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囝 孙烁
摘要: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纪委专责监督的实现受到监督主体力量不够、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成效不彰等因素的影响。在系统分析现实困境的基础上,围绕进一步明确政治定位、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职权配置、强化自身建设,实现专责能力优化及现代化,从而为国有企业建设凝聚廉洁力量。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委;专责监督;能力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对标对表开展全面从严治工作,国有企业内部政治生态向好发展。但也要清醒地意识到国有企业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部分国有企业纪委不能适应企业发展改革的新形势,需要更进一步提升专责监督能力与治理能力,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国有企业纪委专责能力建设的新形势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专责即是监督、执纪、问责。同时,把“两个维护”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首要内容,督促国有企业党委把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这为提升国有企业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有效发挥国有企业纪委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提升纪委专责监督能力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国有企业纪委履职现状分析
近年来,国有企业纪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探索全面从严治党、廉洁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且复杂的任务,特别是面对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面对落实纪委专责监督的新要求、新挑战,纪委工作还存在着差距和不足,需要摆脱监督主体力量不够、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成效不彰等现实困境,全面提升专责监督能力。
(一)纪委专责监督主体力量不够
相对国有企业党委委员的配备,纪委委员无论在行政级别上、配套保障上都少于前者。主要表现在:一是组织上的不对等。党委委员一般由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党员领导组成。而纪委委员除纪委书记外,一般都是由企业管理部门的中级党员领导兼任。纪委对于同级党委开展监督,其实是对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纪委委员任用提拔、福利待遇、办公条件及经费开支等很大程度上掌握在被监督者手里。人财物的依附性,必然导致纪委工作的依附性。二是在纪委委员积极主动发挥作用方面缺乏平台配套制度保障。纪委委员分散在企业不同部门,缺少高层次高对称的信息来源,造成纪委委员日常了解掌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信息不够,难以在事前监督、过程监控中发挥作用,只能依靠信访举报等手段进行事后追责。
(二)纪委专责监督能力不足
面对日益高智能化、隐蔽化、金融化的腐败案件,加剧凸显了纪委专责监督能力不足。从主体角度上讲,纪委人员专业知识缺乏,实战能力不强,在日常工作当中,维持日常教育尚可,但不会结合实际监督执纪,缺少办案实操经验。从客体角度而言,一些重要领域、重点部门和主要领导权力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专业性,纪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从监督手段来看,由于企业纪委审查核实案件时无法采取类似监察委在调查中采取讯问、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措施,无法从公安、银行等系统外部机构单位获取证据资料,使得纪委主要采取谈话、函询等核实手段进行调查,证据主要依靠证人证言而缺少其他有效方式,查办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较低。
(三)纪委专责监督成效不彰
在中央纪委、国资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国有企业纪委带头聚焦主业,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但是仍存在“三转”不平衡不到位的问题。纪委虽然在形式上撤出多个议事协调机构,但在实际上仍被动参与。纪委的大部分时间仍用来做廉政宣教、纪检日常等工作,聚焦专责监督职责还远远不够。二是纪委书记兼任企业中其他职务,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三是纪委把工作重点转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后,使原本淡化的职能部门的自我监督变得重要起来,但职能部门则会惯性地认为监督就是纪委专职之事,认为自身无法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督,而使得监督成效不彰。
三、推动国有企业纪委提高专责监督能力的有效途径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國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是解决新形势下党的突出问题的重要顶层设计,对国有企业纪委强化担当意识、专于主业主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纪委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政治立场,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职权配置、强化自身建设,实现专责能力优化、现代化,从而为国有企业建设凝聚廉洁力量。
(一)明确政治定位,明晰责任分工,实现两个责任同向发力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国有企业纪委一定要明确政治定位,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举措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中心。
在思想认识上,明确党委纪委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两大主体。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与党委的主体责任相协调、相互促进。党委的整体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的监督责任提供保障。
在责任上,党委是主体,全面负责统筹规划、完善机制、加强教育及作风方面的建设,做好干部的选拔,推动源头的治理工作开展。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纪律监督,深化作风监督,加强绩效监督,严肃查办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在方法举措上,国有企业党委、纪委积极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并且主体逐渐由国有企业纪委向党委,特别是党委“一把手”转变。
(二)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垂直管理,提高纪委监督独立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通过改革机构建设,破解自体监督的体制机制障碍,发挥了“常驻不走的巡视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成效。国有企业亦可探索自上而下派出各级纪检干部,摆脱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的“先天依赖”,保持相对独立。其次,要明确派出人员对上级派出单位负责,明确派驻纪检组监督重点对象是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等关键少数,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最后,要完善考核问责机制,派驻机构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对能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派驻人员与机构进行问责与追责。
(三)完善职权配置,加快制度建设,保障专于主业强化专责
国有企业加强制度设计,进一步通过明确权限、任务和方式,拓宽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渠道及沟通机制,实现和驻地部门各履其职、互不掣肘。加快完善监督制度,提高制度的适应性、执行性。在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基础上,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细化规范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保障性、程序性的内部规章制度,把监督责任细化在具体的业务制度中,达到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减少风险点、提升制度执行力的目的。
(四)规范权力形式,抓好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
国有企业不是法外之地,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行使职权也要受到监督。因此,加强对国有企业各级领导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紀委加强同级党委监督,通过党委会、行政办公会、“三会一课”等渠道,及时传达学习宣贯党中央、国资委等上级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安排部署;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民主性进行监督;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四风”问题。
其次,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监督。特别是对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从严治企决策部署情况,对执行党的六大纪律及单位制度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坚持定期走访地方纪委、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有预见性地做好案件防控工作。
最后,加强内设机构及其领导干部监督。通过推行制度流程公开、分析权力运行中的廉洁风险、定期听取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廉洁自律情况汇报,重点监督职能部门权力运行情况,促进正确履职。
(五)加强学习、提升业务能力,打造有能力有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决定了国有企业纪委必须对党忠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从党的十九大精神中汲取智慧和正能量,切实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紧密联系自身职责定位,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到纪律建设、监督执纪、巡视巡察、责任追究各个环节。
其次,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学习掌握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蕴含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努力克服本领恐慌,善于运用建立问题线索动态监控和举报线索分转、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廉洁意见回复”关、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等工作抓手,围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开展有针对性地学习,打造一支既懂执纪又了解执法的复合型人才。
(六)科技引航,强化自身建设,实现专责能力优化、现代化
在企业层面建立政治生态监测预警“大数据”,运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开展案例分析、以案警示、跟踪督查等活动,借助大数据平台,可将合同基础信息、外协产品价格、合格供应商信息、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业务用车等数据公示、共享,实现现代科技手段与专项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将监督纳入预警“大数据”,通过数据积累、分析比较,为政治生态实时预警、分析判断提供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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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囝(1980-),女,吉林德惠人,研究方向:纪律检查、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