07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无产阶级革命领导权的重要性,在开展革命武装割据的斗争中,创造性地开辟了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武装政权。在探索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虽然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民主实践主要建立在选举基础上,但协商性也是其重要的民主特征。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民主实践,从来都极富中国特色,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红色苏区一开始就相伴相生,如影随形。
一、让人民当家作主是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价值核心
当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热衷于讨论协商民主以试图弥补选举民主不足时,很多人以为是“舶来品”的协商民主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武装政权里就开始探索实践了。
中国共产党建立伊始就以实现民族独立、人民当家作主为奋斗目标。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 “唤起工农千百万”,进行艰苦卓绝的工农武装割据的革命斗争,创建了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武装政权,开始了让千千万万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践,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會制度。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1]新生的社会主义苏联所选择的苏维埃民主制度对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是巨大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伊始就宣布:“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2]P1党的二大提出,中国共产党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党”“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中去”[2]P162,会议还号召工人阶级“预备与贫农联合组织苏维埃,达到完全解放的目的”[2]P134,明确表达了中国共产党通过工农苏维埃民主政权实现民族解放的愿景。可惜幼年的中国共产党在为这个目标而奋进时,没有充分认识掌握革命领导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被革命伙伴国民党反咬一口,大革命失败。八七会议总结了这个教训,强调无产阶级必须掌握革命领导权,在共产国际指导下,党的六大明确了建立苏维埃政权的革命目标,提出“苏维埃应在劳动群众直接选举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因而苏维埃“兼有议会主义及直接民权二者之长”。[3]P461-462党的六大强调民主是构建苏维埃政权的根本原则,大会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组织决议案》对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实践做了制度设计,选择实行代议制由选民选举产生苏维埃代表,代表受选民委托行使民主权利,但必须向选民和代表大会负责,按期报告工作,选举人有撤换代表的权利。
1929年1月,红军第四军在毛泽东、朱德率领下进军赣南、闽西。1930年2月7日,中共赣西南、赣南特别委员会和红四军、红五军、红六军军委组成共同前敌委员会统一领导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毛泽东当选为前敌委员会书记,其后赣西南、闽西和湘鄂赣革命根据地迅速巩固发展。10月4日,红一方面军攻占吉安,接连解放了赣西南的广大地区。而后又向袁水流域推进,使赣江两岸的苏区连成一片,湘鄂赣和赣西南两块革命根据地开始连接起来。10月28日,中共中央在《给赣东北特委并红军前委的信》中,将全国主要的红色区域划分为六大苏维埃根据地,其中把湘鄂赣和赣西南两块革命根据地划分为中央苏区。
但由于各根据地之间互无隶属关系,联系极不方便,为了加强对革命政权的统一领导,党中央开始筹建全国性的中央临时政府,着手筹备召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指出,必须明确规定苏维埃国家根本法的原则,目的是“使全国劳动民众深刻的认识苏维埃是真正的他们自己的政权,热烈的坚决的为这一政权而奋斗”[4]P222。其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正式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民主专政性质,充分体现在它破天荒地让一切工人、农民、红军兵士等劳苦大众拥有掌管民主政权的权利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民主权益。虽然这部中国共产党创立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并不完美,甚至带有像“一切剥削者均无参政权”这样明显的“左”倾错误[5]P973,但瑕不掩瑜,它在中国的历史上开天辟地地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广大被剥削被压迫的工农士兵劳苦群众的国家”[6]P361。
二、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进程中要进行广泛的协商和讨论
在创建苏维埃民主政权的探索实践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一开始就意识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所采取的民主形式是多样的。党的六大在对将要构建的苏维埃政权进行顶层设计时,就将其融入了“议会民主和直接民主”双重元素。苏维埃民主政权不仅从制度上保障工农群众的民主权益,在保障广大工农群众民主选举权的同时,把群众路线贯穿始终,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前进行充分酝酿、协商,在选举中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在选举后对选举出的代表进行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在探索选举民主的最初实践时,协商民主就如影随形。
(一)中华苏维埃政权从制度上保障了选举民主
