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运用构建与职能定位

2020-03-29 07:14段黎宇张钰莹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

段黎宇,张钰莹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侦查的研究现状评析

(一)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侦查的研究成果分析

2017 年7 月8 日,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面向2030 年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等。自此各行各业开始广泛探索“人工智能+”的新模式,侦查是“法律产业”中侧重实务与应用的一环,必然存在着诸多与人工智能相结合的项目。伴随着人工智能在我国的兴起,人工智能侦查研究开始井喷式涌现。目前的研究成果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思路:其一,从技术视角入手,对某种人工智能技术如何运用到侦查中的单一性介绍,如侦查活动中无人机的应用探讨;[1]其二,从制度和法律的视角入手,谈论在侦查活动中引入人工智能的法治性评估及规范化出路,如人工智能时代的侦查变革及其法治图景;[2]其三,从侦查学角度入手,预见性地描绘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运用模式,如人工智能侦查的实践应用与制度构建。[3]

我国学者对人工智能侦查的研究围绕技术、法制、侦查三个核心点展开,当前的研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研究内容缺乏体系、不够全面。有的技术问题被重复阐述,有的则提之甚少,并且尚未出现系统阐述人工智能侦查的学术成果。第二,侧重对人工智能的法律性思考,较少提及人工智能运用于侦查的实务思考。第三,缺乏对人工智能定位的思考,今后侦查活动中究竟该以何种价值立场对待人工智能尚无学者提及。

(二)关于人工智能侦查研究发展预测

随着人工智能侦查研究的不断推进,未来可以预见,在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一系列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当辅之以人工智能后,会带动侦查工作质量的提升,实现侦查实效升华。因此,以“侦查行为”为逻辑框架,详细分析每一个侦查行为,将系统地构建侦查行为的智能化升级。由于侦查行为是侦查主体实施的侦查活动,需要依赖人去执行完成,并且有的行为存在重复性和模式性,这给用智能设备取代和辅助部分侦查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侦查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功能,侦查行为可分为取证类侦查行为、控制类侦查行为、查缉类侦查行为、强制类侦查行为[4]。

人工智能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体系,涉及不同的应用领域,包括:自然语言处理、自动定理证明、自动程序设计、智能检索、智能调度、机器学习、机器人学、专家系统、智能控制、模式识别、视觉系统、神经网络、问题求解、人工生命、人工智能方法和程序设计语言。各领域之间相互联系,但是用处不同。通过归纳与分析,其中专家系统、自然语言理解、机器人学、模式识别、机器视觉、智能控制、智能调度与指挥在可预见的未来,以上七个人工智能研究版块会逐步成熟,并且普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5]

二、人工智能+取证行为:实现优质高效取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就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正确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作用。大部分的证据都由侦查机关收集,能否合法高效收集证据一直是对侦查机关的考验,当人工智能与取证类侦查行为实现有机融合后,无疑会大幅度提高侦查取证工作质量。取证类侦查行为中有两大部分可与人工智能相结合:一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二是现场勘验和检查。

(一)人工智能+讯问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辞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提问并加以固定的一种侦查行为[6]。人工智能对于该侦查行为主要起到的是辅助作用,使侦查人员在这场心理博弈的活动中获胜的概率增大。第一种运用思路是增加讯问信息数据,提高讯问质量。通过自然语言理解与模式识别,使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掌握更多信息数据,占据讯问主动权。传统讯问中,侦查人员只能通过语言和表情两个信息来捕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供述漏洞,从而展开下一步提问,突破审讯。孙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微表情、呼吸频率、说话发声异常也可以作为侦查人员发现其辩解或供述漏洞的关键信息。甚至,结合测谎技术,将被讯问人的心跳、指压、皮电等一同记录收集。整合成一套庞大的讯问数据体系,由此告诉讯问人员,被讯问者在某时刻或某个关键问题,有撒谎可能性,可以顺着该点进行发问,增加讯问获胜的几率。第二种运用思路是让人工智能帮助侦查人员做出讯问策略的选择,增加审讯僵局突破可能性。讯问策略具有科学、隐蔽、灵活的特点,是运用有关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所制定的最有效讯问方式。将自然语言理解与智能调度与指挥相结合,筛选出最有效的讯问策略,作为人工智能军师来帮助讯问人员。自然语言理解系统将讯问中的提问与回答做出理解,能够让计算机识别。智能调度与指挥系统内存储大量讯问成功的案例数据。二者结合,人工智能可以筛选出经实践证明最有效讯问策略。例如,面临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不配合,人工智能都会通过大量讯问案例的数据进行模拟和计算,并由正常的设备,比如隐形耳麦以自然语言的形式指导侦查人员进行下一步的提问。是选择利导型讯问策略还是选择冲击型讯问策略成功率高?是迂回型讯问策略和迷惑型讯问策略哪一个更有效?甚至把提问时的语气、重点词汇发音、面目表情设定等一并告知于侦查人员,从而帮助真实口供或辩解的取得。

