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若 陈炫慧
【摘 要】数字金融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推动了金融创新,重塑了金融市场结构,逐渐成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传统的普惠金融而言,在缓解信用采集难、成本高等问题上,数字普惠金融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减少了普惠金融在推广过程中的部分风险。同时,数字技术在普惠金融的应用中也产生了新的风险。因此,文章针对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现状,进一步分析数字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为完善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制提供建议。
【关键词】数字金融;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12-0126-03
0 引言
数字金融,泛指传统金融机构凭借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手段所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数字金融作为一种以数字技术与金融业态相融合的新兴产业模式,不仅对传统金融模式下的经营及盈利状况形成冲击,而且推动了金融脱媒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了金融市场的结构转型。从微观经济来看,传统金融行业开始逐步适应数字金融的发展节奏,纷纷扩大科技手段的应用领域,为不同的参与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从而提高自身所处行业的竞争力及金融服务效率。从宏观经济来看,处于新经济形态下的数字经济正蓬勃发展。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已达到27.2万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32.9%,对GDP的贡献率高达55%①。由此可见,继工业改革之后,数字化转型将会在未来成为驱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崛起的中坚力量。然而,随着数字技术在金融业的快速渗透,一些传统业态下的潜在金融风险与新业态下产生的新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因此,本文通过厘清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中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以期为未来我国数字金融运营环境的改善提供参考意见。
1 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现状
1.1 数字金融业务多元化
在现行经济状况下,促进普惠金融是我国数字金融的显著特征之一。从普惠金融所服务的实体经济主体来看,普惠金融实现了金融服务的广覆盖,弥补了以往传统金融中金融服务公平性的欠缺,将较低的成本与便捷的金融服务相结合,满足不同地区长尾群体的金融需求。因此,在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的融合中,形成多元化的数字普惠金融业务模式,其中包括以第三方支付作为典型代表的支付业务;以各大型互联网借贷平台为主的融资业务;互联网投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及其他金融产品搜索引擎业务等。总体来看,我国的数字金融业务主要集中于在线借贷和投资、移动支付及数字保险,而在加密货币及跨境支付等业务方面还存在空白地带[3]。
1.2 数字金融发展存在区域差异
鉴于我国的数字金融的普惠效应较为显著,因此本文以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替代数字金融指数,描述我国数字金融的总体发展程度[1]。从2011—2018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数字金融发展指数的概况来看(见表1),3个地区的数字金融发展都呈现协同效应并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中东部地区从59.16上升至327.78;中部地区从31.90上升至292.07;西部地区从27.14上升至280.45。然而,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及西部地区的发展程度依次递减,虽然在样本期内,中西部的数字金融发展速度明显快于东部地区,但两个区域的差异程度并不显著。这一情况表明虽然随着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扶持,数字金融充分发挥其普惠效应,正在逐步改善西部地区金融资源匮乏的现象,进一步实质性地缩小地区间的金融供给差距,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各区域数字金融的发展步调难以达成一致,而从这种不均衡的状态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一现象可能与各地区的经济形势及政策倾斜程度有关。
2 数字金融所存在的风险
2.1 信用风险
采用数字化的方式为社会的各个群体提供全面、有效又便捷的金融服务,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主要目标。信用环境的优劣是决定数字普惠金融是否能够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所以在数字普惠性金融信用的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主要体现在征信信息来源及储存这两个方面[2]。首先,在征信信息的采集过程中,普遍存在征信机构非法或者过度收集、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倘若征信机构在信息收集过程中所获取的征信信息不实,那么将会导致后续的信息分析出现较大的偏差,不仅降低了征信信息的价值,而且可能有损行业的决策,从而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其次,从用户征信信息的储存安全性来看,征信信息泄露、丢失或者恶意篡改的情况普遍存在,以及一部分市场参与主体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征信所得数据,由此引发征信信息存储失控性风险。
2.2 信息安全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开展离不开大数据分析,这意味着信息数据的采集效率与质量决定了数字普惠金融的有效性,因此对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及储存过程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新的挑战[3]。除此之外,数字技术下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是关注重点,部分数字普惠金融平台会出现无法利用自有技术建设数据库防护系统的情况,从而将此项目的建设权转让给其他技术更加成熟的公司。因此,数据库不但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入侵并盗取数据,还可能面临外包公司人员恶意泄露信息,进而利用这些信息侵害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的风险。与传统普惠金融相比,利用数字技术搜集的信息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加详细,用户的信息一旦被泄露,那么将会引起一连串的不良反应,因此如何提高数字普惠金融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眼下亟待解決的问题。
