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035)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活动的复杂化、智能化、隐蔽性等特征越发凸显。作为犯罪活动的矛盾、对立面,为了适应犯罪活动不断发生的变化,侦查机关也持续丰富和发展自身犯罪侦查的方法和手段。以传统侦查措施为起始,逐步发展为信息化侦查措施、数据化侦查措施直至当前的智能化侦查措施,侦查机关追诉、打击犯罪的手段不断更新。不可否认,信息化侦查措施、数据化侦查措施以及智能化侦查措施在当前犯罪侦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刑事侦查工作的效益,使侦查工作摆脱了人力密集的困境;但另一方面,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侦查措施的便捷性也使部分侦查人员,尤其是年轻侦查人员逐渐忽视了传统侦查措施所发挥的作用。[1]每当有案件发生时,侦查人员较少以传统的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访问、案情分析等方式开展侦查活动,而是以调取现场基站、手机信息、现场周边视频监控信息等数据化信息为主要侦查思路。诚然,这些也是当前立体化现场勘查的要求,也属现场勘查范畴,但是侦查人员过度注重数据化信息,一旦现场缺乏数据化信息,案件侦查便陷入困境,贻误侦查战机。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物质运动,在犯罪过程中会有物质的交换,包括实体空间的物质交换和虚拟空间的物质交换。相较于虚拟空间的物质交换,实体空间的信息交换因自然条件因素和人为因素更容易被伪装、破坏甚至灭失,而虚拟空间的物质交换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录,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稳定性。因此,实体空间的物质交换信息保存的时效性一般较之于虚拟空间更短暂,一旦被破坏、灭失将不可复原,不可以被提取。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种较为极端的取向,即对传统侦查措施过分倚重,对于新型侦查措施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心理。传统侦查措施的确在过去很长时间内支撑了侦查活动的进行,但是在信息化时代,犯罪形势的巨大变化,流动性、隐蔽性、非接触性已经成为当前犯罪的显著特征,传统侦查措施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犯罪侦查的需求了。基于此,在界定传统侦查措施和新型侦查措施的基础上,以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为视角,探析传统侦查措施与新型侦查措施之间的应然关系并提出二者协调的路径成为当前侦查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对传统侦查措施和新型侦查措施界定之前,有必要先行厘清侦查措施的概念。目前,国内对于侦查措施的概念尚未形成普遍认可的观点,因为侦查措施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必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活动的变化以及刑事法律的要求不断地变化,丰富自身的内涵,以适应犯罪侦查的需要。[2]从总体上来说,诸多学说之间虽然表述上存在差异,体现了不同时代、基于不同角度学者对侦查措施的见解,但大体上还是较为一致,即都从侦查措施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来定义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了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采用的揭露和证实犯罪、收集犯罪证据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专业方法,是使侦查活动达到侦查目的所必须借助的专门工具和手段。在厘清侦查措施概念的基础上,侦查措施的发展样态被概括为四种样态(如图1),并借此厘清传统侦查措施和新型侦查措施的关系。
图1 侦查措施的发展样态及其关系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侦查活动遵循回溯型侦查模式。即从犯罪现场出发,侦查人员通过在犯罪现场获取的线索和证据,开展案情分析,提出侦查假设并进一步验证侦查假设,由此来不断推进侦查活动的进行,逐渐回溯性地还原犯罪事实。在这一阶段,侦查措施往往表现为普遍依靠人力实施的人力密集型侦查措施,比如传统的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刑嫌调控等等。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逐渐变得便捷,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广泛。侦查机关将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引入犯罪侦查领域中,构建信息化平台,以此来拓展侦查机关获取信息的渠道并对这些信息进行研判。在此阶段,原有的侦查措施被不断地传承和创新,被赋予新的时代特征,发展为信息化侦查措施。比如网上摸底排队、网上阵地控制、网上刑嫌调控等等。在互联网普及的背景下,我国的数据生产能力飞速提高。自2015年伊始,我国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的数据收集能力、存储能力、处理能力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数据库、数字信息系统等数字信息资源、数据信息载体、数字信息传输途径与方法使得以往的信息化侦查措施适用更加便捷,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此外,在这一阶段,一大批的新的侦查措施应运而生。比如数据挖掘、数据画像等大数据技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机器计算能力的大幅提升,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获得迅速兴起。[3]2018 年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提出要建设“智慧公安”“智慧警务新模式”,这使得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得到了初步探索,一系列新的侦查措施俨然已经形成。如利用无人机进行侦查,再如人脸识别技术。这些都在创新和发展着传统侦查措施。
