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墨子,墨家学派的创始人,他基于自己的生活背景提出的一系列思想和主张在当今社会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由于墨子出生于农民,他的思想中不可避免的带有小生产者的利益诉求。他提出的一系列主张,比如“兼爱”、“非攻”等思想,就充分体现了一个底层劳动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他主张一切以实用和人们的幸福的为主。这种思想不仅体现在生活日常,而且体现在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本文通过阅读《墨子》一书,了解墨子的生活时代以及他的生活背景,从中摘录相关的法律观点,进而针对其进行分析,结合西方法学的一些主流观点的进行探讨,以便于我们重新审视中国优秀传统思想,汲取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兼相爱;交相利;自然法;功利主义
一、墨子的法律观
(一)“天志”衡量社会善恶是非的最高准则
墨子认为“天志”是衡量一切的标准和尺度,“天志”,顾名思义就是天的意志,小到一个人、一个家庭,大到一个社会、一个国家都必须遵从“天志”,因此墨子提出“故子墨子只有天之意也,上将以度天下之王公大人为刑也,下将以量天下之万民为文学、出言谈也……”他认为不论是上到君主官吏,下到普通大众,无论是政治、言语还是学术都可以用“天志”来衡量,顺从天意的就是善行,否则就是恶行。同理推及至法律,所以他觉得国家在治理国家,制定法律和颁布政策方面也应该顺应天意。他提出“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从中就可以看出法律若顺应天意则为良法,违背天的意志则为恶法而不可行。所以墨子通过“天志”解释了显示生活中的法律来自于天志,天志是法律的依据和来源。他在《法仪》篇中也提到如果法不仁的话不能被人们所接受,因而不能称之为“法”,“……然则奚以为法治而可?,故曰:莫若法天”,由此可以看出,他认为的能治理国家的不能是父母,也不能是师长,甚至连君王都不可以。而治理国家最好的莫过于天。其实这句话还暗含了墨子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莫若法天”一词就可以提现出墨子认为法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最高法则。
(二)“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
所谓“兼相爱”就是指人们之间应该平等的互相爱护,不论贫穷,富有,能做到无差别的对待所有人,而“交相利”是指人们应该大公无私,以对别人有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人们之间互相帮助,共同谋求幸福,建立百姓安居乐业,天下太平,国力强盛,人们富裕的“大同世界”。墨子一生追求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社会,他认为“兼相爱,交相利”是法律中必须体现的基本内容,是社会行为的指导。他结合当时天下四分五裂,战乱频起的时代背景分析出社会战乱的原因是人们对善恶的标准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人们之间斗争,国家之间战争归根结底是人们不能做到彼此相爱。所以墨子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也就是当人们彼此相爱,互帮互助,那么天下就会太平,社会就会和谐。所以说,墨子将其作为法律的核心原因基于他对社会的分析。
而且由于墨子出身于农民,他更了解底层劳苦大众的生活状态和利益诉求,因此墨子认为立法应该以“百姓人民之利”为宗旨。他提出一个国家刑罚与政策政务的好坏看是否对老百姓有利,因此为了做到“兼相爱,交相利”,在制定法律时应该以“利民”为宗旨。
(三)法治的必要性
子墨子曰:“天下从事着,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们办事不能没有规则,没有规则能办成事的人是不存在的,他在后面以工匠们做工来比喻,即使工匠们制造东西是他们做事都有自己内部的规则和规范,更别说治理一个国家了,如果治理一个国家没有规则或者是法律,那么就不如工匠们明辨事理了。这个论述也就体现了墨子认为要治理一个国家法则是必需的,如果没有法则那么任何事都办不成。
二、墨子对于法的认识局限性
(一)“天志”、“明鬼”与“法”
前面我们提到,墨子认为天是评判一切的标准和准则,无论是天子还是平民,人们从事任何工作都要遵从上天的意志,否则就是不义之人或是所做行为不正当。同理,一个国家制定法律和政策也要遵循上天的意志,否则就是不义之法,不能够得到人们的遵守,他把上天看成是最大;而且同“明鬼”的思想来阐述鬼神的存在,他认为鬼神对于人间君主、贪官污吏、不义之徒的不法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做出惩罚,他这种“天志”、“明鬼”的思想一方面来讲,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认为皇帝并不是最大的,皇帝之外还有天,而且这种思想还对普通民众具有心理上的震慑作用,使其不敢为非作歹,但另一方面来说,天和鬼神毕竟是虚无的东西,带有唯心主义的色彩,治理国家不能单单靠这些虚无的东西,而是要有一套实实在在的东西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人人向善,最终达到人人向善,建立一个墨子构想的“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状态,而这些实实在在的东西在今天看来就叫做法律规范,而在第一章中我们论述到法也是根据“天”的意志来制定的,“法”来源于“天”。但是从墨子的整个政治学说来看,天和鬼神也是他在构建理想社会时使用的一种工具,因为当时人们比较封建迷信,墨子正好利用人们的这种迷信心理来推行自己的政构建治思想和治国之道,归根到底,墨子推行的这些学说都是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的实现和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兼相爱,交相利”具有空想性