(二)人工智能+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和分析的一项侦查活动[7]。通过现场勘查,会形成一种法定证据:现场勘验记录,其由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三部分构成。在基层实务部门,由于侦查资源的有限以及案件的多发,侦查人员可能无法做到从社会雇佣类似于办公室秘书的文职人员(不具备侦查人员条件)来完成相关笔录、照片、现场图的制作。这无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公正。要解决上述问题,按照传统思维,就是加大侦查资源投入,加强侦查人员培训,提升侦查人员素质,其背后的操作难度是十分巨大的。当人工智能出现后,为解决有限侦查资源与案件多发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种更为可行的、创新的思路。

现场照相是运用照相技术,按照侦查工作的要求和现场勘查的规定,将案件现场的一切有关事物和犯罪遗留的痕迹物证,全面准确地再现出来。包括四项内容: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现场细目照相。人工智能与刑事照相的融合点如下:首先,辅助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方位照相以整个现场及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专门反映犯罪现场所处位置及其周围事物关系。一般在室外进行,由于方位照相涉及的范围比较大,有的地形还比较复杂,因此传统思维下,应当选择较远较高位置、合适的角度、方向作为拍摄点。在基层实务部门,勘查现场过程中,时间紧、任务重,通常没有赋予侦查人员过多时间对拍摄地点做出挑选。此外,还有很多现场位于平地,周围没有高地来拍摄方位照。或者现场所在位置刁钻,没有合适角度能拍摄到等一系列难题。人工智能下的机器人学领域,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模式:无人机飞行平台的高空拍摄现场方位照。应用无人机具体解决方案如图1,图2 所示:

图1 运用无人机拍摄平地现场方位图

图2 运用无人机拍摄被建筑障碍包围现场方位图

其次,精确实现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是以整个现场内部为拍摄内容,专门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容各部分的专门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是记录现场有关痕迹、物品及其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相。进行现场概貌拍摄同时,为了达到既全面完整又突出地反映犯罪现场的目的,就必须进行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在基层部门,侦查人员通常根据现场照片来回忆现场,然后完成现场勘验笔录的撰写。在涉及具体痕迹、物证的位置需要做进一步准确描述时,对于非常重要的痕迹物证,侦查人员会携带专门的测距工具进行测绘。对于次重要痕迹物证,侦查人员往往会使用一些模糊字词作为形容。到后期发现被模糊形容的痕迹物证属于关键证据时,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无从做到真实、客观的展示现场。人工智能的模式识别领域研究运用到现场概貌及重点部位照相中,可以自动对现场做出精确的记录。相比传统的相机,同一拍摄过程中,人工智能的模式识别应用相机会对现场自动建立坐标,锁定出现在照片中的每一个具体痕迹、物品,通过内置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距离位置。从而实现“智能测距仪”和“相机”的完美结合,使现场照相获取的数据更加丰富。这项技术,目前在侦查中还没有展开相应的研究,但是以Apple 为代表的科技公司已经研制出搭载于iOS 12 系统中的测距仪(见图3)。我们可以预见,随着这项技术的成熟,与之类似的“智能测距照相”会出现在侦查活动中。