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根据地探索实行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省、县、区、乡的苏维埃代表由相应的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了苏维埃的民主原则。毛泽东曾说:“苏维埃最宽泛的民主首先表现于自己的选举。苏维埃给予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民众以完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使女子的权利与男子同等。工农劳动群众对这种权利的取得,乃是历史上的第一次。”[7]P103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一苏大”)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赋予16岁以上的苏维埃公民平等的参政议政权。11月19日,大会选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63人,组成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组建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组建人民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并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各部人民委员(即部长)。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主席是毛泽东,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副主席是项英和张国焘,全会还通过了《选举细则》《地方苏维埃组织条例》《行政区划条例》《婚姻条例》等项法律。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第一号布告,“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8]P727。“一苏大”的召开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建设已发展为国家的形态,为“苏维埃政权区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大众及他们的亲属”这样的“苏维埃共和国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前提。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开创了中国共产党工农民主政权的民主实践。
(二)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前各级准备委员会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选举时充分进行讨论协商,选举完后要讨论群众的提案
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会议通过的《苏维埃组织法》确定苏维埃代表由生产者直接选举的基本原则,强调必须经过群众会议而由群众组织或红军领导人委派苏维埃政府组织。该法还具体规定了乡、区、县各级苏维埃代表的成分配比,以及实行最简便最直接的选举方法。
为确保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党中央还在9月召开了中央准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筹划成立了“中准会”。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该条例共5章13条,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作了明确说明,详细规定了各级苏维埃的选举办法及出席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会议还通过了《中华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各级准备委员会组织大纲》,大纲共5章18条,规定各级准备委员会做选举准备工作时应进行广泛协商的任务。此《大纲》要求各级准备委员会广泛宣传全国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及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的意义;组织选举运动,吸引群众团体及工农武装、红军等积极参加选举运动;提出最积极勇敢并为群众所信仰的革命分子为代表候选人,或将当地革命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给群众;普遍搜集一切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把它整理成意见书,交给代表带到大会去。[9]P20
1931年7月1日,中共苏区中央局作出了《苏区中央局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强调为第一次全苏大会作准备是各级党部各级团组织的中心工作,要求“在苏大会的选举运动中及其准备工作中,党应当成为有力的领导者,党应当督促政府执行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所颁布之通令与选举条例。在各级选举会前,党应当开大会、委员会及活动分子会议,讨论并准备各级代表的候选名单,在这名单里应当是最忠实的最积极最得群众信仰的党员与非党员工人贫农分子,但党只能经过党员的宣传,使群众能够信仰这些候选人而选举其党代表,绝对禁止以党或政府的名义来指派代表包办选举。以外,还应召集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农会等的全体大会,来讨论选举,使工人雇农与贫农能够在选举大会起领导作用。至于代表复选会议,各级党部则应预先召集该代表会中之党员团员大会讨论复选中候选代表名单”[10]P125-126。
1933年6月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召集第二次全苏大会的决议》提出,为了进一步开展与巩固苏维埃政权并决定新的工作方针,为了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必须召开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了搞好苏维埃中央政府的选举工作,人民委员会于1933年8月9日发出《关于选举运动的指示》并颁布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中央临时政府于1933年9月6-9日召开了南部18县的选举运动会议。毛泽东在9月6日作的《今年的选举》报告中强调了选举中央政府的重要性。在讲解做好选举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做法和要求时,毛泽东强调了选举前到群众中去做宣传鼓动工作及收集对候选名单意见的必要性,在“选举会上提出候选名单來讨论表决的时候,要发动群众发表意见,要与去年兴国一样选举会上有热烈的批评,群众不赞成的要另提候选人,绝对不能强迫群众去通过候选名单。……选举完后,还要讨论群众的提案,收集群众的意见提到苏维埃来作为新政府的行政方针”[11]P505-506。