孟子的核心法律观正如前面所述是“兼相爱,交相利”,法律们面前人人平等,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国家民富国强没有战争,社会和谐达到一个“大同”的状态,然而当时的时代背景局决定了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景而已。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农耕文化时代,这种文化产生了一种以血缘关系为联系的氏族社会,而古代中國国家的产生就是以这种氏族方式产生的,由此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以血亲为基础的等级制度。而墨子提倡的“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社会状态打破了这种世代传承和认可的宗亲和宗族之间的关系,这与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相违背的。我们知道任何制度或者是规范的产生都需要一定的基础,比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基础,而只要这种宗亲制度还存在,墨子的“兼爱”思想具不可能行的通,因为没有任何的思想基础,只是空中楼阁,美好的愿望罢了。
三、墨子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与功利主义思想
(一)墨子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思想
1.“法不仁,不可以为法”与“恶法非法”
墨子在《法仪》篇中明确提到“法不仁,不可以为法”;而自然法学派认为“良法之治”。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明确提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著名法学家和政治家西塞罗指出,国家实施的“有害”的法规,理所当然不配被称为法律,因为这种法规无异于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部所可能制定的规则。因此,西塞罗认为,完全不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自然法学家们还提出了“恶法非法”,“良法之治”等理念。从中可见,墨子与自然法学家都坚持不好的法不能称之为法,即“恶法非法”。
2.“天志”与“理性”
上文我们提到墨子认为“天志”是评判世间善恶和一切事物的最高法则,他认为一个国家无论是君、臣、民,他们的一切行为都要顺从天意,同理一个国家的政务,制定法令政策也必须合乎上天的意志,顺应天意的叫做善法,而违反天意的叫做恶法,不能算是好的政务。他把“天志”作为法的来源与依据,而在自然法中自然法学家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要符合客观规律,以客观规律为基础来制定法律,而这种客观规律代表的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由此可以看出墨子主张制定法律要符合“天志”,而自然法学家们认为制定法律应合乎规律,即人的“理性”,其实墨子主张的“天志”是虚无缥缈的,他只是为了构建自己的理想社会状态从而空想出了这么一个东西来威慑人们,在这里其实我们也能将其理解为客观规律或者是符合理性的正义。
(二)墨子法律思想中的功利主义
1.墨子律思想中带有功利主义
在墨子看来,人与人之,国与国之间不相爱,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和谐,于是他构想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社会状态,以施政是否能够对人民有利作为评判政务的标准之一,他主张“听民”,由于他出生于社会底层,更能了解社会底层人们的生活状态和利益诉求,“听民”从制定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统治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充分了解人民的心声,制定出符合大众心理的法律,能够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可以看出,墨子的思想中是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的。墨子作为一个农民思想家深知人们的需求,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富强,一个家庭一个个人的富裕离不开物质生产,我们可以在墨子的很多著作中看出他特别重视生产,他认为物质和财富的增加是一个国家首要的政治目标,这就又能体现出他的功利主义色彩。但是在当时的年代诸侯为了兼并土地,连年战乱,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更别说人人相爱,安居乐业了。所以墨子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提倡人人互相爱护,国与国之间和谐相处,这样天下才会太平,人们才能安居乐业进而专注于生产创造财富,国家才会富强,人们才会富裕。而作为一种实现墨子理想社会的工具的法律实为也是服务于功利主义的,墨子的“节用”思想也是功利主义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墨子提倡和主张努力创造社会财富,另一方面,他提倡“节用”,避免浪费。使社会财富能够迅速的积累起来。这也能体现出墨子想要急切的建立自己理想社会状态的心情。
2.法是实现理想社会的“工具”
墨子主张“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是衡量一个事物或行为价值的标准之一,在他设计的理想社会状态中把法律安排成为一个工具的角色,法只是为了实现“尚同”而为社会提供一个统一的规范,可以使人们遵循统一的政令从事活动,从而实现大同世界,墨子设计的理想社会中不能离开法律,为了实现这种理想,他急切需要“法”这种东西,而且他的“法”从“天”中获得了自己的正当性。但是他认为最高的其实并非法律而是上天,法律只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只是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状态因而他的法律观兼具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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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云飞,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作者单位:宁夏大学)