图3 测距仪示意图

刑事案件现场绘图是借助于工程建筑、地理测绘、城市规划以及绘画透视等制图的方法和原理形成的一门综合制图技术。作为现场情况的一种记录形式,现场绘图灵活性强(不受制于角度),种类多(平面图、立体图、比例图等),具备独特的优势,同时随之而来导致侦查人员巨大的精力消耗,虽然有Auto CAD、现场绘图2002 等专业绘图软件帮助侦查人员,但是在现场绘制草图时、依旧要求侦查人员具备很强的绘画功底。现在,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的模式识别和机器视觉应用到现场绘图中,减轻侦查人员工作量的同时,制作出更为清晰、准确、客观的现场图。模式识别还可以实现代替侦查人员完成现场图的绘制,通过环绕式的扫描拍摄采集现场数据后,模式识别系统能够对照片中的物品、痕迹等进行结构化处理,与目前的Auto CAD、现场绘图2002 等专业绘图软件中的图例数据库衔接,做出判断选择后直接形成现场的精细比例图、平面图,同时自动标注各类图例。相比人工制图,这样的操作模式不仅节省人力,让侦查人员得以分配出时间来做其他重要工作,而且制作的现场图更为精细、准确。现场立体图是所有现场图类型中,最难以制作、投入精力时间最多的一种。即便运用专业绘图软件,也要求侦查人员对透视原理中的高低变动规律、左右变动规律等有一定了解并能运用。因此,在实务部门中,这种图基本被忽略不用。作为客观展示现场的一种形式,让第三者(法官、检察官)真正了解现场情况,在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随着对证据要求的提高,这类图在以后也会被利用起来,那时,人工智能的机器视觉将会大派用场。在采集现场照片后,先通过模式识别制作出比例图、平面图,然后以机器视角处理,运用透视原理,直接形成立体图。

三、人工智能+控制行为:精准预判犯罪活动

(一)人工智能强化阵地控制

阵地控制是一项传统的控制类行为,能够有效发现侦查线索,获取情报。我国对阵地控制工作一直都十分重视,每年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目前,以车站、码头、机场为要塞的交通阵地以及网络阵地是阵地控制的重中之重。为适应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加强运用技术设备对刑事阵地进行控制,已成为防范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毫无疑问人工智能的模式识别系统将极大地强化阵地控制工作。

对交通阵地而言,为警员配备搭载模式识别系统的智能眼镜或头盔,具备探测人体体温、心率、呼吸等生理指标的作用,可以做到有效识别异常个体,对整个交通的安全运行意义重大。由此进一步延伸至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侦查对策中,可以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防范职能,尽快尽早将罪源遏制住。对网络阵地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大胆地发挥人工智能的自然语言理解与识别功能。网络犯罪侦查的困难在于犯罪的隐蔽性,线索和证据挖掘难度大,故数据则是一个突破口。以网络诈骗为例,一般犯罪分子都要与被害人有深入交流,通过对诈骗套路的梳理,由人工智能对这些自然语言识别理解,最终实现诈骗对话的结构式处理,并以此作为模式条件参与到网络阵地控制中,一旦有类似情景上演,立即将被害人对接至侦查人员,既有效避免群众被害,又能有力打击网络诈骗犯罪。

(二)人工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控制类侦查行为,其目的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挤压犯罪空间,逼迫犯罪行为人露出马脚后,从而实现侦查破案。故基于模式识别和智能控制理论,可以衍生出新型的犯罪控制模式:人工智能监视系统。相比传统监控设备,此类人工智能监视系统不仅实现高清监视,而且能对监视目标作出行为预测,在目标任务有犯罪倾向时自动报警,直接将犯罪遏制在摇篮中[8]。在日本,从罪犯的行为模式预测犯罪行为的研究正在逐步成熟。日本零售业因为抢劫、偷窃频发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日本警察厅推算,2011 年日本的偷窃损失金额达到4500亿日元以上,高居世界第二位。零售店遭受偷窃,会产生经济方面巨大影响,甚至有一个词叫作“偷窃破产”,指的就是由于严重的偷窃损失而导致破产的现象。很多店铺虽然为了防窃都安装了监视器,这对于盗窃的遏制有一些作用,当因为无法及时地发现偷窃,所以还是会遭受损失[9]。

