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灵
2019年10月15日至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渔业法执法检查组在上海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在崇明、松江、青浦、杨浦等区深入开展实地检查,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曹建明说,上海市贯彻实施渔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他指出,进一步贯彻实施渔业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严格实施关于规范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切实压实渔业监督执法责任,以更高的自觉、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更强的担当贯彻落实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动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
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市拥有淡水养殖面积19.2万亩,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各类渔船614艘,2018年全市水产品总量达26.4万吨,其中远洋捕捞产量超过一半,全市渔业总产值达54亿元,渔民人均年收入28584元。
自1986年《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上海市先后出台了七部涉渔配套法规规章。目前现行有效的六部涉渔法规规章,分别为《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两部地方性法规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四部市政府规章。
上海市目前实施捕捞许可证制度,加强渔业渔具管理,利用“三网合一”的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与监管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对渔港、渔船全天候、全方位、组合式实时监管。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7400艘,陆上共拆除清理违章搭建1.3萬余平方米;开展违规渔具专项清理整治,严厉查处违反规定的渔船,严厉打击“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
在坚持依法治渔的同时,上海坚持依法兴渔,通过推进标准化渔港建设,建成“横沙国家一级渔港”
上海市通过加大执法力度,研究制定渔业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行为;通过修订完善督查考核评分标准,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过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构建了公、检、法、渔政联勤、联动、联防为一体的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上海已新建、更新渔政执法船艇30余艘,有效增强了渔政执法管理力量。
据上海市副市长彭沉雷介绍——
上海市在“依法兴渔”的同时,坚持“依法护渔”,落实综合管控措施,全力推进长江大保护。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要求,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出台长江捕捞渔船减船拆解政策。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实施退捕禁捕,自2018年8月起,长江上海段开始实施常年禁捕,185艘长江捕捞渔船全部退出捕捞,提前完成中央对长江退捕的2020年工作目标。
目前,上海市已实施海洋捕捞“双控”制度,严格落实禁休渔制度,严格加强海洋伏休、长江禁渔、内陆水域禁渔期管理,实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的管理目标。近年来,上海每年举办长江口珍稀水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积极探索建设长江口海洋牧场;推广绿色养殖,助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明确水产养殖绿色生产环节的各项要求,在全市推进节能减排的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通过推进“种养结合”模式,目前上海全市稻渔工作面积达6100亩,种养总产量达2100余吨。
此外,近年来上海市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监管抽检、准出、问责等工作程序,推行档案渔业制度、地产水产养殖准出制度、地产水产品产地证明制度,使地产养殖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
近期,记者随全国人大渔业法执法检查组就中国海警局第一局贯彻实施渔业法情况进行调研。该局于2019年4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按照海警局年度工作计划,已将海洋渔业监管作为工作重点,除必须担负钓鱼岛海域巡航任务安排外,全力保障海洋渔业监管,确保海区渔业生产安全。2019年7月10日,中国海警局正式开通海上报警电话95110,截止到10月14日,共收到各类警情21起,其中涉渔类11起、治安类5起。
“做好涉外渔业管控,维护渔民利益走向深蓝是海警局的使命。”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海警局自成立以来主动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等涉海部门,正逐渐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初步了解涉刑案件相关对接问题,为理顺下一步案件对接机制奠定基础。
结合《渔业法》执法调研,中国海警局建议:加强对渔民的日常管理教育,广泛宣传国家制止越界捕捞的政策法规,引导渔民遵守有关协议规定,配合外方军警正常检查。建议全国人大参照《侵权法》第49条规定,在《渔业法》或《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增加船舶所有人负责制,明确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使用人发生违法行为后,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相关渔业法执法调研会上,彭沉雷提到,尽管上海在贯彻实施《渔业法》中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本市渔业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够健全,多数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由于现有的法规与规章比较分散,法律效应还不太明显,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渔业地方性法规。
问题一:地方立法较分散,法规建设落后。比如:《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制定年代较久,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上海渔业生产发展实际,且存在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存在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诸多问题以及与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存在资源费征收金额确定方式与实际严重脱节等问题;《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存在法律效力不够强、管理权限及职责不够明晰等问题。
问题二:手段措施少,水上一线执法难。对于水上执法而言,当前《渔业法》规定的罚款额度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与违法者的高额牟利相比,明显过低;执法强制性不足,第48条设定了暂扣渔具或渔船的强制措施,但实施的前置条件较多,现实中难以执行。同时为逃避法律制裁,非法捕捞渔船在水上采取各种手段阻挠登临检查,现行规定未赋予执法人员强制登临权和抗拒执法行为的处罚权限……
后记:令人欣喜的是,记者从上海市司法局了解到,目前《上海市长江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已列入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项目;同时《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纳入2018—20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项目。一切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