三、关乎民众利益的决策通过代表会议协商出台
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不仅以选举民主保障广大工农群众民主选举权,而且通过经常性的代表会议制度让广大工农群众平等广泛讨论苏维埃政权各项决策,“一切问题的讨论解决根据于民意,所以苏维埃政权是真正广大民众的政权”[7]P105。
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代表会议制度虽然是一种代议制,但它与西方议会制完全不同,它是无产阶级的代表制,苏维埃的代表是兼职代表,从人民群众中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民主实践,要求苏维埃代表代行人民赋予的权力,开全体代表大会的时间毕竟是短暂的,在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更长期间,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诉求,听取群众的意见,然后再形成提案提交代表大会商议出台各项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规定:“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各部属(如各部、各局、各科等)是能够吸引广大的群众参加种种事务的委员会,这种组织使苏维埃政权密切地和民众联系起来。”[7]P223-224在苏维埃代表会议之外,革命根据地还探索设立了经常的或临时性的苏维埃工作委员会,广泛吸纳工农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与进来讨论扩红、粮食、水利、查田等等重大事务。不脱产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与到工作委员会中,他们肩负着按照选民的意志行使权力的光荣使命,因而必须要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如果不了解群众的疾苦就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有权把这样的代表淘汰出局。为此,代表们必须走乡串户,不仅征求群众意见为大会做决策提供参考,而且决策作出后还要在人民群众中去广而告之做宣传,让群众知晓,以便这些政策在群众的监督下执行,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
为着使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不辜负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必须与人民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以“便于吸收居民的意见,并便于领导工作起见,依照代表与居民住所接近,将全体居民适当分配于各个代表的领导之下(通常以居民三十八至七十人置于一个代表的领导之下),使各个代表对于其领导下的居民发生固定的关系。这样便使民众与苏维埃在组织上连成一片了”[7]P104。
四、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立法进程中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
幼年的中国共产党经过大革命的失败已充分认识到,不建立革命的人民政权就不可能有新民主主义的法制,在探索创建中华苏维埃法制时,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立法中采取了广泛讨论商议的方式,吸收各利益主体对立法所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中国特色苏维埃立法进程中的协商民主形式。苏维埃共和国根本大法及其他重要法律的出台就是在充分的讨论、审议后形成的。
(一)多次召开会议商讨拟定各项为建立关乎苏维埃政权的根本大法及系列重要法规草案
中国共产党武装开辟了革命根据地后,1929年下半年至1930年上半年,灵活机动的游击战方略使红军不断取得胜利,革命根据地不断扩大,红军队伍也不断壮大。为了巩固无产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加强各革命根据地的密切联系,以统一革命行动,中国共产党需要适时调整斗争策略,以适应革命斗争形势的新发展。召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商讨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1930年2月15 日,中共中央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表《召开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言》,强调了召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重要意义。4月间,党中央致信红四军前委和红三、四、五军总前委,阐明了召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必要性。5月,各革命根据地红军、各革命团体的代表在上海秘密召开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会议明确了建立全国工农民主政权的斗争目标与策略。会议“经过了热烈的庄严的讨论之后,通过了各种决议和苏维埃区域的暂行法令”,“在最短期间内,很顺利的完成了全国工农劳苦群众所托付的使命”。[4]P229《土地暂行法》《劳动保护法》等文件草案都是在这次会议上经过代表们反复讨论协商后确定的。9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又在上海召开成立大会,与会代表又讨论通过了临时常委会工作报告、政治宣言、选举条例以及准备提交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宪法大纲草案、劳动法草案、土地法草案、经济法草案、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草案等。
(二)向苏区群众广泛宣传苏维埃根本大法及各项重要法律文件草案并征求意见