基于模式识别和智能控制研发的人工智能监视系统(见图4)就是专门应对上述问题的。这个系统会识别影像中人的样子、动作和表情。系统内部的人工智能会学习奇怪人士的样子和行为的一些案例。例如,大夏天穿外套进入店里,东张西望,表情异常紧张,系统会将其列为可疑人员。该系统还配置了自动报警装置,类似于火警报警器一样的功能。然后将可疑人员自动报告给店主或者距离最近的巡警,从而防患于未然。再加上这些可疑人员的数据会从全国店铺上传到云端存储起来,供人工智能监视系统广泛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判断预测的精确度。

图4 人工智能监视系统

四、人工智能+查缉行为:确保行动安全可靠

(一)机械外骨骼辅助缉查行动

在侦查过程中,通常以真凶到案作为侦查破案的表现,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是否到案对于整个侦查活动意义重大。我们也要意识到,基于侦查人员自身开展的传统查缉类行为存在的一些弊端:首先对侦查人员生命的高度威胁。据公安部统计,2014 年全国共有393 名民警牺牲、5624 名民警负伤。数据还显示,2014 年牺牲民警的年龄段集中在30-50 岁之间,平均年龄为45.3 岁。其中284 名民警牺牲在工作岗位上,占牺牲总人数的72%。从负伤的情况来看,2417 名民警在与犯罪分子搏斗时受伤,比2013 年增加469 人,同比上升24%。由此可见,当前人民警察的自身生命安全形势已非常严峻。[10]在缉捕过程中,虽然有一些灵活有效的策略,但不管是围捕、诱捕等,由于事先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自身危险性,始终对侦查人员的生命构成威胁。其次,容易暴露侦查人员身份,在实施一些隐蔽性查缉类侦查行为时,如控制下交付、跟踪盯梢,或许侦查人员还未行动,犯罪行为人已经有所察觉,从而导致整个侦查活动白费努力。最后,影响对普通民众的正常生活,例如追缉醉驾车主时,存在造成他人危险的巨大可能性。

为了规避侦查人员在实施查缉行为时存在以上种种风险,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机械设备对侦查人员进行更加完好的保护。将人工智能领域中“机器人学”与查缉行为相融合,开发出能支撑并保护人体的智能防护外骨骼。其作用不仅仅可以在查缉犯罪分子过程中,提供给侦查人员临时性安全防弹盾,并且内置的高速跑动、跳跃、格斗等基本行为程序,可以提升侦查人员斗争能力,以实现对暴力性犯罪行为人(毒品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的高效查缉。目前,军队部门正在研究类似的轻型人体装甲[11],加以时日军用成熟以后,投放至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中,装备到相应的侦查机构,无疑会保证侦查人员生命的同时,有效提高对暴力性犯罪的打击。

(二)智能设备配合缉查行动

传统的查缉思维中,一般采取常规的跟踪盯梢措施,由侦查小组对个别犯罪嫌疑人发起行动,行动成败关键在于侦查人员的临场反应和个人能力。容错性比较差,稍有疏忽就会行动失败。例如,在一起已经成功告破的制造假币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得知犯罪嫌疑人即将前往某快递店取假币,为了进一步深挖犯罪线索,侦查人员决定暂时不打草惊蛇,利用跟踪的侦查措施逐步找到犯罪嫌疑人窝点。侦查小组制定好计划方案,着装打扮、跟踪人数、跟踪队员位置、隐藏式跟拍等细节都规划到位,只待嫌疑人一到,即可顺藤摸瓜,直捣犯罪嫌疑人居所。但是,令人始料不及的是,犯罪嫌疑人骑着一辆电动车来,然后骑车迅速离去。侦查人员因为缺乏交通工具,最终跟踪任务以失败告终[12]。上述情形在侦查实践中十分常见,确实为侦查行动制造了不少麻烦。一些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更好的开展查缉行动,一改过去“人对人”式的保守操作,形成“空对地”“信息对人”“人对人”的协作行动。“空对地”即利用微型高清无人机平台可以更好地配合侦查人员控制犯罪嫌疑人,“信息对人”即携带定位的超微型机器,可负载于普通宣传单、报纸、票据之上,一旦犯罪嫌疑人持有即可实时反馈其位置信息,帮助侦查人员部署后续行动。故当查缉行为有人工智能设备配合后,可以实现人、机器、信息的协同作战,尽可能提高行动容错率,降低失败的风险。