当然,上述四种侦查措施样态之间并非隔离的状态,它们之间互有交集。尤其是信息化侦查措施、数据化侦查措施和智能化侦查措施,严格来说,它们三者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信息化侦查措施包含数据化侦查措施和智能化侦查措施,数据化侦查措施又包含智能化侦查措施。它们只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依据其科技发展水平所做出的划分。
侦查措施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传统侦查措施、信息化侦查措施、数据化侦查措施和智能化侦查措施,基于此,按照侦查措施四种样态的科技水平,将其分为传统侦查措施和新型侦查措施。传统侦查措施即指人力密集型的、科技水平较低的侦查措施。新型侦查措施包括信息化侦查措施、数据化侦查措施和智能化侦查措施,主要指侦查人员在创新性思维的引领下,应用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将在现场勘查、调查走访中获取的信息与公安管控资源进行关联查询、交叉比对、分析研判等工作,从而发现和锁定犯罪嫌疑人,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方法和手段。[4]比如网上摸排、数据画像、人脸识别等等。
实践中过分倚重新型侦查措施或者一味坚守传统侦查措施,都将严重阻碍犯罪侦查的进程、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乃至使案件陷入侦查困境,导致案件侦破困难。因此,对传统侦查措施和新型侦查措施的关系再行审视,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犯罪侦查,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益。
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即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最本质的特征与联系。从对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剖析出发,在侦查破案中遵循两个最为基本的规律,即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的规律、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决定侦查效果的规律。[5]
1.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的规律
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总是围绕着案件的构成要素展开的,只有一一查明、证实案件的构成要素,侦查工作才算完成。一个具体案件的侦查,往往包括收集案件信息、根据收集到的案件信息进行案件分析、提出假设、验证假设等环节,而这些环节的进行其实都是离不开案件要素的,它们的进行都是在寻找案件已知要素和探索未知要素。比如一起盗窃案件的侦查,往往都是先从现场勘查出发,寻找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包括手足工枪特等等),犯罪嫌疑人遗留物和带离物(如遗留的能表明个人信息的证件、微量物证,带离的物品等等),并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丢失的物品等等,然后以此为基础,展开案情分析,推测犯罪工具的类型、来源以及犯罪嫌疑人可能具备的职业技能特征、经济特征等等,来推进侦查工作的进行。无论是寻找已知的案件构成要素还是探索未知的构成要素,必然要使用能够达成目的的侦查方法。因此,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
2.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决定侦查效果的规律
侦查效果可以从侦破与否、侦破速度以及侦破质量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而导致这三个评价指标变动的正是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首先,犯罪暴露程度影响侦查效果。侦查人员是根据能收集到的案件信息推进侦查的,能够从现场获取到更多的、质量更高的案件信息显然更有助于侦查人员突破案件;并且犯罪暴露的明显与否决定了侦查人员获取相关信息的速度,犯罪暴露得越明显侦查人员越容易加快案件的侦破速率。其次,侦查整体能力也影响着侦查效果。不同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专业水平是不一样的,不同地区、不同侦查机关对于不同案件投入的成本、资源也是不同的,这些都影响着侦查人员获取犯罪信息的能力,包括获取信息的质量、数量以及速度。而信息的质量、数量以及速度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侦破、侦破的速度以及侦破的质量。由此可见,侦查整体能力也影响着侦查效果。因此,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决定侦查效果。