2.3 数字技术操作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最显著的特征则是群体的数量庞大,因此如果存在部分普惠金融参与主体利用技术应用当中的漏洞以谋取不当利得,那么则会对其他参与主体的权益造成不可逆的损失,从而产生不可估量的金融风险。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复杂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入门从业者在不具备对技术上的风险与安全有清晰认识的情况下,难以在短时间内掌握与数字技术相关的理论知识及实践要点,并对其进行合理运用。相关的普惠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控制成本及风险定价,是数字普惠金融最基本的要求[4]。但是许多普惠金融机构不具备成熟的数字技术,难以实现依靠大数据分析解决企业的发展困境,从而无法有效实行普惠金融服务。例如,部分普惠金融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缺乏对相关系统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流程等方面的可靠评估,没有构建对交易过程的安全防护系统,信息数据系统存在漏洞且修补技术欠缺,而难以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仅阻碍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进程,还形成潜在的操作风险。
3 数字金融的监管路径选择
3.1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数字金融属于“信用金融”范畴之内,然而当前我国数字金融领域的征信体系存在相互割裂的状况,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框架,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数字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深度学习等金融科技不断发展,助力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朝着数字化方向转型,促进了数字金融的发展。除此之外,金融科技在监管领域的广泛应用,也推动了监管科技的发展。因此,各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大力投入资金和人才构建与完善自身的征信体系。另一方面,各征信机构应构建征信信息交互融通机制,以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将征信管理纳入金融系统中,构建起完整的征信网络。最终实现个人和机构违约行为与征信记录相对应,违约信息全网可查,及时识别和防范化解个人和机构信用风险,并且加大对违约失信的惩罚力度,营造出有利于数字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
3.2 建立数字普惠金融主体的保护与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数字金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加强对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对数字普惠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首要任务。在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不论是监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应该加大对消费者的数字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强化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教授消费者面对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的正确应对方式和有效处理途径[5]。明确相关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引导消费者采用适当方式和途径投诉数字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数字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一方面,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与金融机构的监管,积极听取和采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引导金融机构规范自身的数字金融业务,并积极披露相关信息,为数字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搭建起有效沟通的桥梁。另一方面,数字金融机构是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与辅助,充分利用監管科技来降低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及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例如,积极探索和试点“监管沙盒”,引导满足条件要求的数字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沙盒测试。在测试之前,为新产品提供良好的测试环境,建立起消费者补偿机制,并与测试机构约定相应责任免除条款,鼓励数字金融产品创新。
3.3 提高数字技术水平,降低操作风险
数字技术主要是通过促进金融产品升级的方式,加快金融创新进程,提高金融发展质量。然而,由于数字技术水平有限,所设计出的数字金融产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找出漏洞并加以利用,从而增加数字金融风险,因此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数字技术,完善数字金融产品设计,从源头遏制风险。首先,从政策层面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数字技术,推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这有利于金融机构设计出符合市场要求并减少自身漏洞的数字金融产品,从源头上遏制不法分子投机取巧行为,减少操作风险。其次,数字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改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促使金融交易更加透明化。然而,我国数字金融仍处于发展阶段,数字金融风险凭借数字技术可能比传统金融风险蔓延更快。因此,提高数字技术的水平,有助于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准确识别风险,例如利用数字技术识别金融产品的风险及环境风险。
注 释
①数据来源于2017年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告。
参 考 文 献
[1]钱海章,陶云清,曹松威,等.中国数字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理论与实证[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0,
37(6):26-46.
[2]何宏庆.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现实表征与化解进路[J].兰州学刊,2020(1):68-78.
[3]黄益平,陶坤玉.中国的数字金融革命:发展、影响与监管启示[J].国际经济评论,2019(6):24-35,5.
[4]卫晓锋.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6):49-54.
[5]吴善东.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问题、监管挑战及发展建议[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9(1):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