五、人工智能+强制行为:有效提供人权保障

(一)专家系统有效弥补律师数量不足的漏洞

强制类侦查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作为执行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以人工智能帮助其提升执行度的作用价值不大。因此,我们必须上升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来构建人工智能与强制类侦查行为的融合。即在强制类侦查行为中,完善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至关重要的,其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今天的中国,正走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障。2018 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由此可见,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其享有接受法律咨询、听取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重要权利。

以上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作为上层法律制度的构建,出发点是没错的。表明我国正在朝着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法治方向进步,但是我们高兴之余要清醒的认识到,在我国,刑事律师数量、质量都远远无法满足法条的规定。这直接导致“律师值班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在基层部门得到落实。问题的核心就是“中国目前的律师数量不够”。因此,一个搭载自然语言理解的人工智能法律专家系统能让该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它可以和犯罪嫌疑人无障碍交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人工智能辩护无疑为缓和律师资源与犯罪嫌疑人需求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有助于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实现。

(二)监控系统助力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

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一直以来追求的价值目标。故在适用强制措施时既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好强制性约束措施,又要避免过多的约束损害其人身权益。因此,比例原则就成为了强制措施的实践标杆,要想做好人权保障就需要遵循比例原则。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出发,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替代性强制措施。这两种措施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羁押,降低逮捕率。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职权主义的深入人心,侦查办案人员对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并不高。这是因为取保候审虽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但是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不及时到案,事后抓捕浪费警力财力等情况。监视居所虽然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但是该强制措施需要大量的侦查人力,在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中较少适用,其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

为此,人工智能监控系统将成为一个不错的选择。该系统将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适用两个替捕性强制措施。既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按时到案,也不用担心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追究。对于取保候审而言,可以利用定位手环(电子手铐),其上设置特定的活动区域,一旦犯罪嫌疑人不经请示批准,就离开活动区域,就会引发自动报警装置,及时通知侦查人员,并实时定位追踪。对于监视居住而言,在指定监视居住中,房屋内放置的人工智能摄像头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识别,还具有监测其体温、心率等多项身体指标的功能,以此来保证人在指定区域且健康安全。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过当的行为,例如自杀、自残等危害自身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情况,人工智能摄像头会及时告知该侦查人员,该侦查人员可以启动防御措施,利用电击或者其他手段制止其危险行为。这样一个侦查人员可以同时担任多个犯罪嫌疑人的监视者,利用最少的警力,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实现侦查活动中对人权的保障。

六、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立场定位

(一)人工智能在未来侦查的定位:永远的辅助者

笔者基于四大类侦查行为(取证类、控制类、查缉类、强制类),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未来的“人工智能+侦查”行为模式。有的可以在近期实现,如无人机进行现场拍照。有的则是需要人工智能的一段时间发展后才能成为现实,如可以识别预测犯罪并自动提前报警的智能监控系统。甚至,以今天的眼界来看,有的构思过于理想化,缺乏操作性,如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智能法律专家系统。但是,以上都是严格依照人工智能不同领域进行的合理预测。毋庸置疑,侦查行为必须与新时代下的高科技产物进行深度融合,借助人工智能对旧有的行为模式进行升级革新,才能在未来适应犯罪新形势。

与此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思考,人工智能在侦查活动中进行融合底线在哪里?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是否会出现人工智能代替侦查人员的局面?概括而言,人工智能在侦查活动中的最终职能定位是什么?笔者按照对侦查人员的替代程度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为:侦查人员的工具、侦查人员的助手、侦查人员本身。