侦查措施实施的目的就是侦查破案,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达到侦查的目的所采用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并服务于侦查破案。但在实践中对侦查措施存在的两种较为极端的处理方式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侦查的进行,因此,有必要对新旧侦查措施两者的关系再进行明晰,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侦查。而侦查破案的两个基本规律就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视角。
1.基于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规律的启示
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犯罪活动的发生态势,传统的案件构成要素都被注入新的内涵。互联网的兴起,使人们的联系从接触性演变为接触性与非接触性并存,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手段相互联系。一方面,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另一方面,这也为犯罪主体提供了诸多的便利。他们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获取各种信息,包括犯罪技能、技巧,也可以学习、了解前沿的犯罪手段。其次,不同犯罪主体的犯罪经验、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的经验在网上的传播使得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升,犯罪主体“智能化”凸显。再次,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化生态、数据化生存,使得人们的各种信息裸露在网上,呈现“透明化”,而潜在的犯罪主体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这些信息,通过这些信息从事犯罪或者利用这些信息选择犯罪对象。此外,从犯罪时空角度来讲,这些技术使犯罪时空关系变得尤为复杂: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可以利用时间上的过去、现在、未来等三度、空间上的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等两域,并可以使得上述“三度”“两域”自由、多样组合,进一步增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6]最后,犯罪痕迹物证的变化。传统的物理痕迹随着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的提高,在犯罪现场出现得越来越少,相应地虚拟空间痕迹逐渐增多。根据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这一基本规律,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引起侦查方法的变化。而侦查措施作为侦查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随着侦查方法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也即犯罪行为的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必然引起侦查措施的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侦查机关必须要创新侦查措施,不可一味因循守旧。也即侦查机关要在侦查活动中积极适用现代化、新型侦查措施,以回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犯罪活动发生的巨大变化。
2.基于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决定侦查效果规律的启示
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促使传统的接触性犯罪演变为接触性犯罪与非接触性犯罪并存,从犯罪形式上增加了犯罪的相对隐蔽性,使犯罪的暴露程度降低;另一方面,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犯罪主体学习犯罪技巧、经验的机会变得丰富、快捷,可以说他们可以随时随地学习他人的犯罪经验、技巧,他们在不断地改造着自身的作案手法,提高自身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使其犯罪行为变得不易被察觉。这两个方面的原因都导致了犯罪暴露程度的降低。犯罪暴露程度降低,想要提升侦查的速度、质量,即侦查效果,根据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决定侦查效果,就必须从提高侦查整体能力入手。侦查整体能力,指的是侦查人员获取犯罪信息与证据的能力。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一方面,犯罪信息线索以及证据的获取需要从传统的人、事、物、时、空等各个方面入手,认真、细致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深挖虚拟空间内的信息,比如轨迹信息、通信信息、人员活动信息、网上交易信息等等,尤其是在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中。但是随着部分案件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的提高,即便是在虚拟空间也没有任何犯罪痕迹遗留,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想要获取犯罪信息和证据,就应扎扎实实按照传统的方法、手段进行进一步深入、细致地侦查。因此,无论是传统的侦查措施还是新型的侦查措施,只要有助于侦查人员获取犯罪信息和证据,能够提升侦查的整体能力,就应当被采用。