为了宣传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精神,1930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央通告第八十一号——扩大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宣传运动》,该通告介绍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情况,提出了在群众中做广泛宣传运动的要求,提出采取多种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在工人群众中宣传劳动保护法,“在农民群众中宣传土地暂行法”,“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各种重要的决议,引起群众的讨论”,“发出讨论大纲,一致动员到群众中去作广大的宣传运动”。[4]P254-2566月12日,《全国第一次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传纲要》在《红旗日报》发表,文章宣传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意义,并且详细介绍了《苏维埃的组织法》《劳动保护法》《暂行土地法令》,呼吁工农兵士群眾“为建立苏维埃的中国而斗争”。[12]P846-8519月23日,中共中央在《红旗日报》发布的《中共中央通告——加紧准备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工作》指出,建立全国苏维埃政权是党在目前政治任务下最中心的任务,“各苏维埃区域实行选举运动时,应当广泛的征求下层工农群众的意见,如对于土地法、劳动法、经济政策、肃反、外交政策、反军阀战争的策略、联合士兵群众的办法等等意见。准备在全区代表团选出时,即将各级会议的意见,汇合成为简明的条目,编成意见书,交代表团,带至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参考”[4]P399-400。接着《红旗日报》发表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准备提交“一苏大”讨论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9月24日至28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党的六届三中全会,会议批评了以李立三为代表的“左”倾错误,会议通过的《关于政治状况和党的总任务议决案》再次强调全党要坚决地为着“建立苏维埃根据地的临时中央政府”,“为着全国苏维埃政权的胜利而斗争”。[4]P467-46810月18日,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召集上海各革命团体代表大会,决定将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改为1931年2月7日(二七惨案纪念日)召开,会议还强调了领导群众为巩固苏维埃区域、冲破敌人的“围剿”而斗争。
1931年1月在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者在共产国际代表的支持下,取得了中共中央的领导地位,他们虽然对中共六届三中全会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但接受了关于建立全国性中央政权的计划,并责成中共苏区中央局负责筹建工作。《红旗日报》从1931年3月9日起,陆续发表了准备提交“一苏大”讨论的劳动法、土地法、经济问题决议案、红军问题决议案、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决议案等文件草案。1931年5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关于目前政治形势及党中央的紧急任务决议案》中,要求“在国民会议开会中与开会后,我们要努力做到在某些工厂中通过反对国民会议、拥护工农兵会议的决议与宣言”,“建立苏维埃临时政府与各区政府来对抗国民党政府,公布与实施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以揭破国民会议所允诺的统一和平建设都是欺骗”。[8]P410-4116月1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在《苏区中央局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中,号召全国劳动群众,热烈地拥护全苏大会,踊跃地选出代表,积极参加全苏大会的工作。于是,各地纷纷建立“一苏大”准备委员会,负责宣传鼓动和选举代表的工作,更加快了召开“一苏大”的步伐。
1931年8月7日至9月15日,红军在毛泽东、朱德指挥下,采取“诱敌深入”“避敌主力,打其虚弱”的战略方针,又粉碎了国民党军队对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第三次“围剿”。第三次反“围剿”战争胜利结束后,毛泽东、朱德和中共苏区中央局由前线经于都进驻瑞金,为在瑞金召开全国“一苏大”作最后的准备。
10月,苏区中央局致电中共中央,报告了苏区党代表大会和全国“一苏大”开会的日期以及中共苏区中央局和临时中央政府组成人员的名单。10月20日,中共中央发表的《中国共产党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告全国劳动民众书》指出,将要成立的中央临时政府“毫无异议的要成为全国工农革命运动的指导者与组织者”,指出“一苏大”将“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劳动法、土地法及对国内各弱小民族主张完全民族自决权与各种重要经济政策的法令”。[8]P378-379在筹备“一苏大”的进程中,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和一般法令法律得以广泛的宣传和酝酿。
(三)通过多方反复磋商讨论后,苏维埃根本大法及各领域重要法律在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来自各革命根据地及红军部队的代表和全国总工会、全国海员总工会等白区的代表齐聚一堂,共商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建设及革命斗争大计。
9日上午,大会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到会29人,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之一就是接受中共中央向大会提出的苏维埃宪法、劳动法、土地法、红军问题、经济政策、工农检察处问题等决议草案。此次会议还推举项英、张鼎丞、陈正人、周以栗、朱德、曾山、邓广仁等为大会常务主席团,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驻主席团。11月12日-18日,与会代表先后听取了项英关于劳动法草案的报告,张鼎丞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朱德关于红军问题的报告,周以栗关于经济问题的报告,王稼祥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报告,邓广仁關于工农检察问题的报告,以及宪法起草委员会关于宪法问题的报告等。接着大会用数日对上述各项报告,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和审议,最后,正式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劳动法》《土地法》和关于红军问题、经济问题、工农检察问题、少数民族问题以及救济困难群众问题、为死难烈士立纪念碑问题等项决议案。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会议创造了分各个代表团讨论重要事宜的制度及代表提案审查制度。一是主席团会议通过讨论商量,决定将与会代表分成赣东赣南、永吉泰、闽西、瑞金、红军,以及湘鄂西、赣东北、琼崖、全总和海员等数个代表团,参加大会的分组讨论。二是选举项英、张国焘、陈正人、屈登高、朱德、任弼时、邓广仁、曾山、李家福、袁国平等为提案审查委员,以项英为主任,组成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提案。代表团分组讨论及苏维埃代表提案充分让代表发表观点、提意见和共同协商议事,体现了充分的协商民主精神。
