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学习法学方面的知识,是培养自身现实主义个性的基础。本文从学习要求及学習方法两个方面作出详细的阐述,并合理的提出了一些自身学习的感受与观点。
关键词:高中生;学习方法;法学
随着我国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在高中教育阶段的课程中也设置了相关法学教育的内容。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们应肩负起祖国未来接班人的重担,提高自身的责任感,认真学习这一阶段的法学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学水平,同时还要在学习的过程中投入思考,探索正确的学习方法与思维模式,才能够使法学学习更加高效和富有乐趣。
一、 健全自我人格与道德标准
在现代社会中,能够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道德,一是法律。在学习法律之初,我们更应该健全自我人格,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何为正确的道德标准?就是符合当今时代社会道德价值观的标准,基于社会文化思想的发展,这一无形的标准并不能够通过简单的语言被完全、具体的表述出来,但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却可以成为学习法学的基础素养。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以条文的形式对人们的行为作出具体的约束,如果法律的学习者缺乏正确的行为价值观,那么在学习的过程中也就必然无法深入体会到法学的重要性。
法学是权力的代表,这一权力象征着公共的权力,无论是民事司法还是刑事司法,其中对当事人或是公民意义上的犯罪者,都要被强制性的面对法律约束,在这一过程中,从事法学工作的人,必须具备正确的道德标准,才能够应用法学知识做出公正的裁决。端正自身的心态,坚守学法本心,才能够保证法学的纯洁性与至高地位。法学既是公共权力的象征,更是民众权利的代表,法律之所以神圣不可侵犯,也正是其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力,才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因此在学法之初,学习者一定要不断的健全自我人格,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与核心价值观,才能够更加冷静客观的运用法学知识。
二、 课堂笔记记录与理解性记忆
许多学习者认为在法学学习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大量的硬性记忆来巩固课堂知识,而在记忆的过程中由于“死记硬背”方法的限制,学习者在法学学习的过程中通常无法体验到学习的乐趣,反而收获了更多的压抑感,这对于学习是十分不利的,任何科目的学习都需要以兴趣为指导,才能够为自身带来源源不断的学习动力,在法学学习上依旧如此。
首先,课堂笔记是最为基础的学习方法之一,我国古有谚语:“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记录课堂笔记对于任何科目的学习都是较为有效的实用方法,并且法学知识的积累量较多,记录笔记也能够便于后期复习环节的知识梳理与统计。而课后也可以通过课堂笔记进行阶段性的复习,但学习者要保证笔记记录的正确性,以免出现错误记忆的问题。在笔记的记录方面,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如笔记记录要整洁、清晰,语言要简练、准确,同时,对于学习思路较快的同学,可选择性记录知识内容,以减少时间的浪费,对于学习基础不牢的同学,可在记录笔记时“由简到繁”进行课后的拓展。笔记记录还应具备明显的图示标识,在此方面思维导图的记录方法能够发挥出明显的优势,枝状图案能够帮助学习者更加直观的了解知识板块的脉络体系。
其次,在记忆方法上,应遵循现代科学的学习方法,即“理解性记忆法”,所谓理解性记忆法,就是在学习的过程中先对所学知识进行深入的理解与研究,再通过自我的语言逻辑方式对理解的内容进行表述。根据相关心理学内容显示,人类对熟知的事物的记忆程度普遍较深,而陌生的、且具有理论性的知识普遍难以维持较长时间的记忆深度,故“理解性记忆法”就是利用人类大脑皮层对某些知识的熟知程度来完成记忆的加深过程,因此这一方法的合理使用,在法学的学习过程中能够有所效果。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可通过将一些案例与法学知识相联系的方法,实现共同记忆,这样在记忆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对理论知识作出了细致的分析,也间接的丰富了自身的案例储备量。
三、 端正学习姿态与举一反三
对于高中阶段的法学学习,我国教育体系并未作出深度的规定与要求,秉承着普及社会文化知识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理念,在高中教育阶段增加法学教育课程,是国家赋予我们高中生新时代的主人公责任。而我们在学习法学的过程中,也要具有责任意识,对待法学知识要严肃、冷静和客观,所学的法学知识应理性和完善,在日常的讨论过程中,也应以我国法律为准绳,理性的参与到课堂讨论中,而不能沦为“形式主义”,要结合实际案例,做到举一反三,才能够为我国未来的法治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四、 结束语
关于法学方面的学习,我们是自由的,由于法学并不存在于教育科目中,所以高中生的法学学习应脱离学习压力,探寻法学知识的学习乐趣,适当的应用于生活之中,不仅能够提升我们高中生的法学素养,也能够使我们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指导老师:武高峰)
参考文献:
[1]杨乔熙.高中生法制观念的现状与培养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8(20):203-204.
[2]朱玘皓.关于法学学习层次及优化策略的思考[J].中国高新区,2017(22):73.
作者简介:
丁焱,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第九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