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探究

2017-01-17 15:24刘法敏
东方教育 2016年8期
关键词:纪委监督

刘法敏

摘要:由于领导体制机制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尽管已有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但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及成员中,普遍存在监督执行困难、监督力度不够和监督成效不明显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入推进全面改革,为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契机。

关键词:纪委;同级党委;监督

要做好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纪委首先要突破人情观念和陈旧的习惯做法,切实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其次要制定和规范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把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毕竟再好的制度也需要执行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只会沦为一纸空文。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监督程序操作不便

各级纪委都会制定开展纪检监察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规章制度,但如果得不到认真、彻底的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也只是纸上谈兵的表面文章,起不到应有的实效。在以往的体制下,纪委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权、财权、物权都归党委掌控,如果没有党委的认可和支持,纪委的工作很难开展。从这个角度讲,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面临诸多不便,有时候发现问题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纪委工作人员不懂如何监督

有些地方专职纪检干部人员有限,干部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在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上存在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等问题。另外,一些新进入纪检监察岗位的干部自身业务素质不高,执纪办案能力偏弱。有的纪检干部对相关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新的政策规章——掌握不够透彻,造成开展工作思路不够清晰、量纪不够准确、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

(三)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个难题

在一些地方的领导班子中间,民主集中制实施贯彻的效果不好,包括纪委领导在内的班子成员对“一把手”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致使主要领导在班子中形成“家长制”和“一言堂”。纪委领导不能正确处理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不能从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而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对主要领导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在这种情况下,“一把手”在出现小问题的时候往往无人问津,没有得到及时的提醒和警戒,而当他们的问题到了不可控的时候,往往就会“一鸣惊人”。从同志关系看,纪委领导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挥“治病救人”的作用;从纪检工作的角度看,纪委领导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二、提升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地位和权威性

在案件查办、干部任用、信访核查等方面下管一级,发挥上级纪委的协调指导作用,定期向上级纪委述职和汇报工作,探索与上级纪委共享本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查办机制,畅通与上级巡视组的联系,及时反馈掌握的情况,克服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的监督难题。加强对下级纪委和派驻机构的领导,明确纪委书记和纪检组长不分管业务工作,减少对党委监督的顾虑。健全纪委对党委决策干预机制。明确纪委书记例行参加党委人事小组会议和党委主要领导重要议题会议,纪委副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党委做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通气,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建立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初步调查处理机制。探索改革纪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督和案件查办的模式,建立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查处理机制。试行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同级纪委备案,纪委可按程序进行核查。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保障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

三、制定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

明确常委会议事决策事项的会前准备、会中讨论和会后检查程序,不搞临时动议;健全完善领导、专家、群众“三位一体”的科学决策机制。制定监督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相关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决策程序和纪委介入监督的程序,如纪委介入监督的时间节点,纪委对常委会议题的暂缓权、否决权及相关程序。制定纪委对涉案党委常委会成员处置规则,最大限度赋予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使纪委能够相对独立地监督同级党委。制定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纪律处分规定,确保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都能按照程序行使权力。抓执行中的监督。将纪委的同级监督贯穿常委会决策的全过程,强化执行监督和过程监督。针对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腐败高发领域,纪委按照有关监督程序和规定,对党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和询问,具体分管的党委成员必须进行答复和解释。纪委通过一定形式,跟踪参与常委会决策前调研、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等程序,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市场监管权、项目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高“含金量”职务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建立源头治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四、以严肃问责追究为手段,强化监督实效

要强化同级监督,必须树立正确的问责导向,构建刚性问责机制,做到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如果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要被倒查、被追责。一是严肃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全面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各级党委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二是有序导入社会监督。纪委的同级监督,仍然是体制内的监督,难以彻底摆脱同体监督的局限性。

监督的前提是规范,将党委的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强化纪委同级监督的基础。纪委要协助党委以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履行对同级监督的职能。按照坚持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健全党委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党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思路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钱昊平;乡镇纪检突破同级监督[J];北京支部生活;2015年05期.

[2]代丽;论反腐倡廉中的监督制度[J];党政干部学刊;2015年01期.

[3]张青桂;纪委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实施监督的几点思考[J];怀化师专学报;201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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