1932年12月11日,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1月24日下午至25日上午,毛泽东向大会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与会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1月27日,毛泽东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报告的结论》,回答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大会还先后听取了朱德《关于红军建设》、林伯渠《关于经济建设》、吴亮平《关于苏维埃建设》等三个专题报告。经过代表们的讨论审议,通过了三个相应的决议案。1月31日,由项英向大会作关于宪法修改的报告,大会修正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还审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交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实施。各地代表向大会提出了各种提案,包括扩大红军、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教育以及优待红军和婚姻法等方面的问题。张闻天向大会提议把这些提案交给下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分别执行或研究处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代表的提案工作应做如何处理,尚在探索之中,还没有比较成型的办法,到全面抗日战争时期,提案问题的处理有了比较可行的办法,比如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每次大会召开都收到大量的提案,为了充分发挥参议员的民主权利,每次大会日程都安排数日专门讨论提案工作,会后还把各种提案分类整理,编成《提案汇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成立前后,总共颁布过130余部法律、法规,从而构成了较为完备的苏维埃政权法律体系,颠覆了维护国民党政府和地主资产阶级利益的制度体系。虽然苏区时期特别是中后期,在“左”倾路线的错误领导下,苏区法制建设受“左”的影响,无论是根本大法还是其他部门法都体现出一些“左”的特征。如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左”倾路线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等。但我们要看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的出台体现了民主精神,在立法中开展协商,强调讨论、对话、沟通,给苏维埃公民提供了直接参与立法的重要渠道。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结合当时中国国情,学习苏联立法经验,当然也是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在间接民主基础上开展的直接民主方式,是对全体公民以直接投票进行法律公决的方式的间接民主的一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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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System of Chinese Soviet Congress
Shan Xiao-hong
(School of Marxism & Institute of Mao Zedong Thought,Sichu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Chengdu,Sichuan 610072,China)
Abstract:When western scholars were keen to discus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s a makeup for the shortage of electoral democracy in the 1980s,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as recognized by many people as an “imported product”,began to be explored and practiced as early as the early 1930s in the armed regime of workers and peasants in the revolutionary base areas governed by the CPC.In exploring the democratic practice of peoples sovereignty,the CPC established the Soviet Congress system as an institutional exploration in peoples sovereignty,in which electoral democracy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ere born together:wide-range negotiation and discussion were conducted in electing the soviet delegates,and decisions relating to peoples interests were made through negotiation of delegates,and sufficient negotiation and discussion need to be performed in legislation of the Soviet Congress.The explora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system of the Chinese Soviet Congress provided the initial experience for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system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Chinese Soviet Republic;the system of Soviet Congress;deliberative democracy
(責任编辑:邱 明)
[收稿日期]2019-05-16
[作者简介]
单孝虹(1969—),女,四川西昌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毛泽东思想研究所)副院长,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