综上所述,新的时代呼唤新的方法,犯罪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要求新型侦查措施对其作出回应。其次,传统的侦查措施和新型的侦查措施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排斥的,它们都服务于侦查实践,都有自身不可被舍弃的优势。为了迅速地推进侦查,必须使各项侦查行为在一定的侦查情势下合理组合,形成合力。因此,应当在明晰传统侦查措施和新型侦查措施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对它们的关系进行协调,以使侦查整体能力有更好地提升。
每一项侦查措施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也有其局限性,每一项侦查措施都不是万能的。传统侦查措施的优势主要是贯彻了侦查工作的群众性和公开性、证据的直接性以及体现了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其应用困境在于犯罪主体的反侦查能力的提升以及群众不配合导致其实施的阻碍、其实施的高成本以及滞后性。新型侦查措施的优势主要是其能够顺应犯罪形势新变化,为侦查提供新的思路,并且有利于侦查工作的“提前”;其应用困境在于新型侦查措施的脱离群众、高成本以及技术的黑箱效应。
传统侦查措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推动了侦查活动的进行,这说明其具有极大的优势,但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体现出一些不足。
1.传统侦查措施在应用中的优势
传统侦查措施是人力密集型、科技含量较低的侦查措施。它在实施时一般要求侦查人员深入实体空间,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对群众的调查访问、开展阵地控制、摸底排队等专门工作收集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因此,传统侦查措施的实施贴近群众,更多地体现了侦查工作的公开性、群众性。其次,传统侦查措施的应用获取的证据更具直接性,比如现场勘查、询问、讯问等的笔录,现场的物证、书证等等,这些都可以被直接当做证据使用,无需转化,证据的直接性较强。再次,传统侦查措施在应用时更多地体现了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侦查措施的选取、侦查措施的改变到具体侦查措施的实施,这一过程都贯彻了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和侦查经验,体现了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2.传统侦查措施在应用中的困境
虽然传统侦查措施在案件侦查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仍具有一定的缺陷。首先,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出现,使非接触性犯罪的发案数量呈剧烈增长态势,这些案件发生在虚拟空间,并无实体现场,因此,传统侦查措施在非接触性犯罪的侦查中显示出一定的短板。其次,随着犯罪主体的学习能力的增强,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其在作案的过程中会刻意采取一些手段避免将自身的特征留在现场,比如在作案的过程中穿戴手套、脚套、口罩等。这些措施的采取使得侦查人员通过传统侦查措施极难从犯罪现场获取有效的痕迹物证。再次,传统侦查措施的适用具有群众性,需要群众的配合。传统侦查措施是人力密集型侦查措施,其实施需要大量的警力去支撑,需要耗费较多的资源。最后,传统的侦查措施一般惯用于回溯性、主动性侦查模式之中,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收集线索、证据以及查缉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所适用的手段,具有滞后性,与当前所提倡的监控性侦查模式不相符合。
新型侦查措施诞生于互联网时代,是适应时代发展、犯罪侦查之需要的产物,在当下犯罪侦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任何侦查措施都不可能是万能的、普适的,在具体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
1.新型侦查措施在应用中的优势
科技的发展促生了新的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不断带来挑战,但同时也为侦查机关带来了机遇。首先,高科技的新型侦查措施为新型犯罪提供了解决的方法。科技的发展促生了许多发生的非接触性犯罪,依靠传统侦查措施来解决这些犯罪显然是不现实的,只有依托各种科技手段的新型侦查措施才能有效地获取涉案信息,在此基础上开展侦查。当然,新型侦查措施不仅仅有利于新型犯罪侦查,它还拓展了侦查机关获取线索、证据的渠道,提高了侦查机关的效率。传统侦查措施立足于实体空间,注重于依托各种实体载体获取线索、证据,比如实物类痕迹、印象型痕迹,而实物类痕迹容易被伪装、伪造,印象类痕迹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并且通过传统侦查措施获取的线索、证据的量往往是不足够的。新型侦查措施的出现拓宽了侦查人员的视野,使其能够收集、利用电磁类痕迹,从虚拟空间收集更多的信息来辅助侦查,帮助侦查人员更好地分析案情,更快、更准地侦破案件,提高了案件侦办的效率,确保了案件侦破的质量。此外,一系列科技的应用使得侦查措施由“侦查”向“侦查”与“防范”并存,同时也支撑侦查模式由回溯型侦查模式转向回溯性侦查模式和监控性侦查模式并存。这样的转变使得公安机关变被动回应为主动出击,使犯罪行为消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犯罪的发生。最后,新型侦查措施的出现有利于侦查工作的保密性。新型侦查措施通常利用一定的科技手段获取线索、证据,避免了案件侦办时与群众的大范围接触,避免了犯罪行为与侦查活动被更多的人知晓,使侦查工作得以在保密的环境下进行。
2.新型侦查措施在应用中的困境
