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思考

2019-01-02 01:37宋杉杉
山西农经 2019年21期
关键词:渔业资源完善建议

宋杉杉

摘 要:随着捕捞量增大和海洋环境恶化,渔业资源显著减少,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介绍了我国渔业资源现状,分析了渔业资源恶化的原因及后果。结合我国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渔业资源;渔业法;完善建议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1-0033-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长期以来,我国对海洋鱼类资源的保护力度不足,造成鱼类数量减少、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从国家战略角度上看,海洋强国战略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强调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1]。海洋渔业作为一种重要的海洋产业,应当注重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在建设海洋强国道路上贡献应有的力量。

1  保护渔业资源的必要性

1.1  渔业资源的现状

我国东、南两面环海,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形成了许多物产丰富的近海渔场。随着人们对海洋渔业资源需求的增加及捕捞技术进步,海洋生态平衡受到了严重影响,造成海洋渔业资源减少、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联合国粮农组织2016年发布的《世界渔业与水产养殖状况》显示,在其所评估的鱼群种类中将近90%的渔业资源已处于过度开发或完全开发状态,仅有10.5%处于健康状况。

1.2  “公地悲剧”理论

不对渔业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就很难改变渔业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形。勒特·哈丁于1968年提出“公地悲剧”理论,该理论假设了一个对所有人免费开放的牧场,在该牧场中任何放牧人都可以通过放牧并出售牲畜获取收益。作为理性的放牧人,为了追求更多利润,自然就会增加牲畜数量。这种追逐个人利益的行为会导致牧场退化,最终影响牲畜生长。因为该牧场属于“公地”,放牧人不需要因此而付出特别代价,且无法阻止他人在该牧场增加牲畜数量,所以放牧人仍会积极增加牲畜数量。这是典型的个人理性却导致集体非理性的体现。

另一学者戈登的观点更能体现“公地悲剧”在海洋渔业中的影响[2]。他认为,“属于所有人的财产就是不属于任何人的,海洋中的鱼对渔民来说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如果他们今天放弃捕捞,就不能保证这些鱼明天还在那里等着他”。

1.3  资源恶化的影响

渔业资源减少和渔业环境恶化,会使大批渔民失业。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健全,缺少对渔民转业、转产的制度保障。渔业资源减少和渔业环境恶化直接威胁到渔民生存,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我国渔民习惯在近海捕捞,随着近海捕捞量增大,近海捕捞鱼获量越来越少,渔民不得不进行远海捕捞。发展远洋漁业能减轻近海渔业资源匮乏的压力,是沿海国家通过经济补贴及技术支持来鼓励的行为,但会给渔民带来更多风险。远洋渔业不仅增加了自然因素风险,还容易产生和相邻国家的渔业纠纷。比如黄渤海区域渔民因为近海渔场渔获量越来越少,选择去远洋、公海进行捕鱼。该海域东部地区属于中日韩交界海域,这里传统以来属于我国渔民可以进行捕鱼的公海范围,渔民依照惯例前来捕鱼。但双边条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行为的性质,引起纠纷。

2  目前我国渔业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及不足

2.1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我国以渔业法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渔业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管理目标是为了保护海洋渔业种群,维持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其次,为了达到保护目的,主要采用以下几个措施。一是以捕捞许可证制度及船网工具控制制度,来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及捕捞渔网的规格。二是以捕捞限额制度来控制产出。即国家依据渔业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以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制定我国管辖海域的渔业可捕捞量的最高限额,再将该总限额分配到各沿海省市。三是以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来保证鱼群繁殖、生长和恢复。我国规定在南海、东海及黄海海域,每年夏季分海域进行2~3个月的禁渔期,在该期限、该海域内禁止进行渔业捕捞。四是以制裁措施保证以上制度实施。对违反渔具限制或禁渔期、禁渔区等措施的渔民,进行罚款、撤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以上主要制度设计可以看出,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主要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支配和管理的行为。一般认为,这种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控制”式的海洋渔业治理类型是一种传统的以政府管制为主的海洋渔业治理模式。

2.2  相关制度的意义及不足

我国现行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相关制度有其积极作用,包括:采用了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产出控制方面规定了总可捕捞量制度,要求实行捕捞限额制度;采用政府管制为主的海洋渔业治理模式,有利于管理制度的实施。

我国渔业资源保护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一是我国虽然规定了捕捞许可证制度,但准入门槛不高,且对捕捞许可证书的流转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二是我国虽然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但捕捞总额的确定缺少科学调查与数据支持。关于渔船捕捞量的实际确认,缺少相应的执法人员,执法力度不足。三是我国虽然规定了休渔期与休渔区,但对我国管辖的所有海域,不考虑其地理位置、气候、鱼群种类、鱼群的洄游特性等,而是统一制定相关标准。四是采用传统的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模式,不能激发渔民保护渔业资源的自发性与自觉性。

3  完善我国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的建议

首先,完善捕捞许可制度,严格规定准入门槛,区分生计捕捞与商业捕捞制定不同标准。对捕捞许可证的流转进行法律规范,捕捞许可证不得被变相出租、买卖。其次,完善调查、评估体系及技术手段,为科学确定捕捞限额提供依据,也为有效监控渔船的捕获量提供支持。再次,结合不同海域的环境、气候、鱼群种类、鱼群洄游性等要素,科学确定禁渔期与禁渔区。最后,改变传统单一的行政命令管理手段,采用多元化治理手段,吸收渔民、渔业自治组织等参与到渔业资源保护规范制定与实施中。

参考文献:

[1]慕永通.渔业管理——以基于权利的管理为中心[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29.

[2]张溢卓.日本渔业资源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饲料研究,2016(2):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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