人工智能无法取代侦查人员。即便人工智能高度成熟、灵活、智慧,侦查活动依旧需要人来主导。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终局职能只会达到“侦查人员的助手”,难以实现也不能实现“侦查人员本身”的定位。我们必须认识到,人工智能诞生之初,只是为了替代对人体的机械性行为,将人类从一些枯燥重复的周期工作中解放出来。到了今天,人工智能不仅可以实现诸如语音交流这类特定智慧的功能,甚至可以实现人类大脑的功能,如人工神经网络技术。让我们忽略这些人工智能的外在形式,不管是模仿人类行为也好、还是模仿人类特定功能、亦或是人类大脑。从本质上来讲,人工智能完全可以被视为人类智能的“投影”。这与技术工具发明的“器官投影说”相通。“人类在长期的劳动、生活过程中,学会了利用身边的各种器物以弥补我们自身的不足,进而还学会了主动制造原来不存在的各种工具和器械来增强人体自身的功能……人类发明、制造工具其实最初都是按照自身的某个器官做摹本。”[13]最终,我们会发现,原来让我们引以为傲的人工智能不过是套着人体器官外壳的一个技术结晶体而已。所以,人工智能再怎么发展,终究是一项技术,始终无法超脱这两个原则:第一,人类智能是人工智能发展一直所参照和模仿的对象;第二,人工智能发展的完备程度只能以人类作为参照甚至以人类能否接受作为最终标准。综上,笔者断言,未来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定位始终是侦查人员助手,可靠强大却不能独立于侦查人员。

(二)发展人工智能侦查的价值立场:以人为本

今天,我们可以亲眼目睹到人工智能以压倒性优势完成了对部分行业的取代。阿尔法狗(AlphaGo)在2016 年完胜国际围棋大师李世石;2017 年,微软机器人小冰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并在报纸开设诗歌专栏;2018 年,在全球首场神经影像人机大赛中,中国国家神经疾病人工智能研究中心研制的BioMind 天医智,击败全球 25 名神经系统疾病诊断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等[14]。同时,我们也看到有些行业部门依旧坚挺地阻挡住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冲击,法律行业无疑是其中的排头兵。侦查作为法律活动中实践性强的一个环节,本身自带的独特属性,必然要求侦查以人为主导。宏观视阈下,侦查作为一项国家权力,是以警察为主体的揭露、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强大专政力量之一,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和实现着国家专政职能。因此人类不可能把这样的国家权力交由人工智能享有,倘若如此,岂不是本末倒置,犯了主动将人类恭送到机器统治之下的错误。中观视阈下,侦查活动中的价值取舍,不只是简单的技术性问题,还有复杂的人性问题。而且很多问题人类自己都难以析清解决,例如,侦查讯问中,威胁引诱等方式获得的非法口供与通过侦查策略获得的合法口供间的界限,难道依赖算法的机械式思维就能攻克?微观视阈下,作为个体的侦查人员比起人工智能,依旧有天然的优势存在。法律赋予侦查主体一些特定的方式破案,如卧底侦查、诱惑侦查。要完成这些活动,需要侦查人员高超的主观能动性和多年实务经验的积累,这对人工智能来说,无疑是一个难以逾越的瓶颈。

因此,未来研发人工智能侦查应秉持的价值立场:以人为本。这里的人不仅包括侦查人员、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人工智能的确具备一些优势,但我们不能一味追求侦查效益,将侦查交由人工智能主导。值得一提的是,在很多行业已经达成正义、安全、道德等价值观的人工智能发展共识,通过行业自律,旨在防患于未然,避免召唤出恶魔的厄运,实现与人工智能和谐相处。我们侦查研究者亦可通过这样的共识,在侦查领域中倡导理性发展人工智能。科学定位人工智能在侦查活动中的未来角色,以不迷信、不畏惧、不排斥的态度面对。未来一定是人机结合开展侦查,侦查中的重复性工作交由人工智能处理,人的角色不是消失,而是工作重心的转移,二者能够优势互补。笔者相信,以侦查人员为主导,由人工智能担任侦查助理的新型侦查组织模式,在未来的侦查破案中,必然回馈给社会优良的犯罪治理成果。

猜你喜欢
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偏差与制度重构
——基于裁判文书和庭审实录(2018-2020)的实证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实证研究
侦查讯问课程的改革与创新
一支烟打开嘴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光从哪里来
嫌疑人X的童年照大献身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
三名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五种高效讯问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