不可否认,新型侦查措施确实在当前犯罪侦查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但是还是有诸多不足之处。第一,新型侦查措施在使用的时候大多依靠于科技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群众,不利于在侦查工作中走群众工作路线,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第二,新型侦查措施虽然使得侦查的效率、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由于其高成本,即进行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建设的高成本,使得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其适用范围较窄,只适用于建设水平较高的地区,而在建设水平较低的地区推广困难。第三,新型侦查措施在应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由于相应程序、技术的黑箱效应而产生误判,引领错误的侦查方向,甚至于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无论是传统侦查措施还是新型侦查措施,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缺陷,单独使用哪一个都可能暴露出传统侦查措施或者新型侦查措施的缺陷,导致案件侦查陷入僵局,甚至使侦查工作朝着错误的方向进行。传统侦查措施亦或是新型侦查措施,只要能够提高侦查的整体能力,有利于案件侦破的质量和效益,就应予以采用。因此,基于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在侦查措施的使用过程中,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应该将两者有机地融合起来,灵活应用到侦查破案的实践中。
根据案件类型和案件信息的暴露程度,两者协调的方式表现为以传统侦查措施为起点的侦查措施协调方式和以新型侦查措施为起点的侦查措施协调方式。以传统侦查措施为起点,即针对较为传统的、存在明显犯罪现场且在犯罪现场留有较多痕迹物证的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应先注重传统证据的固定,比如现场留存的痕迹物证、较易固定的证人证言等等;在此基础之上,根据现有的证据线索,采用新型侦查措施,在虚拟空间内进一步发现、拓展线索,如此交替进行,以更加全面、客观地获取证据,查明事实。以新型侦查措施为起点,即针对不存在传统犯罪现场或者现场未遗留相关痕迹物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应采用诸如视频侦查等各种新型侦查措施,在虚拟空间内搜寻关于犯罪行为的各种线索,并借此进行数据碰撞以发现更多关联的信息,以这些信息为基础,采用各种传统侦查措施在实体空间内进行线索、证据收集,突破案件。
基于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无论是怎么样的侦查措施,只要其能够顺应犯罪形势新变化或者提高侦查的整体效能,其就是合理的、可行的。因此,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应当抛弃新旧的约束,树立传统侦查措施与新型侦查措施相结合的理念,并对于二者精确掌握。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侦查破案。
1.树立传统侦查措施与新型侦查措施相结合的理念
在侦查中过分注重新型侦查措施而忽视传统侦查措施的作用以及过分关注传统侦查措施而忽略新型侦查措施,都不利于侦查的推进。只有将两者融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侦查破案。因此,侦查人员应当破除陈旧的思维,不仅仅关注其一,更应当与时俱进,树立传统侦查措施与新型侦查措施相结合的理念,根据案件类型及案件信息暴露程度的不同,合理地选取侦查措施,以更好地推进侦查工作的开展。
2.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科学技术水平
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地将各种各样的科技手段运用到犯罪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断更新和科技化,以及反侦查手段日益丰富和隐蔽性更强。但无论是犯罪行为方式的更新亦或是反侦查手段的丰富,都依托的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信息化时代,侦查权运行的技术规则将会日益凸显。[7]因此,公安机关应当针对犯罪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各样的技术予以研究,并有针对地开发治理新型犯罪的新技术和系统。此外,风险社会的来临,犯罪的危害后果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的增长,要求公安机关更应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借助新型技术,致力于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3. 锻造“一警多能”型人才
基于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传统侦查措施和新型侦查措施都应该应用到侦查破案的实践中去。因此,侦查人员理应对二者同等重视,不仅仅转变理念,更应注重对新旧侦查措施的掌握,做到新旧侦查措施的熟练运用。要实现上述目标,侦查机关应当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第一,以老带新。即由经验丰富的老侦查员帮带经验较少的侦查人员。老侦查员往往较为依赖传统侦查措施,并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对其应用较为熟练,以老带新,可以有效解决经验较少的侦查人员对传统侦查措施掌握不熟的问题。第二,专业引导。即由侦查机关中专门从事相关技术的侦查人员来指导其他侦查人员,介绍有关系统、设备在侦查中的作用,使其明确相关技术对侦查的帮助,并介绍其相关系统、设备的工作原理,在此基础之上,指导其学会相关系统、设备的使用方法。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锻造“一警多能”型的警务人才,促进侦查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